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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中的侵權

發布時間:2021-02-26 19:40:29

❶ 關於奧運侵權

雖然是無新的,但確實構成了侵權.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
(一)將奧林匹克標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志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
(您違反了第3條和第6條.屬於無意中進行宣傳和隱性市場行為)

要想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首先你就必須得到奧林匹克標志三個權利人的許可和授權,它們分別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第29屆奧林匹克組織委員會,也就是北京奧組委。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你將不能使用以下奧林匹克標志.屬於圖案的有:奧林匹克五環標志、中國奧委會會徽、中國奧委會商用標志、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志、北京2008年奧運申辦標志、第29屆奧林匹克委員會徽記、吉祥物、以及火炬;屬於專有名稱的有: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屬於文字類的有:更高、更快、更強;新北京,新奧運;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北京2008。其他的還有:奧林匹克會旗、奧林匹克會歌、北京奧運會主題歌等也不能隨便使用。
特別要注意的是 與奧運有關的東西不能與其他商標挨在一起(是指沒有授權的).也不能使用與奧運文字,圖片等相似的東西.

但是罰款兩萬元是不是太多了.

❷ 在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足球比賽)中,不慎致使他人受傷,要賠償么

1、從事足球這種激烈對抗的體育活動,受傷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在參加活動時已知道風險(不可能不知道),不能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下手,對方就應該賠償。
2、學校是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有義務保證場地符合標准,保證發生意外後積極搶救,否則學校要承擔責任。但按你的說法看不出學校有什麼不足,因此學校也不承擔責任。
3、已經有學校為了避免發生這種事而不敢開體育課,不敢組織對抗性的體育活動,怕惹麻煩啊。

❸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哪些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 )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A、賄賂、詐騙、組織賭博
A、賄賂、詐騙、組織賭博
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

❹ 觀眾拍攝體育賽事進行傳播屬於侵權行為嗎

1、建構面對我國體育管理體制和市場開發的需求,並能適應國際回合作需要的新的賽答會傳播研究的理論框架和軟體模型,以彌補我國在該領域實際操作中量化研究的空白和理論研究中的不足。
2、借鑒國際經驗,促進我國賽會組織和運轉管理中量化的信息評估。

❺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准,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准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准。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路。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准。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佔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准,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向體育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體育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
向體育事業捐贈的資金或者設施,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體育工作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准。
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器材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
總人口十五萬以上的城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體育教師的待遇應當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並保障其享受與工作特點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統體育項目基地建設,積極組織業余體育訓練,選拔和集中訓練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為競技體育儲備、輸送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舉辦以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為宗旨的體育運動學校。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組建校體育運動隊,開展業余體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的入學、升學,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優先錄取有體育特長的學生。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課程的設置和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維護以及體育活動的開展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競技體育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對運動員、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提倡運動項目實行協會制和職業俱樂部制,逐步推行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
職業俱樂部開展各項體育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的規定。
職業俱樂部聘用職業運動員、教練員,雙方應當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條 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省綜合性運動會、本省承辦的全國和國際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全省單項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該項運動的全省性協會管理。
市、縣(市、區)的體育競賽,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三十一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原則。
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營私舞弊。
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競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優秀運動員的訓練、參賽等活動的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退役優秀運動員的入學、升學,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退役優秀運動員。原選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推薦退役優秀運動員就業。
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亞洲運動會和全國性重大比賽中取得冠軍的退役優秀運動員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區安置條件的退役優秀運動員,需要跨地區安置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安置。
逐步推行退役優秀運動員貨幣安置辦法。
退役優秀運動員安置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培訓、中介服務等為內容的活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審批手續。鼓勵、支持體育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體育市場,增強體育自身發展活力。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引導和管理,保障和扶持體育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個人、企業、社會團體以多種形式參與興辦國家政策許可的各種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技術和質量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用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從事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指導人員,為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救護人員。
前款所稱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三十九條 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體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未按規定報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
(四)將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活動場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規定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影響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未配備體育指導、救護人員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體育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
(二)在競技體育中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弄虛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對公共體育設施或者學校體育設施監督管理職能,造成體育設施損毀的;
(四)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六)其他違反體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有關體育運動中發生問題的法律嗎

這屬於法律上的"高危來運動致人損源傷",只要不存在主觀故意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在民事上因為你的行為導致對方身體遭受損害,已經侵犯受傷者身體健康權,但是如果你不是故意(主觀上沒有傷害別人的故意),最多會構成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基本的醫葯費.以及其他費用(誤工和傷殘補償等等),當然這前提是你是主要責任,需要證據證明的。有什麼問題及時發消息給我。

❼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____負責調解、仲裁

由仲裁部門向舉辦競技體育活動組委會

❽ 高分,求專家,關於體育運動中受傷賠償問題。懂法律的進。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高回人民法院關答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祝福!

❾ 體育競賽中傷害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原告與被告在踢足球過程中發生沖撞,致使原告受傷,後因雙方對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不應當承擔責任,並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足球比賽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正常的現象,應當在預料之中。參與者無一例外的處於潛在危險之中,足球運動的參與者既是潛在危險的製造者,又是潛在危險的承擔者。足球運動的對抗性必然存在沖撞、搶奪、撲救、沖擊的基本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任何人參加這樣的體育運動,都應當意識到這樣的風險。原告作為參加足球比賽的球員之一對足球比賽這項體育運動的風險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原告參加這一項運動的行為就表明了原告自願承擔這種危險,同意承擔損害的後果,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嚴重犯規行為或有傷害故意,被告就不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開展體育運動的宗旨是通過體育活動強化鍛煉,增強國民的體質,培養團結拼搏的精神。其意義不單純是為了參與體育運動的個別人,更是為了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使整個民族的人民體質更強壯,身體更健康,國家和民族更有生命力。對參加體育活動受到意外傷害的個人的權利保護是必要的,但是相當於全民族,全體國民的利益更應當注重保護後者,如果在體育運動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一定要追究無過錯人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就是為了個別人的權益保護而導致更多的人由於害怕承擔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而不敢參加體育活動,這就從根本上損害了廣大人民的利益,損害了社會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 綜上所述,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在對抗性極強的足球比賽中,出現原告受傷的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原告要求被告在踢球過程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顯屬苛求於被告且也不符合足球比賽本身的特點。 另外代理人律師認為,本案亦不能適用公平責任由被告分擔損失。 在對抗性體育比賽中,運動員比賽時的人身損害,如由對方承擔公平責任,則與承擔侵權責任一樣,都必將導致參賽雙方因顧慮承擔責任而不敢充分發揮勇敢拼搏的體育競賽精神,從而使競賽的對抗性減弱,這與競賽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所以不宜適用公平責任處理競技比賽參賽者發生的人身損害。 案件結果: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❿ 體育運動產生的民事糾紛

1 、首先明確競技體育比賽和一般的體育娛樂是有本質區別的,競技體育比賽適版用特殊的規則而且權在購買保險等方面都有嚴密的安排,但一般的街頭籃球屬於娛樂范疇,適用一般的民事活動范疇;
2、由於你們同意對方的賠償請求並簽了一個關於賠償的合同,在證據規則中屬於自認,因此除非你們有新的證據證明那個十三歲孩子的傷殘與你們無關,否則你們現在不能否定該傷殘與己無關;另外,如果你們對傷殘鑒定有異議,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鑒定;
3、從你的描述中我能推知,孩子的傷害可能是雙方共同過錯造成的,因此傷害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他們家長要求你們承擔全部費用是不合理的;
4、建議:你們現在應從雙方責任的分攤上尋找證據,證明你們對於該傷害應當承擔更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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