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依据
低阶法与高阶法相抵触的,适用高阶法。
1、如果上级政府没有授权下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的相抵触,当然无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如果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具体标准的同时,还有授权性规定的(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当然适用地方标准,而不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案件构成犯罪的标准为500元,该司法解释还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各地的标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就按照本地高级法院规定的标准,不再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
就行政诉讼而言,现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规(本文以下所使用“法规”,均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地位是这样的: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异议的诉讼;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规为依据,以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参照”;
(三)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㈡ 部门规章算不算是法律依据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仅仅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法院做裁判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的。
㈢ 法院判决是否会依据文化部等部门的规章
法院可以采纳部门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亦即部门规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行政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规章(即部门规章);在其它诉讼中,如果经法院审查该部门规章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㈣ 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据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裁判规章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
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㈤ 哪些法律法规有处罚条款(法律责任部分)
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的规定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㈥ 用人单位如何保证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快车 > 郑州律师 > 赵梦鹤律师 > 成功案例 > 法学研究 > 正文 作者:赵梦鹤 时间:2011-03-25 查看(2)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有效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内容可以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而《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休戚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只是列举了规章制度可以包含的重大事项,并没有明确其应当具备的全部内容。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管理的现实需要自行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法律法规列举的必备事项,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最低标准;(2)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留给企业自主确立的行为规范,也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做到劳动利益与效益并重,奖惩结合;(3)在制定处罚条例时尤其要注意,必须与法律法规的惩罚性条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处罚,否则将存在认定无效的风险;(4)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内容的合理、公平和公正,否则显失公平也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的有效依据。2、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民主程序虽然复杂,但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3、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必须经公示程序,但并未规定以何种形式进行公示。在此提供几种常见的公示方法:(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规章制度已经确实收到并仔细阅读,且愿意遵守履行”;(2)交由员工阅读,阅读后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3)在企业公共区域进行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在案;(4)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然后签名确认。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适用某一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确实知晓。否则,任何一方面举证不能,该规章制度都不能作为裁判之依据。
㈦ 民事案件能否以行政法规为裁判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可作为法院适用法律的裁判依据
㈧ 人民法院裁判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能用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之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