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打好躲避球
躲避球
1.穩住自我重心,將身體的重心壓到最極限(如果你想要的話還可以跪著)
2.不要旋轉手腕,這會使球速球威減弱,和控制不良
3.不要猶豫不決,要閃就閃,要抱就抱
4.投球時要用到全身的力量(墊步.手往後拉.對准目標物.把手往前推)(要推到身體往前傾)
5.太低太高的球都不要接,正面的才接
6.盡量往左右跳,不要往上跳
7.多傳球,找到機會再攻
8.盡量送外場進來
9.要注意所有地方
⑵ 躲避球是怎麼發明的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回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答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台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台灣日治時期已有躲避球運動。
台灣光復之初民生凋敝、國家社會經濟困難,學校體育活動之推展自然難掩經費短缺之苦。有鑒於此,當時省立台北師范學校溫兆宗老師,在1951年,以台灣北部,小學校園為主,極力倡導此項深具經濟實惠、簡單易學之躲避球運動;同時,為了推展及比賽的需要,乃將原本較具游戲性質的躲避運動予以競技規則化。
在大陸,新中國政府也廣泛開展包括躲避球在內的各種新興球類的體育項目,並得到了長足發展,各地已有許多躲避球地方球隊和俱樂部,並組成了國家隊,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躲避球運動一定能在世界范圍內佔有一席之地。
⑶ 躲避球的玩法勝負怎麼判定
玩法: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5.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發、發帶),擊中有效。
6.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勝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分數。
2.比賽可采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方擊出局者為勝。
躲避球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的一種新興球類運動。
球員要求:
1.正式比賽時,上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⑷ 幼兒園體育課 躲避球的教案
[教案]躲避球規則分類層級 ; ; 1. 運動與休閑 > 運動技能 >;; ; ;設計理念教材分析 ; ;躲避球在國小是個很容易推廣也很普遍的運動,因為可以多至二十幾人也可以少至三人,但是很多小朋友並不清楚這個已有成立正式比賽的運動項目的規則,透過本單元設計,希望能讓小朋友認識躲避球的規則,玩得安全、盡興。; ; ;適用對象(學習階段) ; ;4-6年級; ; ;教學時間 ; ;2 節 ; ;作者 ; ;劉漢賢; ; ;所屬學校 ; ;國立台灣師范大學; ; ;本領域之主題軸 ; ;運動技能; ; ;跨學習領域與重大議題 ; ;健康與體育資訊教育; ; ;分段能力指標及補充說明 ; ;3-2-1 表現全身性身體活動的控制能力。 ; ;3-2-2 在活動中表現身體的協調性。 ; ;3-2-4 了解運動規則,參與比賽,表現運動技能。 ; ;; ; ;十大基本能力 ; ;八、運用科技與資訊; ; ;教學目標 ; ;1.瞭解躲避球的起源及在台灣的沿革。 2.認識躲避球的球場規格與規則。 3.學會躲避球的基本動作並練習。 ; ; ;關鍵字 ; ;躲避球; ; ;教案檔案 ; ;躲避球教案.doc;;;下載 ; ;教案內容線上瀏覽 ; ;相關素材 ; ;
⑸ 躲避球是什麼要怎麼玩
躲避球是一種蠻好玩的游戲,就是每個人拿個球去砸別人,砸到了的就下場了,到最後站在場上的就是贏家,可是和乒乓球是無關系的!
⑹ 快樂的體育課躲避球作文600場面描寫
今天是星期三,第三節課剛下,同學們就飛奔向操場。為什麼呢?因為第四內節課是容我們最喜歡的體育課。
到了操場,我們先玩了一些小游戲,不一會兒就「叮鈴鈴___叮鈴鈴」上課鈴響了,體育委員大喊一聲:「集合」我們便整整齊齊地排起了隊。我們先做了一些熱身運動,又圍著操場跑了八圈,體育老師一說:「自由活動。」我們就像脫韁的野馬一樣,瘋狂地在操場上盡情地奔騰。有的打籃球;有的踢足球;有的跳皮筋;有的跳繩……
我和一些同學玩起了「僵屍」那是一種僵屍與人類發起戰爭的游戲。僵屍在一定的時間內感染所有的人類;人類在一定的時間內存活或消滅僵屍。
「叮鈴鈴…叮鈴鈴」下課鈴響了,我們便回家了。
這節體育課真有趣啊!
⑺ 肢體跟不上大腦的速度 通常實在做體育活動失,例如我看著那個人把球扔來,我判斷出那個球會打到我,還知
這個只能靠平時自己訓練,調節
⑻ 躲避球具體要怎麼玩
一、【球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二、【時間】 1.每局比賽5分鍾(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鍾。[無球隊技術暫停] 2.第二以後須交換場地(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比賽開始由主裁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裁拋球離手時間始計時。 4.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准。 5.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拋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攻擊有效球。 三、【勝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比賽可采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l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方擊出局者為勝。 4.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入時。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5.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四、【跳球】 1.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專場區(以投銅板、猜拳-之方式決定)。 2.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 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拋球二次以上。 3.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五、【出局】 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 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六、【通則】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 *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5.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發、發帶、頭巾……),擊中有效。 6.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7.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8.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9.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 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 10.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 上托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采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 11.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2.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 (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3.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4.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5.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 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故間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如有以上情事。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 「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七、【進出場】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方隊內場重新發球] 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規] 3.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 或故意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倫。(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 4.和比賽結束訊事情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電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 八、【發球權】 1.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投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3.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本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鍾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投出。(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4.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6.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九、【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雙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判罰。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 十、【躲避球的歷史】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台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台灣日治時期已有躲避球運動。 台灣光復之初民生凋敝、國家社會經濟困難,學校體育活動之推展自然難掩經費短缺之苦。有鑒於此,當時省立台北師范學校溫兆宗老師,在1951年,以台灣北部,小學校園為主,極力倡導此項深具經濟實惠、簡單易學之躲避球運動;同時,為了推展及比賽的需要,乃將原本較具游戲性質的躲避運動予以競技規則化。 在大陸,新中國政府也廣泛開展包括躲避球在內的各種新興球類的體育項目,並得到了長足發展,現在各地已有許多躲避球地方球隊和俱樂部,並組成了國家隊,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躲避球運動一定能在世界范圍內佔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