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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特殊體質醫院承擔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1-02-14 06:50:40

1. 如果醫院在手術前沒有實話實話術後的各種情況的話,那麼醫院要承擔什麼責任,他觸犯了什麼法律

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內果的;在醫療活動容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院不負責任。

2. 傷害行為導致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應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陳某與林某系妯娌關系,兩人素有嫌隙。某日,陳某與林某在路邊相遇因口角發生糾紛,後互毆,林某先抽出一把傘欲毆打陳某,後陳某將傘奪下,並用該傘擊打林某手部、頭部數下,林某被打後倒地,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經法醫學檢驗鑒定,林某系因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吵架、毆打是死亡的誘發因素。二、分歧意見 在該案的審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是否應對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存在以下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導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醫鑒定認為,吵架、毆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誘因,誘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結果與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壓這一因素是分不開的,不能確認嫌疑人的擊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與林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是本案應屬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陳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理由:陳某用傘擊打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結果,但是陳某主觀上無法預見到林某患有高血壓,也無法預見到其擊打行為會誘發林某的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該死亡結果完全出乎陳某的意料,該死亡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應定性為意外事件。 第三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陳某用傘對被害人林某手部、頭部擊打數下,其主觀上應該能夠認識到該行為可能會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雖然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觀意願,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第四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陳某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三、法律評析 筆者認同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擊打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陳某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當然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因果關系不難認定,但在某些復雜情況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因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認定因果關系?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盛行的是條件說,即基於「若無前者,即無後果」的條件關系確認因果關系。在刑法理論中,特殊體質情況下的因果關系問題是在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的命題下討論的,基於偶然因果關系的觀點,一般也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本案中,由於陳某的加害行為,誘發了林某的高血壓,導致顱腦出血死亡,陳某的傷害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施害人用傘擊打被害人的手部、頭部幾下的行為不會產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害人死亡對於施害人來說是一種偶然現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壓,在與陳某吵架、互毆過程中,情緒已經很激動,對其頭部、手部的擊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陳某的擊打行為其必然的後果是對林某的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的傷害,至於是死亡、重傷、輕傷或者是輕微傷,則是偶然的。總之,如果陳某不對林某進行擊打,就可能不會誘發陳某高血壓發作,死亡的結果也就可能不會發生。因此,認為陳某的行為與林某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因果關系,既沒有法理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在確認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問題。由於結果對於陳某來說,是一個偶然現象,那麼陳某對於林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過失、陳某對於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就關乎本案的定性。根據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即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謂的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以及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壓以及用傘擊打其頭部很可能誘發其高血壓這一事實,就成為陳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綜合分析本案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陳某與林某系妯娌關系,雙方常因為家庭糾紛發生口角,摩擦不斷,能夠合理地推斷陳某應當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壓這一事實的,同時以一個「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能力和預見能力為標准,陳某應當預見到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無論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對他人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損害,陳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對於林某的死亡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本案不應認定為是意外事件,陳某對於林某死亡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 陳某對於林某死亡的結果既然存在過失,那麼本案是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於過失。然,故意傷害致死顯然是以具有傷害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則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換言之,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即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條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雙方系妯娌關系,起因也並非是什麼深仇大恨,雙方只是因為口角糾紛,陳某雖然實施了一定的侵害行為,但力度較輕,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體質外,陳某的行為客觀上不會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傷害後果,陳某在實施這種傷害行為時並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而更多的是為了表達憤怒、不服、示威等情緒,由於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體質這一因素才導致了被害人死亡,陳某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對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結果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綜上,犯罪嫌疑人陳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單位:福建省仙游縣檢察院)

3. 發生醫療事故後,個人和醫院將承擔什麼責任

尾骨骨折
平片很難斷定就是車禍引起
要磁共振才能明確新鮮骨折,不是屬於醫療事故

4. 交通事故致死,但受害人體質特殊

你好,這需要交警作責任認定,如果現場沒有了,無法作認定責任,建議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根據雙方證據認定責任劃分,建議委託律師代理。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榮律師事務所-秦紅梅律師

5. 病人死在醫院里,醫院有責任嗎是否承擔賠償

這考驗著醫來生的道德,看自了上面的文字,很憤怒醫生竟還說「治病救人,救死扶傷」,他們這種「精神」是建立在金錢上的!!!按上面說的話,醫院不是破不破例的問題,而是根本沒有履行這種職責,醫院應該賠償部分,因為所有責任並不在醫院,畢竟權老漢有病在身。(個人覺得家人像在勒索,不可能有這么高的喪葬費)

6. 打針導致過敏性休剋死亡院方說你母親是特殊體質,不屬於醫療過錯

打針導致過敏休剋死亡的,不論是什麼體質都屬於醫院的過錯,特殊體質醫院有特效葯物,葯物有任何不良反應和不良效果說明書都有註明的。

7. 因特殊體質致死,應承擔民事責任嗎

如他人明知是特殊體質,且有過錯,與死亡有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8.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家屬因為情緒激動,也住醫院了,責任方要承擔責任嗎

我認為,雖然他的親屬因為情緒激動住院責任方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你只要承擔受害人的醫葯費和責任就夠了。但是可以表示人道主義的慰問精神上安慰和物資補助是可以的。

9. 手術中出現因葯物過敏的休克醫院應該負責任嗎

如果是由於病人自身的特殊體質導致的,一般不構成醫療事故。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需要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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