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中學生上體育課出現傷害事故責任應該是誰承擔
學生負責吧
教師最多把學生送到醫務室、醫院
(個人觀點)
② 小學體育課出現安全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事故發生在體育課上,責任主要在任課老師,但是學校也有責任.學生沒有責任.因為是在做熱身活動,如果是自由活動了,學生就有部分責任.
③ 體育課上的意外事故如何處理
凡是學生進入學校的一切活動,學校都有責任保障學生的安全,若出了事故,無論什內么事故,容學校都有責任,這是《教育法》規定的,不過,若學校做足了相關措施而發生的突發事件,則看事件的具體情況去界定學校的責任,最輕的責任是老師要從中吸取教訓,制定更嚴密的預防措施,或加強教育,試問,若一點責任都沒有,而要這樣做嗎?你說是嗎?——我也是老師呀!同合相憐了!!!
④ 體育課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你可以往第4條、第六條和第八條上靠
⑤ 學生上體育課受傷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⑥ 孩子上體育課闖禍,責任如何劃分
你孩子上幾年級了抄 小學 初中 高中 大學呢? 如果是未成年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⑦ 體育課事故誰負責
這個是學校負責,只要你按照學校要求進行教學,與你關系不大,頂多辭職。
⑧ 體育課上發生安全事故,是否屬於學校責任總結
: 1、學抄校所提供的場襲地、設施和器具是否符合安全標准; 2、體育課教學內容是否符合《體育課教學大綱》; 3、體育課教學內容是否超出學生的承受能力; 4、體育課前教師是否進行了安全教育、講明注意事項並做了熱身運動; 5、在學校知道或應該知道學生不宜參加體育運動時,是否讓該生參加了體育運動(即是否未盡到注意義務); 6、學生進行體育運動時體育教師是否在現場看護、指導; 7、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體育教師是否查看傷情,是否及時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情況異常時是否立即通知了學生監護人; 8、在學生受傷時,是否採取了不當的搶救措施; 9、如果第三人致學生受傷,學校是否存在管理不當、讓第三人隨意進出校園的過錯; 10、在學校與受傷學生均無過錯的情況下,醫葯費是否大額。
⑨ 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了誰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版法確定。 學生在學權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⑩ 初中體育課安全事故責任劃分學生醫葯費誰付
根據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自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本案中,由學校組織學生訓練,學校也進行了安全教育,但沒有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了 一女生沖入沙坑撿取排球受傷的後果,因此,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進行了安全教育,該女生也有責任,因此,學生的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扔鉛球的男生無責任。
事故發生在工作中,體育老師的賠償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