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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股票论文

发布时间:2021-03-04 13:04:15

1. 体育用品/器材公司有那些上市公司呢

喜得龙、安踏、特步、361°、探路者等。

1、喜得龙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喜得龙(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资成立的集团公司,下辖喜得龙(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喜得龙(深圳)服饰有限公司等,中国总部位于中国鞋都-晋江喜得龙工业园。

2、安踏

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港交所:2020),简称安踏体育、安踏,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企业,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制造和行销安踏品牌的体育用品,包括运动鞋、服装及配饰。

3、特步

特步 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大型运动时尚 体育用品企业。特步采用差异化营销战略,首创偶像艺人代言体育用品并取得了空前成功。2008年在香港上市,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4、361°

361°集团是一家集品牌、研发、设计、生产、经销为一体的综合性体育用品公司,其产品包括运动鞋、服及相关配件、童装、时尚休闲等多品类构成,集团成立于2003年,在致力于成为全球令人尊敬的品牌典范精神引领下,已经成为中国领先的运动品牌企业之一。

2009年6月30日,361°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股份代码为01361·HK。同时,361°坚持集团化多品牌路线,2009年、2011年,361°(innofashion)品牌诞生。

5、探路者

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户外运动用品的公司,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内,现代化工厂、办公、仓储基地占地16亩,建筑面积8000平米。

2. 体育用品销售与管理毕业论文四千个字

好好写,加油。

3. 浅谈我国体育用品行业的品牌国际化——以李宁体育为例急求该毕业论文,,很急,谢谢0.239427393879475

您这是要 还是找资料啊?
我还真不知道
资料,到有一些书和杂志由相关的报道你可以去看看,
比如 冠军的心 还有一些杂志的报道可以查到。
当然你也要有对比,比如鞋王nike这本书也不错。

4. 体育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有哪些

体育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有:
一、主营体育用品的上市公司:
中体产业(600158);
信隆实业(002105);
探路者(300005)。
二、涉足体育产业上市公司:
西藏旅游(600749);
青岛双星(000599);
北巴传媒(600386)。

5. 本人急需一篇题目为“论价值投资”的小论文,1500字左右。望各位帮帮忙

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有很多种,为了更加易于理解“什么是好股”,我归纳了主要的六种,可能互相之间会有点重合或者互为因果。

第一,垄断优势。按照经济学上的“垄断”的含义,是指单一的出卖人或少数几个出卖人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我用自己的话说,就是独家生意。或者说得长一点,是独家经营,或者重要产品、服务的最先推出和独家拥有。香港交易所和澳大利亚交易所就是独家生意,在本地区本国独此一家,别无竞争。美国辉瑞药厂的伟哥刚推出来的时候,也是独霸天下。当然,垄断除了独家生意以外,还有一种叫寡头垄断,我们在市场上经常能发现,80%的市场和利润被两至三家最大的生产组织所拥有。银行信用卡大部分必须通过万事达或维萨两家国际组织的网络,世界上的碳酸性饮料的市场基本上就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所垄断。国内牛奶的市场最大的两家是蒙牛和伊利。不过,我更推崇的是独家垄断。

第二,资源优势。资源就是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诸要素。很多公司都拥有各自的资源。资源的关键在于稀缺,按照稀缺的程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等级。比如江西铜业拥有铜矿,但却还不具备独占的优势,因为很多铜业公司也有铜矿,不能算是最高等级。中国石油的等级就要高一些,南非的黄金钻石等级更高一些,而盐湖钾肥所拥有的钾盐矿,则占全国总量的近90%,这种资源的优势就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又比如离开了茅台镇就生产不了茅台酒,那么茅台酒厂资源优势就具有独占性质。我最喜欢的是具有独占性质的资源优势的公司。

第三,品牌优势。有品牌的企业很多,有了品牌并不等于有了独一无二的优势。品牌优势的独一无二简单地说就是要强大,强大到行业第一。茅台号称国酒,同仁堂号称国药,耐克公司那简单的一勾,就是世界最好的体育用品公司和运动产品的标识,已深深为全世界特别是年轻一代消费者所喜爱。这种优势也是巴菲特的最爱,他叫做消费独占,我有时把它叫做消费者心理霸占,就是把消费者的魂勾去了。比如同样的产品,人家就要买这个牌子的,哪怕这个牌子贵了一大截。

第四,能力技术优势。也就是大家讲得最多的核心竞争力。能力指的是公司团队在决策、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的技能,比如万科公司,它在品牌强大之前,主要是管理团队极为优秀,能力太强,堪称地产界第一。烟台万华的MDI制造技术独家拥有。微软的技术优势简直是世界老大,任何软件产品不适用WENDOWS系统,你就麻烦了。1997年我第一次接触到招商银行的一卡通时,就深为他们的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所震动。一张卡片,居然可以活期定期本币外币全包含,而且比存折易带,又不暴露存款数字。这在当时可是全国领先。其后他们还不断推出金融服务创新品种,一直在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这就是能力技术优势最直观的例证。

第五,政策优势。政策优势主要是指政府为加强相关产业的战略位置,制订有利于发展的行业政策与法规,使相关产业形成某种具有限制意义的优势。除了专利保护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外,有个原产地域保护政策也很有意思。例如香槟酒。香槟是法国一个地方,只有这个地方生产的气泡酒才能叫香槟,别的地方就不行。政策优势,就是指这种具有限制性质的优势。云南白药,片仔癀,马应龙三个公司的产品被列为国家一类中药保护品种,在很长时间内别人都不能生产,甚至也不能叫这个名字。茅台镇上也有别的酒厂,但只有茅台酒厂的酒才能叫茅台这个名字。

最后,行业优势。行业分析是投资者作出投资抉择很重要的一步,有时甚至是投资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有些行业牛股成群,投资的赢面高;有些行业却牛股稀少,投资获胜的概率低。这是因为基本面确实如此:有些行业就是有先天优势,有些行业注定要吃亏。有些行业就是稳定增长,没有周期性,比如食品饮料业;有些行业就是门槛高,大部分企业进不来,比如航天业;有些行业就是有提价能力,不会你杀价我也杀价,比如奢侈品行业;有些行业的产品就是不怕积压,甚至越积压越值钱,比如白酒葡萄酒;有些行业就是集中度高,它们的优势就是竞争对手少,比如银行业、保险业,更不要说交易所和银行卡国际组织。有专家喜欢用行业利润永远趋向平均化的经济学理论与我辩论,意思是当一个行业拥有暴利的时候必然会引起更多的人和企业进入,从而带来行业利润最后平均化。其实这只是一般而论,很多情况并不如此,因为行业壁垒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拥有其中一种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还不能构成买入这家公司的充分条件。有了其中一种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就有了关注的前提。接下来要考虑的是这种优势能不能形成极强的赢利能力?比如自来水、电力、燃气、桥梁、高速公路、铁路等公用事业公司,虽然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可是价格受管制,没有自主定价权,能赚大钱的不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广深铁路表现不佳,11年只涨了一倍多。铁路是高度垄断行业,业务好的不能再好,它不太赚钱就是因为事关民生票价不能乱提。张小泉是著名的剪刀品牌,当没有能干的管理层去经营去继续开发的时候,它根本就赢不了利。很多公司拥有资源优势,但当国际商品资源价格处于低潮时,它也是一筹莫展。我们投资股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它有没有良好的收益,所有的优势最终也还得落实在收益上。

那么,极为优秀的公司平均每年的利润增长率至少应该是多少呢?我前面说过要“股不惊人誓不休”。好股票应该具有数十倍的成长潜力和前景,平均每年的利润增长率不能低于20%,当然,能超过30%就更好。茅台,招商银行,万科就超过了30%。蒙牛在前几年甚至达到了惊人的90%。

有了某种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又有极强的赢利能力,是不是够条件了呢?还是不够,还要看它的优势和盈利能力能不能长期保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持续竞争优势。这一点难度更高,更有技术含量。买股票就是买未来,长寿的企业价值高。一个公司在某一年赚钱不难,难的是一辈子赚钱。BB机刚出来的时候风光无限,但没几年就不行了。柯达、乐凯等生产胶卷的公司由于数码相机的出现变得非常被动。这就需要我们的眼光更为长远,思想更为深刻。这就需要这个公司“万千宠爱在一身”,也就是多种竞争优势都具有。

可能会有人说,您说的公司近乎完美,好像很难寻觅。其实在我的持股名单中符合的就不止一个,有兴趣的读者不妨用条件套一套。要做到“股不惊人誓不休”,当然不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你发了上等愿,至少能结中等缘吧。我主要是提供一个严格的思路,在挑选股票方面要精益求精,锦上添花,没有止境。这才是追求卓越,这才是无懈可击。

谈了这么多,一直没有谈到价格,价格不太重要吗?不是的,价格当然重要,“安全空间”这个词简直是价值投资者的口头禅。好公司加上好价格才是好股票。我曾经把巴菲特的投资策略概括为十二个字:好股,好价,长期持有,适当分散。就已经把好价包括在内了。但我们谈的主要问题是优秀公司的问题。同时我认为,相对价格来说,好股是第一位的。先好股,再好价;先定性,再定量。这也是一种投资哲学。

买股要随时

买股要随时,就是主张“随时买”。必须申明,这是针对大多数人尤其是有稳定后续资金的工薪阶层而言的。

经常有人面容严峻地向我提出:“随时买,价格不用管了吗?万一买到高价的怎么办?”其实,提问题的朋友没有深思熟虑过,价格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甚至是可遇不可求的问题,能力圈之外的问题。你如果有幸常能在入市时遇到“9·11”或者金融危机之后这样的大机会,当然是件美事,然而股市牛熊难测,风云莫辨,不确定性是主流,必须“以不变应万变”来对付。我的经验是,努力捕捉机会也会丧失机会,放弃这样努力也许就逮住了更多机会。多想想方法,而不要动太多的脑筋去想买入时机的问题,也不要成天去盘算市赢率的高低。不同的人参加工作有先后,入市时间有早晚,一旦决定投资,难免会买到高点低点,但有了严格选和不要卖,即使是不那么幸运,最终还是会大获全胜。

有的股友引用巴菲特先生坐拥几百亿现金不出手,并表示愿意一直等下去(等到合适价格)的例子,来反驳我的“随时买”,甚至指责我有背离巴菲特的嫌疑。然而我经过再三思考,坚信这并无大错,尤其是这么多年,眼见很多朋友一再等待贵州茅台、招商银行、港交所等股票的价格跌到他们的心理价位,结果或者是永远无法买到,或者是失去耐心买得更高的事例,更能感受到学习巴菲特不能教条的重要意义。不要忘了,在美国投资界百万富翁和千万富翁组成人员状况的调查中,尽管顶尖的往往是职业投资者,但人数比例最高的恰恰是在二战以后简单买入并且长期持有的普通投资者。

大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过一段精辟的话:“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就是“没钱靠体力,钱少靠智力,钱多靠掌握时机”。坐拥几百亿现金的巴菲特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属于世界顶尖“钱多”的那一类。我的这个“随时买”不包括拥有大资金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机构,只是针对大多数普通投资者而言。大多数人属于“钱少”的工薪阶层,每月有固定的工资奖金收入,“随时买”就是每个月都用工资奖金的剩余部分买,这种固定的买法最终能使买到的股票成本平均化,既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但由于严格挑选,买到的基本上是优秀公司的股票,长期来看,收益率还是极为可观。这是靠智力的买法,只要实施,可以说人人都可以成为亿万富翁。不信的话,看看我给出的这个方法:

深圳的年轻人如果月薪在3000元左右,那么一对情侣如有毅力又有恒心,每月拿出收入的20%,即每个月各拿出600元来进行投资,按月买进那些平均利润递增在20%以上的公司股票,无论如何都不再卖出。40年后,就轻松成为亿万富翁了。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计算一下。

当然,选到平均每年不低于20%增长的优秀股票有一定难度。但工资奖金是会不断增加的,如果把增加部分中的20%再追加投资,不就好事易成了吗?

持股要耐心

投资的辩证法在于:该复杂的复杂,该简单的简单。“选股要严格”,属于复杂的范围,但“买股要随时”和“持股要耐心”则格外简单,就象风暴之后天空特别碧蓝一样。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有很多极具智慧的话语,如“不战而胜”,“无为而无不为”,“不战而屈人之兵”,等等。特别是“大道至简”和“以不变应万变”这两句话。把这些用来指导投资,就成了轻松赚钱的学问。也就是说,精选了好股以后,把好股简单的留起来就行了。我曾经说过:“象集邮一样收藏好公司的股票”,更爱说的是:“做好股收藏家”。

经常有人问我,你是不是一个特别有耐心的人?你的一些股票五年多没动一下,你怎么能守得住?其实我在生活中是个很急躁的人。只是投资股票和其他事情不一样,你不长期持有就很难稳赚不赔,很难成就一番事业。发财要有耐心,这是千真万确的。赌场和摸彩票能提供一夜暴富的机会,但概率才多少?收藏的发财概率比赌博和摸彩要高一点,但收藏到珍品真迹的不多,大部分是收了假古董赝品什么的;做期货、买权证的发财概率比收藏的又高一点,但长期成功的实在太少;短线炒作股票成功概率又要高一些,但总体而言,失败多于成功。可是你放眼世界,多少人通过长期持有股票和房地产成为亿万富翁。这些认识在前面说过,也是经过惨痛的失败才换来的东西。这个东西叫“定力”,我把它看得很重,仅次于“眼力”。我经常建议朋友,在你的投资字典里删掉那个“卖”字。

没有丰富投资实践的人大多会想,如果结合短线,不是赚得更多吗?这是不知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有一定经验的股民往往会问:“难道涨的太高也不卖吗?” 我的回答是不要卖。因为有些东西说说容易,就像低买高卖,实际操作时很难判断什么是高,什么是低。就象无法判断明天是涨还是跌一样。很多短线利润是要放弃的,因为放弃你才能得到更多。有舍才能有得,这就是辩证法。我和很多股友有充分的实践证明,判断高低涨跌这些东西太复杂了,这是自己能力圈之外的东西,也是害人的东西,它让我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拣芝麻不抱西瓜。如贵州茅台、招商银行、万科哪天卖合适?哪天卖都不合适。从长期趋势看,任何卖出好公司的行为都是愚蠢的,逆经济发展潮流的行为。其结果都不理想。最多在一个局部战役中获胜,而在全局上落败。股市上流传着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有些东西的影响还非常之大,比如“高抛低吸”就是一例。我们看到的是绝大多数人恰恰相反,低抛高吸,大盘一向上就追涨,大盘一下跌就斩仓;上证指数跌到1000点时,每日成交量只有几十个亿,可见大多数人没有“低吸”,上证指数涨到5000点时,每日成交量高达两三千亿,可见大多数人没有“高抛”。再说,判断高低也是个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智慧层面的东西。小赚靠技巧,大赚靠智慧。为什么股市中最后总是赚钱的人少呢?这和过度操作有关。许多人基本上每天都盯住股市行情不放,不停地在捕捉所谓的时机,不停地想低吸高抛。但真有几个人成功?还是举大家都知道的刘元生先生长期持有万科公司股票的例子,就是简单持有,买了就不卖。其实这18年中万科股票有无数次下跌,要是他老想着高抛低吸,能从几百万变成几个亿吗?技巧层面的东西,不但把人弄得非常辛苦,而且并没有给很多人带来可观的收益,至少在电脑房里炒得昏天黑地的股民情况大致是这样。人们经常会忽视:最好的往往是最简单的。

谈到这里,或会有股民质疑:“难道公司的基本面严重变坏,你也坚持不卖吗?”我的回答一如既往。即便不能排除这种情况,还是可以坚持不卖。这似乎不太符合巴菲特的思想。但我仍然认为这是对的,而且这是经过认真思考和实践过的。我很喜欢彼得林奇的看法,假如你有十个股票的长期投资组合,中间有一个股票出了问题,由于选的都是极为优秀的公司,那么我们持有的其他九个股票还是在给你赚大钱,几十年后,也就是一个亿和九千万的差别而已。何况那只股票也不会跌到零。就算你在某个优秀公司基本面出问题之后成功卖出,只是在策略上对了,战略上你却错了。你可能失去获得将来长期收益的大好机会,你也可能在心理上由于变得过于关心,由藏家变成了炒家,因小失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一点哲学思维。进一步说,一个优秀公司的基本面出了问题,你可能事后才知道,而这时股价已经下跌了不少,这时卖出很难说是正确的行动。也许,情况又是恰恰相反,你要继续买进了。有几个例子很说明问题。一个是沙特王子阿瓦立德的“花旗之战”。1990年前后,花旗银行因房贷和拉美业务的拖累而陷入困境,当时许多人疯狂出逃,股价掉得一塌糊涂。这个时候阿瓦立德反而不断注资增持。4年之后,花旗银行终于渡过难关,有着坚定信念的阿瓦立德成为最大的单一股东,十几年后又成了最大赢家,一举收获近百亿美元!占他全部身家的一半。阿瓦立德说他总是在寻找同样的东西,那就是国际上知名的公司,它们拥有健康稳固的根基,但却陷入了暂时的困难之中。另一个例子是2004年底伊利股份公司的董事长郑俊怀被抓,基本面出现了问题,股价从14元掉到9元。我身边的一些朋友有些惊慌,我则劝他们在9元时再买进并一直持有,现在听我建议的朋友都取得了很好的收益。深发展也是如此,它在1997年后基本面不佳,但从1990年就开始一直持有的人还是大大的赢家。

可能还有人会问:“如果我需要用钱也不卖吗?”这个严格地说是个投资以外的问题。需要用钱有很多种情况,除非牵涉到极其巨大的家庭或个人的剧变,需要大笔的钱来救急和转危为安,比如家人患病急需用钱,你还坚持不卖,那就失去了投资的意义。投资就是要让自己和家人幸福安乐。一般情况下,要学会坚持不卖,否则我们就很容易找到各种借口把优秀的好股票卖出去。等到赚了大钱之后,就能体会到那种意义了。到那时对资产结构进行一点调整,都是很简单很自然的事。对于投资者来说,首要考虑的是怎么赚,而不是怎么花。而一直持有就是最好的赚钱方法。

还会有人问到:“当我们发现了更好的公司股票,可不可以卖呢?”我的回答是,这种情况不叫卖,叫换股,因为总的投资数量和投资金额没有变,还是在收藏好公司的股票。只要不是太频繁,这是可以考虑的。对于非职业投资者,我还是倾向于不卖先前的股票,而是用后来的收入再买进。因为深思熟虑的人不多,很容易把换股变成炒来炒去。

在这里,我想再举一个深圳人有亲身感受的例子来说明为什么要长期持有。大多数深圳人既买房又炒股,这几年房市、股市都是大牛市,按说两个市场的赢输概率应该差不多。然而统计数据表明,买房赚钱的高达98%以上,而在今年五月的统计中,在股市牛气冲天时居然有30%的人亏损。什么原因?买房的人很少频繁地“炒短线”,而炒股的人却不少有“手痒症”或“多动症”。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关心卖的人多,而想当收藏家的不多。其实,卖掉好公司的股票才是最大的风险。“炒”是投机者心中的魔鬼。澳门赌王何鸿燊在回答记者有关什么是赌博赢钱的诀窍时,说的是“不赌”。如果有人问我炒股赚钱的诀窍,我的回答是“不炒”。我们买的是极为优秀的企业,它们是最有活力的公司,有最为宝贵的资源、最有前途的产品,处在最好的行业中,也有最能干的经营管理者,你可以心安理得地坐享其成,一劳永逸。股市其实是一个“乌龟”打败“兔子”、“懒人”战胜“忙人”、“笨人”战胜“聪明人”的地方。

6. 健身器材类股票有那些

1、金陵体育(30065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体育赛事策划,销售体育用品、显示设备、舞台设备、计时仪器,体育设备的租赁,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英派斯(002899):主营业务为从事健身器材的开发、制造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R系列、P系列、EXO-FORM系列、IE系列、IT系列、IF系列、ENCORE系列、Zone系列、有氧跑步机系列、家用健身车系列、风帆系列、灵动系列、非凡系列、场地设施。

3、信隆健康(002105):司经营范围包括:经销保健辅助治疗器材、健身运动用品和器材、电动自行车、一类医疗器械、玩具、日用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针纺织品。

4、舒华体育(839064):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0日,公司前身是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1999年7月28日,公司第一次更名为“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9月23日,公司第二次更名为“舒华(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6月2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舒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公司名称由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5、荣威国际(03358.HK):成立于2012年,致力于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种类丰富的创新运动休闲产品,旗下品牌主要包括“Bestway百适乐”主品牌和一批专为特定市场开发的子品牌。集团提供约1100款产品,分为四大产品类型,包括:地上游泳池及便携移动式Spa、娱乐产品、运动产品、野营产品等。

7. 论文“浅谈体育用品公司的国际化经营道路”要怎么写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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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 论文的引言与结论 论文题目 浅谈体育营销策略在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的应用 要求:引言800~1000 结论500 字

第1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1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权利人的关系
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国著作权管理立法都主要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限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与著作权人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入按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由于这些权利的相对人数量众多且比较分散,一方面权利人难以一一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每一个相对人需要支付的作品使用费也较低,因此,学界习惯将其称为“小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那么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在此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收取会员权利人应得的作品使用费。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此有相关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将信托与民事代理行为进行比较。民事代理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行使,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限定于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这就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集体管理活动与民事代理活动区别开来,那么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也就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不受《条例》的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征是:(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2)具有法律意义;(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后者事宜。 在实践中,许多权利人并没有通过加入著作权集体协会来行使权利,而是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来行使权利,这些版权代理机构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解决转让或授权使用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事务。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版权代理机构都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主体,可以代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不仅仅是“小权利”。 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一般具有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比如,版权代理机构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具体意愿,与使用者协商具体作品的具体使用费,而且相比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著作权人通常可以获得针对单个作品的更高的作品使用费。但是另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势地位,收取作品使用费的难度相对较大。
1.2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非会员权利人的关系
在实践中,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有些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由于其不愿承担行使权利的成本等某些原因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费,但实际上愿意获得作品使用费。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在客观上确实对这些权利人获得作品使用费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第二,有些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了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权利,愿意其作品在市场上被无偿使用以广泛传播。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不仅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第三,许多权利人并不愿意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其会员,他们或者通过亲自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使用者协商具体的作品使用费,或者通过版权代理机构与使用者进行协商,或者将作品财产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这些主体再与使用者协商具体的作品使用费,这些权利人愿意根据自己的具体的意愿向使用者收取或多或少的作品使用费。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则明显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
针对以上三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在第一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客观上帮助非会员权利人获得了作品使用费,但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授权,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果越权行使,则是对民法领域基本原则的违反。而且在第三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是对非会员权利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因为如果权利人不愿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而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收取较少的作品使用费,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向使用者要求收取更多的作品使用费,因为这不仅拥有单个协商、充分反映作品的市场价值的优势,而且还节省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所必需支出的管理费。另外,从使用者的角度看,既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那么使用者可以拒绝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作品使用费。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行收取,那么必将导致双方之间的大量纠纷。针对第三种情况,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可能:某些使用者在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压力而被迫支付作品使用费后,又面临权利人要求收取作品使用费,这无疑增加了使用者与消费者的负担。
在实践中,根据笔者在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外,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未表示要强制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至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其不仅代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而且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按照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在2010年十月份的表示:即使权利人不成为中国电影著作权系会的会员,协会也会先代这些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再把作品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并且对非会员收15%的管理费,高于对会员提取的10%的管理费比例。 正如笔者上文所述,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不管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这种行为存在多少积极因素,也不管协会是否出于为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着想,既然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没有得到非会员权利人的授权,协会都不能代非会员权利人统一收取作品使用费。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此前预计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作品使用费,根据公开渠道的消息,笔者暂时未能了解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情况。

第2章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2.1 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时必须要有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 针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在通过一定的程序保证收取标准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设定一个标准很有必要。
一个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获得其会员权利人的支持,保证作者获得应有的合理回报,进一步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能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成为其会员,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同时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第二,容易获得使用者的支持,加快授权使用的进程,促进作品合法传播,减少收费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减少诉讼之累,节约司法与行政资源;
第三,在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轻易计算自身使用作品的费用,便于其优化自身的经营成本配置,合理安排经营策略,对于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高效经营有很大的裨益;
第四,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创造一个和谐可持续的文化创造环境,促进整个文化市场的繁荣,助力经济发展。
当然,以上是建立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相对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而言,反之,则不能得到利益各方的支持,会造成著作权人或者使用者的抵制,阻碍作品传播,增加诉讼之累,浪费司法与行政资源,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标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违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
故而如何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则甚为重要。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这个问题上,首先应该解决的是如何确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也就是说由谁来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2.2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
总体来看,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主要涉及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各利益相关方,那么自然也应从这些利益相关方当中产生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至于各方应扮演何种角色,则需要细加论述。
从国外立法例看,外国关于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在官方媒体上公布,如德国。二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使用人协会协商收费的条件和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如瑞士。三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使用者协商确定收费的条件和标准,如俄罗斯。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之前,在音乐作品的使用费收取上,是由我国当时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使用者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拟定收费标准,之后报国家版权局批准,再以此标准为基础与使用者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此后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借鉴了此种做法。该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时应当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然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则应当说明理由;若批准则由管理部门将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予以公告。
笔者认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问题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部分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资格提出诸多质疑。例如:在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后,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会员将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类似这样的质疑还有不少,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笔者认为,虽然部分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资格提出诸多质疑,但是应当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的地位。首先,正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 。作者创作了作品,基于作品由一定的主体获得著作权,依法享有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对于权利人而言,其财产利益的获得正是基于市场对于作品的使用,权利人对于作品在市场上的价值都有一个相对的评估标准,基于他自身对于作品的价值评估而期待使用者付出相应的报酬。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其与使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可以针对作品要求某种标准的使用报酬,至于使用者是否接受那就是市场选择的问题,并不应该由于使用者一定程度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权利人对作品使用费从单方面制定出自己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双方法律地位的基本平等,才能尽可能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和剥夺。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主体首先应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使用者、行业协会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但不能由于自身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更不能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的地位。
虽然笔者认为,使用者、行业协会不能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但是笔者同样认为,二者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用者、行业协会不仅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比如协商、建议来协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而且可以充分参与到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来,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加以论述。
3、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事实上在某一类作品领域只能存在一个,也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占据明显的垄断地位,在与使用者的实际地位对比中占据明显的优势,极容易滥用垄断地位损害使用者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相对较高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者对此难以接受。但是与此同时使用者又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因为使用者无法再选择另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获得作品使用许可。最终的结局必然是:第一,使用者放弃使用高价作品,那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之源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断绝了权利人获利的来源;第二,使用者承受垄断高价,必然将使用成本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消费者的消费不足也必然反过来减少权利人的获利;第三,使用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通过行业协会对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抵制,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难以顺利收取作品使用费,由此造成的大量争议必然浪费双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行政、司法资源。以上结果极不利于整个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最终也将伤害到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这应该是利益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所以笔者认为:在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外,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必须扮演一定的重要角色,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参与到作品使用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来,而不仅仅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对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批准并公告,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此外,鉴于在实践中,在作品使用费标准的制定主体问题上,我国出现了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冲突,所以有必要明确其他行政机关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地位。比如,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该标准以包房为单位,按12元/包房/天收费。然后,文化部公布了其主导建立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开始在各地卡拉ok企业试点并向全国推广,该系统按点唱率收费。综上可以看出,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根据与文化部推出的系统的收费根据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使用者、行业协会难以区分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甚至认为两个行政部门出台了两种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其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立过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履行批准、公告的职能,并非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文化部并不是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既没有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标准批准、公告,其只能对文化作品的内容进行管理。至于文化部推出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虽然此系统采用按点唱率收费,但笔者认为这只是此系统具备的功能,并不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作品使用费标准。针对实践中的争议,文化部此系统的负责人杨广立也表示卡拉OK管理系统不会与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冲突,此系统针对的是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这些权利人可以通过此系统与卡拉ok经营者按点唱率收取作品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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