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體育活動策劃書
這個問題需要一定的時候來考慮來熟悉你們學院的具體環境和具體情況。不是一句二句可以說的清楚的
策劃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前期的策劃調查(如果是公司就是市場調查):具體到為什麼需要、誰需要
策劃內容:具體活動內容
時間:擬舉行活動時間
活動達成目標:將達成什麼樣的目的
活動方案:具體活動執行方案,分項次寫
差不多就這些了。
⑵ 舉辦大型體育活動,可以從哪些方面獲得經濟效益
舉辦奧運會、世界盃等大型體育活動可以提升舉辦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經濟效益方面最大收益是服務業和旅遊業,住宿,餐飲,出行交通和消費,拉動第三產業發展。其次是體育場館的修建,拉動當地建築領域,發展,帶動房地產業升溫,提升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再就是體育產業發展,比賽門票,電視轉播費用和體育設施利用等收入,體育品牌打造,今後一些賽事平台搭建等。最後很重要的是提升舉辦國形象,對國家軟實力的提升,這是花多少錢也買不來的。
⑶ 我要辦一個體育文化傳播公司,有那些程序
(1999年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有償服務形式的經營活動和與體育活動有關的商品經銷活動。
前款所指體育經營活動,適用於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育主管部門批准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以及各類民族、民間傳統的體育項目。
體育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一)開辦體育俱樂部、體育活動中心、體育度假村(區、營)和其他有固定設施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二)體育健身娛樂、體育康復活動;
(三)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體育展覽活動;
(四)體育培訓、體育技術信息服務、體育科技咨詢、集資、贊助以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的體育經營活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的體育經營活動主管部門,負責華苑產業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
工商、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環保、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性大,又可能危及人民身體健康或者財產安全的體育經營活動以及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前述具體體育經營項目,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確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憑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 對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申請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一次性或者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布局;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環保和房管要求的經營場所,其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必需的設備;
(四)有與其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並具備相應資格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業經批準的經營項目和地點。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屬於第五條規定的體育經營項目的,還應當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九條 體育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由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培訓,並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紀人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體育經紀活動。
第十條 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的人員以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須經體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請未按前款認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以及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經營活動場所的公共秩序;
(二)重視從業人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保證體育經營活動場所安全和衛生,防止環境污染;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有悻於社會公德的;
(二)以體育活動名義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的,或賭博、變相賭博的;
(三)以體育活動名義招搖撞騙、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以體育場(館)和表演場所從事經營的,不得接納安排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經營性體育竟賽和表演。
第十四條 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抵制、檢舉、揭發和申訴的權利。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體育廣告的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依法納稅。
第十七條 提倡單位和個人舉辦有益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經營者,對秉公執法、廉潔公正。為本市體育經營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由政府或者體育經營活動管理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外,體育行政部門可處以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體育行政部門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環保、衛生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適合公司組織的體育運動
一、沙包投准
比賽方法:
1)每隊8人縱隊排在起點線上,發令後,各隊第一位迅速向前跑去,繞過終點標志物跑回起點,與第二位兩人手拉手再迅速跑向終點,折轉後返回起點,再拉第三位的手變成三人手拉手向前跑……依次類推,直到整個隊伍手拉手跑完為止。
2)返回起點的人必須手拉手繞過起點、終點的折轉標志物才能向前跑。
3) 跑動中不限制隊伍的排法,但必須是手拉手,不得脫手。
比賽規則:場地長約20米,在起、終點分別放上標志物作為折轉標志。全隊人員(8人)全部超過起點才算全部到達。比賽中應絕對服從裁判,按照全部人員手拉手跑回起點的先後按計時取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