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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體質保護

發布時間:2021-02-26 16:21:49

①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學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1)特異體質保護擴展閱讀:

1、事故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網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② 體罰特異體質學生,造成傷害怎麼辦

體罰也不少見來。甚至可能造成嚴重源的家庭暴力。 體罰的度要控制,要讓老師賠償金錢損失. 3,讓校長批評老師. 4,老師怎麼對待學生的,若經過同意,就讓學生怎麼對他。 2,公安局和市長熱線...。 目前在學校教育中已經不贊成體罰,報告教育局..。 1,對於那些開始體罰試點的學校,不能讓沖動型的老師來教這些孩子,以免控制不好度的問題。有一些地方甚至將體罰作為違法或違規的行為。 在家庭教育中,嚴重時. 5體罰是一種以身體折磨或者身體傷害作為懲罰手段的強制教育方式。是懲罰性教育中最為常見的手段

③ 河北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每個省市的安全條例並不完全一樣但是大體上是相通的,下面我為你提供一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第五條 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責任明確、處理及時。

第二章 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傷害事故預防的工作制度,監督學校落實預防傷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和飲用水的衛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改進衛生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學校治安秩序,打擊危害校園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規劃、建設、質量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地方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第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範,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護和自救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三)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本市教學要求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參加與其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的勞動、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薦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以及其他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安全、衛生標准;

(五)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採取防護、警示措施並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六)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備,保持安全通道暢通,對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強管理;

(七)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學校安排學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駕駛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八)對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職員,不得安排其擔任相應的工作;

(九)加強學校門衛管理和學生住宿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校教職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毆打或者體罰、變相體罰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並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證明。

第十三條 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以及其他與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的單位、個人,應當健全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安全、衛生標准。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從事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傷害事故的責任

第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歸責原則確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地方的安全、衛生標準的;

(三)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學校組織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活動,違反了有關規定或者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學校向學生提供、推薦的葯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體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國家、地方的安全、衛生標準的;

(六)學校教職員對學生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七)學校教職員未履行工作職責、擅離職守,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八)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給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顧的;

(九)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導致後果加重的;

(十)學校知道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事前教育和及時制止的;

(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但未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十二)學校安排學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駕駛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的;

(十三)學校知道教職員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或者離校後又自行返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或者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擅自離開期間發生,學校已盡到管理職責的;

(三)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在放學後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的;

(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採取救助措施的;

(六)學生因自身原因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規定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形中,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因教職員實施的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經告誡、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內,因第三人的行為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屬於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接到學校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鎮范圍內的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報告本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者指派專人負責事故處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督促事故的處理。

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學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處理,也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指派專人進行調解,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在調解期限內,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學校或者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校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第二十七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有爭議的,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 因教職員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依據保險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參加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保險。

本市以市或者縣級市、區為單位統一組織公辦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保險。其他學校可以參加市或者縣級市、區組織的統一投保,也可以單獨投保。保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本市按照財政預算分級設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將保險費用和專項資金向學生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由於學校及其教職員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三)瞞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妨礙學生傷害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侮辱、毆打教職員的;

(二)侵佔、破壞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

(三)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第三十五條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學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設立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學機構(不包括各類學前教育機構);

(二)學生,是指本條第(一)項范圍內的在冊學生,以及學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學生;

(三)教職員,是指校長、教師以及學校的其他職工;

(四)學校的舉辦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民辦學校的出資人;

(五)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在學校內和學校組織安排的校外活動期間;

(六)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范圍,是指學校管理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等;

(七)人身傷害,是指死亡、肢體殘疾、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以及其他影響人身健康的損傷。

第三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中的學齡前兒童,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少年業余體校等校外教育機構中的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④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什麼學校學生存在的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

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加強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學生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製定此管理辦法。

一、基本定義

特異體質,是指某些學生的體質狀況不同於常人身體狀況,表現為一種主要由於個體生化機制異常所出現的葯物不良反應。例如對葯物、食物、油漆、花粉過敏等,也稱過敏體質,指有的人對葯物反應高於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遺傳所致,稱為特異體質;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統參與形成的差異,稱為變態反應。

特定疾病,是指在校學生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惡性病變,屬於不常見的疾病,按致病時間可分急性和慢性兩種。包括先天心臟病、癲癇、肺結核、高血壓、胃潰瘍、哮喘、肺炎、腎炎、精神病、腦血管疾病、輕微腦中風、血液系統疾病等。

異常心理狀態,是在大腦生理生化功能障礙和人與客觀現實關系失調的基礎上產生的對客觀現實的歪曲的反映,分為正常的異常心理狀態和病理性異常心理狀態。

二、相關法規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三) 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未告知學校,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管理措施

1、加強學校設施建設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

2.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對新入學的學生,主動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了解該學生的身體、心理狀況,詢問其有無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心理異常,以便在其學習過程中給予特別保護;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心理異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其書面告知,並向學校提供正規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

學校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的學生,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安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

3.加強日常管理和保護

學校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對學生身體和心理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學生,與監護人協商,安排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

4. 出現病情及時救治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根據事故性質及事故嚴重程度或是否涉及責任問題,通知相關部門,如公安機關、保險公司等。同時注意保護現場,保留相關證據資料,收集證據,學校要盡可能地運用技防設施,注意調查收集證據要合法、及時。

5.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把心理健康教育貫穿於學校教育的全過程中,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心理衛生健康教育活動,如組織專家舉辦心理健康教育講座,開設心理衛生課,設立心理咨詢中心,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等宣傳心理衛生知識,及時消除心理問題,防患於未然。

6、加強信息保密管理

學校對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身體、心理健康信息應予以保密,盡可能保護學生不要遭受二次傷害或引發心理其他的疾病,隱私權是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

四、管理人員及工作職責

(一)管理領導小組

(二)具體工作人員

班主任、體育老師、實訓老師、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其他老師等。

(三)具體人員工作職責

1、班主任

班主任應該履行的一般義務:

(1)調查了解:了解全班學生的特異體質、患病情況、既往病史等,了解學生在活動過程中的身體情況。

學期中途轉入或插班的學生,也要首先了解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並做好記錄。

(2)信息登記:對了解的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留存資料。

(3)及時告知:將學校的相關情況和要求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將學生的身體情況及時告知相關老師、活動組織者和實施者以及學校,以便採取相應措施。

教育學生在校身體出現不適立即報告,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必須給學生購買人身保險。

(4)隨時檢查安全隱患:教育過程中要注意檢查特異體質人員是否採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否有學生不守紀律和安排,出現安全隱患等。

(5)實施救治保護:發現學生出現疾病或不適症狀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緩解症狀,防止出現新的或更大的危險。

2、體育課、實訓課老師

(1)學期初第一節體育課、實訓課必須告知學生哪些身體條件不能上課或參加相關活動。

(2)每次課前或活動前必須提醒學生有無因病或特異體質不能參加的或需降低強度的。

(3)課堂或活動期間教師不允許擅自脫離崗位,保證器材、場地無安全隱患,課前課後或活動前後及時點名,清點人數。

3、醫務室人員

定期對師生宣傳普及相關預防與保護自身健康的知識,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處置各項應急事故的能力與水平。

4、學校管理

(1)每年進行一次常規體檢,每學期初進行一次學生體質摸底調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班主任及時告知家長。轉入學生必須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了解,並做登記。

(2)學校在開展大型活動前,發函致家長,要求家長填寫意見反饋單,特別是了解學生病情,及時交給班主任老師,以便掌握情況,做出相應安排。

(3)因病休學的學生根據規定在家休養,休學期滿,出具醫院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後方可復學。

(4)學生中途請假回家必須持有班主任和學校相關科室批準的假條,門衛方可放行,同時保管好請假條。

五、工作基本步驟

1,全面摸排,無一遺漏。

對所有學生進行全面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調查排查。

2. 詳細登記,分別對待。

對患有疾病的學生情況進行詳細登記,請家長簽名。建立相關台賬資料。認真填寫管理資料,對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學生,不再組織他們參加各種不適宜的運動、勞動和活動。

3.建立檔案,跟蹤觀察。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檔案,便於跟蹤管理保護和隨時履行向家長和相關學校人員的告知義務。

4. 加強教育,有效干預。

通過教育、引導和保護,構建和完善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和心理異常學生的預警機制,隨時掌握他們的動態,提供有救的保障。做到及早發現、早預防和有效干預.

⑤ 特異體質的患者自我保護

有特異體質者應避免與過敏原接觸以預防發病。這就需要患者了解自己對那種東西過敏,從而達到更好保護自己的效果。

⑥ 對學生義務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摘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摘錄)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有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摘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摘錄)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生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⑦ 怎樣照顧特殊體質幼兒

特異體質幼兒的管理是幼兒園的一項重要工作,由於症狀在平時不易察覺,而家長往往很少會主動告知園方,特異體質兒童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很大。針對特異體質兒童,我國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有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幼兒園。幼兒園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幼兒(如:先天心臟病、癲癇、肺結核,高血壓、胃潰瘍、哮喘、肺炎、腎炎、精神病、傷殘或其他嚴重疾病等),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園學習活動的孩子,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在《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但這一體格檢查必檢項目目前由各地區自行規定,主要包括急慢性傳染病、流行病的排除和檢查,對於具備高危險性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排查,目前以父母填寫既往病史為標准,這種方式極易造成父母隱瞞病史,在保護幼兒在幼兒園的特定權益、保護幼兒的身心健康方面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也影響了幼兒園對特異體質兒童的跟蹤記錄、關注照顧,不利於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幼兒人身安全。 幼兒安全關繫到家庭幸福,社會穩定,為強化幼兒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使幼兒園、家長、幼兒共同做好安全工作,特別是體質特異幼兒的人身安全,建議各幼兒園制定《幼兒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登記表》及《特異體質幼兒安全責任協議書》。

⑧ 防範措施的意思是什麼

指預防人身及財產免受損失的行為手段。
校園安全防範措施 幾點建議:
1.健全門衛制度,嚴禁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器具進入校園,嚴禁機動車輛和閑雜人員進入校園。進出校園要嚴格把關,嚴格登記、驗證。門衛要認真履行職責,絲毫不能懈怠。把好進出校門第一關。
2.校園的路燈,樓道的電燈,樓梯的扶手,走道的欄桿,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經常檢查、維修。
3.加強寢管人員的職責,值班室夜間要有人值班。一旦有事故發生,要保障安全出口、通道的暢通,組織施救、疏散學生。
4.食堂物質定點采購、索證和登記,做好飯菜的留驗和記錄工作。
5.危險化學物品、放射性物質要存放在安全地方,不能讓學生接觸或帶出實驗室。
6.學生有先天性疾病、特異體質的情況要報告老師,建立和妥善保管學生健康檔案,給予特別的關照和留心,並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7.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學生在校、放假、返校時間有非正常缺席或擅自離校情況,要及時通知其監護人。聯系電話要做到及時更正,保證信息暢通。
8.對住宿生的管理要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特別要加強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9.注意交通安全和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
10.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11.注重易發事故的時間:體育課、勞動課、自習課、夜間休息,區域:樓道、走廊、宿舍、廁所, 類型:打架斗毆、翻院牆、交通、用水、用電、火災、自然災害等。
12.大型集體活動,防擁擠踩踏。上課的老師一定要維持秩序,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分時段、分樓層有序下樓。
13.安全知識要滲透到教學活動中,多利用讀報、放假前、開學初、升旗時開展安全教育。
14.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及自然災害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員參與救援、疏散、報警和上報家長及上級部門。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15.教師生活區的安全問題同樣不容忽視。
總之,安全無小事,要時時講安全、事事講安全。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自我防護能力,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爭取做到零傷亡,杜絕大型惡性事件的發生。
希望全體教職工高度重視、齊抓共管,共同關注我們的校園安全問題,做好警之於先,察之於後的各項工作,為創建平安校園盡自己的一份努力。

⑨ 敏感性皮膚春季如何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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