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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機構財務管理體質

發布時間:2021-02-23 06:24:11

㈠ 總分機構如何進行核算

總分公司之間抄的賬務處理,可以單襲獨設立一個內部往來科目,用以核算總分間的賬款往來。 分公司可以選擇獨立核算,也可以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的,如果統一核算,總機構應統一申報納稅;如果單獨進行核算,總、分支機構應分別進行納稅...

㈡ 什麼是總分機構或者非總分機構

總分機構的情況可分為兩種情況。

1、情形一:異地分支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款。
(1)A──────→B────→C
(2)A→B環節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在貨物移送時,總機構視同銷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異地分支機構開具發票。
(3)B→C環節屬於銷售行為。異地分支機構向客戶收款或開具發票,分支機構應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後即銷售實現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同時,可根據從總機構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網路: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㈢ 總分機構情況是什麼意思

總分機構的情況可分為兩種情況。

情形一:異地分支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款。

A──────→B────→C

A→B環節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在貨物移送時,總機構視同銷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異地分支機構開具發票。

B→C環節屬於銷售行為。異地分支機構向客戶收款或開具發票,分支機構應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後即銷售實現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同時,可根據從總機構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情形二:異地分支機構對購貨方不開發票、不收款。

說明:

1、實現利潤、應交所得稅、實際入庫填列2006年度數據;

2、收入、資產、工資總額按財預【2008】10號規定填列20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余額;

3、有關稅收和會計指標數據為全轄口徑,包括本級和下轄所有分支機構的合計數;

4、級次填2級、3級、4級、5級、5級以下。

(3)總分機構財務管理體質擴展閱讀:

可以採用匯總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具體是:

每個季度預繳,是根據相關要素計算出所得稅的分配比例預繳。

年終的時候在總公司匯算清繳,對於已經預繳的所得稅,清算後,應該不存在重復繳納所得稅,若在分公司預繳了,總公司這里根據已預繳的票據金額作扣減,不存在重復納稅。

一般如果公司有分公司或代辦處的話,就有總分機構和分支機構,沒有分公司和代辦處的,直接選非總分機構就行。

㈣ 總分機構如何分攤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內》(國家容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㈤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匯總納稅管理,即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具體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有關規定執行。
1、一般計算方式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當年一般不作調整。
2關於預繳稅款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規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建築公司的項目部納稅問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3關於匯算清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入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注意:分支機構也需要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格式參照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同時需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㈥ 什麼是總分機構和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由分支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一條 匯總納稅匯算清繳時,……;分支除報送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分支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參與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參與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分配表式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 「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 1月1日至12月31日。

  2. 2.「總名稱」、「分支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 3.「總納稅人識別號」、「分支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匯總納稅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 5.「總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統一計算的匯總納稅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 6.「總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統一計算的匯總納稅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 7.「分支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的資產合計額。

  11. 11.「分配比例」:填寫經總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繳納的所得稅額。

  13.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㈦ 財務制度.doc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財務管理,規范公司財務行為,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保證公司各項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以穩健經營為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編制公司財務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控製成本費用,增收節支;加強經濟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和考核,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加強資產管理,維護公司資產安全與完整;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在開展各項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執行本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公司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逐級授權、自主經營的管理模式。
統一領導:公司本級在財經政策、規章制度、財會業務等方面做出統一安排與部署。
集中管理:公司本級側重研究企業發展戰略、選擇合作**公司、開拓市場產品以及指導相關經營業務。
逐級授權:即公司本級內部授權、公司對各分支機構授權,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自主經營:各分支機構作為非法人單位,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六條 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制度,財務總監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政策和法規;協助公司領導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指導和推動公司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檢查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參與公司重大財務活動的研究和決策;受董事會委託,督促、檢查分支機構的財務工作。
公司充分運用現代辦公手段,逐步實現公司及分支機構財務電算化,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依法、及時計算繳納稅款,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公司實施內部稽核制度。
第三章 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八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可以只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是具體承擔公司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的職能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統一管理本公司的財務工作。公司及分支機構所有財務收支均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各項開支(除限額以外)實行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九條 公司財會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公司聘用財會人員遵循崗位牽制原則,執行迴避制度,對在崗財會人員提供必要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和交流。
第十條 公司財會人員工作職責
一、財務部經理工作職責
二、會計人員工作職責:
三、出納員工作職責:
.....................
第四章 會計核算規定與原則
........................
第五章 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
第二十一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
科目設置、科目說明,收入確認、費用支出、財務報表等等

㈧ 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比例

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專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屬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㈨ 總分機構帳務處理

1、正常來說,對於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如果與總機構在同一城市內版,只是不在同一城區,權是應該由總機構統一核算申報納稅的。2、不過現在各地有不少當地執行的土政策,不知深圳那的稅務機關是否真的要求必須分開納稅申報了。從稅法角度來說,個人覺得不妥。你公司最好盡快向深圳當地更高一級的稅務機關咨詢確認下,以免後續更大麻煩。3、如果是一定要分開申報納稅的話,那肯定是要建賬的。

㈩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怎麼分配

總分機構抄分攤稅款的計算

  1. 總機構襲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3.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4.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①營業收入、②職工薪酬和③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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