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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裁判法

發布時間:2020-11-24 08:17:06

① 介紹一下乒乓球比賽規則和裁判

乒乓球規則: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②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標準是什麼

乒乓球國家三級裁判要求:懂得競賽規則,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者經過當地體育局舉辦的裁判員培訓班學習,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筆試要考些基礎評判。乒乓球競賽規則,臨場裁判能力,英語臨場裁判術語。

③ 怎樣當乒乓球裁判

乒乓球的裁判業務大體有規則規程理論、臨場實踐裁判、抽簽編排三項。前兩者是乒乓球裁判員的基本功,抽簽編排是裁判長的基本功。高級裁判員還要求掌握英語臨場及裁判長理論、裁判官員理論等。作為一般地市級地方比賽的乒乓球裁判,要求掌握規則,在執法時知道什麼是可以的,什麼是不可以的,碰到問題清楚應該怎麼判或怎麼做。
具體地說,裁判員第一要明確裁判工作的要求;第二要研究規則,理解規程;第三要宏觀管理,微觀把握;第四要明確基本職責;第五要熟練掌握臨場裁判程序;第六要有高超的臨場藝術;第七要有一定的比賽執法經驗;第八要注意乒乓球運動的發展趨勢及規則的更新與變動。裁判長第一要明確裁判長職責;第二要具備裁判長工作的處理技巧;第三要掌握裁判長的工作流程,清楚每一環節怎麼做;第四要學習國際裁判手冊中的理論,掌握國際乒聯裁委會的有關精神。

④ 怎樣成為一名乒乓裁判

乒乓球的裁判業務大體有規則規程理論、臨場實踐裁判、抽簽編排三項。前兩者是乒乓球裁判員的基本功,抽簽編排是裁判長的基本功。高級裁判員還要求掌握英語臨場及裁判長理論、裁判官員理論等。作為一般地市級地方比賽的乒乓球裁判,要求掌握規則,在執法時知道什麼是可以的,什麼是不可以的,碰到問題清楚應該怎麼判或怎麼做。 具體地說,裁判員第一要明確裁判工作的要求;
第二要研究規則,理解規程;
第三要宏觀管理,微觀把握;
第四要明確基本職責;
第五要熟練掌握臨場裁判程序;
第六要有高超的臨場藝術;
第七要有一定的比賽執法經驗;
第八要注意乒乓球運動的發展趨勢及規則的更新與變動。
裁判長第一要明確裁判長職責;
第二要具備裁判長工作的處理技巧;
第三要掌握裁判長的工作流程,清楚每一環節怎麼做;
第四要學習國際裁判手冊中的理論,掌握國際乒聯裁委會的有關精神。

⑤ 乒乓球如何裁判

實施兩球換發制,即雙方輪流發球,每個人發兩個球後換發。誰贏了誰得一分,先得11分後算勝出一局。國際比賽規則是單打7局4勝制。如果雙方打成10:10平,需要領先2分才能算贏,
如果是一個人裁判時,負責報分就行,報分時發球方的分數報在前面。
如:A和B打比賽。
A現開始發球,裁判說:第一局比賽開始,A發球,零比零。
如果A得了一分就說:1:0
如果B得了一份就說:0:1
然後A發第二個球,第三個球是B發,所以第二個球之後報分時應該把B的分數報在前邊。
假設第一個球a贏了,第二個球a贏了,第二個球結束後應該說0:2而不能說2:0(因為第三個球是B發球,所以B的分數抱在前面)。

以此類推

你還想知道哪方面的規則,比如怎麼樣算得分,怎麼樣算違例或者注意事項等等,你可以問的再詳細一些,我給你做解答。或者你上網路搜索乒乓球比賽規則的文章進行閱讀。這東西訓練幾次之後很簡單,熟練了就行。
祝你早日學會!!

⑥ 介紹一下乒乓球比賽規則和裁判法

一、競賽規則
1、球台
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離地面高76厘米。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23厘米。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2、74米的邊線邊緣及1、525米長的端線邊緣應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線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 球網裝置
2、1 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2、2 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2、3 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2、4 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共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3、球
3、1 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40毫米(從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 3、2 球重2、7克(從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
3、3 球應用賽璐洛或類似的塑料製成,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4、球拍
4、1 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4、2 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4、3 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4、4 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與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在拍面的整個表面。
4、5 海綿膠既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膠,普通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4、6 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 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4、7 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來擊球一面的任何覆蓋物及粘合層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4、8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4、9 由於意外的損害,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許使用。
4、10 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5、定義
5、1 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5、2 「球處於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最後一瞬間開始,直到球觸及比賽檯面,到該回合被得分或重發球。 5、3 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5、4 一分「判分的回合」 5、5 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5、6 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5、7 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腕以下部位觸球
5、8 阻擋:對方擊球後,向比賽檯面方向運動的球,在沒有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越過之前,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5、9 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5、10 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5、11 裁判員:被制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5、12 副裁判員: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5、13 穿或戴的物品:指運動員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5、14 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檯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的情況外,球均因視做己「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5、15 球台的「端線」包括球台端線以及端線的無限延長線。 6、 合法發球
6、1 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6、2 發球員需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物體。
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6、4 從拋球前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6、5 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位。
6、6 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一、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二、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時,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均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三、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6、 7、 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個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

免於執行的決定,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7、 合法還擊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8 比賽次序
8、1 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9、 重發球
9、1 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9、2 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而後成為合法發球。 9、3 裁判員未報分,同時接發球員也未准備好,發球員已將球發出。
9、4 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9、5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9、6 可以在下列情況暫停比賽;
9、6、1 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位; 9、6、2 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發; 9、6、3 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9、6、4 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0、 一分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0、1 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0、2 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0、3 運動員在合法發球或合法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0、4 對方擊球後,該球沒有觸及本方台區而越過本方端線; 10、5 對方阻擋
10、6 對方用不符合要求的拍面擊球
10、7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0、8 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0、9 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0、10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出現2、15、2條款情況。
11、 一局比賽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2 一場比賽 一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13、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13、1 每獲兩分之後,接發球方既成發球方,依次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發球或接發球次序依然不變,但每人只輪換發一分球。
13、2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3、3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4、 輪換發球法
14、1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4、2 換發球方一經實行,該場比賽剩餘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15 發球 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5、1 裁判員一但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5、2 裁判員一但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開始時的確立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5、3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二、裁判方法
1、 裁判員用物品 裁判員應有基本的,必要的器材和工具。這

些包括比賽用球,裁判椅(主裁判椅和副裁判椅)。抽簽器。量網尺。雞毛撣。毛巾盤,記分表格,團體賽排名表,文件夾,記分板。隊(人)名單,圓珠筆。復寫紙。咫尺,計時表,曲別針。秩序冊,裁判桌,記分器(人工,機械或電子的),以及裁判長主持抽簽時所需用的器具;各類簽卡(可用撲克牌代替)等。
2、 裁判制 一般情況下,每次乒乓球競賽時,裁判長都會根據比賽的性質和實際抽調的裁判員人數,確定該次比賽採用什麼裁判制。目前,國際,國內重大比賽均採用一種叫做「一貫制」的方法。這種「一貫制」有「一台一貫制」和「一團一貫制」倆種形式。「一台一貫制」。即在一張球台上,確定該台裁判員從比賽開始至結束一直負責到底「一團一貫制」即在一次團體賽中,被確定的該場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從比賽開始至結束,一直負責到底。這些方法,對於裁判員的要求很高,常有中間無空上廁所的情況。「一台一貫制」。常常是在單項比賽時採用。 3、 裁判員,副裁判員的操作過程
3、1 到達賽場,檢查擋板,球台安放是否正確,球網是否調節好(若在比賽中,任何設備被擾亂,必須恢復原狀後再繼續比賽)。 3、2 將比分顯示器調到無比分狀態。
3、3 運動員到場後,在他們開始練習前,檢查號碼簿和球拍。否則,如果是錯誤的運動員或是一塊不符合規則的球拍,就將浪費練習時間。
3、4 雙打比賽中,檢查運動員的服裝是否相同,雙方服裝是否顯不同。如有不服從,報告裁判長。 3、5 監控練習時間,時間到時告訴運動員。勸阻運動員不要在練習後與教練磋商而延誤比賽時間。
3、6 當著雙方運動員的面,用擲邊器或硬幣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在記分表上記下發球方,或雙打中的第一發球員。
3、7 比賽開始前,檢查毛巾是否放在裁判員附近的容器里,不允許掛在擋板上,任何其他物品,如包,必須放在賽場外。
3、8 當運動員准備後,宣告或手指向發球方,報「0比0」,將比分翻到「0:0」。
3、9 發球開始時,開動記時器,比賽中斷時,諸如:擦汗,球飛出賽區停止記時器,並重新開動。
3、10 每一回合結束立即報分,或用手勢示意,或兩者兼用。如果換發球,手指向

或報出下一個發球員的名字。
3、11 勸阻運動員不要在發球前停頓太長或老是拍球浪費時間,必要時提醒他們繼續比賽。 3、12 一局比賽中,確保運動員不得接受任何場外指導,不管是通過語言還是手勢,第一次非法指導,用黃牌警告指導者,如其再犯,亮紅牌,令其離開賽區。
3、13 一局結束,宣布勝者和當時的局分,將顯示器上的局分保留一會,在記錄表上記錄成績後,除去記分器上的比分。
3、14 每局結束後,撿回比賽用球,或帶在身邊,或放在賽台上,以備下一局比賽。掌握局間休息時間,時間一到立即招回運動員。
3、15 一場比賽結束,宣布比賽結果以及團體賽中當時的場分,填寫記分表,並請運動員或團體賽結束請隊長簽名。
3、16 每節比賽全部結束後,將所有文件和器材交回有關比賽工作人員。 3、17 離開賽場時,收好所有比賽用球,將比分顯示器調回到無任何顯示,檢查是否有衣服,毛巾或其他物品遺留在場內。 三、怎樣組織和參加乒乓球比賽
乒乓球是一項競技性的體育運動,在群眾性的乒乓球活動中, 舉辦各種類型和形式的競賽活動.通過競賽可以促進比賽雙方的互相交流和學習,以促進本單位和本地區體育活動的開展,豐富業余文化生活。 這里我們將乒乓球競賽的組織和編排方面的一些知識簡要做一介紹
(一) 組織比賽
國內外舉行的大型,正規的乒乓球比賽,都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以組織和協調比賽的順序進行.通常中成立比賽的組織委員會(設立正副主任),下設秘書處(包括負責會務宣傳保衛醫務等方面的工作)競賽處(負責裁判場地競賽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仲裁委員(負責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堆積中發生的糾紛等).在基層舉行的一般性業余比賽,不一定完全照上述機構設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組織形式,對工作人員的配置和其他一些組織辦法靈活掌握。
(二)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是競賽工作的根本依據,是整個比賽工作中重要的環節.競賽規程一般由主辦單位指定,其內容應包括:競賽名稱,競賽日期和地點,參加單位和人員,參加辦法,錄

取名次與獎勵辦法,裁判人員等。
(三) 競賽項目和方法

乒乓球競賽一般包括團體賽和單項比賽.團體賽有男子團體賽和女子團體賽.單項有男、女單打比賽,男、女雙打比賽和混合雙打比賽。 1、男子團體賽
從第42屆世界乒乓球錦標賽開始,男子團體賽中每場比賽出3名選手,比賽順序為:
第一場:A----X 第二場:B----Y 第三場:C----Z 第四場:A----Y 第五場:B----X
在男子團體賽中,先勝3場者為勝方. 2、女子團體賽
女子團體賽中,每場比賽每隊可以上場2—4人,比賽順序為: 第一場:A----X 第二場:B----Y 第三場:雙打 第四場:A----Y 第五場:B----X
雙打比賽可從上場的2---4人中任選2人配對. 3、單項比賽
男子單打和女子單打均採用五局三勝制,其它3個雙打項目採用三局二勝制。 (四) 競賽制度
同其它球類競賽項目一樣,乒乓球比賽也多採用循環制和淘汰制兩種形式,有時也採用兩種 辦法結合的混合制。 1、循環制
循環制是球類比賽的一種基本和常用的方法,其特點是參加競賽的各隊在整個比賽或小都有相遇的機會,這種方法有利於對手之間的交流和提高技術水平,並且較能公正客觀地反映比賽結果,因而成為乒乓球比賽經常採用的方法。其不足之處在於相對來講
耗時較多,特別是在參賽人數多而比賽時間短的情況下不宜採用。 乒乓球比賽一般多採用單循環和分級循環: 2、單循環

參賽的人或隊都要互相輪流比賽1次的方法。
單循環比賽的輪數計算:當參賽人數或隊數為單數時,輪數等於人(隊)數;參賽人數為雙數時,輪數等於人(隊)數減1。
單循環比賽的計算方法是:獲勝次數多者名次列前,如有2個或2個以上的運動員獲勝次數相同時,則首先由他們之間場數勝負比率,局數勝負比率,分數勝負比率的順序來決定。
3、分組循環
這是將若幹人(隊)分成幾個小組,在各小組內進行循環方法,其特點是要以節省時間,在參賽人數多且比賽時間短的情況下採用。
分組循環一般用於團體賽,可將所有參賽隊用蛇形方法分組,如12個隊參賽可分成A、B兩組: A組:1 4 5 8 9 12 B組:2 3 6 7 10 11 上列數字是各隊的順序號,它是按各隊實力強弱排列的,序號小者實力強,反之實力弱。
4、淘汰制
淘汰制就是比賽中失敗一次即退出比賽,獲勝者繼續比賽,直到決出冠亞軍為止。這種競賽方法的特點是節省時間,競爭性強,能使比賽越來越精彩,但也有偶然性。
a)單淘汰
所謂單淘汰是指將所有參賽選手編成一定的比賽順序,由相近的兩名選手進行比賽,勝者進入下一輪,負者即遭淘汰。 b)雙淘汰
雙淘汰是將運動員編成一定的順序,輸兩場即被淘汰,最後決賽勝一場即為冠軍,失敗一場為亞軍。

⑦ 乒乓球裁判規則

乒乓球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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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國際乒聯關於11分制改革的新規定

為了適應11分記分制的系統,國際乒聯代表大會修改了其規則。此修改將於2001年9月1日起執行。

2.11 一局比賽
2.11.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 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2.13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2.13.3 在獲得每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2.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5 輪換發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2.15.3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或一局比賽進行了10分鍾,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3.4.4 間歇
3.4.4.1 除了一方選手提出要求外,比賽應該繼續進行。
3.4.4.1.1 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1分鍾的間息時間;
3.4.4.1.2 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國際乒聯關於發球的新規定 乒乓球競賽規則中的2.6.1,2.6.2 和 2.6.5 條將由以下規則取代: 此修改將於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2.6.1 當球停放在選手張開和伸平的手掌內時,才可以進行發球。
2.6.4 從球離開運動員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台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球選手的端線之後。
2.6.5 當球被擊中時,發球選手或他的雙打隊友的身體與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球與網之間的范圍內。 此項提議修改的目的是:防止在接發球選手視線以外的隱蔽式發球。
1) 在球被拋出到擊中的時間,都必須保持在球台平面高度之上。
2) 選手的身體及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介入,由球網與虛構線形成的三角區內。(虛構線是由:當球被擊中時,球與球網兩端構成的)。

⑧ 乒乓球裁判員的工作流程

乒乓球裁判長的工作流程
我國八運會時,高級裁判員培訓班上總結了裁判員的工作流程。分賽前、賽中、賽後三個階段。具體地說:
賽前:接受任務,進入角色。
1、接受文件或通知等形式的指令,領會了解比賽規程、比賽辦法。
2、接受審核和報名,進行資格核對,做到准確無誤, 百密無疏, 盡量防止更改和或變動報名。
3、制定抽簽方案、辦法,確認種子(裁判長最怕種子不到),重大比賽可參考運動最新排名。
4、實施抽簽(時間、地點、人員、器具),賽前進行預抽。
5、編排競賽日程,合理安排強度、時間、經費、轉播等,可進行多方案試編,形成方案後仔細校對,形成秩序冊。
6、了解比賽場地、燈光、球台、器材等設備,確認場地合法性。
7、安排運動隊賽前練習場地表。
8、了解裁判隊伍狀況,明確與副裁判長分工。
9、安排裁判員學習實習,分組確定骨幹。
10、下達裁判員任務書,分階段,分台次。考慮重要場次裁判,如入場式,第一場,決賽等。
11、參加領隊、教練員、裁判長聯席會,明確過時棄權、號碼布等有關問題。
12、參加組委會會議(也可與聯席會一起),向有關領導匯報比賽及抽簽原則。
賽中:全力以赴,確保比賽
(1)形成裁判長,副裁判長的最佳分工。始終親臨賽場(或副裁判長),佩戴明顯標志,席位。
(2)隨時准備待命解釋規則。
(3)處理棄權。接受申訴。處理突發事件,意外事故。
(4)控制比賽進度,高度裁判員。
(5)執行紀律,處理運動員,教練員的作風,記錄在案。
(6)第二階段抽簽,時間、地點、人員、用具。
(7)半決賽、決賽或重要場次比賽裁判員安排。
(8)賽中裁判長要巡視賽場,裁判員的表現,運動員等的表現。必要情況下撤換裁判員(工作難點)。
賽後:善始善終,務求圓滿。
(1)單項比賽成績,計算名次,准確無誤宣布名次。
(2)事先可以打出兩種結果,賽後一分鍾發給大家。
(3)工作技巧。
(4)組織好發獎儀式。
(5)匯編技術文書、成績冊,當天晚上及時分發,打完一場輸入電腦一場,連夜加工,在各隊離會之前發到手中,注意工作效率。
(6)上交總結。主要寫比賽特點,教訓,發現的人才,報告等。
(7)召開裁判員總結會,表彰優秀裁判員、優秀運動隊。
5、紅黃牌的使用
紅黃牌實質是對運動員行為作風的處理牌,對教練員不良行為(主要是非法指導)的處理牌,是裁判員用的也是裁判長用的。使用的層次:
(1)警告
(2)罰一分
(3)罰二分
(4)報告裁判長 也未必完全按照以上順序,情節嚴重可直接採取果斷措施。
6、關於輪換發球法
裁判員應完全理解,實質是時間管製法,為了使比賽不至於無限制、拖、磨,能確保健康、連續進行下去。注意定義、何時實行、實行時下一個發球的確定、報數及雙方至少得19分後該局不再實行等有關問題。
7、最近規則的幾項新變動
(1)球的顏色,白色或橙色。
(2)10月以後實行大球。
(3)賽區場地改為5米高,燈源應5米以上。
(4)運動員不得在賽區內選球。
(5)一場比賽中可以有1分鍾叫停,接受指導(電視台要做廣告)指導者身份事先說明。
(6)賽中任何人流血,立即停賽,進行醫療處理。

⑨ 乒乓球裁判法是什麼

一、手勢
"手勢"是臨場裁判員除了口語之外的另一種比賽提示方法。在比賽過程中,現場觀眾因角度、距離等因素看不到比分的情況下,裁判員的手勢就可以成為一種讓觀眾了解比賽進程的信息來源。
1.發球
在一局比賽,運動員第一次發球,或下一輪發球前,裁判員在報出發球方稱謂的同時,五指並攏,手臂自然伸直指向發球方,示意該運動員發球。(該手勢同樣適用於一局比賽或一場比賽結束後,裁判員宣布比賽結果時,手臂也應指向獲勝方)。
2.報分
《乒乓球競賽規則》是這樣描述的:當判得分時,裁判員應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臂舉起,使上臂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在臨場操作時,裁判員應盡量使大臂與軀體、小臂與大臂形成直角狀態,握拳的虎口部分朝向頭部。
3.停
比賽時,當"停止練習"、 "時間到"、 "發球犯規"、 "擦網"、 "暫停"、 "外界球進入場地"以及因其它因素需要裁判員暫停時,裁判員在報出"停止練習"、"擦網"等臨場術語的同時,五指並攏,手臂自然伸直上舉。在操作時,裁判員應注意手臂盡量上舉過頭,避免過度前傾。
4.擦邊
回合中,當處於比賽;l犬態的球"擦邊"後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在報出"擦邊"的同時,應用靠近擦邊一側的食指指向球台,示意這一回合球擦邊。
二、坐姿
1.主裁判
在臨場執法時,主裁判需上身端坐,兩腿及雙膝盡量靠攏,雙手自然放在雙膝或座椅扶手或裁判椅搭板上。在比賽過程中,主裁判應身體略微前傾,全神貫注地關注比賽。在比賽間歇時,上身可以靠在椅背休息。為了方便看清運動員發球是否擦網,主裁判的身體重心和觀察視線可稍與球網的垂直線錯開一些距離。
2.副裁判
比賽中,副裁判的坐姿與主裁判相同,雙手握在裁判桌上翻分器的兩側。
4.擦邊
回合中,當處於比賽狀態的球"擦邊"後結束比賽狀態,裁判員在報出"擦邊"的同時,應用靠近擦邊一側的食指指向球台,示意這一回合球擦邊。
三、入場
一般正式比賽,在每一單元開始時會安排裁判員統一入場。
1.兩名裁判員(主、副裁判)
主裁判在前,副裁判及雙方運動員在後依次進入場地或主裁判在前,雙方運動員在中間,副裁判在後依次進入場地;
進入場地後,裁判應面向主席台或比賽橫幅或指定位置站立,停頓短暫片刻即開始比賽。
2.一名裁判員
裁判員在前,帶領雙方運動員入場;進入場地後,裁判應面向主席台或比賽橫幅或指定位置站立,停頓短暫片刻即開始比賽。
3.不安排統一入場的比賽時,裁判員可自行列隊進入場地,站在球台兩側等候運動員入場。
4.裁判員無論面向哪方站立,球台應始終置於他的前面。
四、退場
一場比賽結束時,主裁判需及時准確記錄比分,填寫記分單。副裁判應收回比賽用球,確認主裁判完成記錄比分後,將翻分器顯示至無比賽狀態。站在裁判桌旁等待主裁判。
主裁判完成工作後走到副裁判一側,雙方面向球台略作停頓,然後主裁判在前,成一列縱隊退出比賽場地。進場及退場時裁判員要避免跨越比賽擋板。
五、主、副裁判員需著裝一致,應穿著與比賽用球顏色有差異的服裝,穿軟底正裝鞋。

⑩ 乒乓球比賽裁判須知

本方得分

乒乓球規則: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檯面不包括球台檯面的側面。
1.1.3比賽檯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准球從離檯面30厘米高處落至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台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檯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台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准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台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一局比賽
1.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21分的一方為勝方,2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1.12 一場比賽
1.12.1一場比賽應採用三局兩勝制或五局三勝制。
1.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一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鍾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1.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後,另一方運動員應有另一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五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20分或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10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10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5分鍾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1.15.3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必須繼續實行,直至該場比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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