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學的室外籃球場是不是公共體育設施
不是,屬於學校的體育設施。
公共體育設施是城市綜合功能的重要載體,也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閃光點,都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滿足居民在開展體育活動,進行運動休閑等方面的生活需求,是現代城市必須具備和完善的重要功能。
體育設施是發展體育事業,實現《體育法》確定的我國體育工作方針的重要物質基礎。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更是實行全民健身計劃,進一步改善國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條件。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對體育場地建設的要求和城市規劃關於運動場地面積的定額指標。」國務院印發的《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也明確提出:「體育場地設施要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落實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和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也是現代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成為城市建設中的亮點。原城建部和國家體委聯合發布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根據不同規模城市的人口密集程度,對各種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訓練房等設施的規劃標准、觀眾規模、用地面積、人均面積等指標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國家要求設置的最基本的體育設施及其用地定額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實施存在什麼問題
1、我國《體育法》中對職業體育及其相關體育權利尚無明文規定,既不利於職業運動員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也不利於職業體育的健康發展。目前,在職業體育的實踐中,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職業聯賽進行的如火如荼,各級各類的職業體育比賽也如雨後春筍般地成長起來,形形色色的體育俱樂部也得到了長足發展。應該說,職業體育的實踐已經走到了體育法及其理論的前面,其在實踐中的成敗得失,亟需法律的規范和保護。
2、社會體育可以保障廣大人民的體育權利,在體育法中居於更重要的地位。我國體育法關於這方面規定的很全面,但是不夠具體,缺乏操作性。1986年城建部、國家體委聯合發布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暫行指標規定》中,對不同規模城市的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將城市按規模大小分為七類,分別給出了關於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體育用地的定額標准。這一規定有明顯的問題:一是立法層次低,廣大人民並不知道,對義務人即各級政府來說沒有執行的壓力。二是以城市來規定定額標準是不科學的,這種規定的不明確既不利於政府的執行,又難以保證每個公民享受到平等的體育條件。如果按一定社區來規劃,按一定人口來提供定額的體育條件,就有操作性,而且可以使每個公民看到並關心自己的權利,可以賦予公民以監督權,包括起訴政府的權利。
3、在體育設施安全,體育器材、服裝的安檢細則,禁賽細則等方面仍有待於盡快完善。
『叄』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誰可以告訴我啊!
法律法規:你是什麼省市的,因為各地的地方法規不是完全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專國體屬育法》
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修正)
某某省人大會常委會關於修改《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工作,加快發展體育事業的決定
某某市體育現代化發展
希望你能採納!
『肆』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准,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准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准。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路。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准。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佔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准,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向體育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體育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
向體育事業捐贈的資金或者設施,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體育工作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准。
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器材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
總人口十五萬以上的城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體育教師的待遇應當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並保障其享受與工作特點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統體育項目基地建設,積極組織業余體育訓練,選拔和集中訓練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為競技體育儲備、輸送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舉辦以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為宗旨的體育運動學校。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組建校體育運動隊,開展業余體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的入學、升學,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優先錄取有體育特長的學生。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課程的設置和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維護以及體育活動的開展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競技體育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對運動員、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提倡運動項目實行協會制和職業俱樂部制,逐步推行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
職業俱樂部開展各項體育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的規定。
職業俱樂部聘用職業運動員、教練員,雙方應當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條 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省綜合性運動會、本省承辦的全國和國際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全省單項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該項運動的全省性協會管理。
市、縣(市、區)的體育競賽,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三十一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原則。
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營私舞弊。
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競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優秀運動員的訓練、參賽等活動的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退役優秀運動員的入學、升學,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退役優秀運動員。原選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推薦退役優秀運動員就業。
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亞洲運動會和全國性重大比賽中取得冠軍的退役優秀運動員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區安置條件的退役優秀運動員,需要跨地區安置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安置。
逐步推行退役優秀運動員貨幣安置辦法。
退役優秀運動員安置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培訓、中介服務等為內容的活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審批手續。鼓勵、支持體育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體育市場,增強體育自身發展活力。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引導和管理,保障和扶持體育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個人、企業、社會團體以多種形式參與興辦國家政策許可的各種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技術和質量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用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從事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指導人員,為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救護人員。
前款所稱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三十九條 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體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未按規定報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
(四)將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活動場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規定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影響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未配備體育指導、救護人員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體育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
(二)在競技體育中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弄虛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對公共體育設施或者學校體育設施監督管理職能,造成體育設施損毀的;
(四)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六)其他違反體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伍』 城市應當發揮( )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5)市公共體育運動用地定額指標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十七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