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體育課受傷
如果您在來訓練時感到身體不適自,要向相關教師說明情況。如果相關教師(或託人)未能帶您到醫務室進行檢查並立即終止當日訓練(當檢查出異樣後),則說明該教師工作不當,應對您表示歉意。若造成較重後果的,則應追究該教師及學校的責任。
2. 學生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 學校應該負哪些責任
從描述的情況來看,造成原告受傷的原因,如果沒有當事人自己的責任,那麼也就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被告B練習動作不準確導致其受傷」的狀況。
具體如何處置,需要依照法律進行裁決。
3. 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了誰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版法確定。 學生在學權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4. 學生上體育課受傷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5.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期間意外受傷,學校要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6. 孩子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負全責么相關法律條文
1、「孩子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負全責么?」:
(1)不一定,學校只負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2)孩子在上體育課時受傷,如果所做項目是國家規定的教學項目,如果用於體育教學的器材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如果授課教師在教學中按教程規定盡到了相關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學校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並及時通知家長的,學校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學校在以上環節中有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注,此是教育部的規章,效力上要低於以上兩個法律法規)
3、建議:如果你方找不到校方的教學設施不符合規定、教師在上課時沒有盡到照顧保護義務的證據的,不可能要求學校全部賠償,看情形,學校能承擔的賠償比例或許還有協商餘地,能協商再多要點就算了,而且我認為50%已經不錯了。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7. 在體育課中受傷的學生,學校應該怎麼處理
體育教師在體育課、體鍛課、學校組織的各類運動比賽、課余訓練中,對所組織學生的一切活動,必須把安全因素放在首位。
8. 體育課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你可以往第4條、第六條和第八條上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