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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26 21:47:03

1.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看看法院处理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具体参照《物权法》第152~155条: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专,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属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无故遭到剥夺,这里就要看你们是不是还生活在这村里了。

2. 什么是城市房屋中的“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专土地使用权也要属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24、33条,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均肯定了这一原则。《物权法》又以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第183条四个条文,再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原则,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一致。

根据该原则,我国现行立法既不认为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物权客体,也不认为建筑物附属于土地或者土地附属于建筑物,而是认为房屋与土地是一个整体,即以房地产作为物权客体。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但书部分,允许了执行查封过程中房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存在,但随着《物权法》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述法院执行的行为也将配合物权法的原则做相应调整。

3.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什么是“房地一体主义”

“房地一体主义”主义就是抵押、查封和处置的一并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层含义:

一、房地一并抵押原则,也即房和地,要抵一起抵。

《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都规定了应“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除规定了应“一并抵押”外,还规定若只抵押一个时,另一个“视为一并抵押”。

据此,当地上附有建筑物时,房和地应一并抵押,若单独办理房产抵押的,物权法强行规定“视为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二、房地一并查封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封一起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同一权利主体时,应当“同时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该条规定,除房地权属分属不同的主体外,“查封一个及于另一个”。

三、房地一并处置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卖一起卖。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又分别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3)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扩展阅读:

房地一体原则的例外

(一)划拔土地上及其建筑物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权一经设定,抵押标的物即自动涵括了设定抵押时的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值。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文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而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对相当于出让金价值的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土地租赁中的房地分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2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之规定及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其土地给他人使用,国有土地也可由政府直接出租给他人使用。

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合法分属不同民事主体的局面出现。

(三)物权法第142条但书所指的房地分离。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但书中对有证据证明未登记的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按房地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处理。实践中,该种情形主要发生于:

一是该地上建筑物等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为逃避税收等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地上建筑物实际上是由他人受让土地后建造的。

二是地上建筑物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但基于与他人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如联建、合资、合作等,按约定建成后的建筑物等权属应部分或全部归他人所有。

三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建造的建筑物等预售给他人。

四是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是通过TOT等方式进行的,政府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已经开发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方,但并不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

那么如果投资方另行增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将直接导致地上建筑物与土地在经营期内分离。

4. 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电子书

你要的书我有pdf版,私信你了

5. 房地一体和原来有房产证的怎样办理

一、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况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情况二: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作用-摄图网
三、“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作用
1、可避免房屋产权纠纷
房产证可证明房子是谁的财产,还清晰记录了房子的面积、边界,可有效避免农村房屋纠纷。
2、可用于抵押贷款
农村房屋若证件齐全,就可去银行抵押贷款,可解决农民朋友资金不足的问题。
3、可用于领取拆迁补偿
有房产证的房子,除了宅基地的补偿,还可以得到很多房屋补偿费用。(具体可见《土地管理法》)

6.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在哪里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裁判规则五则具体如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版定的正当程序和事实权要件
    2.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补偿款
    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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