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特異體質阻斷因果關系
特異體質是不能阻斷因果關系的,男的行為與老太太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一般來說,有輕內傷故意容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對重傷死亡結果是過失),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如果是男的跟老太太發生口角,在摩擦的過程中打了幾拳,現實情況一般定過失致人死亡。
B. 輕微暴力引起被害人心臟病發作而死亡應如何定性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臟病發,而不是嫌疑人故意殺害,因此不具備故意殺人內罪。
如果受害人容不是因為打架而引起心臟病發,嫌疑人無需負法律責任。
如果受害人是由於與嫌疑人沖突而引起的心臟病發,是由於心臟病發後得不到有效救治,需付故意傷人罪或誤殺責任(視情節而定)。
如果受害人由於與嫌疑人打架造成身理病變,心臟病發,嫌疑人阻撈或隱性阻撈導致死亡,需付故意殺人罪責任。
C. 對致人輕微傷情形下造成他人死亡的傷害案件如何定性
謝萍(省法院刑一庭法官):(一)不宜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基本犯為單一行為的結果加重犯,它的構成是以基本犯既遂為前提的。也就是講,作為單一行為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一結果加重犯,它的犯罪構成必須以故意傷害罪的基本構成為前提。所以,對於行為人致他人輕微傷或者不構成任何傷害後造成了死亡後果,不能追究行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責任。(二)根據介入因素、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關系位置,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過失致人死亡、直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或意外事件。在案件發展過程中,經常發現在一個危害行為引起某一危害結果的過程中,介入了第三個因素。對介入因素、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關系之間的位置評價不同,就導致對案件處理的不同結論。應當注意區分以下情況:1.介入因素出現後成為死亡結果產生的直接原因,但介入因素完全是在行為人的行為決定下自然出現的,從而構成行為引起結果進程中的一部分。如由於傷害行為引起被害人恐慌,被害人未經考慮實施的應急行為,包括自衛、逃避等等,而給被害人本人或他人帶來的危害結果。這類案件,行為人主觀上傷害或毆打的故意比較明顯,盡管行為人的行為違法性輕微,但對介入因素的出現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從客觀上看發生了致他人死亡的結果,傷害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的條件之一。二是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後,對被害人面臨的死亡危險有採取措施的救助義務。當然,如果行為人面對被害人救助的請求而故意逃避,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主觀上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認為被害人不會有意外,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就發生了由過失致人死亡向間接故意殺人罪的轉化。2.介入因素出現後成為死亡結果產生的直接原因,行為是介入因素起決定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在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並沒有起積極作用,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負承擔刑事責任。如傷害動機還不十分明顯時相互間的叫罵撕扯,造成特殊體質的被害人突發性死亡的,在這一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應當屬於意外事件。如行為人致被害人輕微傷後,被害人到醫院就診的路上,遭遇車禍,行為人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以上講的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基本方法和原則。事實上,審判實踐中這些案件各不相同,事實也很復雜。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在認真分析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大小以及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正確確定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後再分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席剛(日照中院刑庭法官):行為人實施輕微毆打,但因被害人體質特異而造成死亡案件的定性,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法學理論,都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三種意見:屬於意外事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此類案件可以歸結為兩個爭執點:一是行為人行為時對出現的危害後果持有何種主觀心態,故意,過失,還是不可預見。二是作為案件關鍵事實的介入因素能否影響到危害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偶然性的因果關系能否成為行為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一)從行為人主觀心態方面分析。主觀惡性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要件,主觀無罪過即無刑事責任。由於致人輕微傷的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情況各異,因而也不可能有單一的定性,必須個案分析,區別對待。現一一列舉分析:1.行為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如果行為人事先知道被害人機體是一個具有潛在危重疾病特異體質的病體,身體某個部位遭受一定程度的輕微打擊就可能死亡,而有預謀的去實施該種行為,其主觀目的就是希望剝奪被害人的生命,顯然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就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被害人未死亡,也應定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行為人實施完傷害行為,並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應定間接故意殺人。2.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有傷害故意,客觀上要求有傷害行為。由於行為是人的主觀意識的征表,故對行為人持何種主觀心態通常是通過其外在行為來進行事後評判。這便要求人們對傷害的涵義要有正確的理解。我國犯罪概念中存有定量因素,要求構成犯罪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體現在故意傷害罪中便是要求致人輕傷時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盡管傷害經常性表現為毆打或其他暴行,但並不是所有的毆打行為都是刑法中所謂的「傷害」,應當區別毆打與傷害,對傷害進行嚴格解釋。國外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不含定量因素,在傷害罪之外還規定了暴行罪。我們習慣於從生活用語出發對傷害的涵義作廣義理解,導致了故意傷害罪打擊范圍的非正常擴大,因此應當將沒有犯罪化的一般暴行(常態為毆打)從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行為中排除出去。本條所指的就是符合故意傷害罪特徵的「傷害故意」,沒有犯罪化的一般暴行將在下條中探討。第一種情形: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害人是特異體質。此種情形下,應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結果加重犯,其罪過構造公式是「(對傷害行為的)故意+(對死亡結果的)過失」。行為人在傷害故意的驅使下,對被害人實施了輕微的傷害行為,符合了上述構造公式的第一步,雖然行為人並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但其應當預見到被害人不同於常人的體質,或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死亡後果,此時行為人對最終後果的出現完全是過失的,但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就應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種情形:行為人不知道被害人是特異體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較輕微的傷害行為,雖然符合上述構造公式的第一步,但由於行為人無法預料到被害人具有特異體質,也無法預見到其輕微傷害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觀上不存在過失,無法完成構造公式的第二步,行為人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只能停留在故意傷害中,由於傷害行為達不到輕傷以上,無法作犯罪處理,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當時意圖實施較重的傷害行為,目的要致被害人輕傷或重傷,但傷害行為還沒有積累達到較重的情況,就出現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故意傷害罪屬於結果犯,那麼理論上可以考慮定故意輕傷害罪或故意重傷害罪的未遂。3.行為人具有非犯罪化的毆打意圖。在司法實踐中,要查明行為人有無傷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復雜的工作。特別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認定有無傷害的故意較為困難。這里就需要法官自由心證與裁量,結合案發的情形、事件的起因、雙方的關系、行為人的動機,作定量分析判斷。第一種情形:行為人應當知道被害人屬於特異體質。此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應當預見到但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種情形:行為人不知道被害人屬於特異體質。由於行為人既無傷害的故意,又完全不能夠預見到被害人的特異體質,應屬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上述完成了對行為人行為的定性分析,但事實仍存在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即被害人特異體質這一介入因素,能否隔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如果不具有因果關系,則喪失了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述的定性分析顯然毫無意義。(二)從刑法因果關系方面分析。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雖然不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但卻是認定犯罪的重要工具。要將所發生的結果歸咎於行為人,就必須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實際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否則這種歸責就違背了罪責自負的要求。由於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理論都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主張採用相當因果關系加以修正。相當因果關系說主張,根據社會一般人生活上的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就認為該行為與該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即以行為時客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基礎判斷因果關系。那麼,我們可以認為,符合以下情形的偶然因果關系,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惡性、行為的目的、結果等情節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一是從行為人對結果所持的主觀態度上看,行為人是否對最終危害後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者過失心態。二是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上看,在最終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是否仍然處於實行或者持續、繼續狀態;三是從造成最終危害結果發生的偶然因素的介入情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偶然因素的介入起到了積極的支配和促進作用。綜上,可以推斷出,在存在特異體質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奠定了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三)處罰規則與量刑。由於介入因素的出現,偶然因果關系的存在,必然要增大行為人的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有時難免會非正常的擴大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基礎,難以實現罪責刑相統一的處罰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總體原則是從寬處罰,但又必須區別對待,考量各種因素,合理、適當處罰量刑。1.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重傷害罪未遂時,如果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時,必須從輕處罰,必要時應當減輕處罰。當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時,除須遵循上述規則外,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2.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不具有法定從寬處罰事由的。如果案件情況特殊,按法定刑處罰明顯畸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63條之規定,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3.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但情節輕微的。對於構成故意輕傷害罪未遂,或傷害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7條之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作非刑罰化處理。4.屬於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依據刑法第16條之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處理,由行為人對被害人親屬進行經濟賠償或補償。座談內容和焦點問題:1.在介入因素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的傷害行為的力度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結果加重犯,屬於復合型犯罪,必須要有一個故意傷害基本犯的存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一個故意傷害基本犯罪構成,何來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意見一:介入因素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力度是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由於傷害的行為嚴重程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前提是故意傷害罪的存在,因此,該種情形下不能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意見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雖然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其客觀要件就是「故意傷害行為」加「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對死亡後果是過失,就可以構成該罪。5.是否存在傷害的故意與非犯罪化的毆打意圖意見一:這種區分實際中很難認定,特別是在一拳、一掌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認定是傷害的故意,還是非犯罪化的毆打意圖。意見二:這種區分是實際存在的,對於行為人的意圖必須進行區分,這就存在定量分析的問題,如民事案件中的一般性的毆打行為,其「量」是達不到刑事案件定量標準的,所以只能按民事侵權來處理,當其毆打達到輕傷程度以上的,就上升為刑事的故意傷害。當然,這種情況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關系、案發的原因來綜合分析認定。劉兆法庭長綜述意見:1.區分傷害的故意和非犯罪化的毆打意圖,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理論上需要深化,關鍵是實踐中如何區分認定,定量分析可以,但這個量變轉質變的度如何把握,則是一件較難的事情,需要法官結合個案具體分析,綜合判斷。2.對於因特異體質而發生的致人死亡案件,應當按主觀心態的不同進行區分,理論上可以分別定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
D. 特異體質怎麼賠償
傷害行為導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案例時有報道,此類案件在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均存在較大分歧。通過對各種觀點的分析發現,存在兩方面的不足:一是忽視了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客觀辨證分析,或者說在因果關繫上背離了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實際關系而存在主觀臆斷的情況;二是多從學理或法條出發而忽視了司法的公平價值。筆者試從科學鑒定的視角出發,對此類案件的定性作出進一步探析,進而提出公正處理此類案件的立法建議。
一、案件簡介
被告人寧某某與被害人陳某土地相鄰,為排水一事二人曾發生矛盾。2005年4月17日13時,二人因如何排水又發生爭吵並扭打,寧某某連續揮拳擊打陳某的胸部和頭部,陳某被打後追攆寧某某,在追趕中倒地死亡。經法醫鑒定:陳某系在原有冠心病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等因素影響,誘發冠心病發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①
二、主要分歧意見
關於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寧某某的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陳某的死亡,但系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因為寧某某不可能預見被害人陳某患有冠心病,而被害人本身的疾病,即使沒有他人的擊打行為,也可能因情緒激動等自身因素而發病導致死亡。
2、寧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寧某某用拳頭連續擊打陳某的胸部和頭部,作為精神正常的人,根據自已的主觀認知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客觀上,確實因寧某某的擊打行為誘發了被害人的冠心病,造成其死亡的結果。
3、寧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寧某某明知自己的擊打行為會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損害,而連續用拳頭擊打被害人的頭、胸部,引發被害人冠心病發作,導致其死亡。
三、法醫學關於死因的鑒定
法醫學關於死因的鑒定,主要是根據法醫學理論及技術對引起死亡的各種原因的主次位置及損傷、疾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等。法醫學上一般將死因分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死亡誘因等。
1、直接死因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ICD-10)的定義,直接死因是直接導致死亡的損傷或疾病。如某人胸部被刺一刀致出血性休剋死亡,出血性休克就是直接導致死亡的直接死因。
2、根本死因
根據ICD-10的定義,根本死因是導致直接死因的損傷或疾病,是導致死亡的原發性損傷或疾病。如上例中胸部被刺一刀就是導致死亡的原發性損傷,是根本死因。
3、死亡誘因
因輕微外傷、體力活動或精神因素等誘導身體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而死亡時,這些單獨存在時不足以致死的因素稱為死亡誘因。誘因不能歸類為ICD—10 分類的死因情況,也即誘因從本質上說不是死亡原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死亡誘因的相互關系可用下圖表示:②
死亡誘因
根本死因直接死因 個體死亡
就本案來說,各原因之間的相互關系可表示為:
死亡誘因(擊打胸部、頭部)
根本死因(冠心病) 直接死因(心跳驟停) 個體死亡
四、對主要觀點的評析
1、關於故意傷害(致死)的觀點
該觀點認為寧某某的擊打行為是陳某冠心病發作的直接原因,而冠心病發作又是陳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從而推論出寧某某的擊打行為與陳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該推論是錯誤的,是沒有科學依據支撐的,從法醫學上說,誘因與死亡之間是不存在本質必然聯系的。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才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③我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傷害致人死亡的,是指傷害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必然因果關系的情形。所以寧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犯罪構成,讓寧某某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刑事責任,對寧某某來講明顯不公平。如果寧某某擊打的是正常體質的人,尚不足以造成輕傷害的結果,不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能連民事賠償責任都不需要承擔,賠禮道歉就可以了。
2、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觀點
刑法第233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過失,客觀上過失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且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必然因果關系。在本案中,由於寧某某的擊打行為不是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即使寧某某主觀上存在過失,其行為也構不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關於意外事件的觀點
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首先寧某某的擊打行為不是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冠心病;其次,寧某某對引起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冠心病,除非他是知情人,否則作為一般人根據常識是無法預見的,所以,陳某的死亡確實符合意外事件的規定。但是僅如此定性處理,對陳某而言確實有失公平,如果不是寧某某連續擊打而誘發冠心病發作死亡,至少當時其潛在冠心病未必會發作而致死,即使以後因自身的原因誘發冠心病發作,也未必不治身亡。所以,在肯定陳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寧某某不必對陳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深入剖析寧某某的擊打行為在陳某死亡中的作用及應承擔何種責任。
五、深入分析及立法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讓寧某某對陳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公平;同樣不讓寧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對死者陳某而言也顯失公平,這似乎走進了死胡同。其實,是「要不要讓寧某某對陳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這一思維把我們帶進了死胡同,我們只有跳出這一思維定勢,才能找出公平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方法,不讓寧某某對陳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寧某某可以不承擔其他刑事責任。我們知道一個傷害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只要造成輕傷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寧某某擊打陳某的行為是否能達到輕傷害的程度呢?對此問題實踐中一般從擊打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去分析,但這類誘因行為一般不會造成輕傷害的結果。這種思維是片面的,沒有考慮到這種行為在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時會產生更大的危害,就象木炭一樣,本身沒有多大破壞力,當與硫磺、硝石混合在一起時,就能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所以,對誘因所產生的損害結果應作出更恰當的評價。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規定,輕傷是指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的損傷。比如燒傷人體表面積淺II度5%以上即構成輕傷。
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規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比如成人II度燒傷達體表面積30%以上即構成重傷。
寧某某擊打陳某某誘發冠心病發作死亡,顯然無法比照輕傷、重傷標准中的任一條規定作出鑒定。為了便於說明,我們把傷害行為對人身造成的傷害進行量化,假設一傷害行為造成死亡的對人體健康的損害為100%,對人體健康造成5%損害的構成輕傷(僅燒傷皮膚淺Ⅱ度5%即構成輕傷,把損傷整個人體健康的5%作為輕傷標準是足夠的),造成30%損害的構成重傷。那麼,寧某某擊打陳某致其發病死亡,對其健康損害的百分率能達到多少呢?我們知道,寧某某的擊打行為如果不是陳某患有冠心病並不會造成死亡,同樣陳某的冠心病在沒有外因的情況下也不會發作造成死亡的結果,而當兩種原因結合在一起時就產生了最嚴重的結果——死亡,死亡的發生與兩種因素都有關系,雖然冠心病是主要原因,但誘因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兩者之間的比例關系至關重要,誘因在其中的作用能否造成對人體健康30%的損害即重傷的程度不易判定,但顯然是能夠達到對人體健康造成5%損害即輕傷害的程度的。也就是說,讓寧某某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輕傷害的刑事責任是有科學依據支撐的。這樣處理,對雙方來說也應是公平合理的。
當然現有立法並無相關規定,為公平處理此類案件,建議刑法第234條增加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誘發他人潛在疾病加重致人死亡的,比照第一款規定定罪處罰」。如此,則有利於依法公平處理此類案件,促進社會和諧。
①余松 汪少雲:《傷害行為導致特異體質人死亡應如何定性》,載《安徽檢察》,2008年第6期。
②侯一平主編:《法醫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12頁。
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全國聯考考試指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5版,第27頁。
(作者: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副處長)
E. 我剛上大一(本科),要期末考試了,大家誰有刑法試題發來,讓我練習,謝謝!!
一、 單項選擇題
1. 下列哪個選項所列人員可以成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體?
A. 鄉政府辦公室秘書
B. 大學校長
C. 電視台主持人
D. 國有公司經理
答案A
解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2. 某機場的機械師陸某對機場領導人員心懷不滿,在某次為等待執行任務的一架波音747客機進行機械檢修時,故意對飛機的發動機裝置進行了破壞。但恰好這架飛機此次沒有投入運營。在第二天運營前機械師陳某在對飛機進行檢修時發現了故障及時進行了排除。對陸某的行為如何認定?
A.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未遂
B. 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
C.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既遂
D.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答案D
解析:危險犯足以造成法定危險狀態即為既遂。
3. 以下犯罪行為的主體哪一種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A. 玩忽職守罪
B. 幫助犯罪分了逃避處罰罪
C.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D.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答案:D
解析;見《刑法》第397、398、417、419條之規定。
4. 行為人以謀利為目的,意欲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但由於交通工具簡陋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導致被運送人多人重傷,死亡的後果,對該行為應如何認定?
A.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嚴重情節
B.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界與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重傷罪並罰
C.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擇一重罪處罰
D.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並罰
答案:A
解析:見《刑法》第321條,加重罪狀。
5. 行為人高某在盜掘古墓葬的過程中,造成大量的珍貴文物嚴重毀損,對高某的行為如何認定?
A. 盜掘古墓葬罪的嚴重情節
B. 故意損毀珍貴文物罪
C. 盜掘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珍貴文物罪並罰
D. 資掘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珍貴文物罪擇一重罪處罰
答案:A
解析:盜掘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屬於盜掘古墓葬罪的加重罪狀。見《刑法》第328條。
6. 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後,出於滅口的目的而將被害人殺害,對行為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A.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B. 搶劫罪
C.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並罰
D. 故意殺人罪
答案:C
解析:搶劫中的一罪與數罪,實施搶劫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只能以搶劫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搶劫財物後為滅口將被害人殺死的,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如果行為人是殺人後發現死者有財物將其竊取數額較大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若數額小,仍以故意殺人一罪論。
7. 某市黃某開辦的個體小煤窯只開了採煤通道即開始採煤,主管部門檢查後發現該煤窯只有送風口,沒有排風口,即書面通知其停業整頓,黃某拖延不改繼續采礦,終於因瓦斯濃度太高,發生爆炸致9名礦工死亡。黃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A. 重大責任事故罪
B.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D. 過失爆炸罪
答案:C
解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8. 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成而將被干涉者殺害的行為構成下列哪種罪?
A.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 故意殺人罪
C. 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罪狀
D.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
答案:B
解析:殺人的故意和行為已超出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范圍,又無一貫暴力干涉的描述,故應定故意殺人罪,而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更不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
9. 某國家機關的機要人員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所知悉、掌握的大量國家機密,絕密提供給境外的反動組織,對該行為如何認定?
A.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B. 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C.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D.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非法提拱國家秘密,情報罪
答案:B
解析:故意將國家秘密泄露給境內人員,才構成故意泄露國有秘密罪。
10、季某的父母對其與村民小張之間戀愛極為不滿,極力進行破壞,以致發生下列哪種行為公安機關不可以主動立案偵查?
A. 當眾毆打季某後將其禁閉,季某自殺的
B. 將季某捆綁過緊致其身亡的
C. 毆打季某,將季某打成重傷,由於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
D. 先將季某吊起來毒打,後又私自將季某許配他人的
答案:D
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受此限。
二、 多項選擇題
1.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時,實行雙罰,即單位處罰金,同時要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A.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B.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C. 虛報注冊資本罪
D.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答案:BC
解析:見《刑法》第158、160、161、165條。
2.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管理,違章作業,造成下列哪些損失,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A. 1人死亡的
B. 3人重傷的
C. 直接經濟損失達4.5萬元
D. 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車間停產10天的
答案:ABD
解析: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的,或數額未達巨大而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遭受到重大損失的。
3.下列各種行為哪些不實行數罪並罰?
A. 實施了非法製造槍支、非法運輸彈葯、非法儲存爆炸物及非法郵寄彈葯行為的
B.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致人重傷,死亡的
C. 為追索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並使用暴力使他人重傷,死亡的
D. 強奸婦女後,又實行殺人行為以圖滅口的
答案:ABC
解析:A屬於選擇罪狀;B中的致人重傷、死亡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C由法律規定應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D應數罪並罰。
4.公安局預審員王某在審理卷煙廠女工陳某盜竊案時,對陳某犯盜竊甲級香煙209條(價值1600餘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證,還將罪證材料銷毀,掩護陳某逃避懲罰。陳某在王某的掩護下獲得釋放後,王某以此要挾,將陳某多次姦汙。對王某的行為下列各項哪些表述不正確?
A. 包庇罪和強奸罪
B. 徇私枉法罪和強奸罪
C. 偽證罪和強奸罪
D. 玩忽職守罪與強奸罪
答案:ACD
解析:關鍵在於認定王某構成徇私枉法罪。
5.行為人王某生產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後,又銷售這種商品的,對王某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哪些是不正確的?
A. 假冒注冊商標罪
B.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C.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並罰
D.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擇一重罪處罰。
答案:BCD
解析:吸收犯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應定假冒注冊商標罪。
6.某納稅單位足額繳納稅款後,又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全部所繳納的稅款,數額巨大,對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確的?
A. 構成偷稅罪
B. 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C. 按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數罪並罰
D. 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擇一重罪處罰
答案:BCD
解析:以騙取出口退稅的方法騙鄧自己所繳納的稅款的,按偷稅罪定罪處罰。
7.被告人的下列行為中構成重傷害行為的有哪些?
A. 傷者當場因失血過多而休克,但及時搶救恢復正常
B. 傷者當時表面傷情較輕,但實際傷在腦內,後來因腦組織破裂壓迫腦神經死亡
C. 傷者當時傷情較輕,及時送往醫院,但由於醫生治療錯誤而導致其死亡
D. 傷者當時傷情較重,但事後沒有後遺症,身體恢復正常
答案:ABD
解析:評定傷害程序,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序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操作法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既不能因臨床治療好轉、愈後良好而減輕原損傷程序,也不能因治療處理失誤或者因損傷使原病情加重以及個體特異體質而加得原損傷程度。
8.姜某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在簽訂履行合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並騙得其財物,數額較大。下述關於對姜某的行為認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確的?
A. 金融票據詐騙罪
B. 合同詐騙罪
C. 金融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實行數罪並罰
D. 金融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擇一重罪處罰
答案:ACD
解析:根據《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是合同詐騙罪法定客觀行為之一,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不得與金融票據詐騙罪並罰,也不宜從一重罪處罰。
9. 一貨輪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風,並收到強台風警報,當時靠岸避風已無可能。而氣象台預報,台風中正要經過貨輪航行的海域,為使貨輪和船員的生命免遭損害,船長下令拋去部分貨物(價值3萬元),以減輕貨輪的負載。但當台風剛剛接近該貨輪航線海域時,突改方向,並未殃及貨輪安全,對船長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A. 緊急避險
B. 假想避險
C. 避險不適時
D. 事前避險
答案:CD
解析:緊急避險的時機條件要求,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已經出現又尚未結束,才能採取避險行為。否則是避險不適時,包括事前避險和事後避險。
10. 刁某花5000元從人販子手中買來一名受騙的四川姑娘作妻子,姑娘知道真相後欲逃跑,刁某將其手腳捆住,強行與其同房,發生性關系,事後為防止其逃跑將其鎖在屋內,一個月後女方哥哥領公安人員前來解救,刁某持械堵住屋門不許公安人員進入,相持一個多小時,致使全村的許多人前來圍觀,後公安人員制服刁某使該四川姑娘得救,兩名公安人員在與刁某搏鬥時受輕傷。本案刁某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些犯罪?
A.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
B. 強奸罪
C.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D. 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
答案:BCD
解析:刁某沒有聚眾,因此,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
F.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刑事付帶民·事
G. 行為人毆打行為致特異體質者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與其鄰居王某因瑣事發生對打,在對打過程中,李某從廚房內抓起一根木棒擊打王某的背部、肩部等位置,並用拳頭擊打王某的上身。經周圍群眾拉開後,王某在椅子上坐了一會兒,面部發紫,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於當天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醫鑒定:1、李某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2、李某死於急性心肌梗死。 [焦點]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李某用木棒擊打王某背部以及用拳擊打其上身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毆打行為致特異體質者死亡是否構成犯罪。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李某的危害行為與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純屬一種偶然,其頭部受傷行為與死亡無直接必然的聯系,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被害人本身患有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與死亡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李某對王某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一無所知,事發前亦無任何徵兆,王某本人也主動與李某對打,李某在本案中不能預見,也無法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李某擊打王某致其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明知自己毆打王某的行為會造成王某的傷害,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且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客觀上也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後果,法醫鑒定也證實王某是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形成的基礎上因受打擊而致死的。因此,李某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對李某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李某的毆打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1、關於李某的毆打行為是否與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這就要全盤考慮因果關系的本質問題,考慮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因素。在一般條件下,必然性存在於偶然性之中,沒有脫離偶然性的純粹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補充和表現形式。當某種必然性被偶然因素所掩蓋,即必然性通過偶然性的形式表現出來時,這種必然性不是顯而易見的,只有將事物的發展同當時的具體環境結合起來進行分析,才能透過偶然性看到隱藏的必然性。刑法上的必然性與偶然性同樣如此:①作為某種原因的行為必然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②只有在一定條件下,當具有現實可能性的某一行為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某一結果的發生時,才能確定該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某擊打王某背部和上身的行為具有使這個特異體質的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其次,在一般狀態下,李某擊打在健康者的背部和上身,是不大可能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但是對於王某這個特異體質者來說,李某這一擊打就造成了王某的傷害,即李某的擊打行為所包含的危害結果的現實可能性,在體質特異這一條件下就變成了現實,絕非偶然以蔽之,而是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導致了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綜上,李某的危害行為與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李某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雙方對打過程中,李某就應當預見到對打可能造成的傷害,更何況抓起木棒打王某時,其故意傷害的意圖就愈加明顯,就是用木棒打健康者的背部也會造成一定的傷害,認為李某對王某的病史一無所知,無從預見,從而推論出「屬於意外事件」,否定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實屬不當。 綜上,筆者認為對李某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為宜,應按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對李某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但另根據刑法理論上的結果加重犯,應以其危害結果的大小分別確定輕重不同的法定刑作為量刑依據,被害人自身的疾病和發作的誘因眾多,系一果多因,將這些誘因全部歸責於李某承擔,顯然與其罪責不相適應,筆者認為可根據李某的投案自首情節,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作者單位: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H. 問一個法律的問題
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以」故意傷害罪」定罪,以」後果特別嚴重」從重處罰.但以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只要情節不是」特別惡劣」、不是「民憤極大」,一般不會被判處死刑。
I. 體罰特異體質學生,造成傷害怎麼辦
體罰也不少見來。甚至可能造成嚴重源的家庭暴力。 體罰的度要控制,要讓老師賠償金錢損失. 3,讓校長批評老師. 4,老師怎麼對待學生的,若經過同意,就讓學生怎麼對他。 2,公安局和市長熱線...。 目前在學校教育中已經不贊成體罰,報告教育局..。 1,對於那些開始體罰試點的學校,不能讓沖動型的老師來教這些孩子,以免控制不好度的問題。有一些地方甚至將體罰作為違法或違規的行為。 在家庭教育中,嚴重時. 5體罰是一種以身體折磨或者身體傷害作為懲罰手段的強制教育方式。是懲罰性教育中最為常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