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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中受傷賠錢

發布時間:2021-02-28 00:46:23

A. 運動中損傷的賠償

因為籃球運動是相對激烈的運動,在運動過程中難免身體發生碰擦和接觸,意外受傷很難確認就是誰的過錯.但是從公平原則出發,對方應該對你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

B. 體育比賽中受傷如何賠償

體育比賽瘦身,國家體育局和國家給於賠償向那些國家體育運動員有都得幾百萬,上千萬分生的輕重而定等級得了錢多少?

C. 運動中受傷索賠問題

就算他承認,他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個損失完全你自己承擔。

D. 運動會受傷誰賠償

學校應盡到必要保護義務。你在學校內、學校舉辦的運動會上比賽,由於學校的失職,導致你受傷,學校應承提一定責任。

E. 兩個人在運動中造成一人傷殘的賠償

1.體育運動中,除非能證明對方是故意加害,不然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賠償。
2.體育運動專中發生的人身屬傷害,是較為典型的自甘冒險規則適用的情形。無論是專業的體育競技,還是群眾性體育活動,體育運動已經成為人們健身、娛樂、交流的一種手段。不過,這並未改變體育本身的競爭性,有競爭就會有風險,尤其是高風險刺激性的比賽項目,其中的風險更是不言而喻。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加體育活動,其對此項活動所可能產生的傷害應當充分的、客觀的認識。
3.在司法實踐中,本著「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時,可以考慮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
4.如果該項運動有單位組織,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能被認定為因工受傷,則可以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F. 中學生在校運動期間受傷該如何賠償

孩子在學校學習來,學校源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同時學校應該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和設施。本案你的孩子在上體育課時被足球架倒下,屬於學校沒有提供安全的設施和環境,同時也是在學校教學管理期間發生,學校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足球架倒下如果有其他原因,如其他人推倒,那麼,這個人就屬於侵權行為人,應該和學校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你可以將學校和侵權行為人(如果未成年,以其父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張你的合法權益。
建議你委託律師幫助你。如果你的孩子在受到傷害的過程中自己也有責任,那麼,你們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G. 我在體育(籃球)活動意外受傷,該得到對方賠償嗎

學校有保險的,可以拿你的發票去申請賠償的。我記得好像掛號費、回注射費、中葯費(實在是記不清答楚了)不管,其他好像都可以的。我上學時也是打籃球,被碰傷眼眉骨處,動了手術,縫了七針,一個月才號。去保險公司索賠後,自己也就花了100多塊錢吧。我沒去找撞傷我的人,說實話,人家又不是故意撞你的,不必去追究什麼責任的。

H. 體育課上學生受傷賠償責任

在學校上體育課打籃球受傷,誰都沒有過錯,都沒有負全部責任的義務,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處理,由學校、同學之間合理、公平承擔,但這種承擔不是賠償性質的,而是道義性質的,不能因為某方給了錢就說是某方存在過錯。體育活動特別是籃球運動,本身就屬於一種激烈運動,存在著合理的身體接觸,犯規、即使是故意犯規造成人身傷害也是其中之一,參加籃球運動,相當於自己默認了這種傷害存在的可能性,不能把在運動中受傷歸咎於犯規的人或學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同學之間可以給一點補償,而不是賠償。說到底,即使犯規的同學造成了別人受傷,受傷同學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的。

I. 打籃球受傷的賠償

按理來說,運動本身就是具有風險的,在自知有風險仍然去參與運動,應該自己承擔受傷的風險。這也是國際慣例。但是在國外是建立在較完善的保險制度下的,受傷的人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我國並沒有幾個普通人會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我國的法律又往往是傷者死者為大,所以一般會判致人受傷者賠償部分損失。

但是,請網路搜索這篇文章:打籃球傷了眼 家人索賠12萬。結果是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非惡意 球友無責。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判決要看法院的,並不是受傷就一定可以得到賠償。全文如下:

打籃球時球友之間有身體接觸,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可小林卻因打籃球時對方隊友的一個不小心,換來了「盲目四級」的嚴重後果。今年6月,小林和家人把球友王豐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2萬元。不過讓小林和家人沒想到的是,日前安吉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他的訴求請求。

2010年,小林和王豐是同一所高中的高二學生,兩人平時關系不錯,課外時間經常約在一起打籃球。

那年4月16日傍晚6點多,小林叫上了王豐到學校的籃球場進行「3對3」籃球比賽,兩人分在兩個隊伍中。在進行一局比賽時,小林持球進攻,王豐過來防守。瞅准了一個機會,王豐伸出手打算去斷球,然而球沒斷到,卻不小心擦到了小林的左眼。小林左眼立即冒出了血。

球場上的人都慌了神,王豐更是害怕。他趕緊陪小林去了醫務室。值班醫生告訴兩人,應該是毛細血管破了,吃點葯就會好。可到了晚上,小林的眼睛並沒有像醫生所說的那樣開始好轉,當晚他便被送往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治療,確診為左眼損傷(眼球鈍挫傷、外傷性前盤積血、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

為了治眼睛,2010年到2013年間,小林先後去了杭州、上海等地的醫院進行四次住院治療。幾年治療,傷情終於穩定,不過小林的視力卻無法恢復如前了。小林父親委託司法鑒定所對小林的損傷等級、護理期等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小林目前遺留眼前指數(盲目四級)構成人體損傷八級殘疾。

今年6月份,小林家人將王豐一家告上安吉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王豐該不該賠,又該賠多少?安吉法院日前對此給出了答復,駁回原告小林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籃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籃球運動中出現的正當危險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
」承辦法官介紹說。「小林和王豐兩人的年齡都已超過16周歲,已具有認識籃球運動本身所具有的危險性的識別能力了。
」承辦法官表示,案件中小林未舉證證明王豐存在惡意違反游戲規則的行為,王豐因基本運動行為造成小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小林訴請要求王豐及其監護人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文中均為化名)

J. 高分,求專家,關於體育運動中受傷賠償問題。懂法律的進。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高回人民法院關答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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