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處理體育課傷害事故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體育課上發生的傷害事故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與體育課自身所具有的運動性、激烈性、對抗性和開放性等特點分不開的。本文試從成因、法律責任以及預防及對策等幾方面,對體育課傷害事故作一些簡要分析。
一、體育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1. 因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傷害。是指因學校的場地、設施、器械等不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的安全標准,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1:某學校的體育課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動時躍起抓住足球門欄,但因該門欄固定不牢,導致門欄翻倒壓在該男生的腹部,造成重傷。
2. 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為體育課的教學內容、難度、強度等明顯超過了學生的正常身體承受能力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2:某小學四年級體育課上,教師在32米的距離內用板凳設置四道障礙,要求學生越障礙往返跑。練習中,學生高某在越障礙時被板凳絆倒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該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未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該體育課教學內容安排違反了原國家教委《全日制小學體育教學大綱》的規定,其強度和難度均超過了四年級學生的承受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支付醫葯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3. 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是指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因為存在某種過失,如未及時要求和提醒學生上體育課的注意事項,未充分進行運動前的熱身,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上課過程中放羊式教學以及擅離職守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3:某中學一名高一女生在體育課進行前滾翻練習時,褲兜中裝有的鉤針扎入小腹,造成重傷。經查,該體育教師課前未對學生上課的裝束、攜帶物品等做過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4. 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是指因為學生身體本身存在著某種不適於體育鍛煉的疾病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4:某中學高一學生張某在400米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師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但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後經查明,張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其為了順利被該中學錄取,故意隱瞞了病情,而且為了不使學校發覺,堅持參加了體育測驗。
5.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在體育課進行當中,由於除體育教師和受傷害學生之外第三人的過錯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5:某校初一學生正上體育課,一隻狗突然闖進人群,將12歲的學生吳某咬傷。因當地醫療條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後才買到,吳某於一周後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
6. 意外事故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由於體育教師和學生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原因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6:某校高二學生體育課上,體育教師帶領學生做完准備活動之後,組織學生練習跳繩,教師在一旁看護。學生徐某在跳繩時不慎被繩絆倒,腹部著地,造成脾臟外傷性破裂。
二、學校在體育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體育課上的傷害事故同其他學生傷害事故一樣,在確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時,應當依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應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因此,在上述的幾種情況中,因設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1中,因為運動器械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受傷,學校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受傷的男生不可能預見到足球門欄有可能翻倒,不存在過錯,所以校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又如在案例2中,體育教師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小學四年級的學生進行越障礙跑訓練,其教學內容的強度和難度明顯超越了學生的負荷能力,法院因此判決學校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另外,如果出現混合過錯情況,即除了學校有過錯之外,受害學生或第三人也存在過錯的,各方應當根據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3中,體育教師在上課前未要求、提醒學生檢查是否攜帶危險物品,因此具有過錯。同時,該受傷的女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褲兜內攜帶鉤針上體育課的危險性,但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在案例3中,學校和女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樣,在因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案件中,如果學校沒有過錯,校方就不承擔責任。例如在案例4中,張某故意隱瞞病情,主觀上具有過錯,而學校對此毫不知情,並未違反自己的注意義務,因此不具有過錯。據此,學校不承擔責任。但假如學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存在不適於參加體育運動的特異體質後,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該學生參加運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就應當認為學校存在一定的過錯。又如在案例5中,應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有關規定,由狗的主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第6種情況,即由於意外事件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目前在法學界還存在著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一種看法認為,由於學校在意外傷害中一般不具有過錯,因此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認定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即在傷害案件中,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推導出學校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的結論。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學校和學生都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所以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由學校根據公平責任原則承擔部分責任,即根據傷害的程度、雙方的經濟情況、社會輿論的因素,由學校分擔部分責任。
三、體育課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對策
1. 領導要重視,制度要健全。安全無小事,對於學校,尤其是體育課來講,更是如此。
2. 學校應當注意校內的體育設施是否完善,有無安全隱患,並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3. 學校應當嚴格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防止因教學內容超綱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4. 體育教師應當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力避免因為自己的教學失誤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應脫崗,不應讓學生在失去教師監管的情況下運動。尤其是在分組訓練時,教師不宜給自己未親自輔導的小組安排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投擲鉛球等。教師在輔導某一小組的同時,應留心其他小組的情況,發現學生有危險舉動時,應及時制止。
5. 學校應當提醒學生家長,如學生存在不適於劇烈運動的特異體質,應當及時向學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6. 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後,體育教師及學校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時而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無論是否對事故負有責任,學校都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和教育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從各個方面關心、照顧、安慰受傷害的學生和家長,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他們給予必要的幫助,這樣也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Ⅱ 小學體育課工傷事故經過範文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4]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4]
Ⅲ 體育課意外傷害事故定義
學校體育肩負抄著促進億萬青少年襲健康成長的使命,學校體育工作開展好壞,直接關系著人才培養的質量,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幸福,關系著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各種競賽活動,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難免會發生傷害事故。近幾年來我校出現了多起體育課和體育比賽傷害事故,給學生和家長帶來了一定傷害,同時也給學校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傷害事故的處理給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正確認識安全的重要性,使運動意外傷害事故隱患降到最低點。是我們每一個體育工作者必須認真考慮和解決的問題。下面談幾點減少體育課傷害應該注意的幾點。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運動損傷的認識加強學習和宣傳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統一認識,提高防範意識。學校可通過校園網、安全知識、法律知識講座、廣播、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學習,領會其精神實質,明確責任,使傷害事故發生時大家都有一個正確的看法。也可將有
Ⅳ 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 書面說明具體格式是怎樣的
關於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的書面說明格式,並沒有明確規范和准確的格式,主要寫出事故的當時情況和時間內容即可。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4)體育課事故說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2014年,某大學學生在一場踩踏事故中遇難,事後,遇難學生家長找學校「要說法」。校方解釋,事發當日已放了假,學校按理說沒什麼責任。但家長質問,為什麼孩子去了上海而學校沒有干預?為什麼學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課程?最後,該大學向遇難學生家屬支付了一筆人道主義撫慰金。
「什麼應該負責、什麼不應該負責等問題已成為學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現在感覺出了事故,學校似乎在承擔無限責任。」華中師范大學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會發表演講時表示,產生事故糾紛時,只要在學校發生的事情,不管具體原因是什麼,就是學校的事,就是校長的事。
教育部規定難落實
事實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12種情形。但周洪宇表示,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規章,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比較有限,在實際生活中很難得到落實。
「學校也想依法解決學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著花錢消災。」曾有國內高校領導這樣表示,大學生意外死亡給學校帶來很大的困擾。記者采訪中獲知,多數家長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給學校,發生意外的話學校必然有責任。
而在學校看來,意外事件的曝光和發酵,會損害學校的聲譽,而且長時間的索賠和僵持也不利於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
建議:制定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去年底,廣東22名省政協委員聯合建議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門出面牽頭成立處理應急事件的組織機構,專門負責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的處置。
他們建議成立組織機構匯總分析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報告供主管部門及各高校參考,並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台解決死因鑒定、責任認定等問題的文件,制定大學生意外死亡的賠償金標准。
周洪宇建議,加快制定《學校法》,確立我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校的責任邊界,而不是無限責任。「是學校的責任就學校負,是個人的責任就個人負。」
Ⅳ 體育課安全事故
如出現了安全事故,你和委託老師都應負起應有的責任
Ⅵ 上體育課期間發生了意外事故
象你們這種情況屬於明顯的無過錯責任,按規定應該由學校承擔。我想對內方將你作為第容一被告,將學校作為第二被告是因為他們不想與學校搞的太僵,所以告你,讓學校成為連帶被告。你可以也請個律師應訴,只要對方不能證明你是主觀故意,你就只承擔道義上的賠償責任。到時法院會採信你的觀點的。如果沒有其他症狀,估計總的賠償額應該在3萬元左右。加上住院期間的治療、營養費用,應該在5萬與6萬之間。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會賠償2萬左右,到時你大約只需賠償1萬元。對方的賠償要求沒有法律依據,特別是精神賠償,法院不會支持,所以你不必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