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五人制足球裁判用手勢表示犯規隊員的號數嗎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兩名裁判員控制,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相關的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 執行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
· 在有助理裁判員的情況下,與其盡可能合作控制比賽;
·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2章的要求;
·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4章的要求;
· 記錄比賽成績;
· 根據判斷因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停止比賽;
· 因任何外界干擾停止比賽;
·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場外,受傷隊員只能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方可重返比賽場地;
·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是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因流血離場的隊員只有在當裁判員或第三裁判員確認血流已經停止,並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不正當行為時,則對較嚴重的不正當的行為進行紀律制裁;
· 對犯有可警告或罰令出場的隊員採取紀律處罰。裁判員不必立即採取處罰行動,但必須在下一次比賽成死球時進行;
·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罰,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技術區域及場地周邊區域;
· 確保未經批准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 比賽停止後示意重新開始比賽;
· 根據本書中標題為「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信號」章節描述的方式給予信號;
· 根據比賽需要和本書中「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詮釋及裁判員指南」(規則第5章—裁判員)中標題為「比賽中隨球移動選位」章節描述的方式在比賽中移動選位
· 向相關權威部門提交比賽報告,包括任何針對隊員或球隊官員的紀律處分信息或任何其它賽前、賽中或賽後發生的意外事件。
裁判員:
· 當助理裁判員不在場時充當第三裁判員和計時員;
· 因違反競賽規則停止或終止比賽;
· 因任何外界干擾停止或終止比賽。
第二裁判員:
· 當裁判員受傷或身體不適時對其進行替換。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是最終的決定。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或未終止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當裁判員與第二裁判員就某一違規行為同時發出判罰信號,而發生雙方判罰不一致時,以裁判員的判罰決定為准。
如第二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過分干預或有不恰當的行為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指派他人替代,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責任
裁判員 (或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 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 隊員、官員和觀眾的任何受傷;
·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些決定可能包括:
·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邊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止比賽;
· 決定適合比賽的場地器材和比賽期間的比賽用球;
·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 決定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佩戴某種裝備;
·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保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媒體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 裁判員遵照室內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足協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