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人體質的來源
體質人類學是人類學的分支,也稱「自然人類學[1]
」或「人體學」。是研究人類群體體質特徵及其形成和發展規律的一門科學。通過人類群體體質特徵和結構的剖析,來探討人類自身的起源、分布、演化與發展,人種的形成及其類型特點,以及現代人種、種族、民族的分類等問題。
體質人類學源於16世紀。1501年,德國學者M.亨德發表了以人類學一詞為書名的著作,論述了人體解剖學和人體生理學。1871年 ,英國學者始將人類學中研究人類體質的領域稱為體質人類學。早期的體質人類學研究僅限於認識人自身的身體構造、人體測量和人種劃分。伴隨考古學[2]
的發展和生物進化論[3]
的確立,人類在自然界的位置,人類自身的起源和進化、演變等問題成了關注的焦點。在很長一段時期里,人們對於人種體質特徵的研究,一般僅限於對人的發色、發型、眼色、
膚色、面部平度、鼻部形態、唇部厚度、頭型、身高等外顯的體征形態進行測量、分類和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後,人們對人種體征的研究已深入到基因遺傳頻
率和生物化學等領域,並開始傾向於根據基因分布情況,把家庭、家族或其他一些地域性種群,而不是把種族當作為具有研究意義的單位。
體質人類學闡述人類生物學上的發生及其進化方面的課題;確定人類同其他靈長類動物之間的差別;還要給各人種之間體質上的差異進行分類。現代體質人類學開始形成於19世紀前半期,自從達爾文《物種源始》於1859年發表後,進化論對
體質人類學的發展產生巨大推動作用。達爾文的另一著作《人類的由來及性別選擇》(The Descent of 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1871)也是一本重要論著,第一次提出了有關人類起源的有科學根據的假說。到1859∼1900年之際,人類學者承認,人種發展進化的歷史可溯
至幾十萬年以前,而不是像過去所想的只有幾千年。20世紀早期,科學家揭示出遺傳學上的各種原理和ABO血型,這有助於體質人類學者們對不同人種之間的變異和差別進行研究,同時由於相對的和絕對的年代測定方法的發展,也使得人類學者們能夠確定人類化石和其他人造器物的年齡。
體質人類學的主要研究重點是人種進化的過程。這方麵包括發現過去人類化石遺存並加以描述以及分析這些骨化石明顯特點的重要意義,因為遺傳物質是進化史高度可靠的「指示器」,所以,對於不同人種之間和人類與其他動物之間的遺傳密碼、染色體、粒線體去氧核糖核酸進行比較分析,已證明在廣泛的人類學研究領域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新方法。體質人類學對於至少可以上溯200萬年這一段時期內的人類體質方面的進化情況,提出了很多解釋。
⑵ 簡述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的特點
預算的一般規定 預演算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條,包括總則、預算管理職權、預算收支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可以說涵蓋了整個預算的全過程。 預演算法總則是對預算的一般問題作出的規定,主要涉及預算級次、預算組成、預算年度、預算原則,規定了政府預算、部門預算、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上解收入、分稅制等基本概念。 二、關於預算管理職權 預演算法不像一般的專業法律,往往只有一個執法主體,預演算法涉及的對象,既有政府又有人大,政府系統內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人大內,既有代表大會又有常委會。概括講,劃分預算管理職權,主要是合理配置權力機關、行政機關、預算主管機關之間的職權。總的來說,政府負責編制,人大負責審查和批准;政府負責執行,人大負責監督。權力機關之間沒有領導關系,國務院對各級政府是領導關系,如預演算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也就是講,各級人大需要議決的只是一級政府的那一級預算,即本級預算;第十四條則規定,國務院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三、關於預算收支范圍 預演算法中對預算收支范圍的規定涉及預算收入、支出項目,中央與地方預算收支劃分,預算收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項目劃分和分配辦法的備案,專用基金的設立,上下級預算資金的獨立性等等。預演算法中對收入、支出所包括的項目採取列舉法,收入包括哪幾項,支出包括哪幾項,並且主要是按功能進行分類。中央與地方預算收支劃分很原則,第二十條規定,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總體上講,這些規定與當時的情況是適應的,因為預演算法是1994年由全國人大通過的,而全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也才是從1994年開始的,各項改革還只是初步的,有些情況還把握不準,在預演算法中只能作些原則性規定。但是這只是從大類型上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但沒有解決哪些收入是中央的、哪些收入是地方的、哪些支出是中央的、哪些支出是地方的,這就沒有充分體現預演算法總則中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精神。盡管預演算法中有專門的規定,國務院也制訂了分稅制財政體制辦法,但我想事關各級政府財政利益的基本收支項目劃分應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以體現權威性和嚴肅性。 四、關於預算編制 預算編制是預算的基礎,如果編得不科學、不合理、不規范,執行時就難以做到按預算來執行,預算審查監督就會流於形式,執行的效果就不會很理想。所以不管是人大,還是政府,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這些年都重點抓了預算編制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五、關於預算審查、批准、執行和調整 預算編制是政府的職權,審查批準是人大的職權,體現權力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隨著民主化進程,讓人民群眾表達意願、增加社會公眾對預算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的呼聲越來越高,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面臨的任務很重。 六、關於決算和監督 預演算法是把決算和監督作為兩章寫的,這是對的。我把兩個問題放在一起講,一是相對突出人大的工作,二是目前在我們國家決算工作和監督工作有很強的關聯性。從程序上看,決算的編制、審核、報送、審批、批復與預算程序類似。 補充: 你需要多短? 補充: 一、預算管理的特點如下: 1、實現了對企業預算假設建立、預算體系搭建、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控制、預算分析全過程的管理 2、與U8業務系統和公共平台(如審批流)的緊密結合,為企業的事前計劃、事中控制、事後分析提供了有效的工具和必要的手段 3、具體功能:預算目標管理/預算版本管理/預算假設建立/預算體系搭建/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控制/預算分析/集團預算體系的設計、下發/下屬單位編制、上報預算/集團對下屬單位預算審批、下發/下屬單位發出預算調整請求、上報/集團對預算調整請求進行審批、下發/下屬單位上報預算執行情況/集團對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二、預算管理中編制銷售預算,與銷售管理中的銷售計劃相比,有不同特點: 1、預算管理的預算表是自定義的,銷售管理的銷售計劃是現成的。 2、預算管理中的銷售預算可以任意口徑編制(最多三個交叉口徑);銷售管理中的銷售計劃只分部門/業務員/貨物編制,不能按客戶或客戶大類或其它口徑編制。 3、預算管理中的銷售預算的銷售概念,既可以是開票,也可以是收款或發貨或其它;而銷售管理中的銷售計劃的銷售概念,只是指開票。 4、預算管理中銷售預算按多口徑編制,也可在一張預算表中;銷售管理中的銷售計劃按不同口徑(貨物/部門/業務員)分不同表格。 5、預算管理中銷售預算既可以用金額單位,也可以用數量單位,而銷售管理中的銷售計劃大部分只能用金額單位。 6、預算管理編制銷售預算時,如果用多張表編制,相互之間可以沒有數據勾稽關系;而銷售管理的銷售計劃,上下級數據之間有自動匯總關系。 7、預算管理編制銷售預算的預算周期可以自定義(年/月/季等),而銷售計劃的編制只能用月。 還有如編制預算後,定義執行數公式可以從不同模塊取數等。
⑶ 簡述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分類
1、依據教育部信息顯示,中國教育體系由4部分組成,分別是: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⑷ 簡述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及其確立的根據
基本經濟制度確立的依據:現階段確立這一經濟制度,是我們黨根據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初級階段國情決定的。
①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堅持公有製作為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
②
我們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
③
一切符合「三個有利於」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應該用來為社會主義服務;
④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結合。
⑤
確立這些基本制度是根據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基本經驗。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這一制度確立的依據是:
①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堅持公有製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②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是由我國生產力狀況決定的。我國生產力的現實是總體水平比較低,發展不平衡,層次比較多。與這些社會化程度差別很大的不同層次的生產力相適應,客觀上要求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
③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是緩解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各種矛盾的需要。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和就業壓力大是現代化進程中的難題。從我國實際出發,需要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及引進外資,彌補建設資金不足,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
④
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不僅需要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的形成,而且還要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我國各種所有制經濟實體是在進行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它們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是通過市場實現的。它們的發展一方面促進了市場機制和市場體系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強了市場經濟的競爭格局,促進了各種所有制經濟效率的提高和技術的進步。由此,才能使各種經濟形式在不同層次上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⑤一切符合「三個有利於」的所有
⑸ 政治理論論述題 怎樣理解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必要性:(1)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需要。鄧小平從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方面深刻反思了原有體制的主要弊端,列舉了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現象、家長制現象、幹部職務終身制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等弊端。這些弊端妨礙甚至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發揮,亟待改革。1980年8月,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篇講話中,進一步總結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教訓,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教訓,深刻地指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必須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他強調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他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繫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只有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穩定發展,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2)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是適應經濟體制改革深入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國的改革是首先從經濟體制入手的。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鄧小平進一步強調政治體制改革在整個改革大業中的重要性,指出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他強調指出:「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難於貫徹。」「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體制改革。現在經濟體制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實現。」
另一個解答
首先,這是由人類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決定的。政治體制屬於上層建築,應該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基礎是在不斷發展的,這要求上層建築要隨之不斷調整和完善。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文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要求政治主體自覺進行調整和改革,體現和發揮政治主體本身所規定的政治目標和社會目標。
其次,現在中國社會中所表現的因政治體制弊端和不夠完善引起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問題要求當前的中國政治體制必須進行改革。目前我國政府機構的現有設置、職能、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已經十分突出。政企不分,職能重疊,機構臃腫,人浮於事,效率低下,官僚主義嚴重,這些問題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發展,影響黨和群眾的關系。也給國家和群眾造成了嚴重的負擔,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為了理順黨政關系、優化權力結構、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宰、完善民主法制、煥發政治活力、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刻不容緩。
第三,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是由政治的本質和政治關系決定的。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定義,政治為在特定社會經濟關系及其表現的利益關系基礎上.社會成員通過社會公共權力確認和保障其權利並實現其利益的一種社會關系。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政治主體應該通過社會的公共權力來確認和保障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利益的內在矛盾--利益實現要求的主體性與實現途徑的社會性之間的矛盾、利益形式的主觀性和利益內容的客觀性之間的矛盾,利益的目標性與手段性之間的矛盾、利益的具體有限性與利益發展的無限性只見的矛盾,再加上政治體制的弊端使得整個中國當前的政治主體淡化了公共利益的意識,在此利益主體的內部性顯現的十分明顯,其角色的公共性淡化,私利化程度提高。要克服和控制這種現象的滋生和蔓延,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應該是制度上的革新。
⑹ 什麼是質詢,簡述我國的質詢制度
質詢是外來詞,本意是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就政府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項,向政府首腦或高級官員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答復的活動。議會監督政府的一種方式。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也有質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新中國的質詢制度發端於1954年憲法,其第三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問,受質問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文革」期間的1975年憲法取消了質問或質詢制度。1978年憲法把「質問」改為「質詢」,而且受質詢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982年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現行憲法關於質詢制度的規定有兩個特點:一是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質詢權,有利於經常監督;二是重新明確了質詢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各部委。為使憲法第七十三條具有可操作性,另有多部法律、法規對質詢的對象、提案主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質詢制度。這些法律、法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這對加強人大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好地反映民意,監督行政機關,改善執法狀況具有重要意義,但實踐中也暴露出若干不科學、不合理、不完善之處,需要改進。
第一,現行憲法明確了質詢對象僅限於國務院及各部委,但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列為質詢對象(見該法第四十七條),地方人大代表質詢法院的事例時常見諸報端,且都是一片贊揚之辭。已經有許多學者指出這些法律、法規的違憲性 [9] 。筆者認為,憲法的權威不容挑戰,把法院、檢察院作為質詢對象的條文違反憲法。而且,盡管在某些地方,人大代表質詢法院糾正了一些冤假錯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敗的作用,但從長遠來看,這種有損司法獨立、司法理性和「外行教內行」的做法的確不利於中國實現法治。況且,司法體制改革尚有巨大潛力可挖,採取違背憲法規定的某些短期有效的做法實在是得不償失。因此,筆者堅決主張我國質詢制度的對象應僅限於行政機關,這是由質詢制度的特殊功能以及行政、司法機關的特性、角色所決定的,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而且維護憲法規定的質詢制度對中國法治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今後,應對有關法律文件進行清理,使質詢對象統一規定為行政機關。
第二,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但對答復的法律後果未作規定,致使質詢的效力大大降低。從理論上講,質詢制度是現代責任政治理論的產物,因此規定質詢的後果是其應有之義,也是使質詢制度免於「形式化」、「走過場」的關鍵。今後,應規定答復基本清楚之後,人大及其常委會應提案人的請求視具體情況作出免責或負責的決議,需要負責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將面臨罷免、降職、撤職等後果,甚至可能決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置。近年來已經有過質詢引發政治、法律後果的案例:1989年,在湖南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副省長楊匯泉以主持清理整頓公司不力和涉嫌庇護領導幹部子女經商,先被代表質詢後遭罷免;199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就省移民局挪用移民資金2600多萬元用於建造豪華賓館和辦公樓一事提出質詢,最終導致該局局長受到處分,副局長曾振華被免職 [10] 。我們應在借鑒、總結各國和我國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使質詢後果法律化,增強其嚴肅性,並完善追究責任的程序。
第三,現行法律只允許提出書面質詢案,這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質詢作用的發揮。今後應允許人大代表提起口頭質詢,對於口頭答復不滿意的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質詢,增強質詢的靈活性、應變性,提高效率。
第四,建議規定「緊急質詢案」事項及免於質詢的情形。前者是指面臨戰爭、自然災難等重大而緊急的事件而有關機關處理不當時,允許按非常程序提出緊急質詢案;後者是指行政機關官員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等事項拒絕答復代表詢問。法律中應對提出緊急質詢案的條件、程序、特殊後果和免於質詢的具體理由、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現行法律對受質詢機關負責人進行答復的時限未有明確規定,致使一些質詢案因受質詢人以「正在准備」為由長期拖延,最終失去了意義。
⑺ 簡述我國的立法體制!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核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統一的單一制國家是歷史形成的傳統,這些因素決定我國的立法許可權必須相對集中,不能過於分散,以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國家的統一。
同時,由於我國地域廣闊,各地情況很不相同,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各項改革,需要不斷完善法制,等等,這些因素又決定我國的立法許可權不能過於集中,必須適應各種不同情況,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7)簡述我國體質的定義擴展閱讀
憲法、立法法和有關法律在認真總結建國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各自許可權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是: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1982年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是我國立法體制的一個重要改革。30多年來,我國的多數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⑻ 請簡述我國法律體系以及每個體系主要的作用范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於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許可權的劃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認為立法體制就是立法體系,有的還認為立法體制即就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認為立法體系這樣的概念不夠准確。「體系」一詞與「體制」一詞不同。漢語中的「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而「體制」是指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制度。所以使用立法體制概念比較適合。至於把立法體制等同於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更是不合適,應把二者區分開來使用。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這就是一元的含義。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這一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於領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置,層次清楚,許可權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里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如,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范圍上應包括一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以為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復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於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含義廣泛復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於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⑼ 簡述我國標准化體系,並闡述與歐美的區別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信用標准化問題
裴永剛 金誠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陳 娟 北京市農業職業學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對滯後,市場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通過包括信用標准化在內的制度性安排,促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
1社會信用體系的理論基礎
社會信用體系是隨著商品交換和信用關系的發展和深化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實質是通過一定的制度性安排,打破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和健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以滿足不斷擴大的信用交易的需要。
根據信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信用交易中授信主體和受信主體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即受信主體對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相關風險比較了解,而授信主體則較難獲得這方面的真實信息。非對稱信息將導致信用交易前期的逆向選擇和後期的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各經濟主體間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在有限的博弈或一次性博弈中,發生欺騙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把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博弈的次數會大大增加,市場主體就會趨向於守信,放棄失信行為。
社會信用體系正是適應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內在需求,在信用信息公開化和相關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的基礎上,把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形成有效的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從實證的角度來看,歐美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發展歷程可為信息經濟學的相關原理提供佐證。歐美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信用體系的初步發展階段
人類社會最早的信用關系產生於在原始的實物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品賒銷。賒銷意味著賣主給予買主一定的授信額度,同意買主在收到商品後的一定期間再行付款。其後,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圍,貨幣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過程。出現了借貸活動。從17世紀到18世紀,隨著歐洲商業銀行更多地向貿易商提供貸款,銀行信用在商業活動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貸款實際上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未來還本付息的承諾以信任,標志著信用關系的進一步深化。
在這一階段,信用交易的范圍比較小,信用關系的維系主要依靠商品交換雙方或參與信用交易的少數當事人之間的誠信和相互了解。
(2)以第三方徵信為特徵的發展階段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因授信人授信失當或受信人逃避自己的償付責任而產生的信用風險越來越突出。由於由授信主體分別進行信用調查成本太高,而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來為授信主體服務,則可大大降低成本,於是企業信用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和信用評級等徵信機構在歐美國家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徵信公司在英國倫敦成立。
專業的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信用交易的發展和信用關系的深化,但這些專業的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仍處於成長階段,業務規模和服務范圍比較小,社會影響也有限。
(3)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發展階段
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歐美國家普遍進入了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國內外貿易量大幅度增加,信用交易的規模和范圍也日益廣泛,信用活動呈現顯著的非中介化特徵,各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信用關系深入到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和環節,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信用體系日趨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社會徵信平台是以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為基礎的專業化、社會化的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加工和查詢系統。二戰以後,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大規模的企業和消費者信用資料庫的建立和使用成為可能,越來越多的徵信機構開始向用戶提供在線服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二戰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電話調查的業務模式。在美國,益百利公司、E—quifax和環聯公司等三大信用局起到了消費者個人的社會徵信平台作用。這三大信用局收集了美國1.8億成年人的信用資料,每年出售6億多份消費者信用報告。在企業徵信領域,鄧白氏公司的徵信資料庫積累了6000多萬家企業的信用信息。
在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社會徵信平台則主要是由中央銀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這些國家中央銀行的信用信息局負責建立和維護全國性的企業和個人徵信資料庫,徵信數據主要是為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以及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和制定貨幣政策服務。
②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為信用信息的公開化
和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保障。適應信用體系發展的需要,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制定並完善了信用法律體系。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和《誠實租借法》等17部法規。美國信用法律法規直接規范的目標集中在規范徵信、平等授信、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英國、法國等歐洲發達國家的信用法律體系也比較完善。
③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普遍較高,促進了信用體系的發展。在歐美發達國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很差的企業很難在業界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歐美發達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在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長期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出現使授信主體能夠及時、全面和客觀地了解受信主體的信用狀況,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和相關立法及管理制度則將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從而形成了市場經濟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2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2.1 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信用交易的規模和范圍也日益擴大。
自1988年我國第一家獨立的徵信機構成立以來,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企業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擔保等專業機構迅速發展。據不完傘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各類信用服務機構已經發展到3000家左右,我國信用行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已經基本形成。
特別重要的是,我國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啟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已於2002年底實現全國聯網,商業銀行間已實現企業信貸信息共享。2003年11月央行徵信管理局成立後,在推動信用立法及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進展;國家發改委「五省市社會徵信服務體系聯合建設示範工程」已於2003年10月開始實施,五省市徵信數據交換中心的建設也同時啟動。與此同時,一些全國性徵信機構也正致力於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建設。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信用交易呈現兩大特徵:一是信用交易規模較小;二是信用中介化特徵顯著。據專家估計,歐美發達國家信用交易總規模大約是GDP的四倍以上,在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信用交易總規模大約是GDP的六倍以上,而目前我國的信用交易總規模不到GDP的三倍。另一方面,銀行信貸仍然是我國企業信用交易的主要方式,信貸交易占我國信用交易總規模的80%以上,商業銀行之外的信用交易發展滯後。
2.2問題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較短,信用行業整體發展水平較低,還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信用風險失控和交易成本增加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徵信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信用信息質量差
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的依法開放和市場化運作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而我國目前信用數據開放程度低,許多信息相對封閉和分散於各個部門,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條塊分割和部門壟斷現象也比較嚴重,徵信機構缺乏合法的渠道獲取信用信息。同時,信用信息沒有統一的數據格式、編碼方式,現有的徵信資料呈離散型分布,難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信用信息,特別是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同一企業提供給不同政府部門和貸款銀行的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些因素使授信主體難以及時、客觀地了解和把握受信主體的信用狀況.造成信用交易難以為繼,使目前不少企業的商品銷售更傾向於現金交易,而不是賒銷。
(2)信用行業的市場化程度低,社會影響小
在歐美發達國家,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相當高。而我國雖然出現了一批專門從事徵信調查、資信評級和信用擔保等專業信用服務機構,但經營歷史普遍較短,規模較小,行業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特別是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法律約束,我國信用行業目前的市場競爭基本處於無序狀態,難以滿足信用交易發展的需要。
(3)信用立法滯後,缺乏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的信用法規體系,各地雖然出台了一些相關管理辦法,但很不健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後。由於缺乏對信用信息開放、涉及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界定、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等方面的法律約束,加之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相當嚴重,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尚未形成。
(4)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淡薄
當前的中國經濟脫胎於傳統的計劃經濟,信用基礎十分薄弱。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各種經濟資源由政府直接通過行政命令在所屬各單位之間進行配置,信用只是資源配置的一種輔助性手段,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幾乎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發展對信用提出了愈來愈高的要求,但由於計劃經濟的影響及其他種種原因,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企業和個人信用意識淡薄,信用缺失現象大量存在,給整個經濟穩定健康運行帶來了很大危害。
以上制約因素的存在決定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如何改變信用信息的部門壟斷和離散型分布的局面,促進社會徵信平台的建設,打破市場主體之間信用信息不對稱,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核心問題。
應該看到,盡管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還面臨著諸多制約因素,但我國信用交易和信用非中介化的持續發展對信用體系的內在需求已日益擴大,特別是我國政府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推動,加之加入WTO以及經濟的全球化為我國徵信數據的開放、信用立法和相關制度建設帶來的強大的外部推力,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
3信用標准化及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 的地位與作用
3.1信用標准化與信用領域的標准
根據標准化的相關定義,信用標准化可理解為在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對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和查詢的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等通過制定、實施標准,達到統一,以規范市場主體的信用行為和市場秩序的過程。
從我國信用交易發展的現實需求和信用體系的發展狀況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標准來加以統一規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社會徵信平台建設的技術標准
其中包括涉及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界定標准,信用主體和企業信用檔案的標識標准,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代碼標准,數據介面標准,以及信息安全、應用支撐技術、網路基礎設施等相關標准。
(2)信用服務標准
信用行業服務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是規范徵信機構市場行為、提高信用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手段。信用服務標准包括:信用服務基礎標准(相關的術語、定義),信用服務質量體系標准(服務提供過程的規范、信用報告格式、內容和其他信用服務或產品的質量要求、服務行為准則要求),信用服務業管理標准(政府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規范、質量控制和測量方法),信用服務業資質標准(開業資質要求、從業人員資質要求)、信用服務設施標准(服務設施的安全要求、服務設施的裝備)和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相關標准(評級方法和結果公示,以及對各種服務信息的規范)等。
(3)企業信用管理標准
企業信用管理標準是建立企業內部信用風險管理組織和流程的技術規范,包括企業信用管理部門的設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員的資質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規范等。
3.2信用標准化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信用標准化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信用信息的開放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
對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強制公開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於推動我國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尤其重要的是,鑒於我國信用信息條塊分割和部門壟斷的現狀短期內難以得到根本扭轉,而信用資料庫重復建設和技術標准不一的問題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信用主體和企業信用檔案的標識標准、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代碼標准、數據介面標准等,對於促進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2)促進信用服務水平的提高,為行業監管提供依據
如前所述,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我國信用服務行業目前基本上處於無序競爭狀態,嚴重影響了信用行業服務水平的提高和長遠發展。制定和實施信用服務標准,不僅有助於促進徵信機構規范運作,還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重要依據。
(3)推動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企業信用管理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同時由於企業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企業信用行為的規范顯然有助於推動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擴大,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礎。
(4)促進失信懲戒機制和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形成
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開放、信用立法和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政府監管等共同作用。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信用標准化有助於推動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開放進程,促進我國良好的信用環境的形成。
4加強我國信用標准化的建議
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信用標准化對於推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應該看到,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會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重點地逐步推進。相關建議如下:
(1)處理好信用標准化、信用立法和道德規范的關系
信用標准化工作有助於推動我國信用立法,但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離不開相關法規的支持。信用標准化可以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特別是社會徵信平台的建設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但在信用信息的開放,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等方面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
另一方面,信用標准化也不能取代道德規范的作用。這就需要在大力推進信用標准化的同時,廣泛開展誠信宣傳和教育,包括信用標準的宣傳和培訓,促進企業和個人信用意識的提高,推動良好的道德規范的形成。
(2)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循序漸進
我國目前徵信調查、資信評估、信用擔保等信用行業已初具規模,但信用保險、國際保理等還剛剛起步。因此,信用標準的制定需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行業的發展情況合理規劃、循序漸進,首先側重於社會徵信平台和相對成熟的信用行業技術標准和基礎標準的制定,為信用信息的開放和共享、信用服務與管理的逐步規范創造條件。隨著信用行業各業種的成熟和實踐經驗的豐富,再逐步制定和實施相關標准。
(3)處理好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的關系,鼓勵而不是限制信用行業的市場競爭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包括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面臨著與歐美發達國家完全不同的市場和法律環境,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放數據、促進徵信平台的建立和數據交換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從長遠看,政府並不適於直接參與信用行業的經營活動,政府應鼓勵專業的徵信機構作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經營主體。以民營機構為主體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應是我國發展信用行業的基本選擇。應促進信用服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為社會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和多樣化的增值服務。因此,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應該鼓勵而不是限制信用行業的市場競爭。
⑽ 簡述我國義務教育辦學體制的內容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積極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努力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辦學行為,使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擇校生、亂收費現象得到遏制,大中城市推進小學畢業生就近免試升入初中的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同時,各地在黨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以《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為依據,進行了"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不同形式的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這對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對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吸收社會資金投入教育;對加強基礎薄弱學校的建設,增強學校的辦學活力;對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治理亂收費,緩解擇校的壓力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在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將好的或比較好的學校轉變為"民辦公助",在義務教育階段高收費;依託辦學水平較高的公辦學校辦"校中校"、"校中民辦班"或"一校兩制";一些試驗學校仍在較大范圍招生並進行選拔性的文化課考試;一些學校亂收費、亂集資,有的甚至比較嚴重;各地仍然存在著不少薄弱學校,群眾很不滿意,也助長了擇校行為。這些傾向和問題如不及時引導和規范,將會沖擊我國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妨礙素質教育的推進,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為有效地解決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中出現的一些不良傾向和問題,促進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驗,是當前基礎教育改革的一個新課題。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為依據,積極、穩妥地進行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廣泛參與、多種形式並存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要有利於九年義務教育的鞏固提高;有利於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有利於加強薄弱學校的建設,縮小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之間在辦學條件和教學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在義務教育階段必須堅持以政府辦學為主。辦好義務教育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各級政府要下大力量辦好公辦學校,確保公辦學校能夠滿足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需求。要按照義務教育九年一貫制的要求,進行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調整和掛鉤,保證義務教育階段的連續性。"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不同的辦學模式是對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辦學的適當補充,目前仍處在探索試驗階段,因此,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驗要從嚴控制。公辦學校的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嚴格控制進行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學校數量。同時,各地要抓緊治理"校中校"、"校中民辦班"或"一校兩制"等不規范的辦學行為。
三、加強薄弱學校建設,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加強基礎薄弱學校的建設特別是領導班子和師資隊伍建設,是解決擇校生、條子生等問題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師隊伍和中小學生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加強大中城市薄弱學校建設作為義務教育鞏固提高的緊迫任務,下大決心,力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縮小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間過大的差距。要採取學校布局調整、加強教師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加快辦學體制和管理體制改革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加強薄弱學校建設的關鍵是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應當從較好的學校中抽調校長、教師和管理人員到薄弱學校去工作,實行領導幹部和教師的輪換、交流制度;可以從政府機構中選派政治素質好、組織能力強、文化水平高的青年幹部加強薄弱學校的領導;可以動員或招聘一批大學生,包括非師范院校的大學生到薄弱學校任教;也可以選派一些大學教師到中學任領導職務或兼課。要調整不稱職、不合格的學校領導。同時,要表揚、宣傳那些有改革思想並作出突出成績的學校領導和教師。
加強薄弱學校建設要盡快見成效。加強基礎薄弱學校建設要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相結合,統籌規劃。鼓勵好的和比較好的學校幫助和支持薄弱學校的建設,努力提高這些學校的教育質量。進行"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辦學體制改革的試驗,應該主要選擇基礎薄弱學校進行。這類試驗學校必須是獨立法人,有獨立校園、校舍,獨立核算,獨立辦學。
四、教育行政部門要抓緊研究、統一規范"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辦學模式的名稱、性質、標准、要求等內容,制定有關條例和管理辦法。規范這類辦學模式要嚴格遵守三條原則:一是教育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亂收費。教師的工資也要適當限制,與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工資不能差距太大;三是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學校中的國有資產性質不變,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並努力改善辦學條件。要加強財物管理,嚴格財會、審計制度。
五、各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及時研究解決試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全國中小學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1996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18號)及原國家教委《關於規范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教基[1997]1號)等有關文件。對不按文件規定執行,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學校領導,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是搞好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重要環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正確導向作用,宣傳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措施、政策及符合正確方向的成功經驗。對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要通過新聞媒體或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解疑釋惑。對中小學推行素質教育培養21世紀創造性人才問題,要從科學、生理學研究的角度,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