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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發布時間:2021-02-13 04:00:37

1.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2.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3.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侵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為什麼建立 文化館,什麼地區有建立文化館的資格,文化館設立的法律標準是什麼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批准,自12月1日起,《文化館建設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對文化館設施建設頒布的規范標准,對加強以文化館為代表的公共文化設施的保障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標准》確定了文化館建設項目的規模分級和項目構成,提出了文化館的總建築面積和分項面積控制指標,明確了文化館規劃選址、總體布局和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原則要求。

《標准》根據我國現階段文化館建設的基本情況、合理需求和發展趨勢,並吸收了當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最新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打破了完全按照行政層級建設的慣例,明確提出以服務人口作為文化館建設規模控制的基本依據,即文化館可根據其服務人口數量確定建築面積,服務人口是指相應服務范圍內的常住人口。由此,《標准》將文化館建設規模劃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3種類型。其中,小型館最小面積不低於800平方米,大型館最大可超過8000平方米,由此相對應的服務人口由低到高,分別適應於縣城、小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城市。

近年來,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被強行拆遷事件屢有發生,《標准》對文化館設施的性質及在建設過程中的保障提出了要求,如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文化館屬於社會公益性文化設施,其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或城鎮規劃、城鎮建設相關專項規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對文化館的選址,《標准》要求「選址在城鎮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為公交便利)的地區。」

當前,我國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正進入新的高峰期。《文化館建設標准》和此前頒布的《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公共圖書館建設標准》等,作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配套規范,是推動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重要步驟,將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

5. 168、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有哪些

答:是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6.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應當對誰實行優惠辦法

12月29日消息,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市體育局草擬了《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市法制辦就該《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至2013年1月3日截止。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映意見:
1、登陸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新浪官方微博提交建議;
2、郵寄至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處(郵政編碼:510032);
3、發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社會公眾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附件:《廣州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滿足廣大市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指導意見》(粵體群〔2012〕6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是指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或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由各級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管理、向社會開放的,進行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和群眾體育鍛煉健身娛樂等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各管理單位應積極做好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各項管理工作。
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課余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訓練、競賽、課外活動以及不影響學校其它各項工作秩序和確保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具體方案由學校確定並報市、區(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頒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公休日、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結合本場館實際制定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場館向社會優惠開放。倡導社會各界向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捐贈和資助,或者採取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參與管理體育設施,並參與、監督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四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工作。各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在市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所屬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引導非公共體育場館規范發展、更好向社會開放。
各單位各系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負責所屬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物價、交通、公安、工商管理、民政、衛生等部門聯系,建立有效的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運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場館向社會開放工作。

7.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8.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准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於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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