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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意外傷傷害責任認定

發布時間:2021-03-16 05:56:06

A. 學生在體育課意外受傷,誰的責任

如果只是收到小傷害,蹭破皮什麼的,就沒有必要追究什麼責任不責任的。
但是回如果傷害較大時,那三方就都答有責任了。學生沒有自我救護意識,以後應該多在自救方面對孩子進行教育,讓孩子在受到傷害、發生危險的時候能夠有效的保護自己和尋求最佳救治。當事人即便是無意的也應該及時陪同傷著就醫並主動找家長承認錯誤。體育老師沒有及時通知家長和班主任且沒有讓學生得到最佳治療,是他失職。

B. 小學生體育課上意外傷害責任如何劃分

學校可能要負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案中,體育老師讓學生跑步過程中的管理職責是讓學生如何安全的完成准備活動,沒有交代准備活動不能爭搶等,本身職責就不到位,所以應當承擔責任。

C. 小學生體育課意外傷害如何劃分責任

我個人認為應當復按照過錯原則制劃分責任大小,過錯應當由具體事實確定,看學校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法律根據是教育部於2002年6月25日頒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D. 體育課意外傷害事故定義

學校體育肩負抄著促進億萬青少年襲健康成長的使命,學校體育工作開展好壞,直接關系著人才培養的質量,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幸福,關系著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各種競賽活動,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難免會發生傷害事故。近幾年來我校出現了多起體育課和體育比賽傷害事故,給學生和家長帶來了一定傷害,同時也給學校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傷害事故的處理給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正確認識安全的重要性,使運動意外傷害事故隱患降到最低點。是我們每一個體育工作者必須認真考慮和解決的問題。下面談幾點減少體育課傷害應該注意的幾點。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運動損傷的認識加強學習和宣傳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統一認識,提高防範意識。學校可通過校園網、安全知識、法律知識講座、廣播、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學習,領會其精神實質,明確責任,使傷害事故發生時大家都有一個正確的看法。也可將有

E. 孩子在學校體育課與其它同學發生碰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責任怎麼認定

不是故意的碰撞,雙方都沒有責任,屬於意外傷害。學校應負一定的管理責任。

F. 體育課眼睛意外傷害責任劃分

這和學校有百分之三十責任,因為這事這學校發生,那傷人的同學有百分之七十責任

G.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時發生意外傷害,校方該負哪些責任

20028月頒布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包括體育課教學、課間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運動競賽),所造成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後果的事故

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課教學活動中發生並造成學生身體傷害事故
2、在由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與運動競賽中發生並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事故
3、由於學校管理不善而在體育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4、在體育活動中由於體育教師或者其他有關老師的不當教育行為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1、體育教學場地設施、器材類原因
2、體育教學過程中教學因素類原因
3、教學行為與管理類原因
4、純屬意外因素原因
5、學生自身身體健康原因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民法通則》
《教師法》
《義務教育法》
《體育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H.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期間意外受傷,學校要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I. 孩子在上體育課意外傷害誰的責任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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