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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中的個體體質是否考慮

發布時間:2021-03-07 12:07:13

① 司法鑒定人在親子鑒定過程中必須全程參與嗎

您好,親子鑒定建議您這邊到正規的司法鑒定中心做。而且親子鑒定一般版分為兩大類:
一是個人隱私親權子鑒定:個人隱私鑒定為保護您的隱私,可以匿名辦理,不需要提供個人信息證件。1現場辦理 2、可以自己采樣樣本送檢。3、可以選擇郵寄(樣本多樣化選擇)。

二是司法鑒定:司法鑒定需要當事人本人到場,帶齊有效證件(大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小孩的身份證或戶口本或出生證明),我們現場采血樣、拍照、按指紋。如果孩子沒有任何證件,大人攜帶證件和小孩一起到現場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如果您要做的是司法鑒定,必須選擇正規的司法鑒定中心,這樣做出來的報告才有法律效力,派出所或戶籍科才會認可。

三是孕期胎兒鑒定:懷孕6周以上,只需抽您的10毫升靜脈血就可以了,如男方方便一起到場,男方抽取2毫升。

② 請問,司法鑒定機構答復說,個人申請鑒定需要法院出示證明。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出示這樣的證明法院不同

一、你不要抄把話說漏了,你不襲是申請鑒定,而是申請重新鑒定吧。
二、已經有了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符合法定的理由,否則,不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鑒定:
(一) 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 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 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 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 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三、沒有法定理由,僅僅對鑒定結論不滿意,無法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理由。
1、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
2、重新鑒定,應當委託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③ 在一個司法鑒定當中是否可以採取不同標准和依據

不同的案件取證來的標準是源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像民事類的案件,只要證據的證明可能性很大,或者說證明力強於對方,就會被法官採納。只有重大的刑事案件,只有排除了一切合理的懷疑,發過來才能採納這種證據。所以依據該司法鑒定,當然可以採取不同的採納標准了。

④ 司法鑒定的鑒定原則

司法鑒定的鑒定原則,具體如下: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准合;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

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狗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准要符合國家法定標准或部門(行業)標准。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4)司法鑒定中的個體體質是否考慮擴展閱讀

司法鑒定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鑒定;

(二)物證類鑒定;

(三)聲像資料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床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2018年9月,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規定到2019年底,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通過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⑤ 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司法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司法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帳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在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並劃分等級而制定,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本標准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准參考的有關標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試用)》等。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和法醫學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吳軍、朱廣友、范利華、劉愛陽、張力、周偉、舒永康、鄧振華、肖明松、邱勝冬、鄒志虹、熊平等。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准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准。本標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准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託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 重傷三級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征

4.3.7 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 輕傷一級

4.4.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4.9 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 外傷後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 外傷性腦梗死

4.4.19 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以上

4.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 顱底骨折

4.5.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神經深支斷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三級

4.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6.10 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系,持續6個月

4.6.12 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13 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 輕微傷一級

4.7.1 頭皮擦傷面積40cm2以上

4.7.2 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cm2以上

4.7.3 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4 頭皮撕脫傷

4.7.5 外傷性頭皮缺損

4.7.6 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7 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 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7.9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10 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 輕微傷二級

4.8.1 頭皮擦傷面積5cm2以上

4.8.2 頭皮下血腫

4.8.3 頭皮創

⑥ 中醫所說的個體的體質是可以相互兼雜出現的嗎

中醫講究辨證論治
比如冬天有的女性腳冰涼
但是手心卻發汗
她的體質就屬於陰陽兩虛
還有可能是痰濕型體質
這幾種情況會同時出現
也會單獨出現
所以你說的是正確的

⑦ 司法鑒定機構在對被鑒定人鑒定時是否應該對其身份,血型及傷情部位尤其骨折的再拍次片子對照核實謝謝!

身份及受傷的部位那是絕對要核實清楚的,至於血型、身高等與傷情鑒定無關的信息就不在核對之列。
是否再次拍片是鑒定需要而定。

⑧ 司法鑒定中出現「傾向性鑒定結論」,法院如何認定

庭審過程中,B提交一份與原雙方簽訂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但上有A簽名。
A隨即回提出司答法鑒定。
經過鑒定,鑒定機構對B提交的合同作出如下鑒定意見:合同中簽名處「A」的簽名,傾向不是「A」本人所寫。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於傾向性、非確定性的鑒定結論,一概不可認定及作為定案依據,應對重新鑒定的申請予以准許。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一定情形下,「傾向性鑒定結論」可作為定案依據。
其中,第二種意見為更多法院所採納。
其次,可從重新鑒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的角度進行反面分析,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四種准予重新鑒定的事由(即鑒定主體是否具備資質、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依據是否充足等)做出判斷。
再者,綜合雙方對相關證據的舉證、質證意見,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准以及舉證責任的負擔予以判定。

⑨ 司法鑒定涉及的樣本是否必須當事人同意

司法鑒定人有獲取免費樣本的權利~其餘人員有配合提供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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