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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房產土地免徵

發布時間:2021-02-06 18:20:59

1. 哪些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90號)第五條規定: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
「三、關於「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於「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
六、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稅范圍,應徵收房產稅。」
三、關於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2. 哪些體育場館用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2016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兩部門發布的名為《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指出,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具體條件包括: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次調整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根據兩部門通知,享受優惠的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台、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兩部門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此外,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3. 關於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減免的問題

根據規定,納稅人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理由、依據、所屬年度、金額;(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三)年度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紙制(有電子文檔請附上)。示範文本:
城市房地產稅減免稅申請表納稅人名稱: (印章) 金額單位:元稅務登記證號經濟類型職工人數法人或負責人房 產地 址隸屬主管部門聯系電話財務經辦人或稅務代理人房產情況房產原值年減免稅情況應稅房產原值年經營情況年銷售(營業)收入免稅房產房產租金收入本年利潤應納稅額申請減免稅額年初未分配利潤申請減免稅原 因主管稅務機關縣級地方稅務局市級地方稅務局經辦人意見: 簽名:所(分局)長意見: 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經辦人意見: 簽名:主管領導意見: 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經辦人意見: 簽名:主管領導意見: 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監制
申請書式樣:關於請求給予減免××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請示範文本:關於請求給予減免 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報告市、(縣、區)地方稅務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業,主要生產經營范圍: 年銷售收入(經營收入)款 萬元,其它收入 萬元,現有在冊職工 人,其中:在崗人員 人,下崗人員 人 ;年職工人均收入 元,申請困難減免稅的原因、理由 ,申請減免稅的政策依據是 申請減免稅所屬時間 金額為:申請人:(蓋章)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稅新條例規定: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各地對第七條有具體規定,如吉地稅發[2005]2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一)企業關閉、停產、撤消後停用的房產和土地;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三)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房產和土地;
(四)因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致例企業停用半年以上的閑置房產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
審批辦法;對符合減免稅條件,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省地稅局審批。
由於停產而產生繳納稅金困難,不屬於法定免稅范圍,是否可以減免,應根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即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二)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即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應徵收房產稅。但為了鼓勵事業單位經濟自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忖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3年。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於免稅范圍,應徵收房產稅。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1.高校征免房產稅問題。"對高等學校校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是指對高等學校用於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對高等學校舉辦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以及出租的房產,均不屬於自用房產的范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2.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問題。對中,小學校辦企業應比照《高校征免房產稅》的政策規定徵收房產稅;對非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原則上也應徵收房產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給予適當的減稅或免稅。
3.工會服務型事業單位免徵房產稅問題。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4.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待鐵路運價調整時再相應調整免稅范圍。對鐵道部所屬其他企業、單位的房產和土地,繼續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5.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
6.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徵房產稅。
7.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8.關於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否免徵房產稅?房產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收房產稅。
9.企業停產、撤銷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10.關於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徵收房產稅問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
1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12.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對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稅。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13。為了有利於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實際情況,對房管部門經祖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徵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征免手續。
14.郵政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房產,一律恢復徵收房產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批。
15.為照顧部分清產核資企業的實際困難,對資產重估後不能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國有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價值部分免徵房產稅。
16.鑒於血站是採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從1999年11月1日起,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這里所稱之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p>

4. 哪些體育場館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復部 國家稅務總局制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的規定:「三、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煉的專業性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范》(JGJ 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
五、本通知所稱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台、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5. 哪些體育場館用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的規定:「一、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
(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
(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
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煉的專業性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范》(JGJ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
五、本通知所稱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台、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6. 體育館按次收取的場租費是否繳納房產稅

體育館按次收取的場租費是繳納房產稅。房產稅按照租金收入乘以版12%計算。
財政部權日前發布通知明確,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通知表示,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提出,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通知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7. 哪些體育場館用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專的通知》(財稅屬〔2015〕130號)的規定:「三、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煉的專業性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築設計規范》(JGJ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築。
五、本通知所稱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台、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8. 行政事業單位自用房免徵房產稅,土地稅在財稅的多少號文件

答:《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二內)由國容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規定,關於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根據上述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包括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如果上述單位用於經營的土地和房產,以及非國家撥付經費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產,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9. 如何完善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1日發布消息,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兩部門發布的名為《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指出,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具體條件包括: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次調整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根據兩部門通知,享受優惠的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台、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兩部門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此外,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10. 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稅的情形有哪些,駕校免土地

一、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具體業務
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四: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五:公租房佔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佔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七:個人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八:核電站佔用土地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九: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業務十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二: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佔用土地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四: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業務十五: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業務十六: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地
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七: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葯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於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征稅。
業務十八: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業務十九:對港口的碼頭用地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勞改單位用地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2、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於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築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徵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一: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業務二十三:其他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土地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業務二十四:土地使用稅繳納有困難的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批准通過的可以減免。
二、駕校是否免土地使用稅
駕校繳土地使用稅與其他土地使用權人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存在差別,都是按照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大小確定相應的稅負。當然,如果駕校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符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法定條件也可以減免相應的稅收負擔。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判斷出,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具體業務有二十四中種,但駕校不屬於其中之一,也即一般不存在駕校免土地使用稅的情形,只有那些跟國際民生掛鉤的土地才會被批准或者直接被規定不用繳納稅額,當然,在駕校單位出現納稅困難時,是可以申請減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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