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體育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體育課安全管理制度抄
一、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活動及上體育課必須堅持「學生為本」、「健康第一」的原則,要充分考察天氣、場地、設備、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
二、 學生到校外參加體育考試,體育比賽或其它體育活動,視具體活動內容,必須有學校領導、體育老師、班主任等相關人員帶隊,並事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 體育老師每學期對學校的體育設施、器材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有書面形式報告學校,學校要及時對體育設備、器材進行維修或更新。
四、 體育教師上體育課要做到:
1、 上課集合整隊,記錄考勤,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 合理安排運動量和運動強度,關注體質較弱和特異體質學生。
3、 室外課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備活動,對服裝、鞋不符合上課要求的學生要求其予以更換。
4、 講明動作要領,做出動作示範,提出具體要求,注意事項等,並加強安全保護。
5、 發現有學生打鬧或做出危險動作,要馬上或制止。
一旦發現學生身體有強烈的不良反應,要及時通知班主任和校領導,必要時立即送往醫院進行診治或搶救。
㈡ 體育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安全教育。體育教師在體育課、課外活動和運動競賽中,對學生進行思想、運動常識、生理衛生和運動安全教育,使學生了解造成運動傷害的原因、後果和預防措施,要求學生在體育活動時遵守紀律、思想集中、嚴肅認真、掌握科學鍛煉方法。 二、加強運動技術指導和安全保護工作。要使學生知道每一項運動動作的技術要領,懂得鍛煉和保護的方法以及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和應該注意的事項。教師應耐心地指導學生練習,並多做示範動作。教師要加強運動安全保護,並逐步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和互相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學組織。嚴格活動紀律,嚴格規定運動程序,克服體育活動中打鬧、渙散的現象。 四、對於有病與體弱的學生,指導他們進行適當的體育活動(保健課),增強體質,提高他們戰勝疾病的信心。 五、體育場地和器材等設施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准要求,與學生年齡、特點相適應。體育教師和體育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合理劃分運動場地,並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進行何種運動項目和運動場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場地、設備應注意經常檢查,及時修理,消除隱患。 六、進行鉛球、鏈球、鐵餅等投擲運動時,特別要加強組織、嚴格紀律、認真保護。 七、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衣著應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運動服和無跟軟底鞋。衣服要寬松,不應穿帶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帶任何金屬物質或硬質物體等。 八、課內外體育活動要嚴密組織,嚴格紀律。體育設施必須安裝牢固。學生不得攀爬有關體育設施,如:籃球架、護欄等。
㈢ 體育館規章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體育場館資源的利用率,更好地發揮體育場館的健身功能,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指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是指體育場館一次性及連續使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短期出借使用,及面向校內師生員工和校區內其他單位人員的有償開放服務。連續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的出借使用,以及體育場館所屬房屋及建築物租賃使用,均不屬於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范圍。
1.體育場館主館場地(含看台),以及健美操房、健身房、乒乓室;
2.田徑場(含看台)、足球場、籃球場、網球場、羽毛球場等室外運動場地;
3.室外游泳池。
上述均為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未作明確規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含暫時閑置房),均不屬體育場館有償開放服務范圍。
(二)開放服務管理責任部門
1.體育館、體育場地等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為學校體育部,並負責體育場館的有償開放服務管理工作。
凡在黨辦、校辦確定的使用時間,以及體育教學活動安排的時間,體育館、體育場地不得對外開放服務。
2.後勤服務公司應配合體育館、體育場地的開放服務,做好生活後勤的服務工作,負有後勤保障服務的責任。
3.資產管理處系學校房屋及建築物管理的職能部門,行使體育場館、體育場地監督管理的責任。
4.財務處負責體育場館開放服務結算和財務監督。
5.保衛處系體育場館開放服務安保工作審批和監督的責任單位。
(三)體育場館出借辦法
(一)校外企事業單位或社團借用辦法
1.校外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一次性或短期借用本校體育場館舉辦群體性活動,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須具有企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自發性的組織和個人不予以接待;
(2)須事先說明用途,不得從事迷信活動或舉辦有拗於四項基本原則和精神文明的活動;
(3)須承諾遵守本校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規定和校園治安管理規定,承諾承擔舉辦活動的安全責任和物資損壞賠償責任。
2.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借用單位,應至體育部辦理借用手續。體育部根據場館安排情況,同意後即與借用方簽訂出借合約。簽約時應事先說明有關規定及收費標准。
3.借用方使用體育場館時,場館管理中心應有專人在現場服務管理,並通知後勤服務公司安排好安保人員和衛生清潔人員。
4.借用方每次使用結束,場館管理中心應會同借用方共同驗收設備設施,如有損壞應雙方簽證並由借用方負責賠償。
5.按事先約定辦理出借費用的結算手續。
(二)校內各部門或社團借用辦法
1.各部門和校內各社會團體使用會議活動場所,應事先填寫體育場館使用申請單,送體育部場館管理中心統籌安排。
2.申請借用體育場館的單位,使用時申請單位必須要有專人負責,進行現場管理,直至活動結束。使用單位如無專人負責進行現場管理,場館管理中心有權終止或暫停今後借用體育場館進行活動。
3.校內各部門及社團借用體育場館進行活動,均按體育場館出借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支付場館服務管理費。
其他規定和要求同校外企事業單位借用體育場館的規定。
(三)有償開放服務
在不影響校部安排和教學活動的前提下,場館管理中心應為師生員工提供健身和進行體育鍛煉場所,實行有償開放服務。使用者按標准付費入場。
(四)體育場館出借收費標准
1.團體租借收費標准
(1)團體租借體育場館,均以每4小時為1個使用單元時間,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
(2)每使用單元時間收費標准見附件。
2.個人使用體育場所收費標准
個人使用體育場所收費標准見附件。
(五)體育場館開放服務費用結算辦法
1.體育場館出借費用及有償開放服務費用,一般不予減免或全免。特殊情況,應由校領導或借用單位的協作部門負責人簽證,減免或全免的數額在相應的學校或部門的辦公費中支付。
2.場館管理中心應至財務處辦理繳款手續,全部收入上繳學校財務處,由學校財務處出具票據。場館管理中心出借費用及有償開放服務收入應單列科目進行財務管理。
3.體育場館出借和有償開放服務收入的40%,由財務處核定總體安排。
4.體育場館出借和有償開放服務收入的60%由財務處核定劃歸體育場館管理中心,以支付場館管理中心的服務管理費。
(六)其他
1.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2.學校相關規定如與之有拗之處,均以此規定為准。
3.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校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