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裁判文书网为什么查不到被执行人的信息
裁判文书网只能查到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被执行人的裁定书。
如果想查到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到最高法院的执行信息网。
但只能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查,其他人是不能查到的。
⑵ 怎样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1、首先在电脑上打开浏览器,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第一条官方网站进入;
⑶ 法院宣判后多长时间能在裁判文书网和风险信息网上查到
一般文书生效后,就可以上传裁判文书网了。不同案件的文书生效时间不一样,民事案件判决书一审的过了十五日就生效。二审宣判即生效。但是还需要给工作人员整理案件和上传的时间,请参考。
⑷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公示的信息是不是也可以在风险信息网查询啊
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有此类信息都是可以查询到的。
⑸ 已经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信息可以申请删除吗案件已经于半年前结案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5)裁判信息网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⑹ 怎么能查询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查询,不是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一起去当地法院查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网上查询的步骤:
1.网络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当地的法院的官网,点击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⑺ 法院宣判后多长时间能在裁判文书网和风险信息网上查到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
一般情况法官需要在相应的判决生效以后才会将裁判文书上网的,也就是在双方收到裁判文书15天以后,并且在双方都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才会上网。
⑻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介绍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⑼ 怎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1、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链接;
(9)裁判信息网扩展阅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本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