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於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2. 全民健身的健身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推動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以及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國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鼓勵體育類社會團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健身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全民健身計劃》
第八條 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劃,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制定全民健身計劃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應當充分考慮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條 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公民體質監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中,對學生的體質監測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國家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全國性群眾體育比賽活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等,可以根據需要舉辦相應的全國性群眾體育比賽活動。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群眾體育比賽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和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列入工作計劃,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體育俱樂部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依法舉辦的群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置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道,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煉,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保護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方便群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還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國家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縣級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區的設計應當安排健身活動場地。
第三十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科學指導。
國家對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檔案。
國家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國家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4.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5.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6.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應當對誰實行優惠辦法
12月29日消息,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市體育局草擬了《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市法制辦就該《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至2013年1月3日截止。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映意見:
1、登陸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新浪官方微博提交建議;
2、郵寄至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處(郵政編碼:510032);
3、發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社會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附件:《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指導意見》(粵體群〔2012〕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或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由各級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管理、向社會開放的,進行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和群眾體育鍛煉健身娛樂等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各管理單位應積極做好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各項管理工作。
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課余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訓練、競賽、課外活動以及不影響學校其它各項工作秩序和確保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具體方案由學校確定並報市、區(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頒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公休日、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結合本場館實際制定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優惠開放。倡導社會各界向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捐贈和資助,或者採取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參與管理體育設施,並參與、監督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四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工作。各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在市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所屬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引導非公共體育場館規范發展、更好向社會開放。
各單位各系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負責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物價、交通、公安、工商管理、民政、衛生等部門聯系,建立有效的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運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
7.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全民健身條列的具體內容
《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推動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以及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國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鼓勵體育類社會團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健身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計劃
第八條 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劃,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制定全民健身計劃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應當充分考慮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條 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公民體質監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中,對學生的體質監測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國家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全國性群眾體育比賽活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等,可以根據需要舉辦相應的全國性群眾體育比賽活動。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群眾體育比賽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和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列入工作計劃,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體育俱樂部等群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依法舉辦的群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置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道,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煉,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保護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方便群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還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習慣。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國家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縣級人民政府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區的設計應當安排健身活動場地。
第三十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科學指導。
國家對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其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檔案。
國家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國家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9.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的文件全文
高度重視青少年體育工作
1.廣大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意志堅強、充滿活力,是一個民族旺盛生命力的體現,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方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青少年體育事業蓬勃發展,學校體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績,青少年營養水平和形態發育水平不斷提高,極大地提升了全民健康素質。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一方面由於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影響,社會和學校存在重智育、輕體育的傾向,學生課業負擔過重,休息和鍛煉時間嚴重不足;另一方面由於體育設施和條件不足,學生體育課和體育活動難以保證。近期體質健康監測表明,青少年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指標持續下降,視力不良率居高不下,城市超重和肥胖青少年的比例明顯增加,部分農村青少年營養狀況亟待改善。這些問題如不切實加以解決,將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乃至影響國家和民族的未來。
2.青少年時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項身體素質發展的關鍵時期。青少年的體質健康水平不僅關系個人健康成長和幸福生活,而且關系整個民族健康素質,關系我國人才培養的質量。體育鍛煉和體育運動,是加強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磨煉堅強意志、培養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徑,是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的重要方式,對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發育、審美素養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高度重視青少年體育工作,使廣大青少年在增長知識、培養品德的同時,鍛煉和發展身體的各項素質和能力,成長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3.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的總體要求是:認真落實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把增強學生體質作為學校教育的基本目標之一,建立健全學校體育工作機制,充分保證學校體育課和學生體育活動,廣泛開展群眾性青少年體育活動和競賽,加強體育衛生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全面完善學校、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青少年體育網路,培養青少年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熱愛體育、崇尚運動、健康向上的良好風氣和全社會珍視健康、重視體育的濃厚氛圍。通過5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青少年普遍達到國家體質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素質明顯提高,營養不良、肥胖和近視的發生率明顯下降。通過全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堅持不懈地推動青少年體育運動的發展,不斷提高青少年乃至全民族的健康素質。
認真落實加強各項措施
4.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把健康素質作為評價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的重要指標。加快建立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考試評價制度,發揮其對增強青少年體質的積極導向作用。全面組織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並逐步加大體育成績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中考成績中的分量;積極推行在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學業考試中增加體育考試的做法。普遍推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報告書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學體質健康測試制度。認真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建立和完善學校體育工作規章制度。
5.廣泛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鼓勵學生走向操場、走進大自然、走到陽光下,形成青少年體育鍛煉的熱潮。要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積極探索適應青少年特點的體育教學與活動形式,指導學生開展有計劃、有目的、有規律的體育鍛煉,努力改善學生的身體形態和機能,提高運動能力,達到體質健康標准。對達到合格等級的學生頒發「陽光體育證章」,優秀等級的頒發「陽光體育獎章」,增強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榮譽感和自覺性。
6.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各級各類學校要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加強素質教育,努力促進青少年學生生動活潑、積極主動地發展。中小學要切實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深入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使學生有更多的時間參加體育鍛煉。
7.確保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中小學要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標准,保質保量上好體育課,其中小學1━2年級每周4課時,小學3━6年級和初中每周3課時,高中每周2課時;沒有體育課的當天,學校必須在下午課後組織學生進行一小時集體體育鍛煉並將其列入教學計劃;全面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統一安排25━30分鍾的大課間體育活動,認真組織學生做好廣播體操、開展集體體育活動;寄宿制學校要堅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學校要加強體育課程管理,把課外體育活動納入學校日常教學計劃,使每個學生每周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提出每天鍛煉一小時的具體要求並抓好落實。因地制宜地組織廣大農村學生開展體育鍛煉。有針對性地指導和支持殘疾青少年的體育鍛煉活動。要切實加強體育教師隊伍建設,按照開設體育課和開展課外體育活動的需要,配齊配強體育教師。
8.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學生體育運動會,積極開展競技性和群眾性體育活動。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綜合性或專項性的學生體育運動會。學校每年要召開春、秋季運動會,因地制宜地經常開展以班級為單位的學生體育活動和競賽,做到人人有體育項目、班班有體育活動、校校有體育特色。進一步辦好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充分發揮其對群眾性體育的示範帶動作用。完善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生軍訓制度,豐富軍訓內容,開展「少年軍校」活動,發揮學生軍訓在增強體質、磨煉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發展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使每個學生都能掌握兩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
9.幫助青少年掌握科學用眼知識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視率。中小學教師和家長都要關注學生的用眼狀況,堅持每天上下午組織學生做眼保健操,及時糾正不正確的閱讀、寫字姿勢,控制近距離用眼時間。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視力狀況進行兩次監測。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改善農村學校的辦學條件,確保照明、課桌椅達到基本標准,改善學生用眼衛生條件。
10.確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時間,加強對衛生、保健、營養等方面的指導和保障。制定並落實科學規范的學生作息制度,保證小學生每天睡眠10小時,初中學生9小時,高中學生8小時。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控煙等青少年健康教育,並保證必要的健康教育時間。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使青少年學生每年都能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營養干預機制,對城鄉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強營養指導;通過財政資助、勤工儉學、社會捐助等方式提高農村寄宿制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伙食補貼標准,保證必要的營養需要。建立青少年營養狀況監測機制,加強青少年食品衛生專項監督檢查。根據新時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徵和成長過程中的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和服務網路。
11.加強學校體育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統籌協調、因地制宜,加強學校體育設施特別是體育場地建設。城市和社區的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青少年體育鍛煉設施的需要,為他們提供基本的設施和條件。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要與學校體育設施建設統籌考慮、綜合利用。把「農民體育健身工程」與農村中小學體育設施建設結合起來,改善農村學校體育條件。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應免費或優惠向周邊學校和學生開放,學校體育場館在課余和節假日應向學生開放。
12.加強體育安全管理,指導青少年科學鍛煉。學校要對體育教師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對學生加強安全意識教育。加強體育場館、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完善學校體育和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完善安全措施。針對青少年的特點,加強對大型體育活動的管理,做好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群體性安全事件。所有學校都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的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財政部、保監會、教育部研究制定。要加強體育科學研究,積極開發適應青少年特點的鍛煉項目和健身方法,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提供科學指導。
加強全社會支持青少年體育工作的合力
13.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體育事業尤其是中小學體育設施的投入,正確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建立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教育、體育、衛生部門和共青團組織等共同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青少年體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4.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體育的督導檢查。建立對學校體育的專項督導制度,實行督導結果公告制度。健全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制度,定期監測並公告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加大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在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中的權重,並作為評價地方和學校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下降的地區和學校,實行合格性評估和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15.制定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基本標准,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通過制定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基本標准,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衛生條件和師資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義務教育法和學校體育衛生工作法律法規,並加強督促檢查。對學校體育衛生基本條件不達標的,要限期整改。
16.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婦聯組織的優勢和特色,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鍛煉活動。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要把開展青少年體育活動作為重要職能。積極倡導和鼓勵創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外體育活動和團、隊活動,充實課外生活,努力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到健康向上的體育活動中來。
17.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的監督與指導。學校衛生是國家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要把城鄉中小學生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點覆蓋人群。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衛生醫療機構要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和協助學校的衛生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行政區域內學校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定期對學校的食品衛生、飲用水、傳染病防治等開展衛生監督、監測,依法進行免疫預防接種,所需費用納入公共衛生經費支付范圍。中小學要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設立衛生室,配備校醫或專(兼)職保健教師,在衛生部門指導下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巡查制度,加強行政區域內的學校衛生管理。
18.加強家庭和社區的青少年體育活動,形成學校、家庭和社區的合力。家庭教育對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起關鍵作用。要在廣大家長中倡導健康第一的理念,樹立正確的教育觀、成才觀,注重從小培養青少年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飲食衛生習慣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家長和孩子共同參加體育鍛煉。學校、社區要和家庭加強溝通與合作,組織開展多種多樣的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家庭、社會形成科學正確的教育觀念和方式。
19.進一步完善加強青少年體育的政策保障措施。中央設立專項資金,實施「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器材支持項目,幫助義務教育階段中西部農村學校配備體育活動器材。在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衛生新校園建設工程中,切實加大對學校食堂、飲用水設施、廁所、體育場地的改造力度。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的費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其他學生由省級政府制定統一的費用標准和解決辦法。學校要切實保證體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提取和安排。
20.努力營造重視青少年體育的輿論環境。大力宣傳和普及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健康觀,加大對群眾性學生體育活動的宣傳報道,形成鼓勵青少年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社會氛圍。要以迎接奧運會、舉辦奧運會為契機,開展豐富多彩的「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活動,使北京奧運會成為廣大青少年積極參與、推動全民健身運動邁上新台階的奧運會,讓廣大青少年以實際行動與奧運同行,充分展示新時期青少年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