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胸腺淋巴體質不受外界影響下會死亡嗎
不太清楚想到表達什麼。
『貳』 胸腺淋巴體質能活多久,有什麼具體的病症,怎麼能確診,要具體的。
胸腺淋巴體質是一種特異體質,其特點往往僅發現胸腺肥大,當然也有表現為全身淋巴組織增生、心臟較正常偏小、主動脈根部周徑偏狹、腎上腺和性腺發育不良等。具有這種體質的人,身體瘦小,體質脆弱,機體抵抗力顯著下降,應激能力差,偶然可能由於不良刺激、激動、驚嚇或輕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輕微疾病、臨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術、抽血及微小剌激而發生猝死,並常因此容易引起各類糾紛,應該引起醫生和家長的注意。
『叄』 美麗女孩突然離世 猝死背後有何原因
平時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發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現象,法醫學上通常稱之為猝死或急死。世界衛生組織將症狀出觀後24小時以內死亡的,均規定為猝死。 猝死是由於體內某種潛在性疾病或機能障礙而引起的,屬因病變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發生於任何年齡階段的男女,但猝死者當中,以男性居多,高達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訴訟問題,但由於死亡發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飯、飲酒、 走路、爬山、騎車、賽跑、講演、勞動、休息等日常活動過程中,在事前沒有徵兆的情況一,突如其來,讓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與人抓扯和打架斗毆過程中,或在夫妻關系不和等情況下發生的猝死,更易被人們懷疑為外表不留痕跡的謀殺或傷害致死。與此相反,在有的殺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後為逃避罪責,又魚目混珠,將謀殺偽稱為暴卒身亡。因此,當發生這類事件時,法醫檢驗成了澄清疑點,揭露犯罪,保護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樣發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內外因的交互作用下發生的。 一、猝死的內因 這是猝死發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體內的潛在性疾病或病變。 凡是猝死者必有內因,必是由於體內重要器官發生嚴重疾病或機能障礙才引起的。而這些疾病,常常潛伏地進行,由於機體代償適應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現任何症狀或者只有輕微症狀。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從事日常的工作、學習、勞動和社交等活動。 能夠引起猝死發生的潛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較常見的有: 1.心血管系統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壓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積血、心瓣膜病、動脈瘤破裂、肺動 脈栓塞等。 2.呼吸系統疾病 諸如喉頭水腫、大葉性肺炎、支氣管肺炎、間質性肺炎、空洞性肺結核、肺動脈栓 塞等。 3.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常見的有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出血、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腦腫瘤、癲癇等。 4.消化系統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腸潰瘍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細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腎上腺機能不全、宮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體質等,也都可能成 為引起猝死的內因,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統疾病最為多見,其次為呼吸系統疾病。成 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統疾病引起,小兒猝死多由呼吸系統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內因引起的,但在多數情況下,猝死的發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參與。 猝死的外因就是誘發或促使機體內潛在性疾病突然向惡性轉化,導致猝死發生的外在因素。這些因素,對引起猝死來說,盡管僅起著條件作用,但有時卻是猝死發生必不可少的條件。 和內因疾病一佯,能誘使猝死發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見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極度緊張、恐怖、驚嚇等精神過度興奮或過度抑制,都可誘發有潛 在性疾患者猝死。 2.體力活動 諸如賽跑、游泳、爬山、重體力勞動等劇烈運動或者疲勞過度,容品誘使心血管系 統疾病患者發生猝死。 輕微外傷、暴飲暴食、過冷過熱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為猝死發生的誘因。 這些外因,對於身體健康、正常的人來說,也許毫無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對於具有 某種潛在疾病的人來說,卻可誘發或加速疾病的惡化,導致死亡的發生。但無論如何,不管外因對猝死的發生來說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麼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為一種外在的;間接的、條件性的因素,不能作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確這一點,對於分清責任至關重要。 檢驗猝死屍體,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臨死前的徵象,對於確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幫助。查明猝死屍體的外表徵象,也能為查明死因提供線索和幫助,但由於猝死屍體的外表徵象不具有特異性,因而僅根據屍表檢驗是難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確定,主要是靠屍體解剖,通過對各個器官組織進行病理解剖學檢查,並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況下來實現的。因此,檢驗猝死屍體,必須全面細致地檢查各器官組織有無病變,有何病變及病變程度。同時,還應提取胃內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腦組織等進行毒物化驗分析檢查。就絕大多數猝死來說,死者器質性病變比較明顯,通過屍檢是能夠查明引起猝死發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數例外,有的盡管進行了詳盡而系統的屍體檢驗,仍不能查出足以構成死亡原因的病理變化。本節開頭提到的青壯年急死綜合症,就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類急死事件的檢驗,必須慎之又慎,切勿輕易作結論。
『肆』 猝死通常在什麼情況下發生
只要血壓正常 一般不會發生意外 建議定期測血壓
『伍』 胸腺淋巴體質能活多久,有什麼具體的病症,怎麼能確
胸腺淋巴體質種特異體質其特點往往僅發現胸腺肥大當也有表現全身淋巴組織增生、心臟較正常偏小、主動脈根部周徑偏狹、腎上腺和性腺發育良等具有種體質人身體瘦小體質脆弱機體抵抗力顯著下降應激能力差偶能由於良刺激、激動、驚嚇或輕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輕微疾病、臨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術、抽血及微小剌激而發生猝死並常因此容易引起各類糾紛應該引起醫生和家長注意
『陸』 疾病中,哪幾種是可以直接導致死亡的
凡是猝死者必有內因,必是由於體內重要器官發生嚴重疾病或機能障礙才引起的。而這些疾病,常常潛伏地進行,由於機體代償適應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現任何症狀或者只有輕微症狀。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從事日常的工作、學習、勞動和社交等活動。
能夠引起死亡發生的潛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較常見的有:
1.心血管系統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壓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積血、心瓣膜病、動脈瘤破裂、肺動
脈栓塞等。
2.呼吸系統疾病
諸如喉頭水腫、大葉性肺炎、支氣管肺炎、間質性肺炎、空洞性肺結核、肺動脈栓
塞等。
3.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常見的有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出血、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腦腫瘤、癲癇等。
4.消化系統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腸潰瘍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細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腎上腺機能不全、宮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體質等,也都可能成
為引起猝死的內因,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
在上述引起死亡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統疾病最為多見,其次為呼吸系統疾病。成
年人的死亡多由心血管系統疾病引起,小兒死亡多由呼吸系統疾病引起。
『柒』 胸腺淋巴體質是什麼東東
胸腺淋巴體來質是一種特自異體質,其特點往往僅發現胸腺肥大,當然也有表現為全身淋巴組織增生、心臟較正常偏小、主動脈根部周徑偏狹、腎上腺和性腺發育不良等。具有這種體質的人,身體瘦小,體質脆弱,機體抵抗力顯著下降,應激能力差,偶然可能由於不良刺激、激動、驚嚇或輕微外力作用等或因輕微疾病、臨床操作、疫苗注射、小手術、抽血及微小剌激而發生猝死,並常因此容易引起各類糾紛,應該引起醫和和家長的注意。胸腺淋巴體質的小兒從總體上免疫力比較弱。這種疾病是一個機體免疫系統變異的疾病,通常屬於變態反應性疾病,與系統性紅斑狼瘡屬於一類疾病,目前小兒患此類疾病的幾率很低1/100000,不屬於遺傳性疾病。
『捌』 我想求一些給重大案情中的嫌疑人做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謝謝!
樁人命案的無罪辯護
1998年12月1日上午6時許,在溫州雙嶼稽師單達五金廠內,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夫婦因瑣事與葉志操夫婦發生爭吵,進而發生扭打,葉志操在這場爭打中致死。1999年12月15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被告11年和5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無罪。2000年4月24日,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市中院裁定重新審理了這起案件.控辯雙方再次圍繞本案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經過兩三個小時的唇槍舌戰,依然沒有結果。法院宣布「擇日另行判決」。
據經辦津師介紹,這起案件的復雜性在於控辯雙方對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分岐很大,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意外事件,一直雙方爭論的焦點。
一審
鹿城區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10月8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公開進行審理。
根據市公安局的屍檢報告,檢察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陳牛法辯解:我只打葉的頭部一下,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辯護律師朱祖飛在辯護詞中就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故意傷害致死罪事實不清一說做了詳細的說明。
他認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上,應當與一般毆打行為予以嚴格區分,這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兩被告人與受害人葉志操系同廠工人因一艇瑣事而爭吵,繼而發生互毆的情況,被告人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從被告人主觀方面進行分析,雙方沒有什麼過深的成見,僅為一點鎖事而爭吵,根本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同時關於本案定性的問題,朱律師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他認為,葉志操的死亡是抑制死。也就是胸腺淋巴體質的人受到輕微的刺激而引起猝死。這可有法醫的鑒定書予以證明:受害人葉志操是個胸腺淋巴體質的人,根據法醫學的原理,具有這種特異體質的人受到輕微的刺激或感染即可引起猝死。同時鑒定書審查意見也曾提出.葉的死亡不排除抑制死的可能。
因此,朱祖飛認為本案屬於意外事件
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為瑣事而故意傷害他人身休,致入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子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鑒於兩被告人歸案後尚能供認上述事實,且被告人陳年英在共同故意傷害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根據《刑法》,判決如下: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被告人陳年英犯故意傷害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麗的損害賠償費69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人陳牛法、陣年英對其總經濟損失99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
對此判決,.陳牛法、陳年英表示不服,分別以「一審判決錯誤」.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等理由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兩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二審中再次為他們辯護
朱祖飛認為,一審的認定事
實錯誤。他的根據其一是司法部門的審查意見書上認為「葉的腦乾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其二,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同時有證據證實葉突然倒地死亡,其死亡經過短暫、快速。如果葉志操系腦干損傷死亡,死亡時間應較長。朱律師還引用了司鑒所對葉志操胸腺淋巴組織增生活躍的鑒定後指出,葉系胸腺淋巴體質,受到輕微的刺激就可以發生抑制死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時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陳牛法、陳年英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據此,作出
終審裁定,撤銷鹿城區人民法院(1999)鹿刑初宇第8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重審
4月24日下午,鹿城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控方將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書當庭舉證,認為葉志操的死因符合頭部受外刀作用後腦干挫傷、出血所致。鑒定書寫道:受害人葉志操在與他人扭打過程中,大腦被拳擊後即刻倒地死亡。屍體解剖驗發現腦t點灶性出血,其他器官未發現致命性損傷,結合案清調查分析,認為葉的死亡符合頭部外傷後腦干損傷,出血所致。
這份鑒定書也對葉系抑制死的說法進行反駁,認為他的死不符合抑制死的診斷標准。而對胸腺淋巴體質急死說」.這份鑒定書也認為不能成立,因為對於該體質急死學說,目前學術界傾向於否定」。而在法庭上,被告人律師朱祖飛認為該鑒
定書是錯誤的
此案的主審法官陳朝輝說,此案現正根據法律程序,進行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進行合議庭合議,近日將有判決結果。
本報記者衰壽省(轉載自2000年4月27日《溫州晚報》的《法制時空》)
刑辯網首頁>辨詞薈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浙江省陳牛法故意傷害(致死)案二審辯護詞
朱祖飛2005-08-1013:44:24來源:中國刑辯網
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陳牛法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陳牛法的二審辯護人,現就本案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中法技審(2000)第21號法醫文證審核鑒定書及溫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科溫公刑屍檢(98)170號屍體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其中市中法鑒定違背了程序法的規定。
第一、按照法醫學原理,腦干挫傷的病人在腦乾的組織切片中應發現:(1)腦干挫裂傷。腦干損傷部位的神經組織連續性遭到破壞,局部有出血、水腫,可合並腦神經及神經纖維挫傷和撕裂傷。(2)腦干點狀及灶狀出血(本案僅見幾個紅細胞滲出);(3)腦干軟化。即腦干局灶性組織缺血。隨後則出現大量的格子細胞,吞噬並清除軟化的壞死組織。而本案腦血管周圍僅有幾個紅細胞滲出,而沒有腦干挫裂傷及腦干軟化的表現。故認為葉系腦干挫傷缺乏事實依據。
第二、兩鑒定書犯了把腦干點狀出血與腦干挫傷等同起來的錯誤。據司法部司法所的鑒定時所見,死者葉志操腦乾的組織切片中見血管擴張(據了解,法醫僅見到血管邊幾個紅細胞)。點狀出血系血管擴張滲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現,並非是腦挫傷造成的。
第三、市中院法醫鑒定書認為腦干內的局灶性出血系腦出血管的摩擦與撕裂造成的。本辯護人認為,該觀點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的,既然腦血管的撕裂,那麼撕裂口何在?沒有撕裂口,何來腦血管的摩擦與撕裂。顯然,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
第四、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認為,葉志操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及肺、腎出血均系鈍物打擊所致。這一認定也是完全錯誤的,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多是擦傷,系葉死亡後屍體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腎出血系猝死症狀。
第五、市中院法醫鑒定認為本案抑制死難以成立。本辯護人認為是錯誤的,具體理由見第二大點。
第六、胸腺淋巴體質急死學說,雖然近100年來,醫學界對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論。但客觀事實上,國內一直來仍舊陸續有胸腺淋巴體質猝死的報道,浙江醫科大學法醫學教研室和病理解剖學教研室對40多年來遇到的胸腺淋巴體質猝死14例進行死因分析,其中11例與胸腺淋巴體質有關。在醫學界對胸腺淋巴體質急死學說有積極肯定研究成果的情況下,市中院法醫鑒定卻對葉死亡斷然排除其與胸腺淋巴體質無關,其鑒定科學性何在?
第七、司法部司鑒所鑒定是權威鑒定,鑒定法醫仔細觀察送檢標本,綜合案件情況,作出符合法醫學原理的鑒定,認為葉志操腦乾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認定的事實及鑒定的科學性,所以法院對該鑒定結論應予採納。值得指出的是,該鑒定書是控方移送到一審法院的,並非是辯方提供的證據,一審法院認為是辯方提供的證據,是錯誤的。
第八、中院法醫鑒定違背了程序法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項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本案在對鑒定有爭議的情況下,竟然由中院法醫室鑒定,違背了上述規定,其鑒定結論是無效的。
二、一審判決認為受害人葉志操系腦干損傷死亡,是完全錯誤的。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屬於胸腺淋巴體質猝死。
第一、據上訴人陳牛法交代,陳牛法僅打了受害人一拳。
第二、在扭打中,陳牛英用膝蓋頂了葉身上一下,「葉便鬆手了,倒地了」。說明葉在受到不重的外力作用下,即刻死亡,其死亡經過是短暫、快速。
第三、若腦干損傷死亡,死亡經過時間較長,與本案不符。
第四、司鑒所(1999)病鑒字第31號書證審查鑒定書的分析結
論指出:葉志操腦乾的小灶性出血難以認定為死亡原因。
第五、司鑒所鑒定書的分析說明第(二)點指出:「在組織切片檢驗中,鏡下顯示葉志操的胸腺實質面積與胸腺組織全面積之此大於40,並見胸腺淋巴組織增生活躍」。根據法醫學原理,葉系胸腺淋巴體質,受到輕微刺激就可以發生猝死。
第六、司鑒所鑒定認為:「葉的死因不排除因受外力的作用發生抑制死的可能。
第七、通過全面屍體解剖檢查,已經絕對排除了重要的致死性病變、機械性損傷或中毒等。
第八、本案沒有充分的暴力死證據。
綜合上述幾點,本辯護人認為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是胸腺淋巴體質猝死。故一審判決認為葉系腦干損傷死亡,是完全錯誤的。
三、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上,應當與一般毆打行為予以嚴格區分,這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一般毆打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予以行政處罰。區分一般毆打行為與故意傷害罪,出了主觀故意內容不同之處,其客觀傷害後果也是完全不同的。本案兩被告人與受害人葉志操系同廠工人,因一般瑣事而爭吵,繼而發生爭吵,根本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2、故意傷害罪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告人傷害為前提,即造成輕傷或重傷的後果,而不包括輕微傷。本案從損害後果來看,除猝死的症狀(如腦干點壯出血,肺腎出血、脾淤血及其他皮肉出血的急死症狀)與擦傷的症狀(擦傷系受害人死後因屍體被拖拉造成的)其他沒有任何的損傷症狀,也就是本案兩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沒有造成受害人的輕微傷後果,何況是輕傷或重傷的嚴重後果。故意傷害(致死)罪是結果加重犯,本罪結果只能是傷害(輕傷或重傷),本案傷害前提都不存在,何來結果加重,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本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的被告方的行為屬於一般毆打行為。
四、關於本案定性的問題,本辯護人提出以下意見,供和議庭參考。
一、本案能否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客觀上看,本案也出現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通過今天的庭審調查,本辯護人認為,葉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屬於胸腺淋巴體質猝死,也就是葉受到刺激而引起的急死。假設本案排除意外事件,那麼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本案輕微的刺激造成葉的死亡到底是誰造成的,是陳牛法還是陳年英呢?還是受害人情緒激動或按壓所造成的呢?就此,本案也存在事實不清,無法認定。
二、本案屬於意外事件。
假設本案是兩被告人的其中一個人的輕微刺激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話,本案也應屬於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既不是出於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對其引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未預見到,而且根據其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不能預見。
本案受害人葉志操受到輕微刺激就可死亡,就是絕頂聰明的人也是不可能預見。兩被告人是是自農村的打工者,因而不能要求他們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輕微成績)可能造成身高馬大的葉志操死亡的結果,他們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即無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綜上所述,也的死亡純屬意外事件,一審判決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陳牛法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因此,本辯護人認定被告人陳牛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敬請法庭能予以採納,同時本辯護人認為本案以下二點應引起合議庭充分重視:一、不能因為葉志操已死,就來客觀歸罪;二、不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採用疑罪從輕的作法對被告作有罪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無罪。
此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
朱祖飛 律師
2000年5月15日
『玖』 猝死是什麼定義
平時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發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現象,法醫學上通常稱之為猝死或急死。世界衛生組織將症狀出觀後24小時以內死亡的,均規定為猝死。
猝死是由於體內某種潛在性疾病或機能障礙而引起的,屬因病變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發生於任何年齡階段的男女,但猝死者當中,以男性居多,高達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訴訟問題,但由於死亡發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飯、飲酒、
走路、爬山、騎車、賽跑、講演、勞動、休息等日常活動過程中,在事前沒有徵兆的情況一,突如其來,讓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與人抓扯和打架斗毆過程中,或在夫妻關系不和等情況下發生的猝死,更易被人們懷疑為外表不留痕跡的謀殺或傷害致死。與此相反,在有的殺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後為逃避罪責,又魚目混珠,將謀殺偽稱為暴卒身亡。因此,當發生這類事件時,法醫檢驗成了澄清疑點,揭露犯罪,保護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樣發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內外因的交互作用下發生的。
一、猝死的內因
這是猝死發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體內的潛在性疾病或病變。
凡是猝死者必有內因,必是由於體內重要器官發生嚴重疾病或機能障礙才引起的。而這些疾病,常常潛伏地進行,由於機體代償適應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現任何症狀或者只有輕微症狀。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從事日常的工作、學習、勞動和社交等活動。
能夠引起猝死發生的潛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較常見的有:
1.心血管系統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壓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積血、心瓣膜病、動脈瘤破裂、肺動
脈栓塞等。
2.呼吸系統疾病
諸如喉頭水腫、大葉性肺炎、支氣管肺炎、間質性肺炎、空洞性肺結核、肺動脈栓
塞等。
3.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常見的有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出血、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腦腫瘤、癲癇等。
4.消化系統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腸潰瘍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
急性細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腎上腺機能不全、宮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體質等,也都可能成
為引起猝死的內因,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統疾病最為多見,其次為呼吸系統疾病。成
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統疾病引起,小兒猝死多由呼吸系統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內因引起的,但在多數情況下,猝死的發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參與。
猝死的外因就是誘發或促使機體內潛在性疾病突然向惡性轉化,導致猝死發生的外在因素。這些因素,對引起猝死來說,盡管僅起著條件作用,但有時卻是猝死發生必不可少的條件。
和內因疾病一佯,能誘使猝死發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見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極度緊張、恐怖、驚嚇等精神過度興奮或過度抑制,都可誘發有潛
在性疾患者猝死。
2.體力活動
諸如賽跑、游泳、爬山、重體力勞動等劇烈運動或者疲勞過度,容品誘使心血管系
統疾病患者發生猝死。
輕微外傷、暴飲暴食、過冷過熱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為猝死發生的誘因。
這些外因,對於身體健康、正常的人來說,也許毫無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對於具有
某種潛在疾病的人來說,卻可誘發或加速疾病的惡化,導致死亡的發生。但無論如何,不管外因對猝死的發生來說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麼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為一種外在的;間接的、條件性的因素,不能作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確這一點,對於分清責任至關重要。
檢驗猝死屍體,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臨死前的徵象,對於確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幫助。查明猝死屍體的外表徵象,也能為查明死因提供線索和幫助,但由於猝死屍體的外表徵象不具有特異性,因而僅根據屍表檢驗是難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確定,主要是靠屍體解剖,通過對各個器官組織進行病理解剖學檢查,並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況下來實現的。因此,檢驗猝死屍體,必須全面細致地檢查各器官組織有無病變,有何病變及病變程度。同時,還應提取胃內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腦組織等進行毒物化驗分析檢查。就絕大多數猝死來說,死者器質性病變比較明顯,通過屍檢是能夠查明引起猝死發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數例外,有的盡管進行了詳盡而系統的屍體檢驗,仍不能查出足以構成死亡原因的病理變化。本節開頭提到的青壯年急死綜合症,就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類急死事件的檢驗,必須慎之又慎,切勿輕易作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