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體育活動 > 體育運動傷害的法律賠償

體育運動傷害的法律賠償

發布時間:2021-02-05 20:15:55

『壹』 體育運動傷害法律法規

‍刑法介入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應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其介入范圍應分類而定,對於與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應部分「入罪」,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應全面「入罪」。其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區別對待。
幾乎每一場體育競技運動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傷亡事故,從危害後果來看,與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結果並無二致,但絕大多數的體育競技傷害行為被行業內部規范所「消化」,並未進入刑法規制的射程圈,從而免受刑事責任的追究。盡管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不同於現行刑法中的普通傷害行為,有其自身特殊之處。然而,體育競技不是法外之地,從事體育競技運動並不等於取得刑事責任的豁免權,體育競技場也不是犯罪的避難所[1],這已在體育學界和刑法學界得到應有的認同。刑法到底應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圍內介入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規制,使之既能夠助推體育競技運動的健康發展,又能夠懲治和預防體育競技傷害的犯罪行為,以尋求兩者的完美平衡,這無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術。如何把控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和范圍是一個困擾學界的疑難問題,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
11以促進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應該清楚,寄希望於體育競技參賽人員的「自我救贖」或通過向其輸送「道德凈化」來解決體育競技傷害違法犯罪問題,簡直是不切實際的賭注。體育競技領域不能成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對此不能熟視無睹。但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應審時有度,必須以促進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宗旨。為此目的,必須防止「兩極化」現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過度。讓刑法干預體育競技的各種違法犯罪傷害行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決所有體育競技的傷害問題,同樣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會忽視體育競技行業內部的管控。針對體育競技傷害行為,一般要遵循行規制裁前置原則,依靠預設的比賽規則、體育各專業協會的行規習慣以及體育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來解決[2],如禁賽、罰款等。但行規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當行規制裁不足以預防和威懾此類行為的滋生時,並且當這種行為具有違法的可罰性時,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為一種「不得已」的輔助手段出現。
另一方面,刑法過度介入將會阻礙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如果刑法不顧及人們對體育技競傷害行為的容忍范圍或程度,與社會上的普通傷害行為一視同仁,必將導致體育競技運動的頹廢或消弭。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施以過分嚴厲的刑罰處罰,無異於給參賽運動員的競爭行為帶上「緊箍咒」。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總擔心自己的競爭行為會超出「紅線」,不敢進行身體對抗而畏手畏腳、小心翼翼地處理好各種身體對抗行為,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參賽運動員的鬥志或激情,這直接影響到體育競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賞性,而缺少激烈對抗和熱情激揚的體育運動將會索然無味。那麼,刑法就變異為遲滯競技體育精彩的「減速帶」,也成了阻礙競技體育的「軌條砦」。因此,刑法對體育競技的管控應以不阻礙體育競技健康發展為要件,同時考慮社會倫理道德的容許范圍,進而給人們預留一個合理的行為空間,並放任人們在這一空間之內進行此類行為,一旦在刑法給予的這個范圍被濫用並危害到人們可容忍的限度時,刑法才得以干預。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鬆弛。將體育競技的傷害行為都訴諸於行業內部處理,使體育競技領域成為脫逸於刑法管控的一片「凈土」,同樣也是不切實際的做法。如此,體育競技就真的會變異為犯罪的「避風港」,這會縱容大量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橫行,甚至於一些惡意傷害現象滋生不斷。從現今亂象叢生的體育競技比賽就可見一斑。近幾年來,體育界「黑哨」「賭球」「假球」「群毆」以及「興奮劑」等丑惡現象層出不窮,而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寥寥無幾,這不得不說與刑法手段管控體育競技領域的疲軟有一定關系。正如有學者認為,對於類似在運動競賽中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使其逍遙法外,極不利於運動競賽的健康發展,只會徒增或助長賽場上的野蠻粗魯,甚至下黑手,不正賽風泛濫,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對於體育競技運動簡直是場災難。
第三,刑法介入應寬嚴有度。公平正義是法律永遠的價值追求,法律對人們的行為做出普遍調整,在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也要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從而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正是因為法律蘊含的公平正義,所以立法者在創設一項刑事法律制度時既要考慮法益保護,同時也要考慮權利保障。反映在體育競技領域,刑法介入既不能過度而不顧及參賽人員的自由權利,也不能過於鬆弛而忽視了體育競技秩序的維護,關鍵在於如何在保障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和懲治預防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滋生之間尋求一個法益保護的最佳結合點,這個最佳結合點就是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損失相對最小化,而法益保護達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
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還要以刑法干預最低限度為原則。刑法干預最低限度原則要求刑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最後手段性而出現,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和高成本性所決定的。如果不管行為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與否,而任意進行刑罰制裁,這不但會發生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而且國家亦難以承擔無謂的高額司法成本,既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刑法對體育競技的介入,只有窮盡行業規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手段的情況下才予以啟動。
第一,這是由體育競技的自身特殊性所決定的。由於體育競技自身具有對抗性、激烈性或競爭性等特徵,蘊涵著巨大天然危險,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員傷亡在所難免。其一,體育競技更加鍾愛「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錯。試想,在體育競技比賽中,運動員個個精神狀態異常亢奮,或狂奔或跳躍,動作千變萬化,輕重緩急往往很難控制,碰撞、傷害不可避免。其二,體育競技運動通常在大型場地舉行,環境開放,人流涌動,歡呼雀躍,運動員不免會受到外界環境的不良干擾,進而影響其判斷力,造成動作失誤或誤差,很容易變異為傷害對方行為,即使一些經驗豐富的運動員也無法避免,而初出茅廬的新手尤甚。其三,現今體育競技越來越充斥著商業玄機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敗論英雄,利益機制觸動運動員獲勝的動機不斷強化,相應地運動場上不僅是技術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對抗更加白熱化。其四,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更為刺激、危險更大的體育項目不斷上演,這無疑增加了競技傷害的概率。盡管如此,人們卻不以為然,心曠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業規范前置原則。眾所周知,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體規范,而僅僅基於規范目的對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予以規定,可謂「法有限而情無窮」。那麼,在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空白地帶,一般由職業道德或行業規范等其他社會規范予以調整,這些社會規范只要不與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精神相沖突,為社會通念所接受,那麼它就屬於「軟法」的組成部分。競技體育運動需要藉助於行業規范來調整,參與人員首先必須遵循體育競技的具體規則,它是任何形式的體育比賽必須遵循的「鐵則」,也是判斷體育競技行為是否正當化的重要依據。這種制度設計主要基於體育競技具有較強的規則性和職業性,而行業規范的職能性質決定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動效率,並有能力對所有的體育競技行為予以監管。但行業監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對較為嚴重的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沒有實質性的威懾力。其二,行業內部監管機構由於與體育競技比賽的參與者存在主體身份或經濟利益的勾連,可能會使監管出現乏力或流於形式。其三,行業監管的有效實現要受多種因素制約,像制度的規范性、制度的執行力以及群體心理認同等,這些制約因素在不能有效協調運行的情勢下,行業監管的漏洞就無法避免。這也給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間。
第三,刑法介入體育競技領域屬於事後預防,謹防法益預防提前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源自於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各種社會風險以不可阻擋之勢正悄無聲息地撲面襲來,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前所未有的潛在危險或嚴重威脅。這激起世界各國不大不小的震動。在西方,自德國著名社會學家貝克提出「風險社會」理論以來,「風險社會」以及「風險刑法」理論便成為德日刑法學界研究的主要陣地,對刑法如何應對現代社會逐漸猛增的各種風險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國內,刑法學界也對風險社會及其風險刑法有著濃厚的理論熱情。的確在風險社會漸行漸近的情勢下,風險源的復雜性、風險滋生的不可預測性以及風險波及范圍的不確定性,使得社會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脅[5]。越來越多的國家面對這日益增大的風險,尤其在嚴重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交通事故領域、環境污染領域以及食品安全領域,逐漸在刑法中設置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護提前化,以防患於未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競技體育領域本身蘊涵巨大風險,而這種風險不會危及到廣大民眾的最基本社會生活,刑法在競技體育領域的介入切不能「與時俱進」,仍然要堅守事後預防的矜持。
2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范圍
21與體育競技關聯的傷害行為
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方式復雜多樣,形式不一而足。體育競技傷害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對抗性競技中,也可能發生在非對抗性競技中,前者像拳擊、足球等,而後者如F1賽、馬拉松賽等。由於非對抗性競技體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對另一方刑法規制的問題。因此,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范圍問題只存在於對抗性競技中。在對抗性競技運動中,在賽前、賽後或賽中休息時而發生的關聯傷害行為,不管是運動員對運動員,還是運動員對裁判員、教練員或其他在場人員,抑或裁判員、教練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間而發生的傷害行為,我們稱之為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此類傷害行為不是發生在比賽過程中,與競技比賽遵守規則無關,跟刑法規定的普通傷害行為並無區別,可以直接依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涉及到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盡管此類傷害行為的主體運動員、裁判員、教練以及現場觀眾等往往受到比賽場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實施,往往因激情或沖動以及情緒和感情的投注而爆發,犯罪學理論上稱之為激情犯。但對於激情犯與其他普通犯罪相似,並無法定從寬處罰的依據。因此,對於體育競技關聯傷害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應全面「入罪」。
22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
以比賽為目的且犯規致人傷害行為其情況最為復雜。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並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這里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輕罪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出罪」。基於比賽目的且違規造成輕傷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屬於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犯規是體育競技不可避免的組成部分。體育競技中一個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必須遵守體育競技預設的具體規則。但違反比賽規則且造成傷害後果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體育犯罪。因為比賽中的犯規並造成傷害行為往往屬於體育競技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比賽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規行為增加了比賽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無犯規行為的比賽則索然無味,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比賽[6]。實際上,犯規在比賽中不僅無法避免,而且一方為了獲得比賽勝利目的基於比賽策略的考慮,常常故意利用犯規行為來消解對方的優勢。另一方面,由於體育競技本身所具有的對抗性、激烈性、近距離接觸性或高風險性,預示著在比賽中必然會存在人身安全危險,因犯規而造成輕傷以下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更是不可避免,這是參加體育競技必須要付出的代價。造成輕傷以下的危害後果鑒於具有比賽目的的正當性,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大,可責性相對較小,仍屬於體育比賽的正常范圍,並沒有超出人們所容許的危險預測可能性。而且這種傷害行為沒有必要啟動刑法予以干預,由體育行業採取行業制裁方式予以解決就可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二,重傷以上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應「入罪」。基於比賽目的違規而造成重傷以上危害後果的傷害行為,已經超出人們對此所容許的社會倫理范圍,完全具有刑罰可責性。
其一,此種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重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質基礎。根據刑法典第95條的規定,重傷害一般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的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不難看出,致人重傷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殘疾或機能喪失,使之很長一段時期甚至終生不得恢復,這無疑是對人身權利的極大摧殘,直接侵犯了運動員的健康生命權,給運動員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僅如此,這種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嚴重踐踏了公平競賽的基本原則,制約了體育競技的健康發展,阻礙了體育競技水平的提升,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國家的良好聲譽和形象。
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或過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觀惡性。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其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可概括為間接故意和過失。對於前者指的是運動員出於比賽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實施的犯規行為,而對於後者指的是運動員應當預見自己的犯規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這樣就可以得出,行為人基於比賽目的,在其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心理態度支配下而實施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犯規行為,可能以故意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造成死亡結果的,可能以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特別注意的是,這里行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因為它與基於比賽目的的主觀目的相沖突,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那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就變異為非比賽目的,超出了這里所論述的類型,而應直接依據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的情形處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礎。如上所述,體育競技運動首先遵循其行業規范,體育協會作為國家體育行業的行政管理機構,其制定的行業規范雖然不具有絕對的強制力,但仍然有著一定的約束和規范作用。而對於造成重傷或死亡嚴重後果的傷害行為超出了體育行業自治許可權可管控的射程圈,行業規范對此類行為的管控疲軟,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適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運用刑法利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能夠有力懲治和預防體育賽場上頻頻上演的體育暴力行為。這對於維護運動員的人身權利,促進體育比賽的公平競爭,保證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大有裨益。
23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
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完全是隱藏其背後的不法行為,已經不能再視為比賽的一部分,無論其危害後果是輕傷,還是重傷抑或致人死亡,都應該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其他目的,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例如個人恩怨的報復目的、發泄憤懣、起鬨鬧事以及其他擾亂比賽秩序目的等除比賽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這充分暴露出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出於惡意,有違反比賽規則傷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結果,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另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比賽規則,實施了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可見這種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已經背離了體育競技的基本精神,與刑法中規定的普通傷害行為並無不同,完全超出了社會所容許的危險范圍,具有刑事可罰性。
如果刑法容忍這種行為的發生而不加以干預,將會縱容此種不法行為的滋生,使體育競技走向畸形發展的不歸路。因此,刑法應當積極介入對此種行為的處罰。誠然,比賽過程中情形復雜多變,體育競技傷害行為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雖然從實質的角度看,以非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但此種行為發生在比賽過程中,行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飾非法的目的,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行為人會辯稱自己是基於比賽勝利目的的失誤所造成的傷害行為,因為同樣的競技傷害行為可能是出於比賽目的,也可能出於其他報復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斷競技比賽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難題。解決這一難題的出路就是貫徹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因為主觀見之於客觀,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表徵出客觀的具體行為,從傷害的手段、方式或傷害的程度、部位抑或傷害的時間點以及行為人的違規程度、頻率等一系列的客觀狀況,來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那麼,通過這些情況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從疑問時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應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3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刑事責任的承擔
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畢竟不同於刑法規定的普通傷害,其可責性相對較低,具有一定的社會相當性。因此有學者主張,對這種行為原則上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追究也要從寬處罰。但筆者並不予認同,文明進步的現代法治社會不允許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權做賭注以換取體育競技的精彩和刺激。對於體育競技傷害行為刑事責任的承擔同樣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從寬處理,這里需要做分類處理。
其一,不可以從寬處理的情形。對於賽前、賽後或賽中暫停休息時的競技傷害行為以及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譬如,在比賽休息時,因運動員不滿或發怒,將球猛踢到觀眾身上而導致輕傷以上的傷害行為。由於這些傷害行為與遵行比賽規則無聯系,不再視為比賽的一部分,可責性較大,無論從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從寬處罰的正當性。
其二,可以從寬處理的情形。對於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盡管造成被害人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由於該行為是發生在競技體育比賽過程中,行為人的犯規傷害行為並無「惡意」,因此對該行為應當與惡意傷害行為做以區分,對該行為人可以從寬處理。其立論理由簡要歸納如下:1)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在比賽過程中,當運動員在遭受外部刺激時,會產生神經緊張、情緒激動或心跳急促等諸多身心反應。在這些心理狀態下,運動員往往對外界事物的判斷力或自我控制力會急劇下降,甚至短時間喪失。加之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根據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應,動作千變萬化。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行為的失誤或誤差,碰撞與傷亡在所難免。這些傷害行為的出現主要是由於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手段不同於普通傷害,有些傷害為社會可允許的危險,即使超出人們可預設的危險范圍,其可責性相對降低。2)從規范刑法學角度來說,在體育競技比賽過程中,完全期待運動員在激烈對抗狀態中做出合乎比賽規則的動作顯然是強人所難,在這一點上也蘊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適法行為[7]。也就是說,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就無法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責難,相應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試想,法律要求運動員在緊張激烈對抗的緊迫狀態下,以理性冷靜地判斷自己的行為並做出完全合乎規則的動作,顯然是強人所難。而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價值意蘊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律不僅是對司法人員的裁判規范,而且也是對人們的行為規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為內容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人們的日常行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則將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隨心所欲而設定規范的,必須反映人們的實際情況。也即是說,法律設定的禁止規范和行為規范應以人們在行為當時可以不違反禁止規范和命令規范為前提條件的。從「法律不強人所難」和法律規范的設定規則都要求立法者在設定刑事責任承擔時必須充分考慮運動員在體育競技比賽這一特殊場景極為容易做出違規行為,進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而觸犯刑律,這屬於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責性相對較低,對其從寬處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當性。
其三,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情形。在競技體育比賽中很多參賽運動員為未成年人,那麼,他們一旦實施犯罪進入司法程序同樣嚴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我國刑法而言,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我國刑法劃分了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還規定了一些特殊處遇原則:一是從寬處理原則,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不適用死刑原則和不成立累犯原則。三是從寬適用緩刑原則和免除前科報告義務[9]。針對這些從寬處理原則,不論行為人是基於比賽目的且犯規的傷害行為,還是基於其他目的且犯規的惡意傷害行為,只要是犯罪主體為未成年人,都應當遵循上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原則。

『貳』 在體育運動傷害行為中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在劇烈的體育運動中,如打籃球或者是踢足球之類的運動,由於自己的過失及防專守犯規,合理攔阻之類的行屬為照成對方運動員受傷的,如果受傷者要求你承擔民事責任的話,一般得不到支持。依據是民法的「自干風險原則」及運動員在參加該運動的時候就已經知道會出現傷害而自願參加、故對自己的傷害後果由自己承擔,當然在運動過程中於運動無關的行為例如打架呀、則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希望能幫助你。

『叄』 體育館打球致傷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如果是民事贈償,主要的法律支持是《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肆』 有關體育運動中發生問題的法律嗎

這屬於法律上的"高危來運動致人損源傷",只要不存在主觀故意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在民事上因為你的行為導致對方身體遭受損害,已經侵犯受傷者身體健康權,但是如果你不是故意(主觀上沒有傷害別人的故意),最多會構成民事侵權責任,賠償基本的醫葯費.以及其他費用(誤工和傷殘補償等等),當然這前提是你是主要責任,需要證據證明的。有什麼問題及時發消息給我。

『伍』 運動意外傷害賠償

運動意外傷害屬於意外險范圍,如果買了保險就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新保險版法規定:
第十權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解釋: 如果你的醫療卡很容易被翻到的話(有的校醫那有記錄),那說明本年度投保之前和之後公司並沒有去調查承保學生的身體狀況,超過30天視為合同有效,發生事故要賠。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陸』 高分,求專家,關於體育運動中受傷賠償問題。懂法律的進。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高回人民法院關答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祝福!

『柒』 運動中損傷的賠償

因為籃球運動是相對激烈的運動,在運動過程中難免身體發生碰擦和接觸,意外受傷很難確認就是誰的過錯.但是從公平原則出發,對方應該對你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

『捌』 運動中受傷索賠問題

就算他承認,他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個損失完全你自己承擔。

『玖』 打球時誤傷事件法律上如何界定

發個轉載的文章,供參考。

一場籃球賽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思考
作者:吳凰行 元春華 發布時間:2008-03-14 16:19:00
--------------------------------------------------------------------------------

【案情】
2006年6月11日下午4時許,原告王某因高考結束,在家無事,即到母校崇仁二中欲碰同學打籃球。當原告王某趕到學校球場時,被告姜某與原告的同學周某、吳某、付某、樂某等九人已自發組織正在進行籃球比賽。被告與吳某、樂某三人為一組,原告與周某、付某為一組,雙方進行對抗賽,未設裁判員。在打球過程中雙方進行激烈的爭奪,原告在對抗中手曾碰到被告的臉,被告在隨後的防守中也二次沖撞了原告,雙方引起了爭執被同學勸解。在最後一個關鍵球時,原告王某接到隊友的傳球後,從左側運球至欄下跳起突破上籃,被告姜某見狀即從右側上前跳起封蓋,雙方發生身體碰撞,原告身體失去重心,摔倒在欄桿旁側。

原告受傷後在江西省崇仁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尺、撓骨骨折,並經評定為傷殘八級。雙方曾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經崇仁縣巴山公安分局調處未果。經核定原告醫療費11173.70元、後續治療費4000元、護理費392.56元、交通費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元、營養費170元、殘疾賠償金51718.32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經濟損失69171.58元。另查,原告王某,於1989年12月24日出生,巴山鎮城鎮居民,高考後即被西北政法學院錄取。其父系下崗工人,母親無工作,屬城鎮低保對象,家庭生活困難。

【爭議焦點】:被告行為有無過錯,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在比賽中打球很兇,有多次犯規行為等,被告造成原告傷害存在過錯,屬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為藍球比賽要求隊員勇猛直前,原告受傷自己無過錯屬意外事件,不構成侵權,原告訴請沒有法律根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藍球比賽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這種對抗性必然存在沖撞、搶奪、進攻、封蓋的基本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按常識應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藍球對抗賽中因進攻防守運動本身就存在較多的身體接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原被告之間出現相互碰撞等引發的受傷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對此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原告苛求被告在對抗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不符合藍球比賽本身的特點。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報復傷害原告的故意,且被告的防守動作是否犯規未設裁判員居中裁判,故原告受傷雖由被告引起,但被告不應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過錯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系在校學生,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且其法定代理人為下崗工人,家庭經濟狀況較困難。被告為人民教師,成年人,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且原告受傷的人身利益大於被告財產利益,原告損害後果亦較重,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綜上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由被告分擔原告合法經濟損失的50%為宜。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由被告姜某分擔原告王某經濟損失69171.58元的50%計人民幣34585.79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各自均堅持一審中的意見上訴於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因打藍球發生身體碰撞,而使王某摔傷致殘,為此給王某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姜某對王某的摔傷沒有過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酌情對王某給予經濟補償。但原審法院按劃分比例判決補償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變更由姜某補償王某經濟損失16000元。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已自行履行。

【評析】

自發組織藍球、足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競技運動引發傷害案件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司法實務中對這類特殊案件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樣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因認識差異,導致各地法院的處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過錯屬侵權行為,由致害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處理(本案中即為原告所持觀點);有的法院則按致害人無過錯,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理論損害後果自擔而駁回受害人訴訟請求處理(本案中即為被告所持觀點),這種作法在大多數法院中較為普遍。本案一、二審法院既未採納原告意見,也未採納被告意見,根據個案情況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適用公平原則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本案判決後當事人自覺履行了義務,糾紛案結事了,在當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思考】

對有具體的組織者組織進行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造成的運動員人身損害,在實踐中由組織者或由投保了保險的保險部門承擔損失的認識當無疑議,一般也不會產生糾紛。所要探討的是,自發組織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引發的參與者傷害事故由誰負責,實踐中卻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持應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觀點的人認為,致害人在運動中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應瑾慎盡到注意義務,應盡到而沒有盡到的或者致害人屬犯規行為致傷他人的,致害人的行為即存在過失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適用所謂的公平責任,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參加體育運動受損的受害人應對損害後果自擔。激烈的藍球、足球等體育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按照通常的知識,這種運動是一種對抗強烈的體育活動,沖撞、搶奪、撲救、沖擊是基本的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任何人參加這樣的體育運動,都應當意識到這樣的風險,參加體育運動本身就是一種自願承擔危險的行為。自願承擔危險也稱為自願承擔損害或者稱為受害人同意,含義是受害人承諾或者自願承擔損害的具體內容,致害人據此可免責的事由。其中又可分為明示的危險承擔和默示的危險承擔,默示的危險承擔是指當事人雖未明確表示但完全了解對方的行為可能導致其自身受到傷害的危險,但仍自願選擇該種行為,顯示當事人有接受該危險的意願的情形。對於自發組織自願參加體育運動的人即屬此類,其在運動中非主觀故意致他人傷害的或者自身受到傷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屬侵權行為。再者,開展體育運動的宗旨是通過體育活動強化鍛煉,增強國民身體素質,培養拼搏精神,如果在體育運動中受到傷害就一定要追究無過錯人的責任,導致更多的人害怕承擔意外傷害責任,而不敢參加體育活動,這就從根本上損害社會、民族利益,也有悖運動競技初衷。

筆者認為,根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同時具備四個方面: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後果)。2、行為的違法性。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的過錯。自發組織參加體育競技運動中造成運動員的傷害,正如上文所述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要求運動員在對抗性運動過程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顯屬苛刻,不符合這類比賽本身的特點,也會使這類比賽失去意義,不利於社會積極鼓勵參與體育活動,增強國民體質宗旨實現。由於這類運動群體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本身的特點,只要不是運動員的故意行為,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即便被判犯規依體育競賽規則也僅屬受競賽處罰的范疇,其行為不具違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發生這類事件,不應認定為侵權無疑是正確的,筆者對此持相同觀點。但筆者認為當發生此類案件,具體情況仍應作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程度不重或受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足夠的承受能力時原則上應由受害人損害自擔為宜。特殊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較重且不具備足夠的經濟承受能力時,如一味不考慮個案情況,具體問題不作具體分析,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的原則,千案一面地判決由受害人損害自擔而使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失衡時,片面強調所謂的社會利益更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不足取。

本案即為此例,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發生事故後,一方面致害人被告系人民教師,經濟收入穩定,經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原告已傷殘,系未成年人,學生,家庭為城鎮低保戶,已被大學錄取即將入學的較高費用尚需四處籌借,家庭本來經濟狀況就差,突遭此變故,原告已傷殘今後其生活、婚姻、就業受影響暫不講,就眼前較大醫療費等經濟支出就使原告家庭雪上加霜,十年寒窗苦讀的原告上大學的理想也可能將從此成為夢想。如無視這些個案情況,簡單地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失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僅當事人不能理解,案結事不了,還可能引發新的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這樣的判決也被社會不能接受,又何談社會利益。本案一二審法院正是考慮了這一點,突破傳統做法,根據公平原則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作出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其理論根據是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確定公平責任有法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即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可能性。但應當強調的是司法實務中最終是否實際確定適用公平歸責原則由當事人來分擔損害,筆者認為從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出發,應當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既不能過於簡單化搞一刀切一律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害,也不能過於絕對化動不動就判令由致害人分擔損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

具體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這類體育競技運動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這里的實際情況,應當同時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決定著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必要性。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損失,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這是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二者並重,既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同時在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時,是考慮其對財產損失的承受能力大小。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取捨,當受害人損害較輕,或受害人損害雖較重但自身經濟能力能夠承受時,考慮體育運動的特殊性一般按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原則由受害人自擔損失。當受害人損害較重,其自身經濟能力不能足夠承受,而加害人經濟負擔能力又較好,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損害,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必須對受害人損失予以補救時,可作出適用公平原則分擔受害人損失的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拾』 運動會受傷誰賠償

學校應盡到必要保護義務。你在學校內、學校舉辦的運動會上比賽,由於學校的失職,導致你受傷,學校應承提一定責任。

閱讀全文

與體育運動傷害的法律賠償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西安最大的體育館 瀏覽:601
省體質檢測 瀏覽:4
長春馬拉松全長多少 瀏覽:825
茂名體育館周圍旅館 瀏覽:927
廬江沙溪中學體育老師 瀏覽:595
拳擊裁判知乎 瀏覽:965
適合小學二年級的體育活動 瀏覽:137
s7比賽煉金 瀏覽:224
2016齊魯弈友比賽通知 瀏覽:817
lpl有些什麼比賽 瀏覽:943
武漢體育學院公共事業管理怎麼樣 瀏覽:632
梅州體育學院杜院長 瀏覽:906
宿城文化體育中心 瀏覽:435
小班體育活動捉小魚 瀏覽:876
2020年高中籃球特長生招生 瀏覽:221
北京戶外運動聖地 瀏覽:330
跑馬拉松能長壽嗎 瀏覽:846
學習鋼琴不能練哪些體育項目 瀏覽:785
大班體育活動龜兔賽跑 瀏覽:770
我的體育老師田野的結局 瀏覽: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