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学校要负什么责任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Ⅱ 学校体育训练关于一份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证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教师除履行任课教师安全职责外,还要履行以下几项安全制度: 1、体育教师是体育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师生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忌存在侥幸心理。每节体育课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上体育课之前,体育老师要亲自点名,并把旷课的学生报告班主任,然后组织学生排好队伍,带领学生安静缓步进入体育场地,课后或者训练结束必须整队总结,督促学生离开活动场地。按照体育课常规,体育课上必须带领学生先做准备放松动作,培养学生正确的运动姿势和体育运动习惯,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发育。体育课和体育训练时,体育教师必须亲自带领、指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凡体育教师在上课或训练运动员前,对体育场地、器材等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不安全的器材、危险器材坚决不使用。3、对生长发育青春期的女生应予以适当的照顾和格外关怀。 4、体育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训练计划,合理组织课堂教学、训练,提前预见安全隐患,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5、体育教师无论是在上课还是训练运动员时要认真组织,体育教师的视线不准离开学生,更不得擅自离开学生。对单杠、双杠、铅球、铁饼、标枪等项目,教师必须亲自负责直接对学生进行保护。6、要严格课堂、训练组织纪律,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卫生教育,体育课不准戴帽子、围围巾、衣服内不准装刀、笔、钥匙等防碍安全的杂物,防止运动创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进行体育活动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有关活动的注意事项,让学生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讲清各种器材的使用规则,可能出现的不规范操作所引起的危险与不良后果等。7、在投掷区进行训练时,指导教师必须始终在场监督,并及时遣散围观的学生,确保训练的安全。 8、组织学生自由活动或训练时,教师必须始终在场,运动强度要适合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对个别体质特别弱或者有疾病的特殊学生,应尽量减少其运动量或禁止其参加体育活动,以确保学生安全。9、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不得提前下课,课后要及时组织收拾好体育器材。 10、训练运动员时,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强调学生到校、离校和训练期间的安全。 11、学生集会或者学校进行大型活动,体育教师负责整队,并作周密安排,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到安全、有序,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12、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责任人不等、不拖立刻协同校医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及学校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在医院陪同,不得随意离开。学生发生意外后,更不允许责任人把学生交给校医和通知家长后,就无事大吉。 13、以上责任责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视,谁发生的事由谁负责。
Ⅲ 在校安全保证书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积极人生态度。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健全家校联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铁条、钢管、木棒等易伤人的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2、不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4、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用膳就餐不争先恐后。
5、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由学校派人修理。
6、体育活动、实训课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7、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骑摩托车上学。
8、佩带校牌出入校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不出走,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9、遵守交通法规,不盲目抢道、强行抢道,骑行自行车时不并排而行;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时走右行人行道。
10、校外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义气用事做违法的事,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不纠结他人在校园周围闲逛、滋事。
11、绝不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住校生不容留别人住宿,通校生不进入学校宿舍。
1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不喝酒、吸烟。
13、顶岗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条例。
三、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14、绝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5、不从事各种冒险行动,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
16、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因冲动而动刀、棒、石头、火等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
17、学会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18、坚决做到:拒绝毒品,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承诺人: 班级: 班主任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保证书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平安,维护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 珍爱生命,不断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二、 在校外行走时不追车、爬车、抓车;不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做到自行车铃、闸、锁齐全,穿越关中环线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路途中坚决做到“一躲避、二靠边、三观望、四通过”的原则。坚决拒坐“三轮车、三无车、超载车”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
三、注意饮食安全,不吃变质瓜果和食物,不乱吃零食,不乱喝饮料,不在无卫生保证的摊点就餐。
四、不私拉电线、电器;不带手机到学校,不在教室充电。
五、 不攀爬校墙、宿舍、教室及树木等;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六、 不逃学、旷课;有事必须当面向班主任,由班主任写请假条经过门卫同意方可离校;不进入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七、 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八、 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严守上下楼梯“不拥挤、不奔跑、不推搡”的原则。
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吸烟,不喝酒,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着装整齐,在教室不穿拖鞋、背心。
十、 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包括男女同学之间的关系,不打架斗殴,不携带火柴、打火机、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十一、不私自动别人的物品;不勒索、盗窃、损毁他人财物。
十二、 不到水库游泳钓鱼,发现学生私自到水库游泳钓鱼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以上内容已交家长审阅并同意签名,若自己发生不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后果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
班级:
学生:
家长签名:
日期:2008.9.2
Ⅳ 学生安全责任书怎么写
你好,你的求助可以帮助。
请发送Email到[email protected]我会通过此邮件回复。
Ⅳ 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伤害,校方该负哪些责任
20028月颁布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课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
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课教学活动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
2、在由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中发生并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事故
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而在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4、在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教师或者其他有关老师的不当教育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体育教学场地设施、器材类原因
2、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因素类原因
3、教学行为与管理类原因
4、纯属意外因素原因
5、学生自身身体健康原因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通则》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体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