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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游泳致溺亡获刑

发布时间:2021-03-04 00:29:54

㈠ 成人相约游泳溺水死亡如如何赔偿

如果是成年人邀请未成人去游泳,而且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回的情况。

这种情况由于答前一种行为引发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如果因为这种不作为而引起损害结果,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

被判定是过失杀人得具体分析下,否则则会认定为意外事件

从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

如果是有能力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有能力去救助溺水的孩子,却不救的话,这种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两个都是成年人,虽然有互相照顾的义务。

如果发生死亡的结果,所承担的仅仅是一些赔偿。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㈡ 为什么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

应同事之邀去游泳,自身原因溺亡,过错原因是他自身过错,他的死亡跟你之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律关系范畴

㈢ 同行游泳至溺水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及某四人均系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自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中,某的父母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应对其溺水身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四人相约外出游泳,彼此间便具有互相照顾、帮助的义务。事发时被告均年满13周岁,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理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能力,虽凭借自己的力量不一定能够直接救人,但此时呼救、打电话报警、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系三人力所能及之事,若三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某可能会因此而获救。

此外,被告不仅在事发时有不作为的过错,事后还藏匿林某物品且对老师、家长不告知实情,其行为更是加深了该事件对死者父母的精神损害。故被告应因未履行一定的救助、告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合被告及其监护人的过错及案件其他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三被告的监护人对某的死亡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相互间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应自行负担85%的责任。

㈣ 游泳馆非法经营,致人溺水死亡,游泳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抄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游泳馆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则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㈤ 因为打赌游泳,让一个水性不好的人为了得到50元钱冒险下到深水区,结果导致发生溺亡,请问这种情况,发

肯定要负责的 但不至于负全部责任 赔偿是肯定要的 而且死者当时是不是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也是关键

㈥ 重庆巴南一男子饮酒后长江游泳溺亡,家属起诉同桌酒友,酒友赔了吗

酒友没有赔,而且凭什么赔,只是因为同时在一张桌子上喝酒?这名男子喝醉酒还去长江游泳,导致溺亡,这纯粹是自己的原因。

㈦ 男子饮酒后跳入长江溺亡,家属要求同桌者赔偿66万,法院是怎么判的

要知道长江是全亚洲第一长的河流,许多游泳爱好者都喜欢一跃而下,亲自领略它的魅力,去征服这条河流。但是有一名男子在跟同伴饮酒之后,也脱去上衣,跃入江中游泳,最终在水里溺亡,结束了自己的一生。这名男子的家属得知之后,就把同他一起饮酒的众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元。

三、成年人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饮酒也请适量

要知道萧某早已经是个成年人了,他对这个世界和身边的危险拥有健全的认识。但是,他过度自信,不听同行人员的劝告,不顾江河之水的危险,不管自身的安危,在酒后贸然跳入水中游泳,才导致了溺亡。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属于成年人的自甘风险,当出现问题之后,他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怨不得他人。

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讲,这叫做“好良言难劝该死鬼”,同桌饮酒的人,早已经对他进行过劝阻,他仍然执意下水游泳,别人也不可能把他绑起来紧紧看住。再有,出事之后,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桌饮酒者可能会对他的家人进行一定的照顾和补偿,但是他家人主动要求66万元的赔偿,那么很可能就会导致一分钱都拿不到。

因此,我们要汲取教训,饮酒时一定要适量,要评估自身的实力,考虑清楚后果,再去冒险或者行动。

㈧ 游泳教练疏忽导致小孩溺水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要具体分析,有可能是意外,也有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后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㈨ 游泳池溺亡一人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吗

首先,就游泳馆来说,因为各类游泳馆均属于经营类场所,游泳者均是购票才进入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者购票时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游泳馆享有收取门票费用、制定游泳馆规范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符合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因为游泳馆的性质属于室内经营性场所,毕竟不同于海滨浴场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对这种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对其的安全保障责任理应具有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馆内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游泳馆应当承担何种性质责任。就责任性质而言,此种事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但个人认为,其根本责任在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其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去确定赔偿标准,而该司法解释也是规定相关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标准,并且其中第六条也有相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内容的规定。所以,在游泳馆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应考虑四点。第一: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的相关规定,每个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救生员,水深1.2米以上应检查深水证,游泳池内应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如果游泳馆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二: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时,游泳馆即以负有相应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水深提醒标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隔离设施、各种安全提示标识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员在泳池边的高处时刻注意紧急情况,是否有救生员轮流巡视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救生员是否在第一时间履行救人义务或是后来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没有及时拨打救护电话等等。如果游泳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已经尽到,则可以考虑减轻其责任甚至是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因为游泳本身就是相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具体要区别于两种情况。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也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情况。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经过大量运动、冷水等刺激,导致该疾病发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后游泳,也可能因为酒精对神经的麻醉只是意外的发生。因为疾病和饮酒均是个人行为,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发生,则应有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该责任应由该推人者承担,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作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在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马上拨打急救电话,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同时也应将情况报告于警方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警方则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事件发生过程的事实及游泳馆的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且警方还会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最终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饮酒。这无论是对于游泳馆方面还是死者家属,在事后的协商或诉讼中均至关重要。并且因溺水属于非正常死亡,最终死亡证明、销户、火化的后事的办理也有赖于公安机关的结论。
游泳馆溺水身亡是个不幸事件,相信对谁都不愿意看到,事情发生后希望双方也均能坦诚面对对方,能够以协商方式解决该问题,让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发生。

㈩ 朋友邀请我弟弟去游泳,弟弟在朋友脚边溺亡,他朋友是否要负连带责任

年龄,朋友的年龄,如果达到应付责任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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