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計署有專門的金融審計部門,主要對國有銀行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如果屬於審計署監管范圍的銀行,可以進行舉報,審計署必須對舉報信作出答復。如是天津的金融機構,可以向審計署,也可向審計署駐京津冀特派辦舉報。
⑵ 審計局都有什麼下屬單位
審計局的下屬單位:
一般設有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科、版行權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農業資源與環境審計科、干審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內審協會等科室。
地方各級審計局均為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編制,每個地區的審計局所設的下級單位都不同。
(2)審計署文化體育審計局擴展閱讀:
審計局的構成體制:
1、中國審計機關設在政府,是國家行政機構的組成部分。
2、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同時也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3、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⑶ 中共中央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13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法規司
財政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
企業審計司
社會保障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
境外審計司
國際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北京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事業單位
7個直屬事業單位:
計算機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
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派出機構
派出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外交外事審計局
審計署發展統計審計局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技術審計局
審計署工業審計局
審計署民族宗教審計局
審計署政法審計局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
審計署民政社保審計局
審計署財稅海關審計局
審計署資源環保審計局
審計署建設審計局
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審計署農林水利審計局
審計署貿易審計局
審計署文化體育審計局
審計署衛生葯品審計局
審計署國資監管審計局
審計署經濟執法審計局
審計署廣電通訊審計局
審計署新聞報刊審計局
審計署旅遊僑務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工程審計局
審計署地震氣象審計局
審計署宣傳審計局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其他
審計署主管審計署門戶網站以及《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志。
省級審計機關
吉林省審計廳
上海市審計局
河南省審計廳
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西藏自治區審計廳
海南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北京市審計局
天津市審計局
河北省審計廳
遼寧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江蘇省審計廳
安徽省審計廳
福建省審計廳
江西省審計廳
山東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南省審計廳
廣東省審計廳
重慶市審計局
四川省審計廳
貴州省審計廳
雲南省審計廳
陝西省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審計長:劉家義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鄭振濤
副審計長:秦博勇
黨組成員、副審計長:孫寶厚、陳塵肇、袁野
黨組成員、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張通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李曉鍾
黨組成員、法規司司長:劉正均
歷任領導
審計長
於明濤
呂培儉
郭振乾
李金華
審計法規
審計署關於印發《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准則》
《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抽樣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審計署關於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交費單位的通知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准則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准則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核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准則(試行)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方案准則
《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中國國家審計准則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
審計署關於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辦法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准則
審計署關於貫徹執行審計規范的通知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⑷ 審計署和審計廳是什麼關系
審計署就一個,在北京。
每個省有審計廳,每個縣市有審計局。
有的省市還有審計署的特派機構,歸審計署管,不歸審計廳和審計局管
⑸ 國資委,審計署,紀檢委,發改委分別的具體工作范圍是什麼
國資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國務院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 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8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按照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一) 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履行職責,審計署設置了下列機構:
14個職能司(廳):辦公廳、 法制司、 財政審計司、 金融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 經貿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社會保障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 外事司、 人事教育司、 直屬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
(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7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技術中心、 機關服務局、 審計科研所、 幹部培訓中心、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中國審計報社、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 發展計劃審計局、 經濟審計一局、 經濟審計二局、 貿易審計局、 國防工業審計局、 教育審計局、 科學技術審計局、政法審計局、 民族宗教審計局、 監察人事審計局、 資源環保審計局、 社會保障審計局、 建設建材審計局、 交通運輸審計局、 信息郵政審計局、 農林水審計局、 文化體育審計局、 衛生葯品審計局、 海關審計局、 經濟執法審計局、 新聞通訊審計局、 旅遊僑務審計局、 科學工程審計局、 地震氣象審計局。
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主管《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志。
審計署歷任審計長是:於明濤、呂培儉、郭振乾、李金華。
紀檢委: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發改委: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的機構設置
派出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外交外事審計局 審計署發展統計審計局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技術審計局 審計署工業審計局 審計署民族宗教審計局 審計署政法審計局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 審計署民政社保審計局 審計署財稅海關審計局 審計署資源環保審計局 審計署建設審計局 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審計署農林水利審計局 審計署貿易審計局 審計署文化體育審計局 審計署衛生葯品審計局 審計署國資監管審計局 審計署經濟執法審計局 審計署廣電通訊審計局 審計署新聞報刊審計局 審計署旅遊僑務審計局 審計署科學工程審計局 審計署地震氣象審計局 審計署宣傳審計局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吉林省審計廳 上海市審計局 河南省審計廳 內蒙古自治區審計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西藏自治區審計廳 海南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山西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北京市審計局 天津市審計局 河北省審計廳 遼寧省審計廳 黑龍江省審計廳 江蘇省審計廳 安徽省審計廳 福建省審計廳 江西省審計廳 山東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 湖南省審計廳 廣東省審計廳 重慶市審計局 四川省審計廳 貴州省審計廳 雲南省審計廳 陝西省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⑺ 國資委和審計署在對國企進行審計,監管方面有什麼分工和聯系
國資委下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對中央企業強化企業內部監督與風險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內部審計的更高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審計署是國務院29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按照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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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一)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履行職責,審計署設置了下列機構:
15個職能司(廳):辦公廳、法制司、財政審計司、金融審計司、行政事業審計司、經貿審計司、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社會保障審計司、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外資運用審計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屬機關黨委、監察局、老幹部局。
6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技術中心、機關服務局、審計科研所、幹部培訓中心、中國審計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發展計劃審計局、經濟審計一局、經濟審計二局、貿易審計局、國防工業審計局、教育審計局、科學技術審計局、政法審計局、民族宗教審計局、監察人事審計局、資源環保審計局、社會保障審計局、建設建材審計局、交通運輸審計局、信息郵政審計局、農林水審計局、文化體育審計局、衛生葯品審計局、海關審計局、經濟執法審計局、新聞通訊審計局、旅遊僑務審計局、科學工程審計局、地震氣象審計局。
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太原特派員辦事處、沈陽特派員辦事處、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廣州特派員辦事處、鄭州特派員辦事處、濟南特派員辦事處、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蘭州特派員辦事處、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長沙特派員辦事處、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⑻ 我國國家審計署隸屬於國務院、政府、還是財政部
我國的最高審計機關是隸屬於國務院的,國家審計模式屬於行政模式
⑼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什麼,這個部門的權力大不大!
審計局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局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瞀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4、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杭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5、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6、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7、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8、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9、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10、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11、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12、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13、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是全球權威的財會金融領域的證書之一,更是國際認可范圍高的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ACCA當中的Chartered全稱為RoyalCharter,指的是其會員得到英國皇室授予皇家特許名銜,這個只有部分頂尖的組織和機構才會被授予;Certified為注冊之意,指的是其會員行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權益(所以鑒定一張證書是否是一張高含金量的證書,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看證書的全稱當中是否有任何一個「C」)。
ACCA在國內被稱為「國際注冊會計師」
ACCA會員在英國是被立法許可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的工作(英國僅有四家)。ACCA會員資格得到歐盟立法以及許多國家公司法的承認。1999年2月聯合國通過了以ACCA課程大綱為藍本的《職業會計師專業教育國際大綱》,該大綱將作為世界各地職業會計師考試課程設置的一個衡量基準。
ACCA所使用的是國際會計准則IFRS,目前有全球有8500家認可ACCA的僱主企業,國內已超過800+家。由此可見對於財經類的資格證書,ACCA是有權威性和說服力的證書之一。
ACCA資格被認為是"國際財會界的通行證"
ACCA自1988年進入中國以來,經歷20餘年快速發展,目前在中國擁有超過23000名會員(大陸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學員,並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門設有共7個辦事處。
ACCA為全世界有志投身於財務、會計以及管理領域的專才提供首選的資格認證,一貫堅持最高的標准,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操守以及監管能力,並秉承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原則。
面向國際的"職場黃金文憑"
ACCA專業資格考試是權威的國際認證資格考試。伴隨中國經濟金融國際化,在中國持有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資格證書象徵著無與倫比的國際財經職業地位和廣闊的職業發展機遇。
目前ACCA會員主要就業方向包括花旗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大型國際國內金融機構;阿里巴巴、通用電氣、殼牌和聯合利華等大型企業;和以"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為代表的國際財務金融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