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處理體育課傷害事故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體育課上發生的傷害事故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與體育課自身所具有的運動性、激烈性、對抗性和開放性等特點分不開的。本文試從成因、法律責任以及預防及對策等幾方面,對體育課傷害事故作一些簡要分析。
一、體育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1. 因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傷害。是指因學校的場地、設施、器械等不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的安全標准,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1:某學校的體育課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動時躍起抓住足球門欄,但因該門欄固定不牢,導致門欄翻倒壓在該男生的腹部,造成重傷。
2. 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為體育課的教學內容、難度、強度等明顯超過了學生的正常身體承受能力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學四年級體育課上,教師在32米的距離內用板凳設置四道障礙,要求學生越障礙往返跑。練習中,學生高某在越障礙時被板凳絆倒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該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該體育課教學內容安排違反了原國家教委《全日制小學體育教學大綱》的規定,其強度和難度均超過了四年級學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支付醫葯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3. 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是指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因為存在某種過失,如未及時要求和提醒學生上體育課的注意事項,未充分進行運動前的熱身,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上課過程中放羊式教學以及擅離職守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學一名高一女生在體育課進行前滾翻練習時,褲兜中裝有的鉤針扎入小腹,造成重傷。經查,該體育教師課前未對學生上課的裝束、攜帶物品等做過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是指因為學生身體本身存在著某種不適於體育鍛煉的疾病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學高一學生張某在400米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師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但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後經查明,張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其為了順利被該中學錄取,故意隱瞞了病情,而且為了不使學校發覺,堅持參加了體育測驗。
5.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在體育課進行當中,由於除體育教師和受傷害學生之外第三人的過錯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學生正上體育課,一隻狗突然闖進人群,將12歲的學生吳某咬傷。因當地醫療條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後才買到,吳某於一周後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由於體育教師和學生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原因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學生體育課上,體育教師帶領學生做完准備活動之後,組織學生練習跳繩,教師在一旁看護。學生徐某在跳繩時不慎被繩絆倒,腹部著地,造成脾臟外傷性破裂。
二、學校在體育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體育課上的傷害事故同其他學生傷害事故一樣,在確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時,應當依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應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因此,在上述的幾種情況中,因設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為運動器械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受傷,學校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受傷的男生不可能預見到足球門欄有可能翻倒,不存在過錯,所以校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又如在案例2中,體育教師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小學四年級的學生進行越障礙跑訓練,其教學內容的強度和難度明顯超越了學生的負荷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另外,如果出現混合過錯情況,即除了學校有過錯之外,受害學生或第三人也存在過錯的,各方應當根據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3中,體育教師在上課前未要求、提醒學生檢查是否攜帶危險物品,因此具有過錯。同時,該受傷的女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褲兜內攜帶鉤針上體育課的危險性,但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在案例3中,學校和女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樣,在因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案件中,如果學校沒有過錯,校方就不承擔責任。例如在案例4中,張某故意隱瞞病情,主觀上具有過錯,而學校對此毫不知情,並未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因此不具有過錯。據此,學校不承擔責任。但假如學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存在不適於參加體育運動的特異體質後,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該學生參加運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就應當認為學校存在一定的過錯。又如在案例5中,應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有關規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種情況,即由於意外事件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目前在法學界還存在著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一種看法認為,由於學校在意外傷害中一般不具有過錯,因此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認定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即在傷害案件中,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推導出學校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學校和學生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所以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由學校根據公平責任原則承擔部分責任,即根據傷害的程度、雙方的經濟情況、社會輿論的因素,由學校分擔部分責任。
三、體育課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對策
1. 領導要重視,制度要健全。安全無小事,對於學校,尤其是體育課來講,更是如此。
2. 學校應當注意校內的體育設施是否完善,有無安全隱患,並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3. 學校應當嚴格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防止因教學內容超綱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4. 體育教師應當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力避免因為自己的教學失誤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應脫崗,不應讓學生在失去教師監管的情況下運動。尤其是在分組訓練時,教師不宜給自己未親自輔導的小組安排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投擲鉛球等。教師在輔導某一小組的同時,應留心其他小組的情況,發現學生有危險舉動時,應及時制止。
5. 學校應當提醒學生家長,如學生存在不適於劇烈運動的特異體質,應當及時向學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6. 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後,體育教師及學校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時而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無論是否對事故負有責任,學校都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和教育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從各個方面關心、照顧、安慰受傷害的學生和家長,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他們給予必要的幫助,這樣也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Ⅱ 體育課上常見的運動損傷,造成損傷的原因,如何預防
拉傷,扭傷之類的,做好熱身和准備活動把把身體活動開就可以預防
Ⅲ 體育課哪些部位容易受傷及處理方法
膝蓋,手肘,踝關節。流血的不要感染,酒精。沒流血的抹些葯,雲南白葯,跌打丸,紅花油都不錯。
Ⅳ 體育課上學生受傷怎麼處理
體育教師在體育課、體鍛課、學校組織的各類運動比賽、課余訓練中,對所組織學生的一切活動,必須把安全因素放在首位。在學生活動前,講好安全要求,必要時要有示範動作,並配以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然後有序地組織學生活動。學生活動時注意控制學生的間距和密度,避免碰撞或其它傷害事故發生。掌握不適應某種運動的特異體質學生名單。
體育設施器械要經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並處理體育器械的事故隱患,當時不能解決的事,停止使用,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隔離措施。及時報修,修復前不得使用。
學生在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受傷事故的處理步驟:
一、輕微傷害(簡單明顯的擦傷、流鼻血、中暑、運動過度等)
①由體育老師或體育委員陪至醫務室做簡單處理。
②事後了解情況。
二、較為嚴重的受傷。(不能判明情況的肢體、臟器損傷、昏迷、暈厥等)
①通知校衛生員至現場診斷,由校衛生員決定是否送醫院;
如校衛生員不在,通知班主任,送醫院;
如班主任不在,通知教務處,送醫院;
如均不在,安排學生自行上課,其他教師代管,親自送醫院。
②如遇特別嚴重的情況,必須與校衛生員一起,用最快速度(派校車或打120或叫計程車)送至醫院。
③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在受傷者送醫院途中必須立即通知家長。特別嚴重的立即通知校方領導,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
④事後,以書面形式呈交情況說明,並做好學生證詞(情況說明)。
Ⅳ 體育鍛煉中常見的運動損傷有哪些應如何處置(八百字左右)
1、肌肉韌帶拉傷:
內因:訓練水平不夠、柔韌、力量、協調性差,生理結構不回佳
外因:准備活動不充分答、場地、氣溫、濕度、上課內容不好,教練專業水平不夠
預防:選教練、場地及適當的課程,在正常天氣情況下鍛煉、准備活動充分、循序漸進。
處理:24小時前為急性期:方法:停止運動、冷敷、包紮、抬高受傷部位。
24小時後為恢復期:配合按摩、微動、康復或恢復性鍛煉
2、關節扭傷:
內因:技術掌握不好、協調性差,關節周圍肌肉力量小、生理結構不佳、疲勞產生體力差
外因:准備活動不夠、場地滑、器材使用不當、教練、內容不好(動作速度快、轉、跳多)
預防:准備活動充分、了解設備使用、循序漸進,讓教練或自己速度放慢。
處理:24小時前為急性期:方法:停止運動、冷敷、包紮、抬高受傷部位。
24小時後為恢復期:配合按摩、微動、康復或恢復性鍛煉
Ⅵ 如何處理體育課教學中常見的運動損傷
學生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是對提高學習積極性長時間起作用的因素。教師要利用各種機會結合實際,不斷向學生進行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教育,使學生明確學習的社會意義,看到實際價值,誘發其學習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