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裁判: Joel Aguilar (SLV)
第一助理裁判: Juan Francisco Zumba (SLV)
第二助理裁判: Juan Carlos Mora (CRC)
第四官員: Norbert Hauata (TAH)
② 昨晚執法魯津之戰的韓國裁判叫什麼名字
只知道李基詠是韓國金哨級的國際級裁判,曾執法過亞洲區多場國際級內比賽,在韓國的地容位相當於中國的金哨陸俊。
關於這場比賽,還有啥好說的,真的看不懂,看到70分鍾就轉台了,魯能習慣性掉鏈子,也不怪他們,現在在場上的十一個人有一半是常年坐板凳的,而且都是關鍵位置,他們雖說實力不錯,但是經驗不足,一到這樣關鍵的時候就撐不住了,別的不說,看劉釗上場後的表現就看得出來,曾經有小胖他們在的時候,劉釗在左路多強,無論是過人還是傳中,都有種驚艷的感覺。現在球隊沒了主心骨,日科夫的組織能力遠不如傳球功力,一支沒有核心的球隊怎麼能打勝仗?還好比賽還有,不過接下來的比賽魯能常常都要謹慎,後面上海、山西追的那麼緊,再加上現在中國足球環境亂的跟茅坑一樣,提起冠軍歸屬,真的印證了阿迪的那句廣告語「Impossible Is Nothing」
③ 韓國審判制度簡介
韓國與中國的司法制度在體繫上雖沒有太大差別,但其構成和內容上卻存在著相當多的不同點。
司法制度
一般來說,狹義的司法制度是指有關對法律秩序違反行為具有判斷能力的法院的構成、職能及運用的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包括狹義的司法制度以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檢察制度和辯護士制度。
韓國的司法制度分為法院、檢察庭、辯護士三個職責領域,這方面與中國是一樣的。但是,韓國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還設有被賦予違憲審查權等一定審判權的憲法裁判所;另外,與裁判管轄相聯系來認定土地管轄以外的事物管轄等的體系與運用方面,與中國有很大的差異。
憲法裁判
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或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對上位法的違反與否的解釋也應屬於大法院的許可權,從而完善法律解釋的統一性;法律的違憲審查權應屬於另設的第三機構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對具體案件擁有最高法律適用解釋權的機構,對與具體案件少有直接牽連、政治傾向濃厚的違憲與否的問題,應由另設的第三機構來專門處理,這有利於堅持司法權的中立性。
韓國施行由另設的第三機構——憲法裁判所對法律的違憲與否的問題進行審判的制度。
憲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資格的9名裁判官組成,裁判官由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所長作為憲法裁判所的負責人,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選任。憲法裁判所所長代表憲法裁判所,統一管理憲法裁判所的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若憲法裁判所所長缺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根據憲法裁判所規則所規定的順序,由其他裁判官代為執行。
總統任命憲法裁判所裁判官時,其中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總統可自己任命剩餘3人。由於憲法裁判所具有高層次政治判斷的機構性質,這種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從下列任意一項的職位上任職15年以上的、40歲以上的人員中選任。但,任職於下列任意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的在職期限,則累計計算。1.法官、檢察官、辯護士;2.具有辯護士的資格,並在國家機關、國/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關以及其他法人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具有辯護士資格,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具有上述資格的人員,若有下列各項事由時,不得被任命為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據其他法律無法被任命為公務員者;2.被處於禁錮以上刑罰者;3.被彈劾罷免後未過5年期限者。
憲法裁判官的任期為6年,可連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憲法裁判官不得違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彈劾已經決定的;2.被處於禁錮以上的刑罰的。
憲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項:1.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2.有關彈劾的審判;3.政黨解散的審判;4.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許可權爭議的審判;5.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
若沒有特殊情況,案件由憲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員組成的裁判部審判。憲法裁判所所長為裁判長。裁判部須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審理案件;對案件的最終決定,須經參與案件最終審理的裁判官半數以上通過。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須經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違憲決定、彈劾決定、政黨解散決定,或者對憲法訴請作出引用決定的情形;2.變更憲法裁判所已判決並公布的、有關憲法或法律的適用解釋的意見的情形。
憲法裁判所必須公開審判的辯論與決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內,必須宣告最終決定。但由於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無法出席時,其缺位期間不得算入審判期間。
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對此不得有異議。
審判制度
韓國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二審法院(抗訴審法院)、大法院為三審法院,在各審級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抗訴於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最高法院——大法院,從而完成分為三個階段的司法審判。
韓國這樣的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與中國的四級二審制是有區別的。
韓國一方面為了上述三級三審制度的有效實行,另一方面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的便利,在全國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13個地方法院、3個特殊地方法院、45個地方法院的支院,並用法律規定了管轄區域。其法律依據有《有關各級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為韓國最高裁判所,位於漢城特別市瑞草區瑞草洞。大法院的構成、職能及審判權如下:
(A)大法院的構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長。大法院院長由總統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總統根據大法院院長的提請,並經國會的同意任命,任期為6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任。
大法院為了審判的便利可設立「部」。根據此規定設立的3個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負責審判業務的大法院院長和法院行政處處長的12名裁判官)組成,並處理審判業務。
(B)大法院的審判權
大法院作為韓國的最高法院,對以下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
1.對高等法院或抗訴法院、特許法院作出的判決的上訴案件;2.對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訴法院、特許法院的決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據其他法律,屬於大法院許可權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為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對大法院的判決不服而要求重審,必須服從此判決。
就大法院的判決,若有大法官提出與其不同的意見,必須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判決書中,使全體大法官的意見得到明確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為了協助大法官的審判業務,從地方法院法官中選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別設有數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負責與案件的審理及審判有關的研究、調查業務。一般,主審法官受理案件後,裁判研究官根據主審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爭議點與有關判例的變遷過程、與爭議點有關的外國法制度及業界的慣例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審大法官報告。主審大法官參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報告來辦理審判業務。
(D)大法官會議
大法院為了有效處理除審判業務以外的、應由大法院處理的行政義務和法律或規則的修訂業務,設立大法官會議這一決議機構。
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決議機構,大法院院長擔任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大法官會議對事項的決議,須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法官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產生。
(E)法院行政處
大法院為了處理審判業務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務,設立法院行政處。法院行政處處長由大法院院長從大法官中選任。被任命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大法官,由於其業務比起審判業務更趨向於作為法院行政處處長的職務履行,因此不負責審判業務。
法院行政處負責處理有關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提存、執行官、法務士、法令調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務。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為了法官、預備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立司法研修學院。在韓國,司法考試合格者必須入學司法研修學院,完成為期2年的進修過程,並根據研修過程中的成績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目前,韓國每年產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試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數不超過300至400人。
(G)法院公務員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設有司法研修學院作為法官或預備法官及司法考試合格者的研修設施,另一方面為法院的職員(除法官以外的職員)設立法院公務員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國各法院的一般職員安排進修教育過程,定期進行教育,致力於提高他們的素質。
(H)法官人事委員會
為確保對全國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設立法官人事委員會,處理關於大法院院長的法官人事的咨詢業務。法官人事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任命若干名法官為委員來組成。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員會制定全國法官業務評價制度和人事評價標准,實行大法院院長的人事咨詢業務。
(I)大法院院長秘書室
大法院為了輔佐大法院院長的業務處理,設立大法院院長秘書室。大法院院長秘書室設有室長。室長在法官中選任或者大法院院長選擇任命非法官為室長。
大法院秘書室室長遵照大法院院長的命令,管理秘書室的事務,指揮和監督秘書室所屬公務員。大法院院長秘書室除室長外,另設有大法官秘書官。
(J)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
大法院院長認為必要的時候,可設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其咨詢機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可由大法院院長來決定設立與否。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委託的、對司法政策有極高學識並德高望重的7人以內的委員組成,其組織與運營事項以大法院規則規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審理對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審判決不服而提出的抗訴案件的二審法院。韓國現於漢城等5個城市各設一個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為高等法院的負責人,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任。高等法院院長管理其管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高等法院院長缺位或因故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以首席部長法官、選任部長法官的順序代為履行其職責。
高等法院為了有效辦理審判業務,設立「部」,各部設有部長法官。部長法官為該部的審判長,按照大法院院長的指示對該部的一般事務進行管理。
④ 急求韓國足球裁判 金中哲的資料
來自韓國的金中哲(kwon jong chul)則被指派為烏茲別克和伊拉克比賽的主裁 判。金中哲的執法十分嚴厲,而且出牌很多。在今年A3聯賽中,全中哲擔任上海德比大戰的主裁判,他竟然在比賽中出示了九張黃牌和一張紅牌
⑤ 韓日世界盃上義大利對韓國的比賽那個裁判是
那次的韓國確實是做強的一屆 但是和義大利比起來還是有差距的 無聊的判罰 醜陋的比賽 葬送了義大利的夢
⑥ 世界盃十大爭議事件的裁判眷顧韓國(2002韓日世界盃)
韓國球迷在2002年夏天為自己球隊殺入四強的表現而自豪,但實際上看台上球迷們的傾情演出比球隊的勝利更值得信服,毫無疑問韓國隊成為了一系列裁判錯誤判罰的受益者。
同義大利的淘汰賽中,主裁判將義大利一記好球吹為越位,此外包括罰下托蒂在內的多次判罰也充滿爭議,最終安貞煥的頭槌使得義大利隊突然死亡。事後義大利球迷與媒體一致認為主裁判「竊取了勝利」,而佩魯賈俱樂部主席高奇則一怒與安貞煥解約。此後同西班牙的八強賽中華金傳中莫倫特斯頭槌破門,但全場只有埃及助理裁判認為此球已經出界在先。
⑦ 巴林VS韓國 主裁判是中國的孫保傑嗎
亞洲杯進行到現在,D組的形式仍然混沌不清,四支球隊中,沙特隊積4分、印尼隊積3分分別排名小組1、2名,因此本場比賽也直接關繫到本組的排名情況,如果韓國隊能夠如願拿下對手,他們的出線形式也將大為好轉。不過實力稍弱的巴林隊也不甘示弱,他們也是誓言要將韓國拉下馬。
擔任本場比賽的主裁判是來自中國有金哨之稱的孫葆潔,他也是本屆亞洲杯中首名執法比賽的中國裁判。比賽開始第2分鍾,巴林隊防守球員將李東國放倒在地,韓國隊獲得前場任意球機會,李天秀主罰的任意球打在人牆身上彈出之後,他再次拿到皮球並將球傳入禁區,跟上的金斗玄倒地掃射將皮球打入死角,韓國隊1-0領先巴林。
擔任本場比賽的主裁判是來自中國有金哨之稱的孫葆潔,
擔任本場比賽的主裁判是來自中國有金哨之稱的孫葆潔,擔任本場比賽的主裁判是來自中國有金哨之稱的孫葆潔,
⑧ 急尋韓國足球裁判 金基永 的資料
我只知道有個韓國裁判李基永,沒聽說過金基永!!!!
「李基永在韓國的名氣很大,在亞足聯掌握的名單中,他綜合考察的排名一直靠前。」亞足聯官員介紹說。
李基永1965年11月15日出生,1991年開始足球裁判,1997年成為國家級主裁判,2001年獲得國際足聯寄發的國際級主裁判胸徽。2002年5月25日中國隊在澳門對葡萄牙隊時,李基永擔任第四裁判員。2004年2月3日中國隊在廣州對芬蘭隊,是他生平主哨的第一場A級國際比賽。當年12月18日,他應中國足協的聘請,擔任了中國足協杯決賽的主裁判。2005年年初,亞洲足聯裁判委員會推出亞洲精英主裁判名單,李基永以韓國第二哨的身份入選。
其實李基永主持比賽相當嚴格,但他並沒有如韓國金哨全忠哲那樣對中國球員猛掏紅牌,不知是不是他上報給國際足聯的簡歷中,沒有註明自己能說中文。
去年亞冠聯賽最能檢驗李基永膽識的賽事,就是小組賽山東魯能隊在濟南對陣日本橫濱水手隊。他在第一助理裁判員江昌久的協助下,准確把握了客隊的射門球沒有完全過線;後衛巴辛的護胸動作是自我保護的無條件反射,急得日本球員下跪在李基永身前。在那場比賽中,由於主場擔架隊的隊員在進場工作後明顯浪費比賽時間,李基永順手就把在前的擔架隊隊長紅牌處罰,也創造了世界足球裁判史上的奇聞。
⑨ 02年世界盃韓國對義大利那場的主裁是誰
2002世界盃韓國對義大利的裁判 主裁判 莫雷諾-魯阿萊斯 (厄瓜多)第一助理裁判 豪爾赫-拉塔利諾 第二助理裁判 費倫茨-策克利 第四助理裁判 -格薩斯
⑩ 執法韓日世界盃義大利對韓國比賽的裁判是誰,現在還活著嗎
執法02世界盃義大利與韓國的主裁是厄瓜多人莫雷諾。此在在執法比賽後,被厄瓜多足協禁哨20場,並被國際足聯排除出國際裁判行列後自行宣布掛哨。現在應該還活著吧。沒什麼人關注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