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因果關系的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系復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系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❷ 關於特異體質阻斷因果關系
特異體質是不能阻斷因果關系的,男的行為與老太太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一般來說,有輕內傷故意容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對重傷死亡結果是過失),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如果是男的跟老太太發生口角,在摩擦的過程中打了幾拳,現實情況一般定過失致人死亡。
❸ 特殊體質的受害人死亡,因果關系怎樣認定
這個恐怕沒人能准確認定。
❹ 刑法上因果關系較之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具有哪些特殊性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范圍更小,是僅僅針對刑事法律領域的,認定的更嚴格,並且有明顯的學科特徵。
❺ 傷害行為導致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應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陳某與林某系妯娌關系,兩人素有嫌隙。某日,陳某與林某在路邊相遇因口角發生糾紛,後互毆,林某先抽出一把傘欲毆打陳某,後陳某將傘奪下,並用該傘擊打林某手部、頭部數下,林某被打後倒地,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經法醫學檢驗鑒定,林某系因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吵架、毆打是死亡的誘發因素。二、分歧意見 在該案的審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是否應對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存在以下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導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醫鑒定認為,吵架、毆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誘因,誘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結果與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壓這一因素是分不開的,不能確認嫌疑人的擊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與林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本案應屬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陳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理由:陳某用傘擊打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結果,但是陳某主觀上無法預見到林某患有高血壓,也無法預見到其擊打行為會誘發林某的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該死亡結果完全出乎陳某的意料,該死亡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應定性為意外事件。 第三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陳某用傘對被害人林某手部、頭部擊打數下,其主觀上應該能夠認識到該行為可能會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雖然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觀意願,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第四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陳某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三、法律評析 筆者認同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擊打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陳某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當然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因果關系不難認定,但在某些復雜情況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因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認定因果關系?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盛行的是條件說,即基於「若無前者,即無後果」的條件關系確認因果關系。在刑法理論中,特殊體質情況下的因果關系問題是在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的命題下討論的,基於偶然因果關系的觀點,一般也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本案中,由於陳某的加害行為,誘發了林某的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陳某的傷害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施害人用傘擊打被害人的手部、頭部幾下的行為不會產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害人死亡對於施害人來說是一種偶然現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壓,在與陳某吵架、互毆過程中,情緒已經很激動,對其頭部、手部的擊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陳某的擊打行為其必然的後果是對林某的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的傷害,至於是死亡、重傷、輕傷或者是輕微傷,則是偶然的。總之,如果陳某不對林某進行擊打,就可能不會誘發陳某高血壓發作,死亡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認為陳某的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因果關系,既沒有法理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在確認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問題。由於結果對於陳某來說,是一個偶然現象,那麼陳某對於林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過失、陳某對於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就關乎本案的定性。根據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即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謂的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以及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壓以及用傘擊打其頭部很可能誘發其高血壓這一事實,就成為陳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綜合分析本案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陳某與林某系妯娌關系,雙方常因為家庭糾紛發生口角,摩擦不斷,能夠合理地推斷陳某應當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壓這一事實的,同時以一個「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能力和預見能力為標准,陳某應當預見到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無論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對他人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損害,陳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對於林某的死亡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本案不應認定為是意外事件,陳某對於林某死亡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 陳某對於林某死亡的結果既然存在過失,那麼本案是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於過失。然,故意傷害致死顯然是以具有傷害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則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換言之,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即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條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雙方系妯娌關系,起因也並非是什麼深仇大恨,雙方只是因為口角糾紛,陳某雖然實施了一定的侵害行為,但力度較輕,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體質外,陳某的行為客觀上不會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傷害後果,陳某在實施這種傷害行為時並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而更多的是為了表達憤怒、不服、示威等情緒,由於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體質這一因素才導致了被害人死亡,陳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對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結果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綜上,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單位:福建省仙游縣檢察院)
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問題
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專害後果屬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❼ 因果關系的特點是什麼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系復雜性。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系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系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