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體育委員怎樣制定體育活動制度
如果就一的話
② 社區體育俱樂部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關於首都建設和諧社區的若干思考
北京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建設處
2005年8月,市委、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建設和諧社區和諧村鎮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建設和諧社區和諧村鎮的總要求,主要任務、體制機制保證等,並特別對充分發揮城鄉基層組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求。建設和諧社區,必須首先從解決社區中的不和諧因素入手,理順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與社區的關系,進一步增加社區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城市基層管理水平。
一、首都和諧社區建設存在的主要障礙
(一)《居委會組織法》部分條款與社區發展不相適應。《居委會組織法》規定居委會是城市居民群眾自治性組織,沒有法人地位。在社區建設中有幾個問題難以解決:一是居委會成員的聘用問題。為提高社區居委會成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我市採取了公開招考、社區選舉、街道聘用的方式,實行執業資格認證的專業化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社區居委會沒有法人資格,聘用主體只能是街道,但工作崗位在居委會,當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容易發生勞動糾紛。二是居委會建立銀行帳戶問題。由於社區居委會沒有法人資格,其銀行賬戶多數是以街道辦事處的名義開立,統一管理經費,單獨設立賬戶的較少。這給居委會收取保潔等費用和接受居民、單位甚至海內外的捐贈時開據發票帶來了不便。三是居委會工作中涉及簽訂協議或合同問題。日常工作中,社區居委會常常需要以自身名義自主開展活動,並與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同樣,由於不具法人資格,給工作開展增加了困難。四是居委會印章使用問題。部、市對居(村)委會印章使用和管理都有相關規定,但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經濟組織或企業,在涉及居民相關事項時要求居委會蓋章出具證明的事項越來越多,且有些超出規定的范圍,使基層在確定印章使用時不好把握。若因出具的證明出現問題,居委會還將承擔責任。
(二)民主自治功能發揮不夠,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一是由於過多承擔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下派的工作任務,沒有足夠時間去組織開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致使社區居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社區居民對社區建設參與的程度還不是很高,不少居民認為社區工作僅是街道、居委會的事,與己無關,特別是社區內在職居民,往往漠視社區的存在,很少參與社區事務,甚至在發生困難的情況下也優先尋求單位解決。原因在於:第一,當前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許多「單位人」尚未完全轉化為「社區人」,同時社區為居民提供的服務也有限,因此對社區認同感、依賴性不強。第二,居民對社區工作缺乏了解,沒有樹立相應的社區意識和參與意識。第三,社區居民的參與機制及相關工作制度尚沒有健全完善,社區居委會缺乏動員群眾的長效工作機制,社區居民缺乏迅捷的參與渠道。三是社區民主自治與行政管理在工作銜接上尚缺乏規范化的制度和穩定的機制。政府轉變職能實施政務公開,社區推進民主實行居務公開,是在兩個層面分別設定的制度。社區居民會議、自治章程、聽證會等制度只在自治層面發揮作用,自治功能的發揮有限,缺少與其他制度和機制的對接。需要建立一套與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對接的渠道。
(三)社區管理體制不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一是社區居委會工作職責不明確,工作任務過重。依據《居委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居委會有六項工作任務,其中兩項是協助政府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但具體有多少工作職責沒有明確。2000年,全市統一明確了居委會工作任務共10項,但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深入,許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事項需要落實到社區,居委會忙於完成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不能深入居民中開展工作。雖然有些區縣也就劃清職責任務作了一些努力,但在執行過程中,社區居委會仍然擋不住下派的額外工作。二是社區居委會內設工作委員會任務不均衡。目前,我市社區居委會內設的六個委員會,主要依據工作性質予以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委員會工作量很不均衡,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委員會、社區治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工作任務較重,而社區文化教育科普和體育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共建和協調發展委員會則因有物業公司分擔任務或職責較少等而工作相對較輕。為此,基層普遍反映前三個委員會無法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要求重新調整內部設置。三是社區居委會與社區內其他組織之間關系不清。居委會在社區內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在協調各個組織之間的關系、利益以及合作等方面發揮的作用受到影響,形成社區內的組織各自為戰,居委會不能完全體現代表全體居民利益的組織性質。一方面是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不協調,部分居民認為業主委員會完全可以代表居民履行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另一方面是與物業企業公司的關系不順,目前雙方的職責任務有交叉,如社區治安、衛生環境等工作,特別是社區服務項目更突出。另外,社區內由於服務組織匱乏,許多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的職責,因無承接主體,只能由社區居委會來承擔。四是家委會轉制後的遺留問題。首先在過渡期問題上,基層反映,由於時間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不好把握。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社區建設的深入開展,企業破產改制以及軍隊後勤社會化改革步伐加快,主辦單位或因無力承擔或不願再承擔過多的社區居委會經費。其次,在家委會轉制後居民區的管理問題上,由於戶數較少的家委會轉制後成為居民小組,原單位在將人員、經費全部撤出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和服務不再像原家委會那樣具體,使得居民感到沒人管,對社區有意見。
(四)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步伐滯後,與社區工作職業化、專業化趨勢不相適應。
一是身份問題。在職業類別問題上,由於社區專職工作者是根據社區建設的需要組建的一支隊伍,在國家職業分類里無此職業類別,因此在涉及個人待遇、福利、保險、退休等問題時,尚無明確的政策可供參考。雖然,2004年發布的第九批國家職業標准將社會工作者納入職業類別,但並未對資格認證、崗位標准等具體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北京市也未制定相關執行政策。目前,只依據《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執行。在社區事業幹部問題上,2000年全市招考社區事業幹部時,為解決人員的出口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特例為這個群體上了三險,其他待遇參照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標准執行。2002年對社區事業幹部政策進行調整時,社區事業幹部全部轉為社區專職工作者,但在身份的過渡上有一些遺留問題沒有解決。在范圍問題上,根據《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規定:「社區專職工作者由通過社會公開招考取得社區專職工作者職業資格的人員和社區居民中的離退休人員組成。」在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中有3466名失業人員當選為社區居委會成員,使得社區專職工作者范圍擴大。在退休問題上,由於對社區專職工作者的退休年齡未作規定,基層在執行政策時難以操作。
二是待遇問題。第一,社區專職工作者年收入與今年社會平均工資相比偏低。據統計,2004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為28348元,居委會主任中持證人員的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和三險約為1300元,只有社平工資的一半,其他副主任和委員的收入還要低100-200元。第二,社區專職工作者相同職務工資收入差異較大。持證的社區專職工作者主任每月為1300元(含三險),非持證人員每月800元且不享受三險,基層反映同工不同酬。第三,社區專職工作者獎勵使用沒有與實際工作相結合。從全市來看,獎金比較平均,基本在每月100-200元之間,缺乏激勵性。第四,享受福利待遇的依據不足。因社區專職工作者並不是一個獨立職業類別,在國家相關政策中也未作規定,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享受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中就未包含社區層面的人員,其他如供暖費、通訊費、加班費等更是依據不足。另外,基層反映獨生子女費無論什麼身份都應享受。目前,社區專職工作者尚不享受其他福利。第五,享受的社會保險項目不全,范圍有限。持證人員僅享受養老險、醫療險和失業險三種;非持證的失業人員因未與街道簽訂聘用合同,因此不享受任何社會保險,這部分人目前全市有3466人。
三是管理問題。首先是社區專職工作者使用有隨意調動的傾向。社區專職工作者雖與街道簽訂聘用合同,但因是選舉產生的居委會成員,其工作崗位是相對穩定的。調查中發現,街道辦事處對持證人員經常進行崗位調動。兩年多來,到市區上訪反映街道隨意調動的事情較多,不利於社區民主自治的開展。其中,2003年當選的3204名社區居委會成員中,有1712名不在本社區居住,不利於服務居民。其次是社區專職工作者培訓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據調查顯示,當前,社區專職工作者迫切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依次為法律、行政管理、心理學、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計算機基礎知識和提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從實際培訓課程設置來看,基礎理論課程偏多,專業性系統培訓較少,且課程單一,基礎性培訓、提高性培訓和專題培訓各階段課程重復培訓率較高,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質量有待提高。同時,大家渴望接受學歷教育,但往往沒有相應的渠道。社區專職工作者培訓的長效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再次,是對社區專職工作者表彰獎勵缺乏新內容。目前,全市每年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委會主任進行一次表彰,這項表彰是80年代初居委會工作延續下來的,為推動居委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近年來社區建設向深入發展,基層社區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人員的結構,已從家庭婦女發展成一種專業性的職業,有的社區專職工作者被選為市、區人大代表,所以對這支隊伍的表彰鼓勵工作需要重新規范。第四,社區居委會成員的管理檔案不健全。目前,全市缺乏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檔案的管理系統,對成員的當選時間、基本資料、工作年限、工資水平、考核結果以及人員流動情況等缺乏規范性的系統收集,不利於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專業化管理,對執行相關政策缺少依據。
(五)社區居委會工作保障不足,與和諧社區建設要求不相適應。一是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保障不足。第一,辦公經費不足。目前,社區居委會辦公經費政策是2000年市政府規定的,按照每150戶1600元的標准核撥,支出項目涵蓋了社區居委會工作所有的經費支出。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社區建設深入推進,社區居委會工作內容增多,辦公經費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社區工作的需要。近兩年,有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提高了辦公經費標准,使居委會經費難題有所緩解。但基層反映,經費標准依據不足,需要對原有標准進行調整。第二,缺乏活動經費。目前,居委會組織居民的活動有三項:一是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重大節日創造氛圍的活動;三是九九重陽節、志願者日、殘疾人日、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的宣傳服務活動;四是社區居民需要的文化活動、運動會等等。開展這些活動所需的經費並沒有財力保障,社區活動開展的多少、水平的高低往往取決於街道和社區本身的財力或居民群眾的熱情及資金募集的多少,沒有規范的資金來源。二是社區居委會工作條件保障不足。第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配套指標較低。按照2001年《北京市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和2002年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指標所規定的標准衡量,新建改建居住區開發商所提供的90平方米單元房,不能滿足目前社區工作的內容、工作量和工作狀態的需要。第二,現有辦公用房指標落實較為困難。老居住區由於空間有限,落實90平方米的指標難度很大;新建改建居住區居委會辦公用房通常落實不到位,有的開發商根本不予提供。第三,已有的居委會辦公用房不利於使用。老居住區辦公用房較分散,幾間房屋合計能達到90平方米。新建居住區大多是居民單元房的兩居室,有的是地下室,居民辦事不便,也無法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第四,老居住區居委會辦公用房解決困難。老的小區和平房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很小,過去採取建臨建房的辦法增加面積,現在只能靠租房解決問題,街道需要較大的投入。第五,社區配套服務設施不足。我市居住區配套設施指標規定社區服務站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但由於社區的規模較大,10%的社區在1萬人以上,隨著社區服務的發展,居民的需求增加,社區的棋牌室、圖書室、健身室都需要室內場所,這一指標已不能滿足居民群眾實際需要。但實際落實比辦公用房難度更大。老的居住區以往都有相應的配套服務設施,由於種種原因,現已基本改變了經營使用性質,致使社區服務設施欠缺。
二、加強首都和諧社區建設的主要措施
為了建設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必須加強社區居委會建設,增加社區民主自治功能,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社區隊伍,保障基層社區組織的有效運轉,這對於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高首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效能,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一)加強社區自治組織建設,明確社區居委會職責。一是明確社區居委會的職責任務。社區居委會職責不清是導致社區居委會與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關系不順的重要根源。為此,要從理清社區民主自治與政府行政管理的關系入手,根據《居委會組織法》和中辦發23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社區建設發展的要求,明確社區居委會應承擔的主要任務及協助政府工作的具體事項,實行社區工作準入制度。二是完善社區居委會組織結構。通過在社區居委會內設立社區事務辦理站(或社區工作站),增強社區居委會辦理社區事務的能力;同時,加強社區居委會內設委員會建設,可將其納入社區居民事務辦理站,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三是進一步解決原家委會轉制後的遺留問題。目前家委會向社區居委會轉制工作的過渡期已有四年,對於那些無力承擔或不願再承擔社區工作經費的單位,建議相關經費由政府財政解決;而對於原單位繼續承擔管理職責及工作經費的,其過渡期結束時間由區縣政府決定。同時,通過增加經費和聘用人員等方式,加強對原家委會轉制後的居民小組的管理,盡量減少居委會管理服務不到位現象。
(二)健全完善社區公民參與機制,增強社區民主自治功能。一是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達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橋梁紐帶的功能。規范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事務和受理居民訴求的辦法和程序,並對社區事務、專項服務和利益訴求的內容進行分類,使社區居民自治與政府行政管理在工作銜接上形成規范、穩定和有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居民代表在了解和掌握民意方面的優勢,指導社區居委會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定期入戶制度等;充分利用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通過設置「社情民意」通道,為社區居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訴求的窗口,同時使政府及時了解社區居民的需求;社區居委會還可將居民的意見通過首都之窗的「政風行風熱線」和《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並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居民反饋有關信息。二是完善社區居委會選舉制度,充分發揮社區民主選舉功能。應依法完善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規程,規范選舉程序;同時,充分發揚民主,選好居民代表。提倡將社區內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黨組織成員、退離居委會成員和優秀黨員選舉為居民代表,以體現居民代表的廣泛性,並認真做好居民小組長和樓門(層)長的推選工作。三是健全居民會議制度和議事協商制度,充分發揮社區民主決策功能。制定北京市居民會議議事規則,規范社區居民會議程序,促進社區民主決策水平的提高;建立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定期召集社區民間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駐社區單位等各方代表參與的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四是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區民主管理的功能。包括修訂完善《社區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約》,並做好宣傳和落實工作;完善居務公開制度,創新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管理的方式;健全社區義工制度,建立有效的社區義工工作機制,引導社區居民自覺參與社區公益事業和公共服務;建立社區民間組織備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其在滿足社區居民多元化需求方面的積極作用。五是拓寬民主監督的渠道,充分發揮社區民主監督功能。由居民會議在居民代表中推選社區監督員,組成社區民主監督小組,負責對街道辦事處、政府部門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員、社區居委會工作的監督和評議,實現社區民主監督和政府專業監督的有效銜接,保證社區工作的民主公開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建立健全社區的內外監督和事前監督制度,實行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強化社區民主評議制度。六是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主體作用,積極探索社區民主參與的有效途徑。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要充分尊重居民群眾的主人翁地位,代表社區居民共同利益,維護和保障社區居民合法權益,不斷強化社區居民的社區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從解決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努力化解社區內各種不和諧的因素,通過提供良好的服務和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努力調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充分尊重居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基層的創造,不斷推動社區民主參與的制度創新;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建設的職能作用,積極指導和鼓勵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拓展社區居民參與的新途徑,完善社區民主參與工作新機制,不斷增強社區民主自治功能。
(三)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推進社區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社區專職工作者的范圍,即專職從事社區黨務工作的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和黨務工作者;專門從事社區居委會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二是實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社區專職工作者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除離退休人員外)。三是完善社區專職工作者工資制度。按照社會平均工資標准設計,第一,增設屆期津貼。自2000年本市居委會換屆選舉開始,凡在居委會工作滿一屆的人員享受屆期津貼每人每月150元,從本市居委會換屆選舉當年的7月1日起調整。中間間斷屆期的,按實際工作屆期累計計算。第二,建立崗位工資增長機制。主任、副主任及委員崗位的工資每年分別上調70元、60元和50元。第三,完善工作獎勵機制。為鼓勵先進,按照區縣和街道辦事處自主的原則,可設立若干獎項,如月獎、年度獎等,具體標准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結合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作實績和民主評議考核結果確定;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區縣政府自行確定。第四,為社區專職工作者增設生育險和工傷險。凡符合國家規定的社區居委會成員,建議全部享受社會保險,使今後不再出現無業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問題,為83年75號文件的落實做好銜接工作。四是建立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檔案制度,具體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需從第四屆居委會選舉後建立並逐步完善。檔案內容應包括本人的基本情況和聘用的崗位、時間、合同以及辭職、被罷免、解聘等崗位變化和培訓、考核、表彰的情況。今後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即以此檔案為依據。
(四)加大社區居委會經費投入,進一步規范社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一是進一步規范工作經費的核定使用。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包含公益事業經費和機構運行經費兩部分。可參照上海市辦公經費和活動經費最低16.2-19.2萬元/年的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公益事業經費按照每戶40元標准核定,2000戶以下的每年8萬元,2000戶以上的,每增加1戶增加40元;機構運行經費由各區縣根據本區縣的財力狀況自定。二是加強社區居委會經費的管理。制定社區居委會經費管理辦法,社區居委會向社區單位籌集的資金屬於本社區所有,統一納入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管理賬戶管理,按照所規定的程序使用,並及時向社區公開自籌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一是提高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及配套設施標准。具體包括:第一,修訂、提高現有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指標,從社區規模調整和居民實際需求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出發,將新建改建居住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千人指標從原來的20-28平方米調整為30-38平方米,1000-3000戶設立一處,每處由原來的150-225平方米提高到250-300平方米;將各級社區服務設施的千人指標調整為30?40平方米,社區服務站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街道社區服務中心不低於1000平方米,區縣社區服務中心不低於3000平方米。為完善《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提供依據。第二,明確產權關系。在新建改建居住區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社區服務用房也可以採取不由開發商建設的方式,而是根據配套指標,開發商預留土地,由政府出資建設,產權直接歸屬政府所有。二是加大資金投入解決老居住區社區居委會用房不足問題。可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每年有計劃地進行一次性的購買,逐步加以解決。三是充分利用老居住區原有配套服務設施。針對老居住區空間有限,提高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和配套服務設施困難,建議原有配套服務設施產權是政府的,可以由所在區縣政府統籌協調,利用原有已改變經營性質的配套用房,解決社區用房不足的問題。四是為避免資源閑置浪費,建議社區服務配套設施的使用應聽取居民群眾的意見,按照本社區居民的實際需要確定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及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③ 中國田徑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田徑協會,簡稱中國田協。英文名稱:ATHLETIC ASSOCI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寫為:CHINESE ATHLETIC ASSOCIATION,縮寫為:CAA。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田徑運動項目群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所承認的管轄田徑運動的全國性運動協會。
本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田徑協會聯合會(簡稱國際田聯)及相應國際及地區田徑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會實行會員制,由熱心、支持田徑運動的團體、單位和個人組成。屬非營利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田徑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指導和推動中國田徑運動的發展;提高田徑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世界各國田徑協會的友誼;加強同國際田聯和亞洲業余田徑聯合會(簡稱亞田聯)的密切聯系與合作。本會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自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 二 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國際田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田徑運動的發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和競技運動水平的提高,促進亞洲和世界田徑運動的進步。
其具體業務范圍:
中國田徑協會
(一)大力宣傳田徑運動,激發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對田徑運動的興趣及參與的積極性,培養公平競賽、頑強拼搏的體育精神。
(二)研究制定中國田徑運動的發展規劃、各種管理法規和訓練競賽制度及全國競賽計劃、規則和規程,獲批准後負責實施。
(三)根據業務主管單位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田徑競賽管理,審批各會員單位組織的國內外各類比賽。主辦或委託會員單位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各類田徑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實施。
(四)參加國際田聯、亞田聯組織或委託組織的有關活動,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
(五)完善國家田徑隊運動員、教練員名單公布制度,選拔和推薦國家田徑隊運動員、教練員,組織國家優秀運動隊集訓,組織參加國際比賽。
(六)負責協調、組織田徑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標准和制度。負責運動員注冊、轉會、資格審查和處理。
(七)與有關部門合作管理教練員出國任教、運動員出國留學工作。
(八)根據中國奧委會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田徑項目的反興奮劑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教育和在賽內、賽外對禁用葯物和方法的檢查,並按中國奧委會和國際田聯有關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九)負責田徑運動的宣傳管理、新聞發布等工作,編輯、出版、發行田徑書刊,指導、監督和管理有關田徑報刊、影視和音像的出版和發行工作。
(十)負責組織和協調田徑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十一)指導全國田徑高水平後備力量的培訓工作,提出「人才基地」等稱號的設置、評估、管理辦法等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實施。
(十二)提出各田徑訓練基地的建設、完善、使用、命名等有關工作計劃,獲批准後負責實施。
(十三)審批同全國田徑比賽有關的商業性活動;負責與國內外團體、組織、個人合作開展與協會業務相關的經營開發性活動,舉辦田徑運動有關產品的展覽、展示會等活動,為中國田徑運動的發展籌集資金。
(十四)表彰、獎勵在田徑運動發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接收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以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中國田徑協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積極進取,認真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團體、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
(二)經本會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力;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授權下組織承辦國內及國際各類比賽活動以及被本會選派參加國內外體育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中國田徑協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本會委員會研究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交納應交本會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有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或給本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本社團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等下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組成。在委員會閉幕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中國田徑協會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廣播、電視、網路轉播權收入;
(六)廣告贊助收入;
(七)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設置賬目,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及稅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 七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會旗、會徽由委員會審定,由本會辦事機構統一製作和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6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簡稱 「全國三自」,英譯名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縮寫為「National TSPM」),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合稱「基督教全國兩會」或「中國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基督徒的愛國愛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帶領全國基督徒愛國愛教、榮神益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高尚的道德風尚;增強教內外團結,為辦好中國教會提供服務,引導全國基督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使中國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上海。
第二章 任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
(二)堅持三自原則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保衛和發展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的成果 ;
(三)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四)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教會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制定教牧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證其生活安定;
(七)帶領全國廣大基督徒為維護國家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實現祖國統一,並為開展海外友好交往與維護世界和平而貢獻力量;
(八)本會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及協商有關的問題,並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提供服務;
(九)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在規定期內聯合召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該會共同召開其他聯席會議;
(十)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是分工合作關系,配合與協助中國基督教協會,做好中國基督教的各項事工;
(十一)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七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與基督教協會(或教務委員會)共同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會委員會由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本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主席一名。
第十三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連選得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督促全國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的貫徹;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選舉名譽主席,任期到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是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
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 主席在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提請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全國兩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在中國基督教兩會主席、會長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
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該事項有關的工作設想和建議,並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審議,經採納後,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同。
(七)會同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本會以及中國基督教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務會議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主席會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主席會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與中國基督教協會的會長會務會議舉行聯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由秘書長與主席會務會議協商後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與中國基督教協會共同設置咨詢委員會,以利於發揮老一輩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
(一)咨詢委員會設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主任一名。其人選由全國代表會議主席團提名,全體委員會通過產生。
(二)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和建議。咨詢委員會成員可應邀列席本會有關會議。
(三)咨詢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委員會同。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二)出版收入;(三)捐贈;(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中國基督教全國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中國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注銷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2日中國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北京奧運會章程
奧運官方網站5月23日訊 國際奧委會日前頒布了適用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反興奮劑條例。這項重要文件已發送到各國各地區奧委會、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世界反興奮組織、各國各地區反興奮劑機構以及世界反興奮劑組織認證的各實驗室。
北京奧運會的興奮劑檢測次數從雅典奧運會的3,600 次增加到4,500次。作為通則,所有運動項目的前5名加上另兩名將被接受檢查。這些更為嚴厲的檢查措施清楚地表明國際奧委會履行它確保運動員公平比賽的承諾。檢測包括被公認為具有決定意義的賽前檢查。在4,500 次檢測中,包括大約700至800次促紅細胞生成素尿檢和900次血檢。
條例中包含如下新因素:同一天中運動員將不止一次地被通知和檢查;整個運動會中運動員如果兩次錯過檢查,或錯過1次並在之前的18個月里錯過兩次,將被認為觸犯了反興奮劑條例;運動員擁有被禁清單上的任何物質都屬觸犯條例(之前只有部分物質適用)。
檢查日期是指7月27日北京奧運會奧運村開村至8月24日奧運會閉幕。
作為奧運會的主導機構,國際奧委會將興奮劑檢查的責任歸於組委會(北京奧組委)和世界反興奮劑組織,後者在國際奧委會授權下行事。國際奧委會醫葯委員會負責現場監督興奮劑檢查全過程,檢查必須完全遵守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條例、世界反興奮劑法典和國際檢查標准(ISO9001:2000)。
檢查將在41個興奮劑檢查站進行,其中34個設在北京,其餘7個設在協辦城市。所有場館都必須配備標准興奮劑檢查站,以採集尿血樣本。樣本分析須根據測試種類在24小時至72小時之內完成。
⑥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 簡稱中國航協(ASFC),下設跳傘、航空模型、飛行、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和氣球等項目委員會。
第二條中國航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負責管理全國航空體育運動項目,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航空聯合會及相應國際航聯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本會是由熱心支持航空運動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體育社團。
第三條 中國航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航空運動工作者及愛好者,促進航空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質、豐富群眾業余文化生活和加強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國際航空聯合會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航空運動的發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一) 負責對全國航空運動項目的專項管理,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管理法規。
(二) 研究制定全國競賽制度、規程、規則及裁判法;組織全國性競賽,審定運動成績,審理航空運動的國家紀錄和世界紀錄,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或國際航聯批准;選拔和派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比賽,為國爭光。
(三) 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制度,培訓、評定及考核航空運動項目的等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社會體育指導員,不斷提高航空運動隊伍的政治和技術(業務)水平。
(四)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委託,組織實施航空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證照考核,航空器適航及航管規劃協調等工作。
(五) 在廣大青少年中宣傳和普及航空知識,開展群眾性的航空體育運動,為航空體育愛好者提供信息、資料、器材、咨詢等服務。
(六)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不斷研究、改進航空運動器材。
(七)加強與國際航空聯合會的聯系,發展與世界各國、各地區航空運動協會之間的友好交往。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航聯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和舉辦航空運動項目的國際活動。
(八)積極開拓航空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依法從事經營,廣開經費來源,增強航空體育運動自我發展的活力。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基層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航空運動協會(含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省級單項航空運動協會,下同)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航空運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各團體會員協會應廣泛吸收本地區(系統)航空運動組織、航空運動愛好者為其會員。
第十一條 經團體會員協會批准,並向本會注冊登記領取會員證者,即為本會個人會員。未建立航空運動協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其航空運動組織可直接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接納為基層團體會員,但其所在地省級航空運動協會成立並加入中國航協後,該組織應歸其所在地航空運動協會直接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下屬各項目委員會可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直接為本會吸收和發展無本項目航空運動組織的地區的個人會員,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三條 對發展我國航空運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經全國委員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的活動器材及設施;團體會員有申辦協會全國性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及本會組織的活動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並輔導基層組織的航空運動活動;
(七)努力學習航空理論,鑽研技術,研究、改進訓練器材和方法,不斷提高運動水平。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要求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會,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本會授予的一切權力。個人會員退會,需向當地會員協會聲明,各單項委員會直接發展的會員,需向所屬委員會聲明注銷會籍,收回會員證,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對航空運動有突出貢獻,或在運動比賽、航空理論研究、器材研製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和有發明創造的會員,協會將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經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會交納應交的費用;
(二)違反本章程及本會的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處理各項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推選產生,任期內由於必要的原因可以變更人選,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全面負責航空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
(十一) 負責本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單項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秘書處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副主席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項目委員會選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各項目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依據本章程制定工作細則,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
(二)負責本項目在全國范圍內的管理,促進項目的普及和發展,廣泛吸收會員;
(三)開展國際交流,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四)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廣開經費來源渠道,為發展本項目籌集資金。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 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 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由司庫定期提出本會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提請全國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比賽
第四十七條
(一) 本會管轄范圍內進行的航空項目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 全國性正式比賽、由國際航聯委託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 本會團體會員之間的比賽、協會會員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於比賽前報本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非本會會員不得參加本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會會旗、會徽及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復制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全國委員會,修改權屬本會全國委員會。章程修改意見由全國委員會起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⑦ 尋 CBA聯賽委員會章程
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競賽規程
一、主辦單位: 中國籃球協會。
二、承辦單位: 各參賽俱樂部或有關省市體育局(管理中心)。
三、競賽日期和地點:
分別在各參賽俱樂部選定並經中國籃球協會審定的城市舉行。
四、參加單位:
廣東宏遠、八一雙鹿電池、北京金隅、江蘇大華、新疆廣匯、雲南紅河、遼寧盼盼、吉林通鋼、上海匯中、福建SBS、浙江萬馬、山東黃金、陝西東盛、東莞新世紀、山西中宇、浙江廣廈建設。
五、競賽辦法:
(一) 比賽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常規賽):16支隊進行主客場雙循環賽制,勝1場得2分,負1場得1分,棄權得0分。按總積分排出常規賽名次,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同,則按相互間比賽的勝負場次決定名次,勝場多者名次列前;如勝負場數相同,則按相互間比賽的得失分率計算名次,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則按整個常規賽所有比賽的得失分率進行計算。
2、第二階段(決賽): 常規賽前8名的隊按圖所示(常規賽前4名按名次順序由運動隊自行選擇A1—A4的位置)進行主客場5戰3勝制交叉淘汰賽,常規賽名次列前的隊多安排1個主場,取得獲勝場次後不再比賽。1/4賽和半決賽的負隊不再進行比賽。總決賽採用7戰4勝制。9名以後的隊不再進行比賽。
A1 A3
8 6
決冠亞軍
5 7
A2 A4
(二) 決定名次辦法:
1、按最新《籃球規則》中有關名次排列方法執行。
2、第二階段決賽的勝隊為本次聯賽第1名,負隊為第2名。半決賽的負隊(即3、4名隊)和1/4賽的負隊(即5、6、7、8名),常規賽名次在前的隊名次列前。
3、9-16名隊的名次按常規賽的名次排列。
(三) 競賽規則及特殊規定(詳見規程補充解釋):
1、採用中國籃球協會審定的最新《籃球規則》和國際籃聯的規則解釋。
2、採用4×12分鍾的比賽方式,其中第1、2節和第3、4節中間休息2分鍾,第2、3節中間休息10分鍾。
3、一名隊員已發生了6次侵人犯規和/或技術犯規,必須立即離開比賽。
4、 一節中某隊已發生了5次全隊犯規時,該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
5、每隊在第四節和每一決勝期最後2分鍾各增加1次30秒鍾短暫停。
6、投中籃後和第4節及決勝期最後2分鍾內擁有擲球入界球權的球隊請求暫停後,均在記錄台對側前場罰球線延長線和中線之間擲球入界(位於前場端線擲球入界除外)恢復比賽。
7、在每節比賽臨近結束時,某隊獲得一次擲界外球,當:
(1)比賽時間不足0.3秒(含0.3秒),比賽不再進行;
(2)時間還有0.4-0.7秒(含0.7秒),場內的隊員將擲進場的球直接拍或觸及(如空中接力)使球進進球籃中方有效;如雙手持球後再投籃,中籃無效。
8、比賽用球:採用中國籃球協會審定並提供的斯伯丁7號比賽用球。
六、參賽辦法:
(一)報名辦法:每隊可報領隊、主教練、教練、球隊管理、翻譯、醫生各1
人;運動員18名(其中外籍運動員2人)。每輪比賽赴賽區總人數和球隊席總人數為18人,賽前聯席會上確定參加當場比賽的10-12名運動員。運動員不足 10人,全隊不能參加比賽。
報名時間:各參賽俱樂部於9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參加本屆聯賽,上報報名資料,並按《聯賽手冊》要求上報主場城市、比賽場館和承辦單位以及隊名和簡稱(不超過6個字)。
所有報名資料必須用電腦列印連同軟盤一同上報。報名資料包括:運動員姓名、出生日期、身高、體重、位置;(報名表須加蓋公章和醫務單位章)球隊全家福彩照、個人護照照片、俱樂部、主教練、主力隊員簡介、俱樂部、賽區負責人聯絡方式等。
(二)隊員號碼可以選擇0-55號,其每位數不能超過5。隊員號碼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三)報名參賽人員必須由俱樂部在當地保險公司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往返路途中)。各參賽單位報名時需同時上交保險單據復印件。未辦理保險的單位和人員,不能參加比賽。
(四)參賽資格及規定:
1、在中國籃球協會辦理了2007度注冊手續的俱樂部;
2、在中國籃球協會辦理了2007度注冊手續並經過公示的國內運動員;
3、參加了聯賽辦公室組織的國內運動員短期交流「摘牌」並辦理了注冊手續予以公示的運動員;
4、常規賽結束後,允許進入決賽隊伍從未進入決賽隊伍中臨時更換一名國內運動員(具體要求另見通知)。
5、允許各參賽運動隊注冊兩名外籍運動員。外籍運動員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以及國際籃聯、亞籃聯、中國籃球協會的有關規定。
6、外籍運動員上場規定:實行4節5人次。
7、常規賽期間不得更換外籍運動員,常規賽結束後,允許進入決賽隊伍從未進入決賽的隊伍中臨時更換一名外籍運動員(具體要求另見通知)。
(五)比賽服裝:
每隊須有三種不同顏色、號碼清晰的比賽服裝,符合《籃球規則》和《聯賽手冊》中的有關規定。其中一套為主場顏色比賽服,另外一套為白色、一套為深色比賽服,客場比賽時不得穿著與主隊主場顏色相同的服裝。
七、錄取名次與獎勵:
獲總決賽第1名授予冠軍獎杯、冠軍鑽戒;獲總決賽前3名,分別授予金、銀、銅牌;其他獎項和獎勵辦法見《聯賽手冊》。
八、比賽監督、技術代表和裁判員:
中國籃球協會派比賽監督、技術代表和裁判員到賽區工作。裁判員安排另行通知。
九、其他:
(一)訓練:
聯賽期間,各隊要堅持每天正常訓練。各賽區要嚴格執行《全國籃球競賽管理辦法》和《聯賽手冊》中的有關規定,確保各運動隊的訓練場地、設備和訓練時間。比賽當天和賽前1天需安排客隊在比賽場館訓練。中國籃球協會將委派專人對各隊的訓練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者,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技術統計工作:
各賽區由專人組成技術統計組,對本賽區的全部比賽進行統計, 按《聯賽手冊》中有關要求執行。
(三)新聞發布會:
每場比賽結束後召開新聞發布會,按《聯賽手冊》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每輪比賽報到時間按《聯賽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五)興奮劑檢測:
主辦單位將委託中國興奮劑檢測中心進行興奮劑檢測。凡興奮劑檢測呈陽性者,將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紀律處罰規定》中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十、未盡事宜,另行通知。本競賽規程由中國籃球協會負責解釋、修改。
⑧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縮寫為「COC」。
第二條 中國奧委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任務的全國群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在與國際奧委會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及各國家地區奧委會的關系中,唯有中國奧委會有權代表全中國的奧林匹克運動。
第三條 中國奧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領土上宣傳和發展奧林匹克運動。
第四條 根據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中國奧委會在非營利的活動范圍內享有在中國舉辦的與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志、旗、格言和會歌的權利,並有在中國領土上保護上述奧林匹克名稱、標志、旗、格言和會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中國奧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奧委會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9號 郵編:100763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 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得到遵守;
(二) 促進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婦女全面參加體育競賽和體育活動;
(三) 全權代表中國組團參加地區性的、洲級的和世界性的綜合體育賽事,包括冬、夏季奧運會,冬、夏季亞運會和東亞運動會等以及其它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在有關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合作下,選拔運動員組成中國奧林匹克代表團參加上述運動會,並為該團提供必要的費用和體育裝備。
(四) 協助其它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比賽活動。
(五) 反對體育運動中任何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禁止使用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禁用的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國選定適於舉辦奧委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的城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奧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中國奧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奧運會項目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代表,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的2/3;
(二) 國際奧委會的中國委員是中國奧委會執委會的當然委員;
(三) 體育界、運動員及其他社會各界的代表。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奧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意願;
(三) 在中國奧委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國奧委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國奧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國奧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奧委會的活動;
(三) 獲得中國奧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國奧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選舉執行委員會;
(六) 聽取和審查上屆中國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的工作報告;
(七) 提出修改中國奧委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八) 討論有關在中國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和中國參加奧運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等事宜。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國奧委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國奧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國奧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中國奧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奧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奧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及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全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執委會可召集特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需有2/3以上委員代表出席,並以簡單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票數相等,由主席裁決。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司庫1人及委員若幹人組成執行委員會,主持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執委會每5年改選一次。
第二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下設:
秘書處(日常事務,對外聯絡);
財務部(下設市場開發委員會);
體育部(下設運動員委員會);
科教部(下設反興奮劑委員會、醫務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奧林匹克學術委員會;
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必要時可設其他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奧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執委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奧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為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必須用於中國奧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奧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奧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經2000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奧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對外稱中國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英文全稱: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縮寫NPCC。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體育團體,由中央有關單位、全國性各類(或單項)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市殘疾人體育協會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幫助各類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改善和增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推動中國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動員、組織和指導殘疾人開展體育活動;
(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特教學校(班)、校園體育、福利單位及社區殘疾人健身活動;
(三)組織、管理、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從事殘疾人體育工作的人員,有計劃地部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活動基地,舉辦全國綜合性和單項的殘疾人體育賽事;
(四)組織參加或舉辦國際殘疾人體育比賽,開展殘疾人體育對外交流;
(五)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科學研究;提供殘疾人體育專項用品、用具標准,組織開發、研製殘疾人體育運動器材;
(六)對會員單位及各級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本會分支機構中國聾人體育協會、中國弱智人體育協會實施領導和管理;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全國性各類(或單項)殘疾人群眾體育組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市殘疾人體育協會,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積極組織開展地區性殘疾人體育活動,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並批准;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體協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舉代表參加全國委員會;委員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本會宗旨,推動該地區本部門殘疾人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由各會員單位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可聘請特邀委員;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八條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是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分支機構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
(四)向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職務和特邀委員;
(十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目標;
(十二)提出本會章程修改議案;
(十三)檢查、督促章程的實施;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殘疾人體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宣傳文體部體育處。
第三十二條本會任職人員如調離所在單位,其協會職務由原單位重新推舉人選替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體育彩票、福利彩票;
(四)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
(五)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後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之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1999年8月6日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⑩ 中國游泳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游泳協會,簡稱「中國游協」,英文名稱為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第二條 中國游泳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游泳協會、解放軍相應的體育組織及有關體育組織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余游泳聯合會(簡稱「國際游聯」)、亞洲業余游泳聯合會(簡稱「亞游聯」)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游泳運動(以下特定為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四個運動項目的統稱)的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熱心支持這一運動項目的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普及和發展全國的游泳運動;不斷提高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奧運爭光計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加強與國際游聯和亞游聯的密切聯系和合作,增進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游泳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交流和友誼。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體育方針和政策,以及國際游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全國游泳運動項目的發展;積極有效地推動項目的普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運動項目的社會化、產業化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和國際游泳運動的發展現狀,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國游泳運動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和指導游泳運動的普及工作。
(三)負責和指導本項目優秀運動隊建設和人才的培養,管理本項目的國家隊。
(四)研究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制度、計劃、規則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管理,制定競賽規程,審定運動成績。
(五)組織、指導本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服務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和開展宣傳工作,出版刊物。
(六)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項目的國際活動計劃,負責組織參加國際競賽的隊伍、集訓和參賽事項,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七)負責與本項目有關的市場管理和開發工作,開展有關的經營和服務活動,積累事業發展資金,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廣泛聯系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
(九)參加國際游聯、亞游聯組織的有關活動。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國際游聯和亞游聯的委託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游泳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游泳協會。
(四)全國行業系統游泳協會。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主管游泳運動的體育組織。
(六)經相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有條件的基層游泳協會、俱樂部或單位。
(七)經本會推薦並熱心支持游泳運動事業的專家學者、教練員、新聞工作者、管理者。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游協常務委員會討論批准。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在會刊上發布會員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有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咨詢的權利。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本會,經中國游協認可,既可注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將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經中國游協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中國游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代表制,每屆4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系統的會員協會、解放軍相應的體育組織、體育主管部門、熱心支持游泳事業的有關方面以及本會常設機構選派代表,參加中國游協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執行。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全委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全體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全委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和常務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全委會的執行機構。常委會成員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副秘書長組成。
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常委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中國游協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常委會的領導下,根據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和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是中國游協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本協會秘書處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有二分之一以上擁有表決權的代表贊成,即可當選,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情況而定。
對長期與協會合作並為游泳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及社會人士,可特邀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一)負責組織開展本專項業務工作。
(二)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機構可成立委員會。其成員由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過10名和若干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資產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捐贈。
(四)贊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 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將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旗、會徽圖案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03年12月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