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屍體檢查不是葯物過敏,其它還沒檢查出來,請問醫生還有什麼責任嗎急!!!
非法行醫本生從法理上就違法了,致人死亡了是逃不了干係的,雖內然非葯物過敏死容亡還存在其它的醫療行為同樣會危害生命,同樣具有法律上的責任。即使因果關系、連帶關系,公平責任上也是少不了賠償或補償的,只是額度上可以有選擇性的商定與裁定。
②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賠償標准及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③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負什麼樣的責任
問:您好!我有一個親戚,他是山區的赤腳醫生,就是既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又沒有執照的那種。請他看病的人還真不少,可是最近卻遇到了麻煩事。一個平時沒人管的重病老太婆到他家看病,看著她病很厲害,他本來不想給看,但是老太婆說沒事,就是死了也不怪他。於是他就給她打針,結果針還沒打完,人就死了。老太婆的兒女們說是我親戚弄死的,一開始要求賠償40萬,考慮到他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又沒有執照,經過協商,由我親戚賠償4.5萬給死者家屬。請問:如果要打官司的話,我親戚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我親戚有沒有勝訴的把握?您覺得如何處理會更妥當一些?急切的等待您的答復!謝謝!答:因為你的親戚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因此他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行醫。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行醫是關繫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范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現在你的親戚不僅非法行醫,而且還造成了病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非法行醫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本案中,雖然病人說死了也不怪他,但我國法律是不充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果認為自己看不了,可以讓其轉院,絕不可以亂診斷和用葯。因此,對老太婆的死,你的親戚負有完全的責任,打官司你親戚肯定會輸。現在協商由你親戚賠償4.5萬給死者家屬是沒有問題的。(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④ 非法行醫致死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查處非法行醫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 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⑤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參與度60%到70%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3、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⑥ 配葯致人死亡,有的是非法行醫罪,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為什麼
1、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3、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3)發生場合不同。(4)客體不同。所以,沒有醫生從業資格證書,在給別人看病時造成病人死亡屬於非法行醫罪。4、非法行醫罪的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⑦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民事賠償有什麼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的解釋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賠償項目:第十七條規定了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精神撫慰金。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醫療費。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四、誤工費。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護理費。第二十一 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六、交通費。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營養費。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第二十八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適用標准。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