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學體育部的工作職責是什麼啊
協調組織和開展本系、本部的各項體育活動,協助組織運動會、各種體育比賽,及時總結所舉辦體育活動的成果
2. 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1993年12月4日國家體委第1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為鼓勵社會體面指導員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系指在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部隊體育以外的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凡符合條件,履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者,均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申請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三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四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律與社會公德,熱心社會體育事業,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五條 申請授予技術等級稱號或晉升上一等級稱號者均應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了解體育鍛煉和比賽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方法,能夠承擔基本的鍛煉指導工作;
(二)了解社會體育工作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方法,能夠根據計劃組織實施基層組織的社會體育活動。
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熟悉社會體育工作的特點,能夠承擔基層組織社會體育活動的計劃、實施和總結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較高水平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基層社會體育組織的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能夠進行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
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下作五年以上;
(二)較系統地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在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中取得顯著成效,或在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較系統地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承擔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行業、系統的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或在全國性社會體育工作評比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
(四)具有指導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在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條 評審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的條件,可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分別在技能傳授、鍛煉指導或組織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側重。
第七條 取得高等體育專業學歷的人員或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體育教師、非在職教練員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申請技術等級稱號可不受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年限規定的限制_
第八條 申請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請書;
(二)相應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
申請晉級者還需提交原等級證書。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備後;應提交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評審結論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答復。
申請人接到批準的答復後,應憑批件及時到當地的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准授予許可權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被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者,由批准授予的體育行政部門發給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委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按批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組織,應確定主管機構,設立評審委員會,分級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評審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依照下列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一)義務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
(二)可以開展體育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組織管理以及體育表演、體育咨詢等的有償服務,並可按照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收取不同的報報酬。
(三)在取得當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並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後,可以開展經營性體育活動。
(四)可以應聘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跨地區遷移時,應按管理許可權辦理遷出、遷入手續。在遷入的地區和工作單位,應承認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並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或破格晉級。對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為社會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國家體委批准,授予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並頒發榮譽獎章。榮譽獎章由國家體委製作。
第十六條 凡連續兩年不從事社會體育工作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申請授予高一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社會體育指導員違反第四條、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的規定,給社會體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有關的體育組織或體育行政部門鄧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觸犯刑法及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應報請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稱號,並收回證書、證章、榮譽獎章。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家體和群眾體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3. 大學體育部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部長職責:
1、每次開本部門會議前要先准備好開會的內容,事先要與副部長分工好
2、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由職能部門籌備的體育活動策劃書及工作總結要進行審核
3、做好每次活動的經費預算
4、准時參加院體育部的開會,系例會(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要事先請假)
5、院體育比賽活動務必要到場關注(部長或副部長至少要有一個到場)
副部長職責:
1、每次開本部門會議前要先准備好開會的內容,事先要與部長協商
2、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工作,與系宣傳部門做好聯系
3、准時參加系例會(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要事先請假)
4、院體育比賽活動務必要到場關注(部長或副部長至少要有一個到場)
辦公室職責:
1、作好部門的資料保管和整理工作,活動報告總結等相關工作。保管好體育部的財產(包括運動器材,每項活動的報告總結資料,運動會的相關資料),
2、本部門每開一次會,負責通知開會的人員到場,記錄開會的有關內容
3、負責每個月的部門活動情況匯報表的填寫
田徑部人員職責:
保管體育部的運動器材,如標槍、鐵餅、秒錶等運動會及籃球賽需用到的相關器材。並做好器材外借的相關工作,以保證體育器材不會丟失。
男籃部人員職責:
1、籌備好每屆的系籃球聯賽,事先做好策劃書,並每次比賽完畢後寫好活動總結
2、挑選一批優秀的籃球選手,為院男籃比賽作準備
3、組織系籃球隊訓練,並做好後勤工作。
4、在院籃球比賽時,要安排好後勤人員,給隊員提供好水及比要的葯品並組織好啦啦隊。
足球部人員職責:
1、籌備好每屆的系足球比賽,事先做好策劃書,並每次比賽完畢後寫好活動總結
2挑選一批優秀的足球選手,為院足球比賽作準備
3、關注平時足球選手的訓練,及時的提供幫助
4、進行院足球比賽時,要提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准備好水,啦啦隊及所須的器材
羽毛球部人員職責:
1、籌備好每屆的系羽毛球比賽,事先做好策劃書,並每次比賽完畢後寫好活動總結
2挑選一批優秀的羽毛球選手,為院羽毛球比賽作準備
3、關注平時羽毛球選手的訓練,及時的提供幫助
4、進行院羽毛球比賽時,要提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准備好水,啦啦隊及所須的器材
乒乓球部人員職責:
1、籌備好每屆的乒乓球比賽,事先做好策劃書,並每次比賽完畢後寫好活動總結
2挑選一批優秀的乒乓球選手,為院乒乓球比賽作準備
3、關注平時乒乓球的訓練,及時的提供幫助
4、進行院乒乓球比賽時,要提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准備好水,啦啦隊及所須的器材
各俱樂部既相互分工,又互相配合,共同為建設好體育部而努力。
4. 社區未成人活動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事項有哪些
參考《〈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四屆一五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榮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編輯本段《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葯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並主要用於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採用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葯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學校網路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葯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葯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台帳,並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並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採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牆,發現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雜訊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築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准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 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託建築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築物、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並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築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癒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並送達學生監護人。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葯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葯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並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並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准並報校長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並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餘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
5. 體育部主要職責
體育部是外國語學院學生會中的一個比較活躍的部門,它以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同學情操,提高同學們的身體素質為宗旨,充分利用課外活動時間,積極組織和帶領廣大同學參加體育鍛煉,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晨跑管理系統集中管理,各項大小型活動安保工作的部門。
體育部職責:
1.配合校學生會組織相關體育賽事或活動;
2.開展各種體育競技比賽;
3.組建和管理院級各類體育團隊;
4.負責晨跑的考勤與管理;
5.配合體育學院做好年度大學生體能測試工作;
6.負責各類大型室外活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體育部部長職責:
1.負責本部門主要工作
2.遵守學生會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遵守學生會紀律,支持學生會全面工作,積極配合學生會及其他部門的工作。
3.組織好體育部負責的各項體育活動。
4.定期舉行支持例會,與會員溝通思想,交流經驗。
體育部幹事職責:
1.按時參加例會,認真聆聽每次分配的任務,嚴格按照「質量並存」的標准完成工作。
2.積極配合和協助部長完成一系列活動工作,培養自己臨場反應能。
3.認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並且及時匯報工作,踴躍參與本會舉行的各類活動,積極向本會反應情況,及時提出和聽取意見。
4.在認真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活動。
這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到你。
6. 網球場的管理員有什麼職責
給你提供一些網球場的一些管理條理,希望有所幫助
網球場管理規定
網球場地系學校主要體育設施,是高雅的體育健身場所,由體育部負責管理。
為加強場地管理、安全及衛生工作,確保場地活動的正常進行,請廣大師生員工及外來人員自覺遵守以下管理條例,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
1、本場地只供網球專項練習和競賽使用,其他項目一概不得入內。
2、本校教職員工自備器材入場,學生自備器材或租借器材購票入場。
3、樹立主人翁思想,愛護公物。嚴禁擅自挪動場內附屬設施,嚴禁攀爬擋網,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4、嚴禁機動車輛、自行車進入場內,嚴禁攜帶寵物入內。
5、進入場地,請穿運動鞋,凡穿硬底鞋、皮鞋、釘鞋等有損壞球場表面平整的人員不得進進球場。
6、場內嚴禁吸煙、吃口香糖及攜帶含糖類有色飲料或食品入內。請勿隨地吐痰,飲料瓶和雜物請自覺丟在垃圾桶內。
7、場地潮濕,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入內活動。不聽勸告者,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8、出入場地,注意安全,請從場地外側走動,防止與他人產生碰撞而受傷。如有此類情況發生,責任自負。
9、請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物品,以防丟失。
10、請家長看管好帶入場地的兒童,以免其受到傷害。
11、外單位人員請按規定標准交納場租費,並自覺遵守開票規定的時間和場地進行活動,如未輪到您練習的時間,請在場外等候。
國立東華大學網球場管理辦法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發揮網球場功能且能管理完善,特定本辦法。
二、 本校網球場專供體育正課教學、學校代表隊訓練及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用。
三、 為期有效管理球場,由體育室全權管理並執行有關業務。
四、 本規定除第二條規定使用外,凡下列各款之個人得依規定進場登記使用:
(一) 本校學生。
(二) 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直系親屬。
(三) 本校邀請之訪客。
五、 前條所列入場使用之人員,除學生使用學生證,教職員工使用識別證外,眷屬應繳交最近脫帽二吋光面相片二張至體育室辦理申請,並繳交手續費一百元整。
六、 學生證、識別證及眷屬辦理之網球場使用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證件遺失應盡速重新辦理申請補發。
七、 網球場使用收費標准:
(一) 日間使用球場免予收費。
(二) 夜間使用收費標准:
夜間體育正課、學校代表隊(包括學生和教職員)經體育室
核定之集訓時間免予收費。
清潔管理費以每面球場每小時一百元整計算。
八、 網球場開放時間:
(一) 日間:除體育正課及學校代表隊(包括學生和教職員)練習時間外,得隨時使用球場。
(二) 夜間:從十九時至二十二時止,分三個時段。
九、 網球場夜間借用附則:
(一) 欲夜間借用網球場時,請於三天前至體育室預約登記,並繳交清潔管理費,繳費後請憑准用表使用場地。
(二) 繳費後,如因天候不良之影響以致無法使用時,可於隔日全額退費。
(三) 繳費後,如欲取消使用,請於使用當日十二時前親自至體育室辦理更改或取消並退費,逾時不予受理。
(四) 同一單位(組、室、科、系、所)於同一天內借用場地以一時段為原則,借用二時段以上者,請禮讓不同單位優先使用。
(五) 使用場地請著整齊服裝及網球鞋,並維護球場的整潔與公共器材的完整。
十、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球場規定者,得請離場;並視情節輕重, 依 規定報請處理。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7. 文體活動室制度內容是什麼
就是具體的制度 文體活動室管理制度為活躍機關業余文化生活,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加強活動室管理,確保安全、防火,保持環境衛生,有效利用現有資源,根據工作實際,特製定本制度。一、文體活動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其職責主要為按規定時間開關門,保持室內清潔衛生,維護、維修設備。二、文體活動室的開放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上午10:00—10:30,下午16:00—16:30,晚上18:00—22:00;節假日全天開放。活動人員必須遵守開放時間,不得隨意要求提前或延長,特殊情況另行安排。三、文體活動室主要為機關內部服務,原則上不對外開放,如需邀請外人參加,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四、凡來文體活動室參加活動者須自覺遵守活動室制度。五、文體活動室管理制度: 一不超過規定時間,不影響工作。 二講究文明禮貌,禁止大聲喧嘩,保持室內安靜。 三注意公共衛生,不得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 四活動人員請按照器材使用規則安全使用,愛護室內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設施,如果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五不帶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入室活動。六活動後將物品歸放原位,關閉門窗、電源。六、為不斷改善活動室的管理服務工作,活動者要積極配合工作人員搞好管理工作,並歡迎提出批評和建議。
8. 羽毛球館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一、履行體育中心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羽毛球館經營與服務工作,樹立形象窗口。
三、嚴格按工作經營程序進行管理:場地預訂——刷卡(交
押金)——安排場地(場地照明)——通知時間(續場)—
—清場
四、嚴禁隨意延長時間和進行時間折扣。每場照明最高延長
時限不得超過5分鍾。
五、超出正常經營范圍的優惠、免單,都必須經中心領導認可。
六、工作人員都需熟練掌握電腦、刷卡的技能,現金收入嚴格按照財務手續,現金消費不打折扣。
七、由中心贈送的消費卡一律不打折。
八、積極配合體校羽毛球訓練及多運動公司的活動開展。 九、切實搞好衛生工作,做到衛生無死角。營業的過程中要定時巡查場地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