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徐公橋小學三年級的特異體質表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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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詢問學校教務處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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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及依據的有關法律條款和具體案例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葯費應屬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小學特異體質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採取過錯推定原則確立學校侵權責任。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被侵權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無需被侵權人舉證證明,並且該責任為法定責任,不能被推翻。
㈢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㈣ 小學生在校受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嗎
看看用《傷害事故處理辦》(全文)
第章 總則
第條 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傷害事故保護、校合權益根據《華民共教育》、《華民共未保護》其相關律、行政規及關規定製定本辦
第二條 校實施教育教或者校組織校外及校負管理責任校舍、場、其教育教設施、設施內發造校身損害事故處理適用本辦
第三條 傷害事故應遵循依、客觀公、合理適原則及、妥善處理
第四條 校舉辦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標准校舍、場、其教育教設施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校安全工作指導校落實預防傷害事故措施指導、協助校妥善處理傷害事故維護校教育教秩序
第五條 校應校進行必要安全教育自護自救教育;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管理措施預防消除教育教環境存安全隱患;發傷害事故應及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
校進行安全教育、管理保護應針齡、認知能力律行能力同採用相應內容預防措施
第六條 應遵守校規章制度紀律;同受教育階段應根據自身齡、認知能力律行能力避免消除相應危險
第七條 未父母或者其監護(稱監護)應依履行監護職責配合校進行安全教育、管理保護工作
校未承擔監護職責律規定或者校依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傷害事故責任應根據相關事行與損害間關系依確定
校、或者其相關事錯造傷害事故相關事應根據其行錯程度比例及其與損害間關系承擔相應責任事行損害發主要原應承擔主要責任;事行損害發非主要原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列情形造傷害事故校應依承擔相應責任:
()校校舍、場、其公共設施及校提供給使用具、教育教設施、設備符合家規定標准或者明顯安全素;
(二)校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重安全隱患未及採取措施;
(三)校向提供葯品、食品、飲用水等符合家或者行業關標准、要求;
(四)校組織參加教育教或者校外未進行相應安全教育並未預見范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五)校知道教師或者其工作員患適宜擔任教育教工作疾病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校違反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事宜未參加勞、體育運或者其;
(七)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宜參加某種教育教校知道或者應知道未予必要注意;
(八)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害校發現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採取相應措施導致良加重;
(九)校教師或者其工作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履行職責程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關規定;
(十)校教師或者其工作員負組織、管理未職責期間發現行具危險性未進行必要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十)未擅自離校等與身安全直接相關信息校發現或者知道未及告知未監護導致未脫離監護保護發傷害;(十二)校未依履行職責其情形
第十條 或者未監護由於錯列情形造傷害事故應依承擔相應責任:
()違反律規規定違反社公共行准則、校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齡認知能力應知道具危險或者能危及行;
(二)行具危險性校、教師已經告誡、糾聽勸阻、拒改;
(三)或者其監護知道特異體質或者患特定疾病未告知校;
(四)未身體狀況、行、情緒等異情況監護知道或者已校告知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五)或者未監護其錯
第十條 校安排參加提供場、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消費與服務經營者或者校外組織者錯造傷害事故錯事應依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列情形造傷害事故校已履行相應職責行並律責任:
()震、雷擊、台風、洪水等抗自素造;
(二)自校外部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
(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理狀態校知道或者難於知道;
(四)自殺、自傷;
(五)抗性或者具風險性體育競賽發意外傷害;
(六)其意外素造
第十三條 列情形發造身損害事故校行並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按關律規或者其關規定認定:
()自行、放、返校、離校途發;
(二)自行外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
(三)放、節假或者假期等校工作間外自行滯留校或者自行校發;
(四)其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
第十四條 校教師或者其工作員與其職務關行或者、教師及其故意實施違犯罪行造身損害由致害依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傷害事故校應及救助受傷害並應及告知未監護;條件應採取緊急救援等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傷害事故情形嚴重校應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傷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關規定及向同級民政府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校要求或者認必要指導、協助校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校教育教秩序
第十八條 發傷害事故校與受傷害或者家通協商式解決;雙自願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未監護依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調解申請認必要指定專門員進行調解並應受理申請起60內完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事故處理達致意見應調解員見證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調解期限內雙能達致意見或者調解程提起訴訟民院已經受理應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書面通知事
第二十條 經調解達協議事履行或者反悔雙依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校應事故處理結書面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傷亡事故處理結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向同級民政府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發傷害事故負責任組織或者應按照律規關規定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傷害事故賠償范圍與標准按照關行政規、性規或者高民院司解釋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認校責任依照關律規及家關規定提相應調解案
第二十五條 受傷害傷殘程度存爭議委託具相應鑒定資格醫院或者關機構依據家規定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校傷害事故負責任根據責任適予經濟賠償承擔解決戶口、住房、業等與救助受傷害、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直接關系其事項
校責任條件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能原則受傷害給予適幫助
第二十七條 校教師或者其工作員履行職務故意或者重失造傷害事故校予賠償向關責任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傷害事故負責任由其監護依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行侵害校教師及其工作員及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或者未監護應依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達協議、經調解形協議或者民院效判決應由校負擔賠償金校應負責籌措;校力完全籌措由校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校舉辦者條件通設立傷害賠償准備金等種形式依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條 校條件應依據保險關規定參加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鼓勵參加校責任保險
提倡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尊重意願前提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傷害事故校負責任且情節嚴重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關規定校直接負責主管員其直接責任員別給予相應行政處;關責任行觸犯刑律應移送司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校管理混亂存重安全隱患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頓;情節嚴重或者拒改應依據律規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傷害事故發負責任由關部門直接負責主管員其直接責任員別給予相應行政處;關責任行觸犯刑律應移送司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校紀律造傷害事故負責任校給予相應處;觸犯刑律由司機關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監護、親屬或者其關員事故處理程理取鬧擾亂校教育教秩序或者侵犯校、校教師或者其工作員合權益校應報告公安機關依處理;造損失依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所稱校指家或者社力量舉辦全制(含特殊教育校)、各類等職業校、高等校本辦所稱指述校全制讀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園發幼傷害事故應根據幼完全行能力特點參照本辦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教育機構發傷害事故參照本辦處理
校注冊其受教育者校管理范圍內發傷害事故參照本辦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自20029月1起實施原家教委、教育部頒布與身安全事故處理關規定與本辦符本辦准
㈤ 學生有特異體質學校怎樣處理
不能不收哇 .那就要特殊照顧了 ,這樣的孩子比較容易被孤立 ,安全也不好負責 .先勸說一下孩子的家長 ,因為家長也有責任 ,要讓她明白這事兒可能會對孩子怎樣怎樣 .乾脆讓他轉個殘疾人學校 .如果家長不同意那就收下 .提點一下老師 ,注意學生安全 !讓學生多和那位同學說說話 ,關心一下他 .對孩子的病情會很有幫助
㈥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
小學生意外受傷事件在我國有很多,一一列舉不過來,主要發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幾種: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發期。最近頻頻發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為。我們建議:1.加強防護措施,安裝護欄的話,最好間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戶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養成開窗拉窗簾的習慣;4.告訴孩子任何時候不要靠近窗戶;5.不要反鎖房門,有事情可以託付給鄰居照顧。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發期,尤其是留守兒童人群,每年這個時候,他們結伴去池塘、小河邊玩水野泳,這些地方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隱患多,很容易發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體性傷害頻發,一個孩子落水,其他孩子為救人也相繼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讓孩子發生意外不是鮮有的案例。作為家長,為人父母前,先要學習起碼的安全常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嬰兒,即使是大人不經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導致意外的發生。拿孩子拋著玩,相信這樣的例子不多見,孩子大腦四肢骨骼結構都在發育中,經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險重重。嚴格意義上講,這應該屬於虐童罪的范疇。
另外,發生較少的還有撞車,狗咬,被遺棄等等的意外傷害。在此不一一贅述。
㈦ 體罰特異體質學生,造成傷害怎麼辦
體罰也不少見來。甚至可能造成嚴重源的家庭暴力。 體罰的度要控制,要讓老師賠償金錢損失. 3,讓校長批評老師. 4,老師怎麼對待學生的,若經過同意,就讓學生怎麼對他。 2,公安局和市長熱線...。 目前在學校教育中已經不贊成體罰,報告教育局..。 1,對於那些開始體罰試點的學校,不能讓沖動型的老師來教這些孩子,以免控制不好度的問題。有一些地方甚至將體罰作為違法或違規的行為。 在家庭教育中,嚴重時. 5體罰是一種以身體折磨或者身體傷害作為懲罰手段的強制教育方式。是懲罰性教育中最為常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