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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和裁判

發布時間:2020-11-23 19:04:02

⑴ 裁決具體是什麼含義和判決又有什麼區別呢

裁決的法律含義——是指公安機關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還是從重處罰的決定。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判決的法律含義——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對案件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⑵ 法院判決與裁決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內院有效地指揮訴訟,容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⑶ 判決與裁決的區別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滿意 請採納

⑷ 判決和裁決有何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專有效地指揮訴訟,屬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⑸ 裁定、裁決、裁判、判決幾者如何區別

從法律上講:

裁定和判決屬於訴訟法的范疇。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序問題。

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

裁決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明顯不同,比如權力 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范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後的效力不同等等。

至於裁判,似乎並不是一個文件的稱謂。
如裁判文書,包括了判決、裁定和決定。

⑹ 裁定和裁判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⑺ 判決,決定,裁決,裁定的區別和聯系

裁定是人民法院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

裁決是對裁定和判決二者的統稱。

裁判也是對裁定和判決二者的統稱,不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有時也指仲裁機構作出的處理結果。

⑻ 裁決和裁定有什麼區別

1、意義不同
裁決是法院此對案件進行裁斷和判決。裁定是法院對案件中的某一事實進行認定。也就是說,一個案子里,只能有一個裁決,但是可以有很多個裁定。

2、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用於程序性的事項,如,管轄權異議裁定,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訴訟保全的裁定等等。如涉及實體方面的,一般使用判決,比如裁決無罪。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8)裁決和裁判擴展閱讀: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8)裁決和裁判擴展閱讀:網路—裁定

⑼ 法律上的裁判,裁定,判決和決定,各有什麼不同

一、概念: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二、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後10日內上訴;判決是在作出後的15日內上訴。
三、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四、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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