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体育特长生专业测试报名表家长意见怎么写
家长意见主要就是看看家长是否同意报考,所以只要在表格内填写同意,并且签名写上日期就行了
Ⅱ 与家长的协议书要怎么写
协议书的基本格式:
(1)标题。可以写“协议书”三字,也可以写明协议书的具体名称“XXXX协议书”。
(2)订协议单位名称。在标题下,正文之前,写明订协议单位名称,并在双方单位名称之后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称呼。
(3)正文。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开头是交待签订协议的目的、原因、依据,紧接着可用程式化语言转入主体,如“现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主体要求就协议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的、全面的说明,尤其要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落款。应写明订协议双方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必要时还得写上鉴证单位和公证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最后写上签订协议的日期。 例文: 特训基地与家长协议书天海信息少年特训基地是一所特殊的教育训练基地, 为了保证每名学员在本基地的教育训练成果,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则,抱着对每位家长负责,对每个学员负责的态度,一切实际出发,特与家长签订本协议书:家长义务:1、认真填写入学情况报告表,不得有隐瞒或虚报,认真配合基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2、家长认真遵守基地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基地正常的教育训练秩序。3、对于非自愿来基地的学员要及时做好工作和登记,并将学员会出现的问题在情况表中加以注明。4、学员入驻基地后,家长要适时与基地的工作人员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并在书信或网络留言中加以引导。5、严格控制学生身上的随身物品,与基地规定无关的物品及时收回。6、要向基地回访的工作人员准确及时的通报学员的各种情况,以便我们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情况,调整管理方法。7、学员毕业后,家长要有适应计划,结合学员在基地内的改变程度,适时调整学员毕业的安排,确保教育训练效果。8、为保证学员的后期效果,达到时常温习,时常提醒的目的,巩固成果,家长要与基地密切配合,定期对孩子实行回笼制度。9、如果学员没有达到规定的教育训练时间,家长将子女提前接走,学生出现反弹现象,基地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不退还任何教育训练费用。基地责任:1、对在基地内的所有学员的教育负全责。2、基地根据有关规定的制度处理学员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3、对已毕业的学员情况和表现进行定期的跟踪服务,与家长进行沟通与交流,及时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4、凡在本基地进行特训的学员毕业后要定期进行回笼的制度,适时巩固教育训练成果,一般为一个月,基地只收取基本训练费用。5、建立学员档案,对学员改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学员的改变程度,并指定专人进行回访,定期与毕业学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保证学员能学以致用,常备不懈。6、学员毕业时,向家长交待学员的基本情况和回家的注意事项,并与家长一起制订毕业学员的后期教育训练计划,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家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7、学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家长的要求,各方面没有任何改变的,除正常的实际小账开支,基地退还学员的一切费用(保险费,食宿费除外)。8、学员在基地内出现的安全事故基地负主要责任,其中不包括学员不假外出或恶意损伤。9、基地文化课教育实行小班化教学授课,每班不超过10人,分层教学,因人施教,对于基础特差的学员,基地可针对性的进行强化补习。其它事项1、基地在加强防护措施后,非因管理不到位,学员出现有意伤害他人或损坏公共财物的,家长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未尽事宜双方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Ⅲ 孩子和父母签学习协议书
嗯这种方法挺好的,能比较好的督促孩子学习
Ⅳ 孩子以体育特长生报考高中的家长意见怎么写
一、学生简介
二、特长介绍(要展开说)
三、申请加入特长班(校)态度,及表态
仅供参考
Ⅳ 小学学校足球队训练免责协议书怎么写
学校让家长签订"免责"安全协议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凡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李女士反映的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就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另外,学校让家长签字的“安全协议”,可以看作是学校向家长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学校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来规避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协议也是“废纸一张”。判断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学生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要想在发生事故后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强化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预防和处理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