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幼兒園內受傷會不會牽連其他小孩責任
快樂寶貝快樂生活:教師有責任告知家長當時的真實情況,讓家長相信這種情況是教師也十分不願意看到的,教師也很心疼。在幼兒園里發生這樣的事情,教師是有很大責任的!但是,孩子之間的摩擦在所難免,就是在家裡一家人看一個寶貝也不能保證孩子不受一點傷害。家長心疼是可以理解,幼兒園老師應有誠懇的歉意。但家長和老師更應該做的是教會寶貝如何保護自己!教育孩子不能動手打人,這是正確的,但這並不等於孩子被打時只能白白挨著(應該告訴孩子,如果有人打你,不論是無意還是有意,一定要馬上躲開,並告訴大人,得到成人的幫助) 。防患於未然,比事後追究有意義得多。孩子在幼兒園裡面磕磕碰碰在所難免,最主要的是通過這件事情給孩子上一課,讓他學會自我保護。 無論是家長還是老師都一樣,誰也不願意出現意外,如果家長寬容,老師對孩子會更加有愛心。 柳飄飄:孩子的抓傷是否和老師的責任心大小有直接的關系呢?講一個真實的故事:這周周一,我們班一個小朋友帶著滿臉傷痕來了,當時我很心疼,忙問怎麼回事,爸爸說兒子和同學的孩子一起玩,那個小的孩子抓的,我想當時肯定好幾個大人看著兩個孩子,出現這種情況,是大人沒有責任心嗎?如果在幼兒園被抓成這樣,家長會是什麼反應?會不會讓老師「吃不了兜著走」?在家裡,大人的責任就沒有了,一到幼兒園,老師的責任就大起來了。 我不是為教師開脫,因為有交往就會有沖突,孩子就是在不斷的沖突中成長的,有時你看到兩個孩子在一起玩得很好,可是一會就打起來了,你緊跑慢跑跟著,可能還是有一個受傷了,這是否是教師的責任呢?說實話,做教師真的很難。 我想發生意外事故時,教師應該向家長講明實情,請求家長的諒解,也希望家長能盡可能理解教師的工作。 快樂寶貝樂樂:孩子年齡小有時候說不清哪不舒服、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家長要及時找老師了解情況。我兒子昨天回來說自己的小雞雞疼,問怎麼了,說是玩滑梯碰到了,我很擔心,就打電話問老師,老師說沒有玩滑梯,我們就放心了。所以如果說孩子受傷了就要先問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事情的經過是怎樣的。幾個老師看那麼多孩子,即便孩子有點意外也是在所難免的,不需要一意追究老師的責任,最主要的是了解情況、及時治療、安撫孩子。 聆風聽雪:我認為家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誰都會心疼的。可是心疼的不僅僅是家長,還有老師。老師和孩子們朝夕相處,有著深厚的感情,孩子受傷,老師除了心疼,肯定還有深深的內疚。 另外,現在的幼兒教師一般都很年輕,她們在自己父母眼裡也還是孩子,請家長多給她們一些理解和寬容吧。 董旭花:大家談了很多關於家園溝通和諒解的問題,我想補充一點的是與感情無關但與法理有關的問題。孩子如果真的在幼兒園受到人身傷害,除了感情和溝通技巧之外,我們可能還會面臨一系列法律糾紛,無論是幼兒園還是家長都應該很客觀地看待這些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幼兒園的性質以及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綜合傷害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因素,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和教師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2)來自幼兒園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幼兒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幼兒園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幼兒監護人知道幼兒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兒園的; (5)幼兒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兒園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6)監護人在接送幼兒途中發生的; (7)在離園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幼兒園工作時間以外,幼兒自行滯留幼兒園或者自行到園發生的; (8)幼兒或者幼兒監護人自身有其他過錯的; (9)其他在幼兒園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我感覺互相換位思考 ,老師其實也很累的管那麼多的學生又要教知識又要看好孩子 小孩又是愛玩愛鬧的 她也有自己性格但現在的小孩很不會謙讓別人才親親推一下他 他要追著去打還他而卻加重 。打架也來了老師一問 小孩就說是他先打我的 、在說家長帶也會有小傷啊有的家長自己帶著摔了沒說的下次注意總之自己把自己的小孩教好再說別人不要自私
② 幼兒園九月份開學安全學習!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③ 幼兒園園長如何做好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一、考勤管理
1.幼兒園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及時聯系未請假缺席的幼兒。
2.在園期間,各個活動環節後要清點人數,若發現缺席幼兒,要及時尋找並通知家長。
3.對於請病假的幼兒,教師要及時了解病因及情況,並通報保健老師。
二、幼兒穿著
1.向家長開展相關安全教育。
2.晨檢時檢查幼兒穿著。
3.游戲、體育活動前,教師應該仔細檢查幼兒穿著。
三、上下學交接
1.幼兒園應對家長提出按時接送的要求,如若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告知幼兒園。
2.對於放學後無人接的幼兒,應派專人看管,絕不能讓幼兒擅自離園。
3.交接地點一般在教室門口,對於校車接送的幼兒園,要注意把孩子送到家長手中。
4.有人來代接幼兒時,應該出具家長的授權書或與家長取得聯系,證明情況。
5.一旦發現幼兒被可疑人員接走,要立即通知幼兒家長,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6.教師要熟悉、能辨認每一名幼兒的固定接送人。
7.對於離異家庭,教師要格外注意,不把幼兒交給約定的接送人以外的人員。
8.離異後,幼兒園應督促父母雙方選定約定的接送人。
9.原則上,幼兒園不應該成為不直接撫養幼兒的一方探視幼兒的場所。
10.離園時間,教師不應該只顧與家長溝通。此時人來人往,教師要格外注意幼兒的安全狀況。
11.上學期間,教師要把好教室的門,防止幼兒擅自離開。
12.每年開學之初,要對剛入園的孩子特別關照,防止因分離焦慮而擅自離園。
13.要對幼兒開展防走失、防拐騙的安全教育。
四、校車
1.校車應按國家標准設計、製造,不私自拼裝、改裝。
2.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來駕駛校車。
3.應建立完善的校車安全制度,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對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
4.安排專業人員跟車照看幼兒,並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5.行車前,清點人數、確保所有幼兒安全落座後方可發車。
6.行車過程中,照管人員要及時阻止幼兒大鬧、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7.到達目的地後,要再次清點人數,確認所有幼兒下車後照管人員方可下車。
8.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報警,並將幼兒撤離到安全區域。
五、場地、設施、器材
1.幼兒園建築的附屬設施(如樓梯、門窗)要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中的要求。
2.幼兒園購買設施時,要嚴格審查生產商、供應商的主體資格,從正規渠道購買有安全保障的產品。
3.幼兒園要建立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與維護。
4.教師製作玩教具時,不要使用有毒、有害、不衛生的材料。
5.幼兒園製作、購買玩具時,要嚴格把控玩具質量,選擇正規的生產商、經銷商。
6.對於大型玩具,要定期檢查維護。
六、危險物品管理
1.幼兒園應建立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嚴格把控采購、存放、保管、使用、處理等各個環節。
2.消毒劑、清潔劑要放在專用櫃里或放在幼兒夠不到的地方,從正規的渠道采購,不購買、存放過期產品。
3.建立嚴格的紫外線消毒燈管理制度,並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作好記錄。
4.滅蟲、除草用葯或大型清掃工具要有專人保管,防止幼兒靠近或接觸。
5.危險化學品應由上級教育裝備部門統一購買,或經過批准後再購買。
6.晨檢時認真檢查幼兒葯品攜帶情況,若有私自攜帶葯品,要妥善處理。
7.幼兒園保健室不得進行診療活動,不可以看病或開葯。
8.幼兒園保健室要從正規的醫葯公司采購葯品。
9.需要在幼兒園服葯的幼兒,應當由家長親自把葯品交給保健人員。
10.教職工不得私自給幼兒喂葯,給幼兒喂葯的工作原則上應由保健人員進行。
11.服葯完畢後,妥善保管剩餘葯品或空葯瓶,時刻留意幼兒的身體狀況。
七、食品安全管理
1.幼兒園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食品衛生園長負責制。
2.幼兒園食堂必須取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3.幼兒園食堂原則上不對外承包經營,尤其是不能由個人承包經營。
4.幼兒園要嚴格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5.嚴禁幼兒進入食堂的操作間、開水間、鍋爐房。
6.菜品溫度高於60°C(夏季50°C)時不得送入教室,幼兒食用的食物溫度要低於40°C。
7.幼兒進餐過程中,教師與保育員要分工看管每個幼兒。
8.發生食物進入氣管或燙傷時,教師要第一時間做緊急處理並將幼兒送往醫院就醫。
八、傳染病預防
1.幼兒園要成立專門的傳染病防控領導小組。
2.要落實晨檢制度與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
3.開展預防接種工作並加強健康檢查。
4.傳染病爆發時,要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
九、午睡
1.幼兒園應建立在園幼兒午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值班人員的安全職責和行為守則。
2.入睡前與起床後要清點人數,防止幼兒私自出去玩。
3.午睡前,教師應認真檢查幼兒的衣物口袋、飾物和小手,防止幼兒攜帶小物品入睡,導致異物入耳、鼻、氣管引發事故。
4.幼兒園應該配備兒童單人床,高度不高於40厘米,床的四周應該有護欄。
5.對於身體不適或有癲癇病史的幼兒,在午睡期間要給予特別關注。
十、如廁
1.幼兒園衛生間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中的要求。
2.衛生間牆壁或隔板不能有尖角。
3.衛生間最好不要設置台階,防止幼兒被絆倒。
4.衛生間的地板應當採用防滑材料,要保持乾燥,不能有水或遺尿。
5.不要讓幼兒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如廁。
6.幼兒集體上廁所時,教師要維持好秩序。
7.幼兒園衛生間要定期消毒,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十一、戶外活動
1.開展戶外活動前,教師要認真備課,既要備知識,也要備安全。
2.活動前,要仔細檢查場地、器械是否安全,投放數量適宜的活動材料。
3.活動開展前自己檢查幼兒穿著,強調活動規則。
4.活動內容不得超出幼兒身體可以承受的范圍。
5.活動中要對特異體質的幼兒進行特別關注。
6.若發生事故,要第一時間送往保健室進行檢查和處理。
十二、大型活動、集體外出安全管理
1.慎重選擇活動內容,應當有利於幼兒的健康成長,不得組織幼兒參加超出承受能力范圍、有害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2.組織此類活動前,要提前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批,並根據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3.幼兒園應當向教師和家長進行安全宣傳和安全教育。
4.在活動開展前,要安排有經驗的幹部和教師勘查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5.在活動開展的過程中,要加強對幼兒管理、監督和保護。
6.如遇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處理程序。
十三、交通安全
1.幼兒園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配備校車及駕駛人員。
2.幼兒園應該針對家長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3.幼兒園應當建立校內道路交通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園不得組織幼兒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體育活動或其他集體活動。
十四、消防管理
1.幼兒園的建築和場地在建設、改建、擴建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消防規定。
2.幼兒園要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暢通。
3.幼兒園要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並加強維護和保養。
4.幼兒園要加強對用火、用電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
5.定期對師生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演練。
十五、校園暴力傷害事件
1.幼兒園要配備專職的安全保衛人員,強化安保力量,提高自護能力。
2.幼兒園要建立嚴格的校園門衛制度和值班巡邏制度。
3.幼兒園要加強物防建設,主要包括校門、圍牆、防暴裝備和通信器材。
4.幼兒園要加強技防建設,主要指視頻監控、110聯網等高科技手段。
5.嚴格把控教師和保育員入口關,防止有故意犯罪前科、精神病史的人進入幼兒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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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幼兒園安全管理十項制度
一、「一把手」負總責制度。學校校長(園長)、單位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負起維護校園安全的第一責任。要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首要的政治任務,親自抓好。班子成員和內部機構要分工明確,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到人。做到隱患排查要全覆蓋,整改措施要真落實,防範工作要精細化。繼續實行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要從...人、財、物等方面提供強有力保障,不惜一切代價使安全措施迅速到位。對因工作措施不力,導致發生涉及校園重大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台帳制度。全面扎實細致開展校內安全、校園周邊治安環境、各種矛盾糾紛和危險人員排查工作,並對隱患和整改情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限期整改。 三、安全防範制度。 1、加強門禁管理,堅持門衛盤查驗證、登記制度,實行學生在校期間封閉管理,與教學和管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2、落實安保人員。加強對門衛和安保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3、要配備必要的安保器材,安裝視頻監控和報警設備,並與當地公安派出所聯網。 4、立即排查校(園)內容易肇事生禍的危險人員,摸清底數,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市教育局。 5、堅持預防為主,落實重點部位、每個時段的安全監管人員和責任,加強對學校各種設施設備的檢查檢修,堅決預防擁擠踩踏事件,防止學生集體食物中毒和群體性疾病發生,防火,防煤氣中毒,防溺水。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加強集會管理,配合公安部門加強校內管制刀具的清理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加強校車和施工管理等。 6、加強寄宿生夜間管理,堅持每晚點名、查鋪登記、領導帶班組織力量夜間守護等。 7、各學校、各單位對可能影響安全穩定的重點人、重點事,要確定專門力量負責,穩控到位,確保不發生任何問題。 四、安全教育和預案制度。學校(幼兒園)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給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注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和完善及時發現、疏導解決心理問題的機制。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加強學生健康體檢工作,對特異體質或患病學生要有針對性措施。要完善學校(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預警機制和防險救災應急預案,有計劃地按預案組織全體師生進行疏散演練,提高快速有效反應能力。 五、學生集體外出申報批准制度。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救火、搶險等。未經市教育局批准,各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外出。 六、家校聯系制度。要通過家長會、告家長書等多種形式,增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小學低年級、幼兒園要向家長發放學生接送卡,由家長憑卡在校門口接送學生。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及時將學生有關信息告知監護人。 七、帶班、值班和護校制度。要實行領導帶班、教師值班制度,加強學校(幼兒園)和單位內部值班守護和防範。學校要成立護校隊,加強對學校的巡邏和守衛。 八、信息靈通和報告制度。領導和值班人員的通訊要保持隨時暢通。重大事項和緊急信息按規定要及時准確報告。 九、領導幹部外出請假銷假制度。學校(幼兒園)和單位領導外出必須履行請假銷假手續,經市教育局領導批准後方能外出。 十、市教育局科室長期包聯制度。對局直屬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實行市教育局科室長期包聯制度。各科室要「一校一人」,立即到校(園),駐校(園)開展安全工作,檢查、督查落實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隱患。
⑤ 幼兒園出現安全事故誰的責任
各類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二)安全副校長:是學校學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辦公室主任(安全):是學校綜合治理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綜治檔案和安全檔案的建立,制訂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計劃,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師和家長安全知識培訓等工作。若因檔案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則應負管理責任。
(四)總務主任:負責學校後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及學校財產安全。對學校校舍及各種設施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學校後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校舍及各種設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範工作,盡量減少損失。
發現學校後勤保障及飲食衛生安全問題必須同安全辦取得聯系,並向分管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後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五)教務主任:負責教育教學活動組織中的學生安全,組織到位,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並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檢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六)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課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採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定期開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並讓家長簽字。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規則。要按時放學,不得提前或延遲放學時間,以確保學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對學生加強防溺水,防雷擊、防火等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不擁擠,如有集會,班主任應站在樓梯口,組織學生上下縷梯,防止樓道口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比賽,勞動時,必須特別加強安全教育,同時要全程參與,不得擅離現場,學生在班級活動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主要責任。
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七)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課堂教學應結合學科特點,滲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經常性地對本班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遲到、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崗位人員:
學校門衛:要忠於職守,嚴格坐班,嚴格出入門登記制度,維護好學校秩序,保證校內人員和財產安全。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教學時間,學生無班主任批條,不得出校門;上學和放學期間,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內;禁止在校內零賣和曬物;禁止滯留校外人員或學生在門衛室。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值日教師:嚴格履行值日教師工作職責,到崗及時,責任落實。如因失職、瀆職出現安全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實驗管理員:對有毒化學葯品要加強管理,防止有毒葯品被盜,造成中毒事故發生;教育並監控學生實驗操作過程。
學生家長: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學 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三、學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全校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於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本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追究責任規定和要求:
1、 上課時間出現學生打架斗毆等安全事故,由當時任課教師負全部責任,一次扣當事人績效工資10元。
2、 體罰學生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有學生或其家長投訴經查屬實,一次扣當事人績效工資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當事人負全權負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3、 課余時間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師、值日行政領導的責任,比例按3:4:3責任界線劃分。
4、學生放學,班主任或當班教師要護送學生出校門,如果出現安全問題,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5、學生從校門逃出校外,追究門衛、保安責任,班主任負連帶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較壞影響,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6、在重大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教育教學活動負責處室和班主任負全權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崗位空缺,導致安全事故按曠工計算,並追究賠償損失。
7、學校領導、教師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中,玩忽職守造成的責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資外,三年內不得評優評先。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重於泰山,全體領導和老師都要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始終綳緊安全這根弦,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努力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長應負領導責任之外,要根據事故的情節,發生的原因等,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要追究責任。對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責任線相關人員比例賠付
⑥ 幼兒園特異體質專案管理
低體重、消瘦幼兒管理記錄
*年*月*日
幼兒姓名內 年齡 性別容 所在班級
父親姓名 工作單位
母親姓名 工作單位
孩子出生時體重、身長 有無早產□ 窒息□ 難產□ 糞染□
孩子期初體重
孩子期末體重
出現低體重的情況分析
實施對策
效果分析
⑦ 幼兒園家長責任書是否一定要簽是否合理
我仔細了讀了,感覺沒什麼不合理的,可能樓主有點偏溺孩子了! 單「幼兒或家長違反以上條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幼兒園不承擔責任」說的確實有點偏激了些,但是防範的防範好應該問題不大!
⑧ 我幼兒園有一名先天性心臟病的幼兒,如何和家長簽訂免責協議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 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 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⑨ 根據什麼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