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戶外活動無責協議書到底有沒有法律的效益
如果組織者沒有獲利,簽訂無責協議書應當具有法律的效力。
2. 戶外活動,免責申明有效嗎
戶外活動抄,免責申明在組織的各襲種戶外活動中,經常會發生各式各樣意外傷害事故。組織者都採取讓每一個參與者在事先准備好的免責申明上簽個姓名,也就表示在這次活動中發生了意外事故與組織者和其他的參與者沒有了關系,事實上真的是這樣的嗎?我以為在戶外活動中出了事,與參與活動的每一個人都有關系。因此我們在組織大家出行的時候為什麼要考慮到每一個人的出現行經驗呢。還分老驢和新驢的人數呢,既然是有生死活合同的,是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參與呢?反正與大家沒有關系。我認為簽了名也是一個形式而以,我們大家參加的活中都應是自願的。為了尊重起見,大家都在上面簽了名。以示自己參加本次活動,出了事與大家無關系!在高險和高難的山地戶外如果是風險共擔,大家就會互相努力要考慮到每一個隊員的安全,因為他與我都有關系。他出了事就是我的事;如果是風險共擔,大家就會認真了解每一位朋友的體能和戶外經驗,因為他的安全是我的一部份;如果是風險共擔,大家就會想到他人是否給大家帶來不應發生的意外傷害。另外一種可能:如果不是風險共擔,再險的地方也會由於簽訂了意外傷害生死免責條款,在事故發生了,活著的人是不是就沒責任了呢?
3. 戶外活動簽署免責協議有用嗎
沒用。但還是得簽署一個。一式兩份。各存一份。白紙黑字紅指紋。以顯示正規。
4. 戶外活動的免責聲明有法律作用嗎
戶外運動「免責來條款」不一定自免責。
在參與戶外活動時,一般活動都有免責條款,例如聲明「活動組織者和領隊是義務的,途中的任何意外與活動組織者以及同行隊友無關。」「如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等語句。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明「免責條款」成為了慣例。
「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不能免除組織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條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
根據審判實踐慣例,法院一般要從組織者和參與者各方是否有過錯來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但是具體的過錯程度以及賠償額度每個法院的實踐做法不大相同,我國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明確規定應該賠償多少。到最後,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之後予以酌情考慮。因此進行戶外活動一定要購買保險。
5. 戶外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
這種協議沒有任來何意義。
《合自同法》第53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見,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很多情況下,戶外自助游的組織者、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