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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裁判文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5 00:34:56

❶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一是庭审活动尚未结束,宣判时才是庭审活动结束的时候,故应落为宣判时间,
第二种经合议庭合议确定的结果是判决的结果,故判决确定之日是合
议庭确定之日,
第三种院长签发是确定案件最后审批之日,故应为判决书落款之日。因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故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与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一
致的。但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判决书,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和独任
审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不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和需继续开庭的案件几种情况落款日期
都应不一样。

❷ 民事诉讼法有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需上网公布

除了不应公开的以外都应当上网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2013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❸ 法院裁判文书修改规定

  1. 法院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2. 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3. 书写错误的,可以请求法院用裁定补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❹ 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是如何规定的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裁判文书 中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
1、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❻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应该是两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送审稿回)》明答确规定:“司法解释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援引司法解释作为裁判的依据时,在顺序上,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另规定,“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公开引用司法解释,维护其合法权益。”

❼ 是不是所有民事诉讼判决书都上裁判文书网

不是所有民事诉讼判决书都上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7)人民裁判文书的规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

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例外规定,如果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裁量性理由,则整份判决书或裁定书均不公开。

但是,根据《规定》第7条,裁判文书在公开时,应当删除不宜公开的信息,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信息等。而《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了匿名处理的方式。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技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方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应权衡裁判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因而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特殊案件中,适度地隐匿裁判信息以保护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和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是正当且积极的。

但《规定》要求一旦涉及上述领域,整份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公开,不仅在信息保护层面手段与效果之间不成比例,而且阻断了裁判公开层面的可能性。更为适宜且有效的方法是,由承办法官或者法院指定专门人员依据个案情况将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段落和语句删除,保留剩余不涉及信息的文书篇幅并予以公开,以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初衷,促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另一方面,如何进行匿名化处理和删除,也是一项极具技术含量的工作。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既有大量未技术处理当事人姓名的案件,也有大量×××诉×××的案件。前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后者的匿名化处理对于未来的文书查阅、检索和引用十分不便。

从国外的经验看,也会尽量避免这种粗暴的处理模式。例如著名的Roev.Wade案,其实就是一个涉及个人隐私的诉讼,因而原告Roe事实上是一个假名。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美国的判例上全是Somebodyv.Somebody或者Anonymousv.Anonymous的案件会是怎样的滑稽场面。

上述不遵守匿名处理规则和粗线条处理的现象,究其实质是法院并没有可靠的技术化处理手段。因此,要想真正做到司法公开,除了增加公开的范围,还应加强公开的技术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改进

❽ 地方法院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查询的,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
1、在如果知道案号,可以在页面的左侧直接输入案号直接查询;
2、如果知道当事人姓名(名称)可以输入姓名(名称)查询(有些法院考虑到当事人隐私等情况,可能会把当事人姓名、名称以某某代替,这样可能用姓名查询就查不到);
3、如果只想要查找一类案件,可以在案由中直接输入你想要找的案由即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将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当事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到相关的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附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❾ 裁判文书如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11月22日印发

❿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民事判决书都可以公开。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10)人民裁判文书的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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