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戶外運動中意外事故發生後責任承擔的問題驢子一定進啊
本驢子對該案發表如下三點意見
一、陳某(等人?)既為組織者,就是這支團隊的領導,而且還是一個具有豐富經驗的戶外活動者,因此,無論於法於理,都應該對這次活動的所有成員負安全防範義務.意外事故雖不可抗,但是可防.而他卻疏於防範,把安全與生命視若兒戲.出了事故,不能不負責任.
二、其他參加的成員(非組織者),從法律上說,基於他們對戶外活動的無知,在遭遇險情時本身就亂了方寸,自顧尚且不暇,要他們在生死關頭對駱某進行救助,並對駱某之死承擔賠償責任,似乎苛刻了些。
三、當然,即便大家對駱某的死沒有任何過錯,對駱某的死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驢子認為這似乎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原則不是從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上的過錯來確定賠償責任,而是依據公平和團結的原則以及社會共同生活規則的要求,公平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有基於此,大家無論在道義上還是在法律上,也得對駱某的死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B. 自助式戶外登山運動是法律法規怎樣查找
這個沒有具體的法律明文規定。而且從一個登山事件中拆分來看。您是咨詢的是登山運動的准備工作呢,例如人身保險,還是登山過程之中的傷害事故導致的事故責任判定和傷害賠償呢。不同的事件對應不同的法律,如以上兩個例子就分別參照《保險法》《民法通則》《侵權法》等。
或者您可以去東方大律師媒體網問下在線的律師,謝謝。 ——東方大律師
C. 有法律規定夏季不能去野外游泳嗎
野外游泳是一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野外運動。法律規定不得野外游泳,是為了保護成人或兒童的生命。
D. 戶外運動法律知識求助
作為活動的組織者隊員出事你怎麼也要擔責,你有提醒維護活動場所的安全防範之責一所以千萬不要做發起組織者,真的要搞大家簽字自願組隊。
E. 戶外活動的免責聲明有法律作用嗎
戶外運動「免責來條款」不一定自免責。
在參與戶外活動時,一般活動都有免責條款,例如聲明「活動組織者和領隊是義務的,途中的任何意外與活動組織者以及同行隊友無關。」「如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等語句。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明「免責條款」成為了慣例。
「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不能免除組織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條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
根據審判實踐慣例,法院一般要從組織者和參與者各方是否有過錯來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但是具體的過錯程度以及賠償額度每個法院的實踐做法不大相同,我國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明確規定應該賠償多少。到最後,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之後予以酌情考慮。因此進行戶外活動一定要購買保險。
F. 非商業性戶外運動俱樂部是否受合同法調整法律責任應如何分擔
應該受合同法約束.
G. 戶外Aa運動 發起者,組織者法律責任,非盈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當事人進行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各參與人系專成年人,有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風險應當明知。各參與者之間基於對風險的認識而產生結伴互助的依賴和信賴,具有臨時互助團體的共同利益。盡管受害人的死亡屬於意外身亡,參加野外集體探險或者結伴自助游的各當事人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可由參加野外集體探索或者結伴自助游的各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給予被上訴人以經濟上的適當補償。鑒於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均無過錯,故其不應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意見:既然是「適當補償」,就是各受益人補償的總額不超過應賠償額的30%。
H. 為什麼說,違規犯險的戶外運動是碰觸道德法律的底線行為
違規犯險的戶外運動,一是破壞環境,一是浪費公共資源,肆意妄為,就是觸碰法律底線
I. 我國戶外運動法律法規有哪些
積極探索戶外運動法制化對於有效降低戶外運動中存在的風險,
促進我國戶外運動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