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規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多少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2. 商品房保修期從什麼時候算
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其實,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從房產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的使用只是就開始計算的,這是總的一個說法,具體的每個部分會有不同的規定,時間保修期從什麼時候算有多久都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屋面防水為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
因此,國家規定的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的保修期,應該是從完工驗收合格的時候算起的,具體什麼時候應開發商對外公開,保修期有多久會有地區上的差異,大致范圍還是以國家為標准,提醒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2)商品房主體質保期限擴展閱讀:
保修期的長短
關於房屋質量保修時間的長短,依照《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三條:「商品房的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該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對購房人應該負有保修責任,其實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
《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為:
A、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B、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C、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E、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F、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3. 國家規定的房屋各項保修規定及年限是多久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回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答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4. 房屋質保期的具體起始時間(要有依據)
保修期從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
保修期從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4)商品房主體質保期限擴展閱讀:
案例:保修期內產生的損失,由開發商負責賠償
2007年年中,魯先生購買了寧波市江東區一在建商品房,同年7月7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商品房交付時間為2007年11月30日前,在房子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開發商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買賣雙方辦理交付手續。
2007年11月27日,合同約定的交付日前,開發商依約將房子交付給魯先生,並出具《寧波市住宅質量保證書》一份。保證書上寫著,自商品房竣工交付之日起,在質保期內,如果有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其中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放滲漏期限均為8年。維修工作則委託小區物業寧波網新物業有限公司負責維修。
但保證書上同時約定,如果因為業主個人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及裝修不當造成的房屋質量問題,由業主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房子交付後,魯先生付清全部購房款。雖然房子買了多年,但魯先生自己一直未入住,只是定期去檢查下房子情況。
2014年7月,魯先生決定將房子重新裝修准備入住,但保修多次的房子仍存在多處漏水現象,直接影響到房子的裝修進程。
工程檢測部門檢測後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魯先生的房子出現滲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外牆工程存在質量瑕疵,雨水沿著瑕疵形成滲水通道,進而發生滲漏。雖然魯先生曾多次向物業報修,但一樓飄窗、二樓窗戶、牆體仍未完全修復,依舊有滲水情況發生。
礙於房子存在質量瑕疵,魯先生的裝修進程一直在推遲,遲遲無法入住,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後,去年11月24日魯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對房屋滲漏水問題進行完全修復,並賠償房屋無法使用期間至徹底修復完工之日為止的損失,包括自2008年1月起的預期租金損失,每月4500元;物業費則按每年3000元計算。
開發商則指出,房屋出現滲漏水因業主魯先生使用不當,按協議規定應由魯先生自行承擔損失。但開發商未能提供實質性證明,反而物業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魯先生自報修後便將房子鑰匙交給物業用於房屋維修。
因而法院認為魯先生購買的房子,並未超過合同規定的保修期限,房屋滲漏水問題的保修責任由開發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