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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

發布時間:2021-02-16 10:49:00

『壹』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誰可以告訴我啊!

法律法規:你是什麼省市的,因為各地的地方法規不是完全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專國體屬育法》

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修正)

某某省人大會常委會關於修改《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工作,加快發展體育事業的決定

某某市體育現代化發展 希望你能採納!

『貳』 什麼叫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一、尋釁滋事是在一定的場合里無事生非,為社會造成一定損害的行為。如果此種行為非常嚴重的話,一般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尋釁滋事罪則是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規定。這就需要負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二、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叄』 2015年到2020年我國關於社會體育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3)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總的來說,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最大的不足是內容比較寬泛,缺乏具體的要求和實施細則。如果對公民及其體育權利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表達,權利保護機制就嚴重缺失。體育糾紛越來越多,但糾紛解決機制卻明顯缺失。目前,體育事業正逐步走向市場化,但體育市場無法依靠,管理混亂。

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很難有一個准確的定位和協調機制。體育事業特別是全民體育缺乏足夠的資金保障。這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和完善現行的體育法來解決。

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對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進一步發展和繁榮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特別是對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這一背景下,利用奧運會,盡快修訂和完善現行的體育法,與時俱進,從此開始。

我國現行體育法應逐步修訂和完善,明確競技體育運動員的法律身份,明確競技體育運動員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競技體育安全等合法權益,規范運動員的選拔、訓練和退出機制。

規范體育無形資產的商業用途,可以為處理「劉翔」、「足球」等類似問題提供法律操作規范和依據。

『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
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伍』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如何鑒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准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陸』 城市應當發揮( )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6)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十七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尋釁滋事罪怎樣認定,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尋釁滋事罪怎樣認定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刑法》第293條(三)規定強拿硬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是成罪的基本特徵之一,而且由「強硬」的手段和「拿要」的目的為關鍵詞做出限定。
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與常識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尤其在個案法律解釋中,絕不允許作擴大性的解釋,在法律規定有模糊之處,則不允許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
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解釋是從「尋釁」和「滋事」兩方面衡量的,「尋釁」是指尋求刺激和取樂;「滋事」是指無事生非、蠻不講理;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動機是受流氓心態指配,強硬是採取暴力或者脅迫手段,拿要是非法佔有財物,後果是造成受害人恐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定罪標準是由於上述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打擊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意圖在於依法懲處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是所謂鄉霸、村霸、街霸、路霸。
二、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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