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營業稅中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具體征稅范圍是什麼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其具體的征稅范圍包括以下兩大類: 1、文化業。包括: (1)表演: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3)其他文化業:各種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及演講、報告會、圖書、雜志、報紙及其他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4)游覽場所的業務: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體育業。包括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但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不屬於體育業征稅范圍,而是屬於服務業征稅范圍。 文化體育業稅目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