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比賽裁判 > 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

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

發布時間:2020-11-24 13:18:26

⑴ 法官行為規范的一般規定

(一) 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
(三) 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 (一) 加強訴訟引導,提供訴訟指導材料;
(二) 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立案;
(三)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經立案的,不得強迫當事人撤訴;
(五) 當事人自願放棄起訴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准許。 (一)告知應當遞交書面訴狀;
(二)當事人不能書寫訴狀且委託他人代寫有困難的,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如實提供案件情況和聯絡方式,記入筆錄並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後交其簽名或者捺印。 (一) 當事人因肢體殘疾行動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確實無法到法院起訴且沒有能力委託代理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門接收起訴材料;
(二) 當事人所在地離受案法院距離遠且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通過網路或者郵寄的方式接收起訴材料;
(三)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到法院起訴。 (一) 告知當事人不屬於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沒有管轄權的理由;
(二)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明主管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
(三) 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違反管轄規定受理案件。 (一) 應當在接受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當事人;
(二) 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一) 告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更正,做到一次講清要求;
(二) 不得因法定起訴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絕立案。 遇到疑難復雜情況,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
(一) 收下材料並出具收據,告知等待審查結果;
(二) 及時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發現涉及群體的、矛盾易激化的糾紛
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和有關部門聯系,積極做好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證據是否有效、能否勝訴等實體問題
(一) 不得向其提供傾向性意見;
(二) 告知此類問題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要相信法院會公正裁判。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案件處理流程或時間
告知案件處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與立案工作無關為由拒絕回答。 (一) 嚴格按規定確定數額,不得額外收取或者隨意降低;
(二) 需要到指定銀行交費的,及時告知賬號及地點;
(三) 確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應當按規定出具收據。 (一)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告知可以申請緩交或者減免訴訟費;
(二) 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交費,並告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訴訟費的,將按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一) 嚴格審查申請的條件和理由,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二) 裁定採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時依法執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耐心解釋原因;
(三) 不得濫用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當事人自行委託或者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鑒定
(一) 當事人協商一致自行委託的,應當認真審查鑒定情況,對程序合法、結論公正的鑒定意見應當採信;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意見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並說明理由;
(二)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的,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並答復當事人;准許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委託鑒定機構及時進行鑒定。

⑵ 刑法規范是行為規范還是裁判規范

您好,刑法規范,由國家制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禁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禁止性規范。是由國家制定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則。構成刑法規范的必要因素,包括假定、處理和制裁,是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內容的法律規范。它既是裁判規范(於司法工作人員),也是行為規范(於全體公民)

刑法規范首先是裁判規范,即使指示或者命令司法工作人員如何裁定、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犯罪如何科處刑罰的法律規范。裁判規范所指向的對象是司法工作人員,旨在限定司法權力,故司法工作人員具有遵守裁判規范的義務,違反義務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規范也是行為規范。行為規范主要是通過「……的,處……」的描述方式體現出來。一方面,刑法規范向國民一般性地承諾了對法益的刑法保護,國民知道國家以刑法保護其法益,因而不至於時時刻刻擔心自己的法益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刑法規范能夠成為一般人的行為規范:其一。刑法禁止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而一般人可以預防、制止乃至防衛違法行為;其二,犯罪後將受到刑事制裁,從而使一般人作出不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決定。可見,行為規范存在於刑法規范之中,而不是獨立於刑法規范之外。

⑶ 如何規范大學生行為規范准則

大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高等院校是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場所,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陣地,大學生應當成為全社會講文明、講禮貌的楷模。制定《大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不僅有助於促進良好風氣的形成,而且有利於青年學生優良品德的培養。 一、校園 1、學生平時要注意儀表整潔、舉止有禮。師生見面,應主動打招呼行禮,如「老師好」、「您好」。 2、行走時,要注意姿勢,遵守規則,同老師相遇,應讓老師先行。 3、進辦公室應先敲門或打招呼,經老師允許後方可入內。進辦公室不要隨便翻閱辦公桌上的東西。如果需要翻看有關書刊,應先徵得教師或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同意。 4、愛護公共財物,愛護學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踐踏草坪,自覺維護校園綠化、美化、凈化。 5、過好健康的業余文化生活,不得介紹、購買、出借、傳閱內容反動和淫穢的書刊、圖片、音像製品等。遵守校園網路的有關規定,文明上網。 6、保持校內環境的安靜,不在宿舍區和教學、科研、辦公區內進行影響師生工作、學習和休息的體育、文娛活動。 7、珍惜學校的榮譽,不做有損學校榮譽的事,文明離校。 8、在上課鈴響之前,學生應先進教室,做好准備,靜候老師上課。若遲到,應在教室外向老師行禮報告,得到任課老師允許後方可進入教室。 9、上課時應保持儀容整潔,衣著大方,夏天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進入教室。 10、對課堂教具、設備、牆壁、門窗等須備加愛護,不要隨便移動,不得污染或損害。在教室里要愛護照明設備、節約用電,離開教室時應隨手關燈。 11、教室內外要保持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等雜物。 12、上、下課時,走動、移動桌椅動作要輕,避免發生嘈雜聲,影響其他同學學習。 二、圖書館 1、圖書館開放時要有秩序地進館,夏天不準穿背心、短褲、拖鞋等進閱覽室,如果穿硬底釘掌皮鞋入室時,要盡量放輕腳步,以免影響他人。 2、借閱圖書時不要亂翻亂扔,保持原有擺放順序。 3、不要替他人代佔座位,也不要強占暫時離開的讀者的座位。對於閱覽室里的書刊,閱後應及時插入原處,不要一人同時佔用幾本雜志,以妨礙其他同學借閱。 4、不在圖書雜志上亂寫亂畫,更不得拆撕書刊。 三、會場 1、准時參加會議,不遲到、不無故缺席。 2、自覺維護會場秩序,服從會議統一指揮,遵守會場紀律,尊重講話人、報告人的勞動,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3、愛護公共設施,保持會場清潔衛生,不吃果殼食物,不隨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亂扔廢棄物。 4、因故遲到或中途出場時動作要輕,不弄響坐椅,以免影響他人。 5、散會時,有秩序地離開會場,不要搶先、擁擠,避免造成混亂和意外事故。 四、運動場 1、參觀比賽要遵守有關運動規則。 2、做文明觀眾,觀看球賽或其它比賽時,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員,自覺遵守並維護運動場的秩序,要為雙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五、飯堂 1、遵守食堂就餐時間,自覺排隊,不得插隊和擁擠。 2、就餐時不要將腳蹺在凳子上,講究衛生,保持食堂清潔。要愛惜糧食,吃剩的飯菜須倒入泔水缸,不得隨便亂倒。不要將飯菜端回宿舍用餐。 3、學生要尊重工人的勞動,配合和幫助工人師傅搞好食堂工作。 六、宿舍 1、自覺遵守宿舍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主動配合有關人員的檢查。遇到停水停電等突發事件時要保持安靜和冷靜,通過學生幹部或管理、值班人員及時解決問題,嚴禁起鬨滋事,嚴防發生意外。 2、舍內要加強團結,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相鄰宿舍的同學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3、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身,按時就寢,晚間遲歸宿舍要主動進行登記。在自習或別人休息時,動作要輕,打電話時要節約時間、控制音量。不得在宿舍區喧嘩、打鬧,不得放大錄音機、收音機的音量,嚴禁看「黃」。 4、宿舍里要注意語言美,不講臟話、粗野的話,嚴禁將易燃、易爆的物品帶回宿舍,宿舍內嚴禁燒酒精爐、煤油爐、點蠟燭,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設備,嚴禁私接電源,不準自行留客住宿。不得抽煙、酗酒。 5、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提高警惕,防火防盜。休息或外出時要關鎖好門、窗,玻璃壞了要及時報修。發現可疑人員要立即詢問、報告,確保宿舍治安安全。 6、注意公共衛生和宿舍衛生,注意床上整潔,床下鞋子要放整齊。不要隨地吐痰,隨地小便,亂拋果皮紙屑,更不得亂倒污水、剩飯菜,垃圾一律倒入垃圾簍。宿舍衛生值周工作要正常。 七、待人接物 1、遇見他人寫信,或閱讀信件,不要偷看或強行拆閱,不要隨便打聽來信的對象和內容,不要私拆他人信件。 2、代傳他人的書信要原封不動地轉交,不要因集郵等原因而損毀他人的郵件。 3、有客人敲門或打招呼問訊時,應回答「請進」或到門口相迎,客人進屋,主人應放下手中的工作,起身熱情迎接。待客應讓座、敬茶。 4、男女生之間要文明交往、舉止得體。與他人交談時應避免不禮貌的口頭語,應注意談吐文明,措詞雅潔,行為雅觀。 5、尊重外地人,遇有問路人,認真指引。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維護國家榮譽和學校形象,遇見外賓,以禮相待,不卑不亢。 八、其他 1、觀看電影、演出,應准時入場,對號入座。如果遲到,詢問排號要低聲,穿過座位時應表示歉意。做文明觀眾,嚴禁起鬨滋事。 2、乘公共電、汽車主動購票,給老、幼、病、殘、孕婦及師長讓路、讓座,不爭、搶、佔座位。 3、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不違章騎車,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4、遵守公共秩序,購票購物按順序,對營業人員有禮貌。 5、參觀博物館、紀念館要遵守秩序,未經同意,不可觸摸設備和展品。瞻仰烈士陵墓應保持肅穆。 6、愛護公共設施、文明古跡。愛護莊稼、花草、樹木。保護有益動物。 7、節制浪費,穿戴整潔,樸素大方。 8、文明使用手機,教室、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應將手機處於振動狀態,接電話時應盡量放低音量,避免大喊大叫。 9、見義勇為,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要進行勸阻。

⑷ 民法含義是什麼

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於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義更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註:
定義中「自然人」還是」公民「的表述經歷三個階段:《民法通則》中使用:「公民」,《合同法》中使用「自然人」,《物權法》中使用」自然人「。
2、含義
2.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於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3、性質
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3.2民法為文明法
3.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展開
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於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義更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註:
定義中「自然人」還是」公民「的表述經歷三個階段:《民法通則》中使用:「公民」,《合同法》中使用「自然人」,《物權法》中使用」自然人「。
2、含義
2.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於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3、性質
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3.2民法為文明法
3.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於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3.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收起

⑸ 什麼是法律規范 什麼是道德規范

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 法律規范,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范的一種。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於法律規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 通常我們認為法律規范不是實體規范,就是程序規范,這也可以說是法律初學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訴訟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訴訟法)這種非此即彼的思考問題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種先入為主的意識,容易造成我們視野的狹窄。其實法律規范除了以上兩種規范外,還有一種規范,即沖突規范。學術界傾向於將沖突規范歸入程序規范之中,但是筆者認為這樣做是欠考慮的。沖突規范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價值,下面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論述: 首先,從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用來具體的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而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當事人,責,權,義明確。從而形成可見的預期,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我們也可以稱其為通過實體實現正義的規范。而程序規范,本身並不追求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明確,而是使得當事人在追求實體權利,義務的時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種秩序,一種看的見的正義,即「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程序實現正義的規范。而沖突規范,是在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產生的。它本身既不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規定使用何種程序來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是通過指導,來告訴法官選擇那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因此它也被稱做「法律適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因此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選擇,指引來實現正義的法律規范。 其次,歷史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最先出現的,程序規范次之,沖突規范最後。但是這只是在當歷史按照一種由內而外,由閉塞到交往的路線發展時才成立。我們通過觀察法律的最初形態「習慣法」就會發現,最初的習慣法是實體和程序不分,但是這種混合狀態中實體是戰具著很大一部分,而程序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序性習慣的效力沒有實體性習慣的效力高。古時候衙門的縣令可以同過各種方法,哪怕是當今看來是非常荒唐的方法來實現自己心中認為的實體正義。在他們的心目中實體正義第一,程序無關緊要。而沖突規范,只有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個社會關系,有兩種或者多種法律同時調整它而且規定不一的時候才會產生。因此實體規范,程序規范,是它出現的前提,只有當前兩者規范彼此內部出現矛盾的時候,才需要通過沖突規范的選擇,指引來做出決定,選擇出具體的實體規范,程序規范來調整具體的社會關系。 最後,從規范的結構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存在著「三要素說」和「兩要素說」。前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組成;後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無論是「三要素說」還是「兩要素說」,傳統學者認為都是為了達到法律規范的確定性,概括性,穩定性。這種觀點對於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來言是非常的適合的,尤其是實體規范。但是沖突規范卻有著自己獨特的結構。這是由他的目的和價值所決定的。一般的沖突規范都沒有規定法律後觀,沒有將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行為模式區分開,而是將兩者合在一起。由「范圍」+「系屬」構成。前者是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後者是指明對這種社會關系應該適用何國,何地,何種法律來進行調整。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實體規范,程序規范還是沖突規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結構,尤其是沖突規范和前兩種規范的區別更是明顯。因此不應該簡單的把沖突規范歸如到程序規范或者是實體規范之中。 法律規范又由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組成。若法律規范要求受約束的人以規范的價值取向行為或不行為,則為行為規范。若目的在於要求在法律上有爭端的人或機關以規范為標准進行裁判則為裁判規范。法律規范大都由這兩種組成,但有側重。例如民法規范重行為規范,刑法規范重裁判規范。

⑹ 《法官行為規范》原文是什麼

法官行為規范(試行)
(2005年11月4日 法發[2005]19號)

為了規范法官基本行為,引導法官公正、高效,廉潔、文明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范。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堅定政治信念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二)堅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斗;
(三)堅持黨的領導,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
(四)努力實踐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五)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

第二條 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堅持「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提高審判質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各種訴訟期限,在法定時限內及時履行職責;
(四)科學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第三條 堅持審判獨立
(—)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敢於堅持正確意見,自覺抵制權勢、金錢、人情、關系等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響其他承辦人或者其他法院審理案件,不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打聽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聯系方式,

第四條 保持司法廉潔
(一)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二)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正確處理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關系,不得私下與一方單獨會見,不得違反規定為其提供咨詢意見,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及中介機構,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案件;
(四)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饋贈或者賄賂行為,應當果斷拒絕並給予批評。

第五條 加強職業修養
(一)崇尚法治,維護正義;
(二)公正廉潔,講求效率;
(三)謹言慎行,剛正不阿;
(四)正直善良,以人為本;
(五)勤勉敬業,忠於職守。

第六條 注重著裝儀表
(一)嚴格執行著裝規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工作時間穿制服時,應當配套;穿便服時,做到整潔、莊重;
(三)工作時間不濃妝艷抹,不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
(四)開庭時按規定著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條 約束舉止言行
(一)謹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規范、准確的語言;
(三)態度溫和,舉止得體,樂於助人,不得粗暴對待群眾。

二、立案

第八條 基本要求
(一)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二)便利人民群眾訴訟;
(三)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條 當事人來法院起訴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立案;
(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當事人自願放棄起訴的,應當准許;
(四)提供訴訟指導材料。

第十條 當事人口頭起訴
(一)告知應當遞交書面訴狀;
(二)當事人不能書寫訴狀且委託他人代寫有困難的,要求其如實提供案件情況和聯絡方式,記入筆錄並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後交其簽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上門立案
(一)當事人因肢體殘疾行動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確實無法到法院起訴且沒有能力委託代理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門接受起訴材料;
(二)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到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當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訴
人民法庭有權受理的,應當接受起訴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到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

第十三條 案件不屬於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轄
(一)告知當事人不屬於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沒有管轄權的理由;
(二)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明主管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
(三)不得違反管轄規定受理案件。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公訴的案件提起自訴
(一)應當在接受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當事人;
(二)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訴狀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定
(一)告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更正,做到一次講清要求;
(二)不得因起訴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絕立案。

第十六條 起訴材料中證據不足
不能以支持訴訟請求的證據不充分為由拒絕立案。

第十七條 遇到疑難復雜情況,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
(一)收下材料並出具收據,告知等待審查結果;
(二)及時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發現涉及群體的、矛盾易激化的糾紛
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和有關部門聯系,積極做好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九條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證據是否有效、能否勝訴等實體問題
(一)不得向其提供傾向性意見;
(二)告知此類問題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相信法院會公正裁判。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案件處理流程或時間
告知案件處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與立案工作無關為由拒絕回答。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預交訴訟費
(一)嚴格按照規定確定數額,不得額外收取或者隨意降低;
(二)需到指定銀行交費的,及時告知賬號及地點;
(三)確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應當按規定出具收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有困難
(一)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告知可以申請緩交或者減免訴訟費;
(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交費,並告知無正當理由不交訴訟費將按撤訴處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一)嚴格審查申請的條件和理由,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二)裁定採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時依法執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耐心解釋原因;
(三)不得濫用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三、庭審

第二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規范庭審言行,樹立良好形象;
(二)增強庭審駕馭能力,確保審判質量;
(三)嚴格遵循庭審程序,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庭審秩序,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 開庭前的准備
(一)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訴訟各方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公開審理的,應當及時公告;
(三)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及時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公開審理並解釋理由。

第二十六條 原定庭審需要延期
(一)不應無故更改開庭時間;
(二)因當事人、證人原因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
(三)無法通知的,應當安排人員在原定庭審時間和地點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解釋。

第二十七條 出庭時注意事項
(一)准時出庭,不遲到、缺席;
(二)規定著法袍的,應當在進入法庭前更換好並保持整潔和莊重;
(三)設立法官通道的,應當走法官通道;
(四)應當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等入庭後進入法庭;
(五)不與訴訟中的任何一方有親近的表示。

第二十八條 庭審中的言行
(一)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
(二)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
(三)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在審判席上吸煙、隨意離開審判席等;
(四)禮貌示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發言;
(五)不得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辯論、爭吵;
(六)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
(七)嚴禁酒後參加庭審。

第二十九條 對訴訟各方陳述、辯論時間的分配與控制
(一)根據案情和審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訴訟各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及辯論時間;
(二)不隨意打斷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的陳述;
(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發表意見重復或與案件無關的,應當適當提醒,不以生硬言辭進行指責。

第三十條 當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數民族語言
(一)訴訟一方只能講方言的,應當准許;他方表示不通曉的,可以由法官或者書記員用普通話復述;
(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陳述,他方表示不通曉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情緒激動,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鳴不平
(一)重申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庭紀律,法庭將會依法給予其陳述時間;
(二)當事人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制止;
(三)制止無效的,依照有關規定作出適當處置。

第三十二條 訴訟各方發生爭執或者互相進行人身攻擊
(一)及時制止,並對各方均進行批評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二)告誡各方必須圍繞案件依序陳述;
(三)對不聽勸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適當處置。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庭審筆錄的法律意義和效力,將庭審筆錄交其閱覽,無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後再簽字、捺印;
(二)當事人指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核實後要當場補正並要求當事人在補正處簽字、捺印;無遺漏或者差錯不應當補正的,應當將其申請記錄在案;
(三)未經當事人閱覽,不得要求其簽字、捺印。

第三十四條 宣判時注意事項
(一)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二)宣判時,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法官應當起立,宣讀裁判文書聲音要洪亮、清晰;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告裁判事項,簡要說明裁判理由並告知裁判文書送達的法定期限;
(四)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讀後立即發給裁判文書;
(五)宣判後,對訴訟各方不能贊賞或者指責,對敗訴方提出的質疑,應當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十五條 案件不能在審限內結案
(一)需要延長審限的,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應當在審限屆滿或者轉換程序前的合理時間內,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不能及時審結的原因。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一)依法立案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二)應當為檢察人員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案卷、復印卷宗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

四、訴訟調解

第三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增強調解意識,堅持將調解貫穿於民事訴訟全過程,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
(二)堅持自願、合法原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
(三)講究方式方法,提高訴訟調解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過程中與當事人接觸
(一)應當征詢各方當事人的調解意願;
(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與各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三)在與一方當事人接觸時,應當避免他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中立性產生合理懷疑。

第三十九條 只有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調解
認真審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別授權,有特別授權的,可以由其直接參加調解;未經特別授權的,也可以參與調解,達成初步調解協議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由當事人補辦特別授權追認手續。

第四十條 一方當事人表示不願意調解
(一)有調解可能的,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積極引導調解;
(二)當事人堅持不願調解的,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

第四十一條 調解協議損害他人利益
(一)告知參與調解的當事人應當對涉及到他人權利、義務的約定進行修改;
(二)發現調解協議有損他人利益的,不得認可該調解協議內容。

第四十二條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對責任問題表態
(一)除應當依法行使釋明權外,不隨意表態;
(二)確因調解需要應當表態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調解方案有分歧
(一)繼續做好協調工作,以便當事人重新選擇;
(二)分歧較大且難以調解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判。

五、文書製作

第四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嚴格遵守格式和規范,不斷提高裁判文書製作能力,確保裁判文書質量,維護裁判文書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內容全面、說理透徹、邏輯嚴密、用語規范;
(三)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簡練、准確、規范。

第四十五條 裁判文書質量責任
(一)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法官對裁判文書質量負主要責任;
(二)對裁判文書進行審核的法官,應當對裁判文書進行嚴格審查,並負審核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審判程序及審判全過程的敘述
(一)如實敘述當事人的名稱、案由,立案時間、開庭審理時間、訴訟參加人到庭等情況;
(二)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寫明轉換程序的時間和理由;
(三)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訴訟各方訴狀、答辯狀的歸納
(一)簡要、如實歸納訴訟各方的訴、辯主張;
(二)在歸納中做到公平、合理分配篇幅。

第四十八條 對當事人質證過程和爭議焦點的敘述
(一)簡述開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審質證階段各方當事人質證過程;
(二)准確概括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三)案件事實、法律關系較復雜的,應當在准確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分段、分節敘述。

第四十九條 對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重要事項的交代
在「審理情況」部分,應當如實敘述審理管轄異議的情況,在「事實認定」部分,應當真實反映委託司法鑒定、評估、審計等環節的流程。

第五十條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部分的敘述
(一)表述客觀,邏輯嚴密,用詞准確,避免使用明顯的褒貶詞彙;
(二)詳細分析說明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以及被採信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三)對證明責任、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標准等問題應當進行合理解釋。

第五十一條 對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審理結果的分析論證
(一)應當進行客觀、全面、充分的說理,對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是否採納要闡述理由;
(二)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具體事實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確定有罪的,對法定、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進行分析認定;
(三)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等進行詳細的歸納評判;
(四)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分析論證。

第五十二條 法律條文的引用
(一)在裁判理由部分應當視情況盡可能引用法律條款原文;說理中涉及多個爭議問題的,應當一論一引;在判決主文理由部分最終援引法律依據時,只引用法律條款序號;
(二)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應當引用特別法;
(三)既有原則性法律條文又有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引用具體法律條文。

第五十三條 裁判文書宣告或者送達後發現文字差錯
(一)一般文字差錯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收回裁判文書,以校對章補正或者重新製作裁判文;
(二)重要文字差錯且裁判文書已經送達不能收回的,應當裁定予以補正。

六、執行

第五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依法及時有效執行,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文明執行,嚴格依法採取執行措施;
(三)講求方式方法,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以特別授權為由要求執行人員找其代理人協商執行事宜
(一)根據執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與被執行人的代理人聯系;
(二)確有必要與被執行人本人聯系的,應當告知被執行人有義務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不得推託。

第五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來電或者來訪查詢案件執行情況
(一)認真做好記錄,及時說明執行進展情況;
(二)申請執行人要求查閱有關案卷材料的,應當准許,但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要求退還材料原件
執行當事人確需保留原件而要求退還的,執行人員應當在核對當事人提交的副本後將原件退還。

第五十八條 被執行財產的查找
(一)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財產線索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二)執行人員應當積極依職權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並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五十九條 執行當事人要求和解
(一)及時將執行當事人和解請求向對方當事人轉達,並以適當方式向執行當事人客觀說明執行的難度和風險,促成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
(二)執行當事人拒絕和解的,應當繼續依法執行;
(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書面和解協議;無書面協議的,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六十條 執行中的暫緩、中止、終結
(一)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採取暫緩、中止、終結執行措施;
(二)告知申請執行人暫緩、中止、終結執行所依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並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三)告知申請執行人暫緩、中止執行後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四)暫緩、中止、終結執行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六十一條 被執行人對受委託法院執行管轄提出異議
(一)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委託執行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採取適當方式糾正;
(二)符合委託執行條件的,告知被執行人受委託法院受理執行的依據並依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一)要求案外人提供有關異議的證據材料,並及時進行審查;
(二)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執行財產採取限制性措施,暫不處分;
(三)異議成立的,採取適當方式糾正;異議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第六十三條 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
(一)嚴格依照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
(二)嚴格按照拍賣、變賣的有關規定,依法委託評估、拍賣機構,不得損害當事人利益。

第六十四條 執行款的收取
(一)執行款應當直接劃進執行款專戶;
(二)被執行人即時交付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會同被執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本院財務部門;
(三)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者因情況緊急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據,並及時移交本院財務部門。

第六十五條 執行款的劃付
(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執行費用和執行款的結算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
(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並報領導審查批准;
(三)申請執行人委託或者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應當審查其委託手續是否齊全、有效,並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以生效法律文書在實體或者程序上存在錯誤而不履行
發現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請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沒有錯誤的,及時做好解釋工作並繼續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協助執行
應當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說服教育工作;仍拒不協助的,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七、涉訴信訪處理

第六十八條 基本要求
(一)重視並認真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切實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二)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努力做到來訪有接談、來信有著落、申訴有回復;
(三)依法文明接待,維護法院形象。

第六十九條 對來信的處理
(一)及時審閱並按規定登記,不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辦;
(二)需要回復和退回有關材料的,應當及時回復、退回;
(三)需要向有關部門和下級法院轉辦的,應當及時轉辦。

第七十條 對來訪的接待
(一)及時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的意見並做好記錄;
(二)能當場解答的,應當立即給予答復,不能當場解答的,收取材料並告知按約定期限等待處理結果。

第七十一條 來訪人系老弱病殘孕者
(一)優先接待;
(二)來訪人申請救助的,可以根據情況幫助聯系社會救助站;
(三)在接待時來訪人出現意外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適當救護措施。

第七十二條 集體來訪
(一)向領導報告,及時安排接待並聯系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二)視情況告知選派1至5名代表說明來訪目的和理由;
(三)穩定來訪人情緒,並做好勸導工作。

第七十三條 信訪事項不屬於法院職權范圍
告知法院無權處理並解釋原因,根據信訪事項內容指明有權處理機關。

第七十四條 信訪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一)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二)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訪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十五條 信訪人反映轄區法院裁判不公、執行不力、審判作風等問題
(一)認真記錄信訪人所反映的內容;
(二)對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訴、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三)反映其他問題的,及時將材料轉交本院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六條 信訪人反復來信來訪催促辦理結果
(一)告知規定的辦理期限,勸其耐心等待處理結果;
(二)情況緊急的,及時告知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
(三)超過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七條 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要求重新處理
(一)發現處理確實不當的,及時報告領導,按規定進行糾正;
(二)處理結果沒有問題的,應當做好有關解釋工作,講清處理程序和依據。

第七十八條 來訪人表示不解決問題就要滯留法院或者採取其他極端方式
(一)及時進行規勸和教育,避免用不當言行刺激來訪人;
(二)立即向領導報告,積極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八、業外活動

第七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加強修養,嚴格自律;
(三)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四)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第八十條 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
(一)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和可能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的邀請應當謝絕;
(二)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不影響司法公正的,經向單位請示獲准後可以參加。

第八十一條 受邀請參加各類社團組織或者聯誼活動
(一)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並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
(三)不接受任何有違清正廉潔的吃請、禮品、禮金和贊助。

第八十二條 從事寫作、授課等司法職務外活動
(一)在符合法律規定、不妨礙公正司法、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司法職務外活動;
(二)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三)對於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第八十三條 接受新聞媒體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采訪
(一)通過法院新聞部門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二)接受采訪的內容涉及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應當事先做好充分准備;
(三)在接受采訪時,不發表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不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第八十四條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矛盾
(一)保持冷靜克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二)在糾紛解決中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額外照顧,損害法官形象。

第八十五條 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要求幫助解決
(一)勸導親友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
(二)不利用法官身份,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的解決。

第八十六條 本人及家庭成員遇到糾紛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一)對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親屬代理人身份參加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平等地參與訴訟;
(二)在訴訟過程中不以法官身份獲取特殊照顧,不利用職權收集所需證據;
(三)對非直系親屬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訴訟案件,一般應當讓其自行委託訴訟代理人,本人不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第八十七條 出入社交場所注意事項
(一)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二)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十八條 家人或者朋友約請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一)堅決拒絕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傳科學,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
(三)對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組織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八十九條 因私出國(境)探親、旅遊
(一)如實向組織申報所去的國家、地區及返回的時間,經組織同意後方可出行;
(二)准時返回工作崗位;
(三)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民風民俗和宗教習慣;
(四)注意形象,維護國家尊嚴。

九、附則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本院法官遵守本規范。

⑺ 什麼是刑法規范

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內容的法律規范,就是刑法規范,也稱罪刑規范。具體地說,由國家制定與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禁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命令人們履行義務以免犯罪、指示司法人員如何認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就是刑法規范。


法規范與刑法條文具有密切聯系。刑法條文表達刑法規范,是刑法規范的載體,因此刑法規范是刑法條文的內容與實質。但規范與條文並非等同。由於規范的內容是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應當做什麼,故刑法總則中的許多一般性規定與原則性規定,並不屬於刑法規范;一個條文可能表達幾個規范,幾個條文可能表達一個規范;刑法條文是直觀的,而刑法規范則不是直觀的。
刑法規范首先表現為裁判(或審判)規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員如何裁定、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規范。裁判規范所指向的對象是司法工作人員,旨在限定司法權力,故司法工作人員具有遵守裁判規范的義務,違反義務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規范也是禁止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規范。即刑法規范作為行為規范時,所指向的對象是一般人,它禁止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給一般人提供評價行為的標准,以期一般人不實施犯罪行為。行為規范主要是通過假定條件與法律後果之間的密切關系體現出來的,即以「……的,處……」的規定方式明確告訴人們,犯罪後將受到刑事制裁,從而使人們作出不實施犯罪行為的意識決定。可見,行為規范存在於刑法規范之中,而不是獨立於刑法規范之外。
刑法規范的實質是法益保護規范。如前所述,刑法的任務與目的是保護法益,因此,它將侵犯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為犯罪構成要件,並針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規定法律後果,從而形成了刑法規范。違反刑法規范的行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為;對侵犯法益的行為宣示刑罰,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科處刑罰,正是為了並實現著法益保護的目的。

⑻ 誠信和法律規范的關系

通常我們認為法律規范不是實體規范,就是程序規范,這也可以說是法律初學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訴訟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訴訟法)這種非此即彼的思考問題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種先入為主的意識,容易造成我們視野的狹窄。其實法律規范除了以上兩種規范外,還有一種規范,即沖突規范。學術界傾向於將沖突規范歸入程序規范之中,但是筆者認為這樣做是欠考慮的。沖突規范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價值,下面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論述:
首先,從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用來具體的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而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當事人,責,權,義明確。從而形成可見的預期,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我們也可以稱其為通過實體實現正義的規范。而程序規范,本身並不追求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明確,而是使得當事人在追求實體權利,義務的時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種秩序,一種看的見的正義,即「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程序實現正義的規范。而沖突規范,是在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產生的。它本身既不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規定使用何種程序來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是通過指導,來告訴法官選擇那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因此它也被稱做「法律適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因此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選擇,指引來實現正義的法律規范。
其次,歷史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最先出現的,程序規范次之,沖突規范最後。但是這只是在當歷史按照一種由內而外,由閉塞到交往的路線發展時才成立。我們通過觀察法律的最初形態「習慣法」就會發現,最初的習慣法是實體和程序不分,但是這種混合狀態中實體是戰具著很大一部分,而程序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序性習慣的效力沒有實體性習慣的效力高。古時候衙門的縣令可以同過各種方法,哪怕是當今看來是非常荒唐的方法來實現自己心中認為的實體正義。在他們的心目中實體正義第一,程序無關緊要。而沖突規范,只有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個社會關系,有兩種或者多種法律同時調整它而且規定不一的時候才會產生。因此實體規范,程序規范,是它出現的前提,只有當前兩者規范彼此內部出現矛盾的時候,才需要通過沖突規范的選擇,指引來做出決定,選擇出具體的實體規范,程序規范來調整具體的社會關系。
最後,從規范的結構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存在著「三要素說」和「兩要素說」。前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組成;後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無論是「三要素說」還是「兩要素說」,傳統學者認為都是為了達到法律規范的確定性,概括性,穩定性。這種觀點對於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來言是非常的適合的,尤其是實體規范。但是沖突規范卻有著自己獨特的結構。這是由他的目的和價值所決定的。一般的沖突規范都沒有規定法律後觀,沒有將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行為模式區分開,而是將兩者合在一起。由「范圍」+「系屬」構成。前者是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後者是指明對這種社會關系應該適用何國,何地,何種法律來進行調整。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實體規范,程序規范還是沖突規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結構,尤其是沖突規范和前兩種規范的區別更是明顯。因此不應該簡單的把沖突規范歸如到程序規范或者是實體規范之中。
法律規范又由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組成。若法律規范要求受約束的人以規范的價值取向行為或不行為,則為行為規范。若目的在於要求在法律上有爭端的人或機關以規范為標准進行裁判則為裁判規范。法律規范大都由這兩種組成,但有側重。例如民法規范重行為規范,刑法規范重裁判規范。

⑼ 請問什麼是法律的價值標准、規范標准、社會標准

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 法律規范,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范的一種。它是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基礎,可以說它是連接理論法學和實踐法學的橋梁。法學家對於法律規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質並非僅僅是用以指導實踐,而更重要的要是通過這種研究來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實踐中的論證,推理能力。 通常我們認為法律規范不是實體規范,就是程序規范,這也可以說是法律初學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訴訟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訴訟法)這種非此即彼的思考問題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種先入為主的意識,容易造成我們視野的狹窄。其實法律規范除了以上兩種規范外,還有一種規范,即沖突規范。學術界傾向於將沖突規范歸入程序規范之中,但是筆者認為這樣做是欠考慮的。沖突規范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存在的價值,下面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論述: 首先,從目的論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用來具體的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而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當事人,責,權,義明確。從而形成可見的預期,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我們也可以稱其為通過實體實現正義的規范。而程序規范,本身並不追求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明確,而是使得當事人在追求實體權利,義務的時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種秩序,一種看的見的正義,即「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程序實現正義的規范。而沖突規范,是在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產生的。它本身既不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規定使用何種程序來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是通過指導,來告訴法官選擇那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因此它也被稱做「法律適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因此我們可以稱其為通過選擇,指引來實現正義的法律規范。 其次,歷史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實體規范是最先出現的,程序規范次之,沖突規范最後。但是這只是在當歷史按照一種由內而外,由閉塞到交往的路線發展時才成立。我們通過觀察法律的最初形態「習慣法」就會發現,最初的習慣法是實體和程序不分,但是這種混合狀態中實體是戰具著很大一部分,而程序僅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序性習慣的效力沒有實體性習慣的效力高。古時候衙門的縣令可以同過各種方法,哪怕是當今看來是非常荒唐的方法來實現自己心中認為的實體正義。在他們的心目中實體正義第一,程序無關緊要。而沖突規范,只有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個社會關系,有兩種或者多種法律同時調整它而且規定不一的時候才會產生。因此實體規范,程序規范,是它出現的前提,只有當前兩者規范彼此內部出現矛盾的時候,才需要通過沖突規范的選擇,指引來做出決定,選擇出具體的實體規范,程序規范來調整具體的社會關系。 最後,從規范的結構的角度來看,在我國存在著「三要素說」和「兩要素說」。前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假定,處理,制裁」三部分組成;後者認為法律規范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無論是「三要素說」還是「兩要素說」,傳統學者認為都是為了達到法律規范的確定性,概括性,穩定性。這種觀點對於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來言是非常的適合的,尤其是實體規范。但是沖突規范卻有著自己獨特的結構。這是由他的目的和價值所決定的。一般的沖突規范都沒有規定法律後觀,沒有將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行為模式區分開,而是將兩者合在一起。由「范圍」+「系屬」構成。前者是應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後者是指明對這種社會關系應該適用何國,何地,何種法律來進行調整。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實體規范,程序規范還是沖突規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結構,尤其是沖突規范和前兩種規范的區別更是明顯。因此不應該簡單的把沖突規范歸如到程序規范或者是實體規范之中。 法律規范又由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組成。若法律規范要求受約束的人以規范的價值取向行為或不行為,則為行為規范。若目的在於要求在法律上有爭端的人或機關以規范為標准進行裁判則為裁判規范。法律規范大都由這兩種組成,但有側重。例如民法規范重行為規范,刑法規范重裁判規范。

閱讀全文

與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西安最大的體育館 瀏覽:601
省體質檢測 瀏覽:4
長春馬拉松全長多少 瀏覽:825
茂名體育館周圍旅館 瀏覽:927
廬江沙溪中學體育老師 瀏覽:595
拳擊裁判知乎 瀏覽:965
適合小學二年級的體育活動 瀏覽:137
s7比賽煉金 瀏覽:224
2016齊魯弈友比賽通知 瀏覽:817
lpl有些什麼比賽 瀏覽:943
武漢體育學院公共事業管理怎麼樣 瀏覽:632
梅州體育學院杜院長 瀏覽:906
宿城文化體育中心 瀏覽:435
小班體育活動捉小魚 瀏覽:876
2020年高中籃球特長生招生 瀏覽:221
北京戶外運動聖地 瀏覽:330
跑馬拉松能長壽嗎 瀏覽:846
學習鋼琴不能練哪些體育項目 瀏覽:785
大班體育活動龜兔賽跑 瀏覽:770
我的體育老師田野的結局 瀏覽: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