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教师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保健课),增强体质,提高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进行何种运动项目和运动场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链球、铁饼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任何金属物质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篮球架、护栏等。
『贰』 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体育运动项目协会管理手段和范围是什么
绩效管理是一种动态的、连续的对教练员、经理的绩效评估进行管理的过程,贯穿于他们日常的业务工作之中,注重行为过程管理,有较强的预见性,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是提高俱乐部的经营业绩、运动成绩的较为有效的测评工具与管理工具,也是增强职业体育俱乐部人力资源竞争力不可或缺的基础平台,同时,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俱乐部教练员、经理人事任用制度、能力考核、薪酬体系与激励政策开发与管理的关键与基础。
绩效管理的实施由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 绩效诊断、绩效导入、绩效结果应用6个环节构成,它是系统地、封闭地、不断循环地来推动俱乐部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建立绩效计划是一个确定俱乐部对教练员、经理的绩效期望并得到认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俱乐部的高层与教练员、经理双方积极参与绩效计划的制定, 可防止制定脱离实际的目标。绩效实施通过绩效计划对工作进行行为过程管理。它搭建了俱乐部高层与主教练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实施绩效考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月评估、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年考核。绩效诊断是俱乐部高层依据绩效考核所得出的结果,分析教练员、经理在完成绩效时所出现的问题,并将问题进行归类。绩效导入是通过绩效诊断,被评估者认识到自己有待改进的地方,而俱乐部高层找到提高他们绩效的方法。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广泛运用于俱乐部的人力资源管理之中。从招募到甄选,从薪酬到晋升,从培训到规划,从职务调整到再教育,都可发挥它的功用。
『叁』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
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肆』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
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体育管理工作包括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锻炼、代表队训练和运动竞赛等很多方面,各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其中只有体育教学是按照教学大纲和计划,在教师直接指导下,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可以说,体育教学是实现学校体育各项任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育部颁发的中学体育教学大纲明确规定中学体育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一)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锻炼学生的身体,促进他们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和机能的发展,全面地发展身体素质和人体的基本活动能力,提高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以收到增强体质的实效。(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教会学生用科学的方法锻炼身体。(三)结合体育教学特点,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不断地提高他们为革命锻炼身体的自觉性,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培养他们服从组织,遵守纪律、热爱集体,朝气蓬勃,勇敢顽强,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要完成好这些任务,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我从事中学体育教学工作近十五年,深深地体会到,要完成好党所给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做一个称职的中学体育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一、体育教师应提高对教育工作的认识
体育教师不仅是体育工作者,更主要的是教育工作者。对这个问题如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或是处理不好,就不可避免地会给工作造成很多损失和矛盾。在工作中,我曾经遇到过一位体育教师,他热爱体育工作,业务能力较强。但他只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体育工作者,因而在工作中只着眼于学生的体育,而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和文化学习等方面,则认为是份外事。例如:在体育课上,学生纪律不好,他认为这是由于学校没有教育好,班主任工作不力所造成的。即使退一万步讲,最多是与自己课的组织不够周密有些关系。在他看来,各科教师就是负责传授本科的业务知识,政治思想教育那是班主任、团委会的事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把自己的全部工作都禁锢在“体育”这个圈子里,孤立于整个学校教育工作之外。因而,他不仅没有尽到自己教育学生的职责,得到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同时还给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矛盾。
学校的教育工作是一个整体。不论那科的教师,或学校的那个部门,都要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而共同努力。做为一个教师,首先要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努力工作,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书教人”的道理。
一个青少年学生的成长,从大的方面来讲,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培养,而学校教育又是最重要的一方面。青少年正是生长发育,知识积累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各学科的教师都必须关心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当然,教育和培养人的工作,不能靠空洞的说教和单纯的政治活动,更广泛的、深刻的、有效的教育,恰恰是寓于学校日常的各科教学工作之中。
对于学生的思想教育,作为体育教师,具有更加有利的条件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中学时期的青少年正处于发育的旺盛时期,他们大多数都爱好体育运动,体育教师任课的班级多,接触学生的面广,体育课绝大多数是在室外进行的,以实际操练为主要手段,学生的行为作风和意志品质等,都易于自然而真实地表现出来,这都是别的学科教师所不具备的。因此,体育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具有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意义。我们往往看到,一个体育工作开展得好的学校,这个学校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都比较好。虽然这和全校教师的共同努力分不开,但体育教师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身教胜于言教”。体育教师要想完成好教育学生的重任,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只有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能谈得上教育学生。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的关系
多年来,人们往往对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体育行政部门往往是用竞赛成绩或培养出多少运动员,来衡量一个学校体育工作的优劣和评定一个体育教师工作的好坏。在社会上,也存在着把学校体育和运动竞赛或表演等同起来的看法。就是学生本身,大多数人也是把体育当做一种娱乐手段。在各方面的影响下,很大一部分体育教师把体育教学,变成了一种多项运动训练。因而,在完成教学任务时,就产生了很大矛盾,特别是增强体质与传授知识技能之间的矛盾。
我们通常讲一个人的体质,包括生长发育、身体机能、素质、活动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等方面。要达到增强体质这个目的,最积极有效的手段是体育锻炼。体育锻炼的方法和内容,必须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以及营养、休息、卫生等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作出科学的安排。如果不考虑这些条件,而盲目地进行体育活动,不仅达不到增强体质的目的,反而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学校体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增强学生体质,而绝不能把着眼点放在培养运动员和提高运动咸绩上。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学校体育工作不包含提高运动成绩和为国家输送运动员后备力量的任务,而是说一定要分清主次。如果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势必直接影响体育教学任务的全面完成。
从当前教育部编的中学体育教材来看,以初中一年级为例,全学年要学习的内容共有跑、跳跃、投掷、体育基本知识、队列和体操基本队形、基本体操、技巧、支撑跳跃、单杠、双杠、篮球、武术等共十二大项,这还不包括选用教材。如果把各大项中的小项也统计在内,可达四十七项之多。在这些项目中,需要进行技术教学的运动竞技项目也有廿来项。体育课的考核,多数也是竞技运动项目的达标或技评。如果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的任务认识不清,就容易把自己的教学仅仅局限在技术教学上,而影响增强体质这个根本任务的完成。如果学生体质得不到增强,反过来又会影响知识技能的掌握,体育教学的三大任务也就无法完成。总之,体育教师必须明确,学校体育教学必须以此为出发点,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三、体育教师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提高体育教学质量,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诸如学校领导的重视、各科教师的配合、场地器材的条件,以及学生原有的基础等,但最关键的还是体育教师的业务水平体育教师业务能力,很自然地就会联想到他的运动技术水平。我们经常听到一般人对体育教师的评论是,某某足球踢得好;某某是短跑健将;某某原来是运动队的等等。似乎只要在运动技术上有“一技之长”,就必然是一个优秀的体育教师。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诚然,有某种体育专长的人,从事体育教学工作具有很多有利因素,但优秀的运动员和优秀的体育教师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这不是体育战线特有的现象,而是各行各业尽皆如此。一个优秀的教师必须通晓本科的业务知识。当然,这里所说的通晓,与专门家的精通有区别。有人说中学教师是“万金油”,是“杂货铺”。这句话如果不是恶意的贬低,却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在业务知识上不但要有一定的深度,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广度,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要有一桶水”的道理。
当前,很多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很重视业务进修,但往往只重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忽视教育理论、体育基础理论方面的学习,甚至认为懂不懂这些都无关大局。殊不知,要真的想搞好体育教学工作,不懂教育,不掌握必要的体育基础理论,是不行的。就以备课来说吧,一般都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熟悉教材,掌握教材的技术,并做到能正确的讲解与示范;(二)了解学生,能安排合理的运动量和密度;(三)最大限度地利用场地、器材;(四)根据教材、学生和场地器材情况,选择行之有效的组织教法;(五)发掘教材的教育因素,使学生受到一定的思想教育。仅从备课这一环节中就不难看出,一个体育教师所需要的业务能力,是不可能用单一的运动技术所能代替的
『伍』 体育安全管理措施
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树立质量与安全并存的意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避免体育教学中伤害事件的发生,体育教师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以下事项:
1、体育系、公共体育、社会体育和体育教育专业,教师应层层常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尤其是新生进行运动锻炼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宣讲有关安全手册。
2、新生第一次课体育老师应仔细了解学生的身体情况,如因身体原因确实不宜上体育课的,为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应建议其及时转学体育保健;同时向学生讲清楚体育教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残疾学生或患有严重疾患、或因其它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向体育系提出申请,到教务处下载体育保健课申请表,完成手续后改学体育保健。
4、要求学生上体育课时要穿宽松合体的衣服,最好穿运动服,严禁穿塑料底的鞋或皮鞋,应当穿运动鞋;严禁佩戴各种金属的或玻璃的装饰物,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严禁携带小刀、钥匙等尖锐、硬质物品。
5、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学要求与安排,严禁嬉戏打闹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进行篮球、足球等对抗比较激烈的运动时,不要戴眼镜,以免对眼睛造成伤害。
6、要求学生在练习时一定要遵循体育锻炼的原则,听从体育教师安排,采用科学的方法,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学生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的伤害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负。
7、如有伤、病或女生经期,学生应主动报告体育教师,听从体育教师的见习安排;教师要安排其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并给予关注,不可放任不管。
8、体育课前须做好充分准备,严格实行体育场地、器材使用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针对每项体育活动预先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各运动场(馆、池)要设置相关锻炼须知和警示标语。
9、每次上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授课项目和内容特点,提出安全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有针对性地在课堂教学中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以防运动损伤等情况出现。
10、教师应进行体育与健康基础知识的教学,传授、引导学生了解掌握一些体育与健康基础知识,避免和处理一些小的运动伤情的做法和方法。
11、教师应遵循体育教学(运动)规律,指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活动。对技术难度要求较高的动作,要讲解充分、示范准确、要求具体、层次分明,循序渐进地进行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
1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教学时密切注意学生情况,对课上出现身体不适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询问情况,处理得法。女生例假期间遇不适合的项目,应适当照顾。
13、在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应有计划的培养学生干部,切实引导、发挥他们辅助教师开展教学的有效作用,使他们成为教师的左右手,预防运动伤害的的监督员,有情况及时向任课教师反映。
14、体育教学中教师要随时了解和注意学生的健康状况,认真听取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的说明,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因患疾病或遇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的学生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和安排。
15、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安全问题。
16、课结束时,教师要采取有效的放松手段,及时消除学生的身心疲劳,若发现学生身体有强烈的不良反应,要及时通知校医。
17、教师须严格执行学校体育教学相关规定,提高教学安全意识,进行各项测试,体育教师至少应提前一次课通知学生并组织进行相应练习,测试前的热身要充分且再次询问学生身体状况。
18、每年游泳池开池之前体育系应对游泳池的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门研究,教师应及时向任课班学生传达,强化安全意识并形成制度。
19、学生在体育教学中意外受伤,教师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院系领导。
20、若教师或教辅人员失职造成损失或伤害事故,视损失和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陆』 泳池高危证申办流程
这个是要去文体局办理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开建游泳池,需要必须经过体育局的审批,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再到环保机关办理环评手续,到水务部门办理用水手续和排污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营业了。
『柒』 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赌球”“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还要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刑法干预最低限度原则要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性而出现,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性所决定的。如果不管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与否,而任意进行刑罚制裁,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而且国家亦难以承担无谓的高额司法成本,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介入,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
第一,这是由体育竞技的自身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体育竞技自身具有对抗性、激烈性或竞争性等特征,蕴涵着巨大天然危险,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其一,体育竞技更加钟爱“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错。试想,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个个精神状态异常亢奋,或狂奔或跳跃,动作千变万化,轻重缓急往往很难控制,碰撞、伤害不可避免。其二,体育竞技运动通常在大型场地举行,环境开放,人流涌动,欢呼雀跃,运动员不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干扰,进而影响其判断力,造成动作失误或误差,很容易变异为伤害对方行为,即使一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也无法避免,而初出茅庐的新手尤甚。其三,现今体育竞技越来越充斥着商业玄机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败论英雄,利益机制触动运动员获胜的动机不断强化,相应地运动场上不仅是技术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对抗更加白热化。其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更为刺激、危险更大的体育项目不断上演,这无疑增加了竞技伤害的概率。尽管如此,人们却不以为然,心旷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业规范前置原则。众所周知,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体规范,而仅仅基于规范目的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予以规定,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那么,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空白地带,一般由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些社会规范只要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相冲突,为社会通念所接受,那么它就属于“软法”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借助于行业规范来调整,参与人员首先必须遵循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它是任何形式的体育比赛必须遵循的“铁则”,也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的重要依据。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体育竞技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职业性,而行业规范的职能性质决定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动效率,并有能力对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予以监管。但行业监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对较为严重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其二,行业内部监管机构由于与体育竞技比赛的参与者存在主体身份或经济利益的勾连,可能会使监管出现乏力或流于形式。其三,行业监管的有效实现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像制度的规范性、制度的执行力以及群体心理认同等,这些制约因素在不能有效协调运行的情势下,行业监管的漏洞就无法避免。这也给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间。
第三,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属于事后预防,谨防法益预防提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源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以不可阻挡之势正悄无声息地扑面袭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这激起世界各国不大不小的震动。在西方,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便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刑法如何应对现代社会逐渐猛增的各种风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国内,刑法学界也对风险社会及其风险刑法有着浓厚的理论热情。的确在风险社会渐行渐近的情势下,风险源的复杂性、风险滋生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风险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5]。越来越多的国家面对这日益增大的风险,尤其在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逐渐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护提前化,以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本身蕴涵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社会生活,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介入切不能“与时俱进”,仍然要坚守事后预防的矜持。
2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
21与体育竞技关联的伤害行为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形式不一而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中,前者像拳击、足球等,而后者如F1赛、马拉松赛等。由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对另一方刑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问题只存在于对抗性竞技中。在对抗性竞技运动中,在赛前、赛后或赛中休息时而发生的关联伤害行为,不管是运动员对运动员,还是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抑或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之间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我们称之为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此类伤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与竞技比赛遵守规则无关,跟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区别,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类伤害行为的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以及现场观众等往往受到比赛场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实施,往往因激情或冲动以及情绪和感情的投注而爆发,犯罪学理论上称之为激情犯。但对于激情犯与其他普通犯罪相似,并无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全面“入罪”。
22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
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致人伤害行为其情况最为复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轻罪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出罪”。基于比赛目的且违规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犯规是体育竞技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体育竞技中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体育竞技预设的具体规则。但违反比赛规则且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体育犯罪。因为比赛中的犯规并造成伤害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比赛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规行为增加了比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无犯规行为的比赛则索然无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6]。实际上,犯规在比赛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一方为了获得比赛胜利目的基于比赛策略的考虑,常常故意利用犯规行为来消解对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激烈性、近距离接触性或高风险性,预示着在比赛中必然会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因犯规而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更是不可避免,这是参加体育竞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造成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鉴于具有比赛目的的正当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可责性相对较小,仍属于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并没有超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预测可能性。而且这种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启动刑法予以干预,由体育行业采取行业制裁方式予以解决就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入罪”。基于比赛目的违规而造成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超出人们对此所容许的社会伦理范围,完全具有刑罚可责性。
其一,此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质基础。根据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重伤害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不难看出,致人重伤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残疾或机能丧失,使之很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不得恢复,这无疑是对人身权利的极大摧残,直接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这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制约了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体育竞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观恶性。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指的是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犯规行为,而对于后者指的是运动员应当预见自己的犯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样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基于比赛目的,在其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而实施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规行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因为它与基于比赛目的的主观目的相冲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变异为非比赛目的,超出了这里所论述的类型,而应直接依据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处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础。如上所述,体育竞技运动首先遵循其行业规范,体育协会作为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对于造成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超出了体育行业自治权限可管控的射程圈,行业规范对此类行为的管控疲软,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运用刑法利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有力惩治和预防体育赛场上频频上演的体育暴力行为。这对于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23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
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完全是隐藏其背后的不法行为,已经不能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无论其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致人死亡,都应该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其他目的,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个人恩怨的报复目的、发泄愤懑、起哄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比赛秩序目的等除比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这充分暴露出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出于恶意,有违反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比赛规则,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可见这种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背离了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超出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具有刑事可罚性。
如果刑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干预,将会纵容此种不法行为的滋生,使体育竞技走向畸形发展的不归路。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诚然,比赛过程中情形复杂多变,体育竞技伤害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从实质的角度看,以非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种行为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是基于比赛胜利目的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因为同样的竞技伤害行为可能是出于比赛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报复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断竞技比赛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就是贯彻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表征出客观的具体行为,从伤害的手段、方式或伤害的程度、部位抑或伤害的时间点以及行为人的违规程度、频率等一系列的客观状况,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通过这些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从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3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毕竟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要从宽处罚。但笔者并不予认同,文明进步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权做赌注以换取体育竞技的精彩和刺激。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从宽处理,这里需要做分类处理。
其一,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赛前、赛后或赛中暂停休息时的竞技伤害行为以及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譬如,在比赛休息时,因运动员不满或发怒,将球猛踢到观众身上而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由于这些伤害行为与遵行比赛规则无联系,不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可责性较大,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其二,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尽管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行为是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行为人的犯规伤害行为并无“恶意”,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与恶意伤害行为做以区分,对该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其立论理由简要归纳如下:1)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在比赛过程中,当运动员在遭受外部刺激时,会产生神经紧张、情绪激动或心跳急促等诸多身心反应。在这些心理状态下,运动员往往对外界事物的判断力或自我控制力会急剧下降,甚至短时间丧失。加之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根据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应,动作千变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为的失误或误差,碰撞与伤亡在所难免。这些伤害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同于普通伤害,有些伤害为社会可允许的危险,即使超出人们可预设的危险范围,其可责性相对降低。2)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来说,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完全期待运动员在激烈对抗状态中做出合乎比赛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在这一点上也蕴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7]。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相应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试想,法律要求运动员在紧张激烈对抗的紧迫状态下,以理性冷静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意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为内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将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而设定规范的,必须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也即是说,法律设定的禁止规范和行为规范应以人们在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为前提条件的。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规范的设定规则都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刑事责任承担时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这一特殊场景极为容易做出违规行为,进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触犯刑律,这属于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当性。
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情形。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很多参赛运动员为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实施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刑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划分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和不成立累犯原则。三是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9]。针对这些从宽处理原则,不论行为人是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只要是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循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捌』 运动风险管理的关键技术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运动可以使人精力充沛并且健康。但不少人在运动的过程中会被运动损伤所困扰。运动损伤会使人们遭受痛苦,影响运动生涯甚至影响正常生活。接下来看看如何预防运动损伤和损伤后的处理方法吧。
1、热身运动要充分
从头至脚全身热身,身体各部位的关节、韧带、肌肉也要进行充分的活动,也可以慢跑进行较低强度的有氧运动。热身时间不宜太短或太长,太短热身不充分,容易出现运动损伤。太长体力过早消耗,影响正式锻炼。一般以10分钟为宜。
2、正确的运动模式
锻炼要形成正确定运动模式,我们强调动作姿势要标准,主要的原因就是保护身体避免受伤,几乎所有动作都有一个收缩肌肉,这在个过程中受力的除了我们的肌肉,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关节。而关节其实是比较脆弱的部位,一旦姿势不正确或者发力位置错误,就很容易使关节在不正确的范围内活动,从而造成运动损伤。
3、整理放松要到位
运动之后是非常累的,身体机能也会加快,因此进行一定的放松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加速乳酸等废物的排除,快速消除疲劳,促进肌体恢复。许多运动者不重视整理放松运动,练完就走人,虽然当时没有什么不适征兆,但第二天或下次锻炼时就可能出现肌肉疼痛或关节损伤等症状。
常见的运动损伤如何处理?
1、肌肉拉伤
肌肉拉伤指肌纤维撕裂而致的损伤。主要由运动过度或热身不足造成,可以根据疼痛程度知道受伤的轻重,一旦出现痛感应立即停止运动,并在痛点敷上冰块或冷毛巾,保持30分钟,使小血管收缩,减少局部充血、水肿。切忌搓揉及热敷。
2、擦伤
擦伤即皮肤的表皮擦伤。如擦伤部位较浅,只需涂红药水即可;如擦伤创面较脏或有渗血时,应该用生理盐水清创后再涂上红药水。
3、扭伤
扭伤是由于关节部位突然过猛扭转,拧扭了附在关节外面的韧带及肌腱所致。多发生在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及腰部,不同部位的扭伤,其治疗方法也不同。
1. 急性腰扭伤可让患者仰卧在垫得较厚的木床上,腰下垫一个枕头,先冷敷,后热敷。
2. 关节扭伤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扭伤时,将扭伤部位垫高,先冷敷,两三天后再热敷。如扭伤部位肿胀、皮肤青紫和疼痛,可用陈醋半斤炖热后用毛巾蘸敷伤处,每天2~3次,每次10分钟。严重者要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