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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劳动厅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25 17:49:35

1. 请问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1995]136号)的内容在哪找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136号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问题:

1. 各地应按照云劳险(199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落实历年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后新发生的伤残职工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

2.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10级的职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职工因工伤残证》,作为领取伤残待遇的依据,凡尚未办理《职工因工伤残证》的应及时进行补办。

3.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其护理费标准全省统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全省每月为376元),并分别按基数的50%、45%、40%、30%计发。护理费的调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 关于行业统筹的关系问题。国家标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的铁路、邮电、电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个行业以及省批准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冶金、煤炭、省建、农垦四个系统,除养老保险业务外,其它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三、 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批权限问题。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无论是正常或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一律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级社会保险局在支付其待遇时应严格审查,凡属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不得拨付和发放退休退职金。企业职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严格按照云劳(1995)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未经省批准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不得放宽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

四、 关于近几年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各项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云政发(1992)174号文件、云劳(1993)102号和103号文件、云政发(1994)81号文件、云政办发(1994)175号文件、云劳(1994)138号等文件规定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长的待遇,一律进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也进入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 关于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各地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抓紧调查测算,制定可行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凡暂不具备以地、州、市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应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2. 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要完整的省级赔偿标准,谁能给我个,万分感谢!

是现行标准。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赔偿标准部分是: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十四、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十六、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申请表。

十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适时调整。
十八、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歇业(含视同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优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将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领取工伤津贴的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移交长期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用人单位应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二十、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二十二、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或受到职业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参统地或取得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外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的,由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中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一个单位吗

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旧称,可能是还没有整合完毕并改名过来吧。

4. 云南省关于经劳动仲裁后补缴社保的5号文件

当地社保局可以查询。

5. 劳动仲裁裁判员是依据那些法十兴裁判

劳动仲裁机关的仲裁劳动纠纷,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系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司法解释等: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有还有劳动保障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此外,《安全生产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等,都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6. 劳动合同法云南从啥时候执行的

《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全国都一样,《劳动合同法》属于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 经过了劳动仲裁裁判对方不服起诉劳动局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终局裁决例外),法院是否会推版翻仲裁的结果,要看仲裁权是否正确,双方当时要重新提交证据,又得看证据是否充分。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在立案后二三十天左右开庭,到时会有传票通知。是否请律师,自己决定,但是,请律师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胜诉机率。

8. 根据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规定,有哪些的劳动权益受根本条例调整

成了无法摆渡的堤岸。时光逐渐老去,那么记忆可否风干?那些无意
间就被拼接的画片,触摸着谁的疼痛,撕裂着谁的伤感。常常在雨中解读所有的心事,雨点强
烈的敲打着玻璃窗,滴滴

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办事指南

劳动合同登记须知
服务范围: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驻昆部队和省及省以上工商注册的企业劳动合同登记。
携带材料:
(一)初次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
2、劳动合同登记登记花名册(新签)一式3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新招收录用人员,须提供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妥的《招收录用手续》。
6、有约定事项的单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
7、《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续订登记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内办理):
1、 前一次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续订协议书》一式3份。
3、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续订)一式3份。
4、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
5、《劳动用工登记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续订登记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内办理):
1、前一次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2008年版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
3、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新签)一式3份。
4、《劳动用工登记证》。
(四)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
1、已经鉴证或登记的《劳动合同书》1份。
2、劳动者辞职申请或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3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3份。
5、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解除/终止)一式3份。
6、《劳动用工登记证》。
备注:劳动合同书、续订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内容请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

10.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吗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仅仅适用于本单位
法律适用于全国
这是两件事情
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可以作为裁判劳动纠纷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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