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體育館安全工作制度
為保證體育教學、訓練和群體活動有良好的環境和秩序,充分發揮體育館的整體效益,維護好體育資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體育館是國有資產。體育館及其設施由體育部實施管理。
第二條 體育館是學校進行體育教學、訓練、比賽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重要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侵佔場地。
第三條 各運動隊訓練使用體育館,須事先提出使用計劃,由體育部分管主任簽批,交器材管理人員實施。
第四條 在保證體育教學、訓練、競賽和群體活動的前提下,體育館利用餘暇時間和節假日開展有償服務,以滿足廣大師生員工的健身需求。
第五條 外單位或團體租用體育館,須經體育部主管領導簽批和交納相應的租金並在體育館管理人員的管理下方可使用。
第六條 進入體育館要服從體育館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干擾體育教學、訓練、比賽和群體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 嚴禁穿帶釘的硬底鞋進入體育館。
第八條 保持館內干凈整潔,館內嚴禁吸煙和亂扔果皮、紙屑或其它雜物,違者給予經濟處罰。
第九條 愛護館內設施和器材,人人有責,凡人為損壞者要予以相應賠償。
第十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劑等危險物品進入體育館。
第十一條 嚴禁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體育館內。
㈡ 羽毛球館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一、履行體育中心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羽毛球館經營與服務工作,樹立形象窗口。
三、嚴格按工作經營程序進行管理:場地預訂——刷卡(交
押金)——安排場地(場地照明)——通知時間(續場)—
—清場
四、嚴禁隨意延長時間和進行時間折扣。每場照明最高延長
時限不得超過5分鍾。
五、超出正常經營范圍的優惠、免單,都必須經中心領導認可。
六、工作人員都需熟練掌握電腦、刷卡的技能,現金收入嚴格按照財務手續,現金消費不打折扣。
七、由中心贈送的消費卡一律不打折。
八、積極配合體校羽毛球訓練及多運動公司的活動開展。 九、切實搞好衛生工作,做到衛生無死角。營業的過程中要定時巡查場地衛生。
㈢ 體育館規章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體育場館資源的利用率,更好地發揮體育場館的健身功能,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指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是指體育場館一次性及連續使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短期出借使用,及面向校內師生員工和校區內其他單位人員的有償開放服務。連續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的出借使用,以及體育場館所屬房屋及建築物租賃使用,均不屬於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范圍。
1.體育場館主館場地(含看台),以及健美操房、健身房、乒乓室;
2.田徑場(含看台)、足球場、籃球場、網球場、羽毛球場等室外運動場地;
3.室外游泳池。
上述均為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未作明確規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含暫時閑置房),均不屬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
(二)開放服務管理責任部門
1.體育館、體育場地等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為學校體育部,並負責體育場館的有償開放服務管理工作。
凡在黨辦、校辦確定的使用時間,以及體育教學活動安排的時間,體育館、體育場地不得對外開放服務。
2.後勤服務公司應配合體育館、體育場地的開放服務,做好生活後勤的服務工作,負有後勤保障服務的責任。
3.資產管理處系學校房屋及建築物管理的職能部門,行使體育場館、體育場地監督管理的責任。
4.財務處負責體育場館開放服務結算和財務監督。
5.保衛處系體育場館開放服務安保工作審批和監督的責任單位。
(三)體育場館出借辦法
(一)校外企事業單位或社團借用辦法
1.校外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一次性或短期借用本校體育場館舉辦群體性活動,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須具有企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自發性的組織和個人不予以接待;
(2)須事先說明用途,不得從事迷信活動或舉辦有拗於四項基本原則和精神文明的活動;
(3)須承諾遵守本校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規定和校園治安管理規定,承諾承擔舉辦活動的安全責任和物資損壞賠償責任。
2.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借用單位,應至體育部辦理借用手續。體育部根據場館安排情況,同意後即與借用方簽訂出借合約。簽約時應事先說明有關規定及收費標准。
3.借用方使用體育場館時,場館管理中心應有專人在現場服務管理,並通知後勤服務公司安排好安保人員和衛生清潔人員。
4.借用方每次使用結束,場館管理中心應會同借用方共同驗收設備設施,如有損壞應雙方簽證並由借用方負責賠償。
5.按事先約定辦理出借費用的結算手續。
(二)校內各部門或社團借用辦法
1.各部門和校內各社會團體使用會議活動場所,應事先填寫體育場館使用申請單,送體育部場館管理中心統籌安排。
2.申請借用體育場館的單位,使用時申請單位必須要有專人負責,進行現場管理,直至活動結束。使用單位如無專人負責進行現場管理,場館管理中心有權終止或暫停今後借用體育場館進行活動。
3.校內各部門及社團借用體育場館進行活動,均按體育場館出借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支付場館服務管理費。
其他規定和要求同校外企事業單位借用體育場館的規定。
(三)有償開放服務
在不影響校部安排和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場館管理中心應為師生員工提供健身和進行體育鍛煉場所,實行有償開放服務。使用者按標准付費入場。
(四)體育場館出借收費標准
1.團體租借收費標准
(1)團體租借體育場館,均以每4小時為1個使用單元時間,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
(2)每使用單元時間收費標准見附件。
2.個人使用體育場所收費標准
個人使用體育場所收費標准見附件。
(五)體育場館開放服務費用結算辦法
1.體育場館出借費用及有償開放服務費用,一般不予減免或全免。特殊情況,應由校領導或借用單位的協作部門負責人簽證,減免或全免的數額在相應的學校或部門的辦公費中支付。
2.場館管理中心應至財務處辦理繳款手續,全部收入上繳學校財務處,由學校財務處出具票據。場館管理中心出借費用及有償開放服務收入應單列科目進行財務管理。
3.體育場館出借和有償開放服務收入的40%,由財務處核定總體安排。
4.體育場館出借和有償開放服務收入的60%由財務處核定劃歸體育場館管理中心,以支付場館管理中心的服務管理費。
(六)其他
1.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2.學校相關規定如與之有拗之處,均以此規定為准。
3.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